新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剖析
2020-06-30陈雷朱伟
□陈雷 朱伟
内河运输作为国家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铁路、公路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和资源优势。近些年来,内河危险化学品的运量逐年增长,种类也越来越多,已知的经过水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达3 000余种,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问题也日益突出。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关保护河流水资源、生态环境和区域公共安全,因此,制定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背景
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内河危化品的运输作出调整,第五十四条指出:“在内河封闭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再是所有内河水域禁运剧毒化学品,而是内河封闭水域。
《条例》中,“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运范围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环保、工信和安监部门四部委根据危化品的危险特性、危化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因此,出台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明确了禁运范围,一方面是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也是现实的需求。内河水域特别是长江、珠江等沿岸企业码头由于危化品禁运不明而无法利用便捷的水陆运输。
二、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历程
我国内河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可以从2002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起开始计算。当时内河危化品禁运依据的是《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对其中335种剧毒化学品实行禁运,从2002年延续至2015年,没有单独公布过《禁运目录》。
随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发布实施,将原有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并提升剧毒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剧毒化学品种类数量也大幅变动。为做好政策衔接,本着“安全第一”为原则,四部委制定了《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禁运危险化学品种类由335种减少至308种,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148种剧毒化学品和其中由剧毒品转为危险品管理的160个品种(考虑其危险危害可能对水域环境安全产生巨大影响),列入内河禁运范围,减少35种是已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剔除的危化品。
《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作为临时管理目录,本身就属于过渡时期的政策,与《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ND))等国际上同类规则相比较,不仅缺乏有效目录管理方法,而且没有科学的禁运危化品遴选标准。2018年,四部委开展专题研究和论证,并经公开征求意见后于近日发布了《禁运目录(2019版)》。《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内河禁运物质的管理走向标准化,禁运范围将以动态遴选为基础,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内河禁运的危化品。《遴选标准》明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分别从危险化学品爆炸危险性、生态毒性、健康急性毒性、在水环境中的状态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了5条遴选基本规则。
三、新版《禁运目录》的主体构成
新版《禁运目录》共有313种物质,与2015版禁运目录不同的是,2019的目录依据禁运形式的不同分为两个表格,其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在内河运输的有228种,禁止以散装形式在内河运输的有85种。
依照五条遴选标准筛选后,扣除重复危化品后,共计禁运有313个品种,其中全面禁运有228种,散装禁止运输有85种,具体新版《禁运目录》体系构成见表1所列。与《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相比,新增全面禁运危化品有5种(国际海事组织列明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同时欧85种禁运危化品由全面禁运调整为仅禁止散装运输,包装运输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内化后的相关规定允许进行。
表1 新版《禁运目录》体系构成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一些非剧毒危险化学品,如次氯酸钙、次氯酸钠溶液等,根据遴选基本原则中的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或水生环境、长期危害,应被列入《禁运目录》,但考虑到其常用作水处理剂,故不列为禁运。此次更新中,受业界关注运量相对比较大的如2-丙烯腈(稳定的)、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正丁腈等,因其由从“剧毒危化品”降为“一般危化品”,且不符合全面禁运筛选规则,禁止其以散装形式在内河运输。
四、新版《禁运目录》出台的意义
1.明确禁运范围
新版《禁运目录》的公布为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同时落实企业危化品安全运输管理的主体责任,表明对内河危化品运输的管理越来越完善。新版《禁运目录》便于查询,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危化品相关企业,根据化学品名称和CAS号等都可以快速判断该化学品是否列入内河禁运范围,这对于规范我国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为内河危化品运输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企业作为新版《禁运目录》政策的实施方,应及时判断产品是否列入新版《禁运目录》,同时关注新版《禁运目录》的不断调整,因为新版《禁运目录》采取动态遴选调整机制,避免触犯法规。
2.运输形式的区分
长期以来,类似丙烯腈、TDI等这类需求量较大的危化品运输,铁路运输一般火车用剧毒品专用车和罐车运输,公路运输一般用货车、集装箱和罐车运输,而内河则无法运输,其中公路运输占比很大。这类危险化学品由内河全面禁运改为禁止散装形式内河运输,企业所需化工原料经水路可以直接运到工厂,利用水陆运输的便捷性来运输原料和产品,避免了之前”禁运”的原料从外海港口进行陆路中转,缓解内河剧毒化学品的禁运而给铁路、公路运输方面带来的压力,可以大大降低运输中转成本,将使得沿江沿河的广大用户通过水路运输降低物流成本而获益良多,对促进我国沿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五、思考与展望
1.科学规范化
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是一种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新版《禁运目录》的发布实施使我国内河危险品运输管理上迈出坚实的一步,然而与国际上涉及内河剧毒化学品运输的规则,如联合国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洲的《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等相比,依然存在不足。国外对危险品做了详细分类,对应规定了其包装规范、运输船型条件和Ems(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等内容,内容周期性的更新也更及时。因此,只有建立科学、规范和细致的法规和标准,才能保障危化品的安全运输。
2.加强监管工作
新版《禁运目录》出台之后,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内河危化品运输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在提高现场监督管理质量的同时,配备专业人员,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港口、船舶和水上危险货物督查;海事部门应对危化品船舶装载、转驳、卸载和航运等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采取技术手段监控危化品的装卸、运输全过程,借助自动化监管手段,在掌握危化品船舶航行及作业状况的前提下,有重点的对船舶、作业码头进行针对性监督检查,提升动态监管能力,建立危化品电子标签,实行订单可追溯制等。
3.考虑水路特点
实际上有些内河禁运的危化品经水路运输可能更安全。例如,白磷遇空气自燃、不溶于水且比重大于水,白磷包装的铁桶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常加入部分水来隔绝空气以防止其燃烧。运输过程中一旦出现渗漏和自燃,水是最佳和最直接的消防介质。虽然白磷剧毒,但从运输安全性方面来看,水路运输白磷比公路运输更为安全。此前禁运的丙烯腈需要低温储存,船舶在水中航行可以利用冷却循环系统维持液体低温,相反车辆运输尤其夏季高温运输难以确保其低温易发生事故。船舶作为危化品运输的载体,船舶状态对危化品运输安全影响巨大,推进船舶标准化管理能有效防止危化品运输碰撞泄露,同时充分考虑水路特点,更能保障危险化学品的装载安全。
《禁运目录》可以兼顾考虑危化品特性和水路运输的特点,在保护内河环境安全和经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将《禁运目录》中经实践证明内河航运更安全的危化品去除,及时更新剔除经论证不适合内河航运的危化品,使内河水运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稳。
4.应急救援能力
针对内河水上危险品运输事件特点,建立定量风险评估体系、快速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评估体系针对不同类型化学品溢漏后的行为模式及相应处置技术进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危害。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事故前的应急预防预测、事故发生过程中的紧急处理(应急响应)和发生后的处置恢复(应急恢复)等。同时,危险品生产、运输和代理企业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危化品运输企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组织船员进行相关专业的培训,包括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应急急救知识,并配备完整的应急设备,从而使内河危险品运输规范、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