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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路径

2020-06-30张弘

交通企业管理 2020年4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职务犯罪高管

□张弘

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行为频发。根据《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内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1 375起,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15.34%。国企高管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笔者通过对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特征进行总结,并分析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建议,以期提高预防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实效。

一、国有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的特征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国企高管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

1.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主体性特殊

国企高管作为职务犯罪一类主体,其特殊性表现在:第一,虽然公务员也是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国企高管和公务员相比,并不是典型意义的公务员,在选拔程序上,与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拔有所区别。第二,国有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对某些经济资源的话语权,使得国企高管具有了独特的优势。第三,国企高管有着很强的专业背景。纵观近年来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国企高管通常是某个领域内的专家,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曾作出过重要贡献,只是后来触犯了职务犯罪这一底线。

2.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涉嫌的罪名集中

2014—2018年间,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受贿罪(481次,35.01%)、贪污罪(338次,24.60%)、挪用公款罪(146次,10.63% )、私分国有资产罪(67次,4.88%)和职务侵占罪(48次,3.49%),占5年来国有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70%以上。由此可见,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所涉嫌的罪名相对集中,这些犯罪行为通常是基于国企高管的特殊身份所实施的,与国企高管的职务密不可分。

3.国企高管职务犯罪行业性特征明显

近年来,国企高管职务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行业性特征。从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国企高管职务犯罪通常在两类领域内呈现出高发态势:一类是制造业等利润较大的领域;另一类是处于垄断或者半垄断状态的行业,如金融、石油、烟草等行业。部分企业虽然是国有企业,但却具备了一定的垄断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也为这些行业内的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在某些特定行业,国企高管的职务犯罪无论是在数量还是涉案金额上都呈现出增加的趋势。

4.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手段多样化

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手段已经不再是简单地对财物的占有。从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作案对象,开始转向股权收益、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企业兼并、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将国有资产和资本纳入个人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侵吞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其犯罪手段也呈现出财物积累向资本积累的转变,呈现出手段多样化的特征。

5.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群体性特征严重

从近年来发生的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案件来看,窝案、串案数量不断增加,国企高管的群体性犯罪呈增长趋势。很多大型国有企业涉及的行业多为垄断或半垄断行业,为了降低自身风险,也为了便于其犯罪目的的实现,国企高管容易形成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团体,使其产生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群体心理效应。利益团体中成员利用各自手中掌握的职权进行明确的分工,进而形成一定程度的攻守同盟。因此,国企高管的职务犯罪更具有整体性效应,这也导致很多案件一旦被查处,便是一查一窝。

二、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成因

要预防国企高管职务犯罪,首先应当分析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国企高管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发生的特定原因。

1.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运行原因

(1)国有企业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目前,不少国有企业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国企高管的权力过大,又缺少相应的有效监督,为其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在内部控制作用不显著甚至失效的国企中,高管相比于普通员工或中层管理人员更可能产生贪腐型职务犯罪行为。

(2)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国有企业在权力集中的情况下,监督机制运行失灵,使得其对国企高管的监督乏力。国企内部建立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得不到有效遵守和执行,部分财务人员迫于高管的压力制造虚假财务报表,成为高管职务犯罪行为的帮凶。内部监督机制的失灵给国企高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国有企业法制宣传和教育缺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依法治企的重要一环就是提高企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然而,部分国企仅重视企业经营和效益,忽视高管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工作特别是刑法方面的宣传教育,未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法治文化宣传和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和教育缺位。在权力监督不足和自身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国企高管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步一步走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

2.国有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

(1)外部监督机制具有局限性。国企高管权力的运行需要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在我国,对于国企高管有着强大且多元的外部监督机制。除审计机关外,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可以说是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有力依据。然而,实际运行中由于监察机关任务重大,对国有企业高管的监督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除国家监察机关对国企高管的监督之外,其他外部监督机制力度有限,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2)市场经济大环境对国企高管犯罪也产生了很大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有限性矛盾也逐渐凸显,因此,有限甚至垄断的资源成为企业高管犯罪的催化剂。为了追求这些有限的资源,一些经营主体对国企高管采取了非正常手段,导致商业贿赂以及其他职务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这些非法行为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内甚至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3.国企高管的主观原因

国企高管自身的主观原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国企高管通常是业界的精英,但是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对收入有较大期望值,抱着侥幸心理、从众心理,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1)部分国企高管对于犯罪行为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这是其进行职务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部分国企高管自以为聪明,认为其采取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加之初始阶段犯罪没有被发现,更是增加其继续犯罪的“信心”。国企高管也明白其犯罪行为有可能被查处,只是出于侥幸的心理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仍然从事了犯罪行为,最终走向职务犯罪道路。

(2)部分国企高管的从众心理是其进行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近年来查处的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案件中,窝案、串案频发,这与国企高管抱有从众心理不无关系。有些国企高管目睹他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而没有受到处罚,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蔑视法律,与其他高管一起参与到犯罪中,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3)薪酬收入达不到国企高管心理预期也是其进行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合理的薪酬制度对于国企高管是有效的激励,然而,部分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很多国企高管薪酬收入远远达不到其内心的期望值,横向比较收入相差甚远。部分国企高管进行攀比,导致心态失衡,便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三、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预防路径

国企高管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对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有效预防国企高管的职务犯罪行为,应当从国企内部的管理制度到内外监督机制,再到国企高管自身法治观念的强化,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预防和控制体系。

1.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

(1)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在决策、经营、管理、运行、监督等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制度,关键岗位实行分权制,分散岗位实行集权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根据国有企业自身情况,对于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建立相应的约束制度。

(2)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国企高管职务犯罪,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资金集中结算制度,对于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财务环节进行有力监管,堵住可能诱发犯罪的各个财务漏洞,通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约束国企高管的行为,防范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内外监督机制

(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对于国企高管的监督作用。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审查的作用,提升监事会的权威地位。确保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监督的全覆盖,防止国企高管滥用权力。

(2)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在国企高管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可以考虑利用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优势,弥补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发挥震慑作用,对于预防国企高管的职务犯罪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3)发挥会计委派制度的监督作用。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尤其是高管意志的影响,内部财务监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为了有效避免这种影响,可以考虑在国企内部完善会计委派制度,保障财务人员的相对独立性,并对国企高管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3.强化国企高管的法律意识及政治素质

国企高管法律意识和自身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是预防其进行职务犯罪的关键。

(1)要提升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意识。国有企业应当重视法制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加大刑事法律的宣传力度和扩大普及范围。让国企高管以及企业员工树立法治理念,强化其依法履职、依法行事的意识,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2)要提升国企高管的思想政治素质。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国企高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升其政治觉悟。同时还要加强国企高管的道德建设,增强其作为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主动自觉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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