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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的经济发展与经济赋权的回顾与展望

2020-06-30金一虹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妇女职业

金一虹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7)

1995年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至今对世界妇女发展仍具里程碑意义。在两个纲领性文件中,“妇女与经济”是妇女发展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25年来,我国政府践行男女平等的承诺,在经济领域推进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方面成就卓著,但也存在问题和不足,在未来数字化快速发展和劳动经济动荡的时代面临新的挑战。值此纪念北京“世妇会”25周年之际,本文将对中国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作一回顾性探讨,探讨重点放在2010年后。

一、国际发展潮流:让性别平等进入主流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权利公约》”)的核心基调即保证男女“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的经济权利体现在平等享有工作权和社会保障权,即享受不差于男子的工作条件和同工同酬、同等晋升机会以及母亲保护条款(1)参见《权利公约》第七、第九、第十条,联合国在1966年通过该《权利公约》,我国于2001年正式批准加入。《权利公约》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利与其他社会文化权利的条款一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1979年12月18日在联合国通过(第34/180决议),被称为“国际妇女权力宪章”。中国政府于1980年签署公约,并由全国人大批准加入,是首批签署国之一。作为一项针对性别歧视的专门公约,以平等与非歧视为核心,定义了何为“对妇女的歧视”,确立了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标准,意即缔约国不仅有保证男女机会平等的义务,并要采取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在政治、经济、公民、社会和私人领域里的结果平等。

在即将进入21世纪之际,联合国又将集中注意力和资源以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作为千年发展目标之一(3)参见联合国2000年第34/180号决议,《千年发展宣言》(2000)目标之3。。2012年,联合国以秘书长报告的形式发布了“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文件”要求(4)参见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政策和方案主流的报告(大会第62/137号决议和理事会第2012/24号决议),社会性别主流化最早见诸文件的是1995年的《行动纲领》。。2015年,基于2015后议程须优先考虑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原则(5)参见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15年的三八致辞。,在联合国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将“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纳入了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议程的17项目标之五(6)2015年9月18日联合国通过《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A/70/L.I)——此联合国文件可从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查询。。

可以说,让性别平等进入发展主流已成为国际社会坚定不移的社会发展战略和行动准则。

二、在经济领域推进性别平等:中国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基础

25年来,作为《消歧公约》和《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将在经济领域推进性别平等视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基础,加大了在该领域推进性别平等的制度建设的力度。

(一)推进经济领域性别平等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

21世纪以来,中国推进男女平等法律制度进入密集阶段,与经济领域消除性别歧视、赋权妇女相关的法律制度有:2005年,中国立法机关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确立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国策的法律地位,其重大突破在于在“立足保障”的原则下第一次使用了“消除歧视”的提法、对妇女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法制性规范[1];2007年国家出台《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重申消除就业歧视、保护女职工孕育期劳动权的原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专门设立了“公平就业”一章,要求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作出规定,并将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纳入生育保险的保护范围之内,提高了对妇女生育的保护力度(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规定:职工应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亦在生育保险的保护范围之内。;2012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义务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9)特别规定有: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将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女职工享有至少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等。参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国务院第619号令)。,将有力地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

与此同时,政府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保护妇女平等的经济权利。如在就业领域对反性别歧视的规制以及对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纠正。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2019年2月25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九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明确要求解决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针对妇女土地权利易受侵害的问题,国家自2009年以来多次对土地承包法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10)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对2006年以来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作出修正:强调“妇女婚姻状况变更不影响承包权”(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共中央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首次将“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写入有关“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

(二)将促进性别等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

从1995年始,国务院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妇女发展纲要》”),作为国家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目标的“顶层设计”,在第二个十年的发展纲要中,明确将“妇女与经济”确立为六个优先发展领域之一,并凸显了妇女赋权和反歧视原则(11)在1995—2000年的《妇女发展纲要》中,经济领域的发展目标还较为简单地定为“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生产力发展”。。在2011—2020年的发展纲要中,对“男女同工同酬”作出了新的界定,将赋权妇女的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并加入了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的重要目标(12)《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同工同酬从“从事相同工作获取相同报酬”进一步界定为“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对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比例以及在高级技术人员中女性占比等都提出具体目标。;同时将“妇女与社会保障”列为优先发展领域,从而将优先发展领域从六个扩大为七个,表现出国家制定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目标不仅仅限于就业领域,而且涵盖了分配和再分配领域,兼顾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三、经济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实施与妇女发展成就

2010年以来,中国妇女在经济资源的拥有、经济参与的广度和参与层次以及所受到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与妇女经济权能增加相伴的是妇女经济脆弱性的降低。

(一)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的经济参与度

妇女的劳动参与状况及变化,反映了女性的社会和家庭地位、社会性别观念、劳动歧视程度的变化。因此,妇女的劳动参与率(13)劳动力参与率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适龄劳动力资源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口的比重。在全国妇联第二、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报告中,则使用了“在业率”这一概念,指“在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例”,参见本文参考文献[10],第154页。一直是衡量妇女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

中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居前(14)据达沃斯论坛发布一组关于世界各国劳动参与率报告称,中国妇女劳动参与率高达70%,学界对这一高比例数据的准确性有所质疑。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18年中国妇女劳动参与率是63%。,尽管从世界银行公布的国别数据来看,我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从1990年代始就呈下降趋势,但仍保持了60%以上的高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一般不过50%左右),且从2010年起降速明显放缓。尽管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妇女就业于第二产业的人数在减少,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新型岗位的出现,为女性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另外中国妇女表现出极强的就业动机,包括创业性就业,至2018年我国妇女劳动参与率仍有60.9%[2]。

另外,15~19岁年龄段女性劳动参与率在明显下降——2005年这一年龄组女性劳动参与率是36.5%,2010年降至24.0%,到2015年仅有16.9%(15)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第41页;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04)》,2007年第43页;《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国社会中的女人与男人——事实和数据(2015)》,第50页。。十年间低龄组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了19.6个百分点。这主要源于年轻女性更多地选择了继续接受教育,而不是就业。

(二)女性就业结构部分实现了优化

妇女经济参与水平不仅反映在劳动人口总量和参与率上,还表现在参与领域的广度和参与模式,以及就业结构上。

妇女参与的经济领域近十年来在不断拓展,进入金融、商贸、通讯、生物科学等高新技术领域及新兴产业领域的妇女越来越多。据官方提供的数据,女性在互联网创业者中占到了55%(16)数据引自中国向联合国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之三《特殊群体利益(一)妇女权利》,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18-10-19。。妇女就业结构也出现某些优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女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见图1),女性就业于第一产业的比例大幅降低,从2005年的64.4%下降至2015年的41.8%,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则从20.6%提高到37.8%——产业转移加快了妇女劳动的非农化。

图1 2005、2010、2015年女性就业人员的三次产业构成(%)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7)转引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07)》第47页,《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2)》第38页、《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9)》第48页。。

妇女的职业结构在近十多年间变化较大。从国家统计局2010、2014、2017三个年份全国就业人员分别职业构成的统计数据(18)引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2)》《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8)》第43页、《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9)》第47页。可以看到:在七年中女性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的比例降低幅度最大,下降了20.3个百分点,与男性退出这一职业的幅度接近(男性下降了20.8个百分点);最具积极意义的变化是,女性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比例从7.8%提高到11.1%,且上升幅度是男性的2.3倍。

女性职业结构的优化趋势,得益于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高,使女性高层次人才呈不断增长趋势。2017年女性在研究和开发机构(R&D)中占到33.4%,特别是在医药科学研究开发人员中,女性占比为53.4%,超过了半数(19)《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8)》,中国统计信息网,2019-07-11,第72页。;另从专业技术职称来看,2017年在具有正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占到38.3%,中级职称中占48.6%,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2.9、2.8个百分点(20)《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8)》,中国统计信息网,2019-07-11,第70页。。

除了在医疗、教育等专业中女性持有优势外,女性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以往较难进入的领域,例如全国律师中女性所占比例由2010年的24.1%上升到2017年的33.3%;2017年女性在正副检察长中占比分别为8.6%、13.5%,而女检察员的比例则达到34.0%④。

(三)农村妇女:流动带来的发展

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正经历快速的职业非农化。从2000年到2010年十年间,农村妇女以每年1.4%的速率在转移,而在2010年至2017年间,是以每年5.5%的速率离开农林牧渔水利生产职业(21)2000—2010年妇女年非农化速率为作者根据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提供农村就业人员非农就业率推算所得,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2)》第39页;2010—2017年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妇女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职业人数的变化推算所得。。

农村妇女的非农职业转换,是农村女性人口大规模参与流动外出务工的产物。笔者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网络提供的数据推算,2018年中国共有9971万女性农民工外出打工,其中2339万跨省流动。长期以来由于女性受到性别身份、性别角色分工等诸多束缚,农村流动外出人员一直呈男性主导现象,且流动女性也多以年轻未婚女性为主。进入21世纪以来,女性在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有所提高,但也一直徘徊在34%左右。近年这一数据有了新的提高——2017年女性占比已达到37.4%,在省内流动人员中所占比例达到38.6%,已婚流动的比例也大大提高(22)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www.stats.gov.cn/tjsj/,2019-04-29。,婚姻与性别分工对她们流动的束缚明显减弱。

流动性的提高,意味着农村妇女可以更多摆脱地域、身份和旧的性别角色束缚,得到新的发展机会,包括获得就业、实现职业身份转换的机会,而农村贫困地区的妇女外出务工带来了经济收益的改善,成为她们脱贫的主要路径。

在国家扶贫攻坚战中,妇女贫困人群的脱贫也得到特别关注(23)参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之四十,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35号。——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将妇女作为重点扶贫群体,强调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妇女扶贫项目”的原则,这有助于提高她们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收益水平(24)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5年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2015)提供的数据,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www.scio.gov.cn,2015-09-22。。

(四)女性经济权能的提高

女性经济权能的提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妇女经济参与领域和自由选择度扩展;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提高;拥有更多资金、组织、技能技术等发展资源等等。

1.近十年来,妇女经济参与领域不断拓宽,据官方提供的数据,女性在互联网创业者中占到了55%(25)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男女平等白皮书(2015)》。。以往中国女性经营者多分布于纺织、服装、餐饮、零售等传统行业,而现今很多女性经营者正在走进新兴产业领域。如被《中国企业家杂志》评为“2019年度最具影响力的商界女性”的31人中,28人分布于健康智能管理、在线教育、母婴电商、科技研发、文旅及户外产业、跨境贸易和流通平台、企业数字化战略咨询、影视新媒体、美妆电商等新兴产业,其中还有独角兽企业(26)参见中国企业家网,2019-04-17。。

2.女性更多进入管理决策层,其影响力在加大。迄今为止,尽管女性群体就业结构仍是一个以蓝领劳动者为主、在经济管理决策层处于边缘位置的结构,但不可否认,近年来女性已加快、加大了进入经济管理决策层的步伐,女性在基层管理中的影响力也在加大。2018年企业董事会中,女职工董事占职工董事的比重为39.9%,企业监事会中女职工监事占职工监事的比重为41.9%,与2010年相比分别提高了7.2和6.7个百分点(27)参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2019-12-06。。

1995年,中国女企业家仅占企业家总数的11.4%(28)转引自戴建中:《中国私营经济的社会状况与“市场过渡”》,《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4期。,到2018年,女性在企业负责人中的占比达到四分之一(29)数据来源:2018年中国向联合国递交的人权报告,来源于人民网-人民日报。2018年10月19日相关数据与政府2015年男女平等白皮书提供的2013年数据持平。。尽管中国的女企业家仍以中小企业主为主,但近几年有影响力的女企业家数量在快速增加。在《胡润女企业家排行榜》评出的2019年全球最成功女企业家中,中国占到六成,比五年前提高近两成。在前50名上榜女企业家中,67%的是白手起家。中国女性显示出极强的“自我发展驱动力”和少人能比的创业精神(30)参见《2019胡润女企业家榜》,该榜称全球最成功女企业家前十名中国占据了七名(且包揽前四名)。前50名的中国女企业家平均财富比上一年提高了25%,是10年前的4倍。该《女企业家榜》由胡润(Rupert Hoogewerf)研究院发布。。

3.女性的发展资源在增加。这些增加的资源部分来自政府的注入,据政府男女平等白皮书(2015)提供的数据,政府向妇女发放的小额信贷,帮助了54.32万妇女实现了创业就业(31)据《中国男女平等白皮书(2015)》,为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政府自2009年以来已向妇女发放小额贴息贷款2220.6亿元人民币。。

农村妇女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通过组织创办专业合作社提升了自组织能力,2013年这类妇女创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已有5.3万个(32)。自2017年始,妇女组织还通过创建“巾帼扶贫车间”等形式将贫困农村妇女组织起来摆脱贫困状况[3]。

在劳动技能培训方面,女性接受职工技能培训的比例从2010年的38.0%提高到2017年的44.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引自《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18年,第43页。;此外,通过面向农村妇女的“阳光工程”,接受过新技术和新品种培训的妇女近2亿人次,获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和绿色证书的农村妇女有150万人⑧。

(五)女性经济权利保护、劳动就业环境得到改善

如前所述,我国已加入了多项劳工保护和反歧视公约(34)中国政府在1990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男女同工同酬公约》(100号)、2006年批准加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111号)、2007年批准加入《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1)》。,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针对近年劳动就业中性别歧视的突出问题,政府加强了女工保护和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行动。

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各地政府加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落实和监督指导(35)如在企业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以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作为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要参评标准;同时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以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第162条,中国国情-中国网,guoqing.china.com.cn,2012-03-08。,全国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例从2010年的54.9%提高到了2017年的71.2%;妇女在职工受法律援助数量中所占的比例,也从2010年的19.6%提高到2017年的36.1%。由于劳动保护政策和援助体系的有效运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案件数逐年下降,已从2010年的3492件大幅下降到2017年的299件(36)全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数据来自全国总工会统计资料,法律援助人数来自司法部统计资料,查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案件数量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以上均引自《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8)》第44、90、44页。。

针对劳动就业中日益突出的性别歧视问题,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九部门制定了规范招聘行为的通知,将重点放在招聘环节,即将反性别歧视的关口前移,通过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以明确界定性别歧视,并提出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合约谈、司法救济等维权机制——既表达了政府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零容忍的态度,也使政府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制具有了实操性。

此外,联合通知还对相关职能部门如何“各司其责”以促进妇女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力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面向妇女的就业服务(服务重点是促进女大学生就业);教育部门重点是“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为支持妇女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卫生健康部门重点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司法部门要为遭受就业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37)《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通知除了重申招聘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禁止性规定外,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从通知发布当日起到4月底即“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确保其中不含性别歧视内容”。——这一九部门的联合通知,也是政府通过调动和协调各方行政资源、共同改善妇女就业和劳动环境的一次重要布局。

女性群体不再对遭受就业性别歧视保持沉默,以往由于维权渠道不通畅、维权成本高,所以尽管从2008年生效的《就业促进法》已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直到2013年才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女性以性别歧视为由起诉实施歧视的雇佣单位(38)检索相关新闻报道,第一例“就业性别歧视案”可能始于2013年,以后又有多起性别歧视诉讼案例,参见胡建兵:《首例“性别歧视案”胜诉给女性求职者“撑腰”》,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2014-11-15;吴笋林:《应聘厨房学徒遭拒绝女孩告酒楼性别歧视,涉事酒楼被判构成性别歧视,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道歉》,来源:南方都市报,2016-09-23;杨亮:《查出怀孕当天被辞退,她以“平等就业权”为由状告企业》,南方都市报,2019-07-15。,显示了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以法维权能力的增强。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近十年来,我国无论从社会保障覆盖面还是保障水平来说都有明显进步,妇女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也明显增加。其中2018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妇女人数分别比2010年增加了7465万人和4408万人;参保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也分别从43.6%、44.4%提高到44.6%、47.2%。城乡女性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占到49.2%和46.3%。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长最显著,八年中增长了4.2倍,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女性在参保人员中的占比也从34.1%提高到43.8%。另一显著进步的是生育保险,女性参保人数在八年中增加了3560万人,增幅达到66.3%。

女性保障水平的提高还表现在纳入低保的人数的增加和标准的提高。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在进入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从2010年的40.8%、32.1%分别提高到2018年的44.8%和42.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平均标准也有成倍的增长(39)引自《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9)》第72、73页。。

此外,国家对女职工生育权也加大了保护力度,社会福利有所增长。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女职工法定产假时间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98天。随着2016年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各地先后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遍增加了女性的产假时长。原来98天的产假,调整后短的地区增加到128天(如北京市),最长的延长到一年(如海南省)。

四、有待改进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

总结回顾近十年来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以及国家推进性别平等的行动发现,总体来说我们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不可否认,距妇女发展纲要在经济领域实现赋权妇女、男女平等——从法律平等到事实平等、从机会平等到结果平等的目标——尚有一定距离。

特别是2010年以来,全球经济因结构调整而剧烈动荡,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高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劳动经济带来更高风险和更多不确定因素,我们必须正视自身的不足和面临的新挑战。

(一)女性劳动参与和参与模式变化中的问题

1.女性劳动参与率呈下滑趋势。虽然我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在全球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但实际上,20多年来中国女性的在业率一路下滑(40)根据人口普查和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的第二、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2000—2010年,女性在业率从78.5%下降至71.1%,其中城镇女性2010年在业率仅为61%,农村女性在业率下降了11个百分点,尽管男性在业率在这20年间也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远未如女性这么大。引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2)》第39页。。如图2所示,尤以1990年到2009年下滑最为迅猛。学界认为这一下滑趋势与中国社会快速市场化转型有关,一个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往往与城镇女性劳动参与率存在“负向关系”[4]。

从图2可以看到,妇女劳动参与率的下滑自2010年后已趋于稳定,参与率一直在63%左右徘徊,甚至在有的年份略有回升,2018妇女劳动参与率为61%(41)2018年妇女劳动参与率61%,数据源自世界银行,转引自智研咨询:《2019—2025年中国劳动力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https://www.chyxx.com/research/201901/70541/html。。下滑中保持相对稳定的主要原因是快速发展中的服务业吸收了正从制造业退出的女性劳动力,同时随着家务劳动的市场化,释放了一部分受过高等教育、之前困于家庭照顾的女性劳动资源[4]。

图2 (1990—2016年)中国妇女劳动参与率(%)

数据来源: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Times Finance(42)1990—2016年妇女劳动参与率数据由黄静整理,引自本文参考文献[2],第221页。。

2.女性就业模式从“倒U型就业”向“M型就业”转变的趋向。黄静在对比2005和2015年相关统计数据后发现:与2005年中国女性分年龄劳动参与率呈倒“U”型分布不同,2015年女性呈现出“M”型分布(43)所谓“M型就业”,即女性职业受到生命周期的影响出现的两个波峰和一个谷底的波动。。

2015年女性在16~24岁年龄段的劳动参与率明显低于2005年同一年龄组,如前所述,女性低龄组劳动参与的减少具有积极意义。但25~34岁年龄组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在十年间从16.5%下降到11.7%,成为整个16~65岁间落差最大的阶段,而这个阶段又一般被认为是人力资本积累回报的“黄金时期”。而这两个年龄组有相当一部分妇女因育儿和家庭照料劳动而不得不从劳动市场退出,形成了就业的“低谷”[2]。

另有研究通过对2011—2014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发现,在流动女性中也出现类似就业M型化的趋向(44)该研究发现,15~20岁的流动女性劳动参与率最高,并在20岁时形成M型的第一个峰顶;20~30岁,由于生育及照料子女流动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在30~45岁女性劳动参与率再次上升形成第二个峰顶,45岁以后,随着年龄增长,女性逐渐退出劳动力市场。[5]。

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整体下降和参与模式“M型”化,与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生育期职业困境以及女性过早退出劳动市场密切相关。因“生育陷阱”而退出的包括那些正值职业“发展黄金期”的女大学生(45)李春玲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状况调查2013年度数据分析发现,大约有5000万33岁以下年龄的已婚育龄女性既不就业也不就学,其中近2/3的18~30岁不就业女性是因为“生养育子女、家务”而不就业。5000万人中有9.4%拥有大学文化水平,而10年前,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不就业的现象极少。见本文参考文献[19],第37页。[6]。

农村女性的流动性虽然得到提高,但并没有改变男性在乡——城流动中的流动和就业的优势,女性在流动人口中的比例仍只占三成多,她们的劳动参与率虽高达75.7%,但仍低于男性参与率约20个百分点[5]——流动的性别差距似乎并没有缩小多少。

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妇女,2017年,仅有19.3%的人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亦即她们中的80.6%仍滞留于农业,其非农转移率不仅远低于全国其他农村地区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同一地区的男性22个百分点(46)国家统计局与相关年份中国农村贫困检测报告,引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9)》,2020年,第49页。。在地域和性别的双重维度下,贫困加剧了性别差距。

3.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并未得到消除。劳动市场对女性就业设置进入门槛的现象较为突出(47)据全国妇联2017年的调查,49.1%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54.7%以上的妇女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调查数据转引自叶赟、陈宁:《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高》,《劳动报》,2019-03-08。。尽管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具有对女性就业歧视“划红线”的意义,但红线之下一些雇佣单位将原有对女性就业的“显性歧视”变为“隐形歧视”,因为违规违法成本很低(48)有报告分析,“企业有太多办法把这些成本转嫁给职业女性”。就在通知发出后半年里,一监察就业性别歧视的民间组织就收到四百多封投诉信。参见自叶赟、陈宁:《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高》,《劳动报》,2019-03-08。。

“女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49)2013年人民网调查发现,九成以上女大学生在求职中“遭遇性别歧视”,2013年12月4日《人民日报》推出“就业性别歧视怎么破”专栏,引起社会各界密切关注。2014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课题组对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三所“985”、省部共建和普通高校的应往届本专科学生、硕博研究生进行就业问卷调查,发现高达86.5%的女性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其中有64.1%的女性遭遇过5种及以上的性别歧视,引自本文参考文献[7]。[7]。21世纪以来,中国以来多次对土地承包法进行修订男女两性在教育获得中的差距不断缩小,在大学和硕士教育阶段自2010年以来出现了女性“反超”现象。但女性的教育优势并未改变其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利处境,甚至出现了“女性教育优势越明显,女大学生人数增长越快,女大学生就业越困难”的现象,而女大学生就业难主要不是“难”在就业率而在就业质量上,她们必须降低要求才能获得职业(50)李春玲的研究表明:女毕业生的就业率只略微低于男毕业生,但毕业生初职月薪的性别差异十分明显,男毕业生月薪普遍高于女毕业生,普通本科女毕业生平均初职月薪仅为同类男毕业生平均月薪的76%。[6]。

就业领域的性别不平等还表现在女性失业或一度退出劳动市场后,重新入职比男性更加艰难。仅从登记失业率的性别构成看,2018年的女性占比为44.1%,比2010年提高了2.8个百分点。且失业女性中61.9%超过半年未能工作,还有21.7%未能工作已超过了25个月。而失业男性超过半年和超过25个月未能工作的比例分别为51.6%、14.7%(5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18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引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依据(2019)》,2020年,第64、65页。。

4.妇女就业的非标准化、非稳定化趋势。对就业形态进行分析时,学界多以正规/非正规加以区分。据调查研究,早在世纪交替之际,中国妇女就业的非正规化就已初见端倪。在这个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间,妇女就业“非正规化”呈现加剧趋势(52)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在业妇女以非正规形式就业,且女性中非正规就业的比例持续增长——2010年城镇在业妇女非正规就业已达51.6%,比男性高出5个百分点,也比2000年提高了10.6个百分点。[9]。

2010年以来的变化趋势如何?因为政府劳动统计项目中未设正规/非正规就业,有关概念界定在学界也没有统一认识,随着“互联网+”带来的新就业形态发展迅速,灵活就业也有了更多样、更复杂的形态。故本文使用国际劳工组织2016年使用的“非标准就业”概念,它将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多方雇佣关系、隐蔽性雇佣和依赖性自雇等都定义为“非标准就业”(53)见2016年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非标准性就业:了解挑战、塑造未来》,引自陈建:《国际劳工组织发布最新报告称非标准就业质量亟待改善》,中国经济网,2016-11-22。。以非单位制就业作为非标准就业作一粗略推算,2017年,在我国3.38亿女性在业人口中,就有2.72亿妇女(包括农村在业妇女)是非单位制就业的。2017年女性在城镇就业人员中的比例是43.5%,而在城镇单位制就业人员中,女性只占37.1%(54)资料来源:《2018年中国人口就业统计年鉴》,《2019中国人口就业主要数据》引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与男人——事实和数据(2019)》第43、52页,在就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性别构成两个统计序列里,2010—2018年间,前者一直保持43.1%~45.0%的比例,而单位就业的女性占比也一直处在35.0%~37.2%之间。。显然,男女在体制内外就业方面存在性别差异,女性比男性更难进入就业稳定、社会保障和福利良好的体制内就业(55)李春玲指出,通常只有条件最优或家庭背景过硬的女毕业生能幸运地进入体制内就业——女大学生要想进入体制内就业还存在的“玻璃门槛”。参见本文参考文献[6]。。

对中国城市劳动力调查数据分析发现,非标准就业的整体就业质量较低(56)王永洁指出,非标准就业存在工作时间短、工资水平低、超时工作严重、社会保险覆盖率低、职业培训机会少、工资权益保障差和劳动者工作满意度低等问题,参见本文参考文献[8]。[8]。随着平台经济用工和隐蔽性雇佣兴起,使得劳动/劳务关系难以辨识,给原有的劳动监察和劳动保护体制带来挑战。加之非正规经济本身具有脆弱性,大多处于低技能段的非标准就业女性难以实现体面就业。

在当下的劳动力市场中,除了存在过度使用劳务派遣工等问题外(57)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的专项调查发现,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规避雇佣单位责任,劳动市场存在过度、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参见王君伟、王海龙、王作:《关于劳务派遣工权益实现状况的调研报告》,《工运研究》,2011年第10期。,也出现了流动劳动者在“零工经济”下就业“短工化”现象。而女性农民工“短工化”程度更加严重。据调查,女性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时长比男性农民工短0.7年;通过职业流动获得提薪的比例又比男性农民工低10个百分点(58)数据来自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和工众网联合调查,该调查发现:2008年开始上份工作的农民工,工作只持续了2.2年,比2004年缩短了近一半。该报告根据男女农民工的差别指出:“先赋性的性别因素在农民工内部不平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女性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引自工众网记者杨培:“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联合工众网发布《农民工“短工化”就业趋势研究报告》”,来源:工众网,2012-02-15。。

(二)就业结构的性别分层

近一二十年间,女性的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最具变革意义的如前所述,是农业女性向非农职业的转移和更多女性进入专业技术领域。但是具体比较男女两性的就业结构我们仍然发现原有的两个特点未变:行业和职业的性别隔离依然存在、就业结构存在性别分层。女性的教育优势并没有改变男性在经济领域的结构性优势。

1.行业和职业的性别隔离仍然存在。行业和职业的性别隔离即指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因性别不同而被分配、集中到不同的行业和职业工作。大部分女性都集中在低收入、低声望的女性化行业和职业中。劳动的性别隔离不仅影响男女两性工资收入,还影响晋升、工作条件、人力资本投资等非经济报酬的分配。因此,性别隔离程度是衡量劳动力市场是否达致性别平等的一个重要指标。

蒋永萍基于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的数据分析认为:我国绝大部分行业和职业从业人员的性别结构是不平衡的;2010年时,52.0%的女性就业人口聚集于“经济收益和社会地位偏低”的女性化和偏女性化行业;2/3的从业女性聚集于女性化和偏女性化的职业(59)蒋永萍根据数据分析得出:在十个垄断性较高的行业中八个行业女性比例都不足四成;尤其是在铁路运输和电力、热力的生产和工业中,女性比例均低于30%。而且在2000年到2010年间,女性在垄断程度高的行业所占比例是下降的——垄断行业的性别歧视程度是不断加深的。她据女性/男性在某一职业/行业中的不同比例,将职业划分为女性聚集职业/行业、偏女性聚集职业/行业;男性聚集职业/行业、偏男性聚集职业/行业以及性别均衡职业/行业。为论述方便,笔者将“聚集和偏聚集”职业/行业简化为:女性化/偏女性化职业/行业、男性化/偏男性化职业/行业。[9]。

2010年后性别隔离现象在我国是否继续存在?发展趋势又如何?多数研究者认为,行业和职业的性别隔离依然存在,但隔离指数在下降[10-11]。李汪洋、谢宇通过一个28年的长时段数据分析发现,中国的非农职业已出现中性化趋势(60)李汪洋和谢宇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分别有一半的男性职业和61.9%的女性职业变成了中性职业,因此性别隔离指数整体是下降的。这一变化主要源于女性大量进入以往的“男性职业”——主要是专业技术职位和单位负责人岗位,但是由于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则变得越来越男性化。。不过他们认为,伴随制造业越来越男性化,女性职业的中性化反而会深化性别不平等[12]。刘珍夙得出不同结论,他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比较了2013年与2005年的职业性别隔离指数后得出,2013年我国的职业性别隔离指数为0.129,虽然相比其他一些国家,中国职业性别隔离程度不算高(61)刘珍夙认为,我国职业的性别隔离指数不高,是与我国的统计资料中职业类别划分太笼统有关。,但性别隔离指数仍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当将受教育程度纳入公式后,职业性别隔离指数扩大为17.2%,比2005年的数值提高了9.6%。职业的性别隔离指数比未考虑这一因素时提高了33%,这说明在相同教育程度的不同性别劳动者之间的职业隔离比较严重[13]。

2.职业结构的性别分层。对职业作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职业的层级体系中存在着性别分层,这种性别分层结构由来已久。从发展趋势看,近年来女性的职业结构虽然不断优化(主要表现在专业技术人员类比例上升),但某些职业仍然严重失衡。我们以2010年、2014年、2017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做一个分性别的职业结构图(见图3)。

图3 2010、2014、2017年全国就业人员分性别职业构成(%)

从职业的层级结构看,男女都是以工农业生产劳动者为底部的金字塔结构。在金字塔尖职业声望最高、具有权力资源的单位负责人中,2017年男性比例是女性的2.2倍,虽然相比2010年、2014年性别倍比有所下降,但仍是男女职业中差距最大的一类。作为中层的办事人员的两性差别在小步缩小,而作为蓝领劳动者的工农业生产者中,生产运输操作人员逐渐“男性化”,从事农林牧渔水利生产的男女比例虽然都在减少,但女性结构比仍然超过男性将近10个百分点。

女性只有在专业技术人员中保持并扩大着优势(按从业人数算,2017年男性专业人员/女性专业人员之比为0.87)(62)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9)》,2020年,第47页。,但若对专业技术人员作进一步的层级分析可以发现,2017年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38.3%(其中正高32.5%)、48.6%和51.7%(63)2010年、2014年资料来源:于弘文主编,《2015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第43页;2017年,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18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8年,第46页。——78.5%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处于专业职务的中低层,比男性同一层级的比例高出了7.5个百分点。

如果再细分专业技术类别(分为17个小类)的性别结构,女性所占比例超过60%的技术类别依次为图书档案、文博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会计;而女性比例最低的类别依次是工程技术人员(23.6%),农业技术人员(33.3%)和科研人员(34.7%)——女性大多从事或冷门或经验操作类型的职业,少有从事研发和管理类型职业。我们将事业单位17个专业技术类别中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律师公证(64)因为我国统计缺少与STEM(科学、技术、经济、数学)相对应的职业分类,故仅对这7个类别作加总。7个类别的2017年的女性专业人员加总,也仅占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1%。从统计所提供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机构人员中的性别构成也可看到性别分层的存在:从2010—2014年,女性在研究与试验发展机构中所占比例都从未超过四分之一。虽然自2015年起这一比例有所提高,但到2017年也不过占到26.7%,仅比2010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65)《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8)》,中国统计信息网,2019-07-11,第68页、70页。。

可见,职业的层级越高,性别的等级分化越明显。在专业技术领域性别构成最为悬殊的是两院院士,2018年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女性院士仅占6.38%和4.62%(66)《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8)》中国统计信息网,2019-07-11,第66页。。在经济管理层,男性依然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在中国拥有女性高级管理者的公司只有18%。女性董事和CEO的比例则分别是10.7%和3.2%。据《2017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的数据,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女性领导者只占总数的9.4%。

概言之,男性在“单位负责人”和研发部门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等具有高权威和高声望的职业中一直具有明显优势。

对职业的性别分层现象,主要有阻碍女性晋升的“玻璃天花板”说与女性权力资源匮乏和社会支持不足两种理论解释。如有研究证实,社会地位越高、技能等级越高的职业女性遭受的排斥越严重[14];女性“与再分配中心的距离越远,受到的性别歧视越严重”[15]。

(三)分配领域的性别歧视:工资收入的性别差异

收入是劳动价值和社会公正的体现。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女性工资性收入低于男性的现象。全国妇联通过妇女地位调查的数据证实,我国男女两性不仅存在收入差距,且这一差异在21世纪的头一个十年呈扩大趋势——2010年城乡妇女的劳动收入分别为同类男性的67.3%和56.0%,比10年前城乡两性收入的差距分别扩大了2.8和3.6个百分点[9]。

尽管缺少2010年以后的有关分性别工资收入的官方统计数据,但根据一些调查报告得出的数据可以看到,工资收入的性别差距依然继续存在。何泱泱等分析发现,2003年男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比女性多17.9%,2013年性别工资差异提高至30.1%,10年中性别工资差异提高了12.2个百分点,男女工资差异呈扩大趋势(67)另如据智联招聘一项针对白领职场性别差异的调查报告披露:2018年中国女性薪酬均值为男性的78.3%,且男性薪酬优势比2017年又上升了8.7个百分点。[16]。对全国流动人口调查数据分析显示,2014年男性农民工小时工资比女性农民工高24%左右[17]。

普遍存在的工作收入的性别差异说明,职场的性别歧视不仅表现在就业领域,也存在于收入分配领域。

人力资本理论一直将男女两性工资收入差别归因于男女人力资本的不同,以往劳动市场上女性的人力资本(包括教育、技能和工作经验)普遍低于男性。但随着近年来女性在教育领域不断追赶,缩小了与男性的差距,而且在高等教育的大学与研究生教育阶段实现了女生“反超”现象。然而女性教育的优势并未改变女性收入低于男性的职场不公现象,甚至男女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质量和初职就存在月薪水平差距(68)李春玲的研究证实:男女毕业生初职月薪的性别差异十分明显,如普通本科女毕业生平均初职月薪仅为同类男毕业生平均月薪的76%。参见参考文献第[6]。[6],表明这种“性别分层”几乎是从职业入口时就开始了——社会声望最好和收入最高的职业岗位更多地被同等学历的男毕业生所获得(69)黄苏雯使用CGSS(2006—2015)的数据分析发现,负责人收入性别差异最小,产业工人男女收入差异最大,而女性大量进入的商业服务业人员十年中性别差异缩小了3.81%,办事员的性别收入差距扩大最多。体制内男女收入差异在缩小,但体制外性别收入差距在扩大,女性与男性收入比从2006年的75.6%扩大到2015年的65.1%。[18]。

相关研究还表明:当下收入分配领域的性别歧视与传统的“同工不同酬”式的“显性歧视”不同,更多表现为不易察觉的“隐性歧视”,即“分配性性别歧视”,女性大量被分配在低收入的职业岗位或工作单位(70)智联直聘分析报告称:2018年前15个高薪岗位的女性占比中,除了排在第14位和第15位的战略咨询及证券分析师外,其余岗位女性占比普遍在30%以下。且目前技术领域热度最高的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图像识别、架构师等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相关岗位中,女性占比不足20%,甚至是个位数。高薪技术类职位中女性的低参与率拉大了薪酬的性别差异,这是对“分配性性别歧视”的一个很好的注释。参见《BOSS直聘发布〈2019中国职场性别差异报告〉高低薪职位性别比例失衡》,来源:中研网,2019-03-07。,以及“估价性性别歧视”——予以女性为主的职业以低于以男性为主的职业的低报酬,即使两者的技能要求和工作强度相差无几[19]。

分配领域的性别不公如何形成?有“职业性别隔离”说、“生育的收入惩罚”说、“家务劳动惩罚”说,以及“双重惩罚”等几种理论解释。

1.职业的性别隔离已经在上文阐述,但仍需补充强调的是:职业性别隔离是男女收入不平等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甚至远远大于同工不同酬的作用,职业的性别隔离的水平越高,男女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就越大。

2.收入的“生育惩罚”效应。国外研究发现,生育对女性劳动力参与存负面影响;即使女性生育后没有离开劳动力市场,生育同样会对其工资收入产生负面的影响[20]。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育女性的工资收入低于未生育的女性,这一现象被称为女性因生育受到了“工资惩罚”(或称“孩子税”)。

收入的生育惩罚也普遍存在于中国,而且无法用女性的人力资本、工作特征和家庭因素等来解释。收入“生育惩罚”的负向影响有多大?不同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差异甚大,即使一些报告使用了同一个数据库(71)於嘉、谢宇、贾男、董晓媛以及张川川都使用了“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库的数据,但由于使用不同的分析工具得出的结论相差甚大。张川川(2011)计算出的多生一个孩子生育的工资“惩罚”高达76%,本文未加引用。,结果差异也很大:有研究认为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女性工资率下降约7%”[21],而另一研究则认为生育使妇女“当年收入下降24.6%”[22]。对生育妇女的“惩罚”还存在群体差别。有证据证明,“收入惩罚”对受过高等教育、从事管理与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国有部门工作的三类女性效应更显著;也有观点认为负面影响对高收入和低收入的两端已婚女性大,尤以低收入女性付出生育代价更大[22-24]。

3.家务劳动对经济收入的“惩罚”效应。多项研究揭示了家务劳动对经济收入也存在“惩罚”效应[25-27](72)莫玮俏和叶兵则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库1997—2011年的数据分析得出:家务劳动时间每增加1小时/周,工资率下降1.6%;照料儿童时间每增加1小时/周,工资率将下降1.9%,且家务劳动对收入的“惩罚”效应只存在于非国有部门,国有部门不存在。;肖洁的研究发现:在引入家务劳动类变量后,家务劳动类变量累计解释了已婚在业男女43.8%的收入差距,人力资本、工作职位、劳动力市场结构以及其他控制变量的贡献率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她认为,家务劳动的性别差异是造成已婚在业男女性别收入差距的主因[25]。

4.“性别—母职双重赋税”说。杨菊华在分析了两性18~39岁在职场机会、过程和回报方面的差距后,认为存在性别—婚姻驱动的就业门槛、婚姻—生育驱动的职场中断,以及由性别—生育驱动的酬薪差别三种不同作用机制合成构成对女性的“重税”[28]。

综上所述,诸多研究都证实了工资收入的性别差别主因是分配领域存在性别歧视,而歧视通过多种机制的交叉对女性的工资收入“收税”,带来持久的劳动收入的性别差异。

(四)男女两性在经济资源获得、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方面仍欠公平

土地是农村妇女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伴随中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失地和土地收益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73)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时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高于无地男性9.1个百分点。而妇女失地,27.7%的因婚姻变动,27.9%的因征用和土地流转。引自本文参考文献[12],第199-200页。。近年来,随着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确权注册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工程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户可从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获得较稳定的财产收益。但在沿袭父系制家庭和从夫居制度下,农村妇女对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据调查,2011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只有15.8%的合同、31.1%的证书上有妻子的名字(74)参见云飞:《几千年来,妇女的名字终于写上土地证》,《祝你幸福:知心》,2017年第9期。。特别是宅基地,在全国各地农村都普遍只给男不给女(75)全国妇联委托农业农村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作的抽样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最严重的地区这一比例甚至达到99%。引自胡建兵:《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人民法院报》,2019-11-11。,女性对生产生活资源的所有权仍然要依与男性的关系而定。2015年以来妇女被剥夺土地所有权的事件仍时有发生(76)据报道,2016—2017年全国妇联接到妇女土地权益涉及滋扰案就有8807件次,比前两年快速增长了182%。引自钟茜妮:《保证妇女财产权益农村土地确权,应写上妇女名字保险》,《成都商报》,2018-03-09。。

从性别角度分析,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城乡社会安全网建设的力度,但男女在享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仍有一定差距。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重均低于男性,尤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女性比例最低,2018年仅有39.0%的妇女参保。

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为城乡居民提供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但在享有低保人口中,无论城乡,女性所占比例均低于男性,在农村特困人员中男女差距尤大,据统计,2018年女性所占比例仅为12.5%(77)2018年城市低保中女性占44.8%、农村占比为42.0%。资料来源于民政部统计数字,引自《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9)》,第73页。,而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妇女发展纲要》监测报告提供的数据,2018在农村贫困人口中,“其中约一半为女性”(78)参见国家统计局2018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2019-12-06。。

女性到老年阶段表现出明显的累积性劣势。分析2015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生活来源发现,城市女老人的49.4%和农村女老人的5.8%的生活来源来自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分别比男性低7.7和3.5个百分点;另有34.6%的城市女老人和57.2%的农村女老人要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又比城乡男老人分别高出16.0、22.1个百分点(79)《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9)》,2020年,第18~19页。,显示出女老人更多作为“依赖性人口”而生存的不利地位。性别与城乡差别的交叉,使得老年农村女性在差别化的二次分配中处于最脆弱的地位。

在生育保障和相关福利方面,国家通过制度法规要求雇佣单位提供“带薪产假”为妇女提供生育保障。但《2013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57.75%的女性劳动者在距2012年最近一次的生育时没休过带薪产假(80)报告分析,那些未能休带薪产假的妇女一部分是私营和个体企业,较少提供产假,或者这些女性在生育时退出劳动力市场;另一部分是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即使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外职工”也享受不到带薪产假的待遇。参见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中心:《2013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https://max.book118.com/html/2。。另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要求女职工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需要设置哺乳室等设施。但是自规定颁布7年来相关福利状况并无明显改善(81)据智联招聘《2019女性职场现状调研报告》披露,只有8.22%的公司设有母婴室。另一项网络调查显示,93%的企业、单位没有配备哺乳室,女员工只能利用办公室、储藏室、会议室等临时场所挤奶,还有一半不得不在卫生间进行。。

综上所述,尽管政府对实现经济领域的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作出了重要承诺,并加快了制度建设和行动推进,妇女自身在经济领域发展方面也取得很大成就,但整体而言进展仍然缓慢,且发展不够均衡。

五、让性别平等、妇女赋权成为现实:对未来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联合国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简称“《2030议程》”)提出,今后15年要实现包括“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妇女经济赋权在增强妇女权能的目标中亦居重要位置(82)在《2030议程》中,可持续发展目标1.4即“到2030年,确保所有男女,特别是穷人和弱势群体,享有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享有基本服务,获得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继承遗产,获取自然资源、适当的新技术和包括小额信贷在内的金融服务”。转引自《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2016-01-13。。在联合国妇女署2017年召开的第61届妇地会第14次会议上,“在不断变化的劳动世界中的妇女经济赋权”成为优先主题,也是会议通过“商定结论”所关注的五大重点之一。

“联合国增强妇女经济权能高级别小组”将经济平等目标具体定为:消除性别薪酬差距、增加工作机会、获得贷款等。同时“商定结论”也提出打破不平等的工作环境、妇女在非正规就业中的比例过大、性别刻板模式和社会规范的持续存在、妇女承担远超过男性的无酬劳动等五大阻碍及对策,故“商定结论”被称为是“为推动妇女经济赋权绘制的路线图”(83)参见莫兰:《妇女经济赋权需要全方位努力》,《中国妇女报》,2017-04-01;李英桃:《在不断变化的劳动世界中推动妇女经济赋权》,中国女性网,www.wgcmw.com,2017-03-21。。

如上文所述,这些结构性障碍或多或少都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因此我们也围绕如何克服这些障碍,积极推进妇女赋权,实现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有重点地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第一,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有力的保障女性公平参与经济活动和非歧视的法规和公共政策,如“保障职业妇女不应因怀孕和做母亲而被置于不利境地”。

如何避免就业领域中的“母职歧视”(包括对尚未婚育的年轻女性的“预设性歧视”)和分配领域中女性遭受的生育和无偿照料带来的收入“惩罚”呢?在现行新的人口政策下,为鼓励妇女生育,各地地方政府普遍采取延长“产假”的对策(目前产假最长的省份已达一年,仍有延长至2~3年的建议),但是并非产假越长对妇女经济有质量的参与越有利(84)贾男等的研究显示,带薪产假过长对女性的工资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在控制了内生性和样本选择偏差后,带薪产假每增加1天,女性的工资率将减少2%,见本文参考文献[29]。[29]。一方面,政府首先应该通过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妇女(包括在民企、小微企和其他非标准就业的妇女)能真正享受到“带薪产假”;另一方面,政府应投入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建设0~3岁的儿童照顾和老人照护的服务机构,而不是把照料工作全部推给家庭或市场。在工作领域,政府与主流价值不提倡、不支持带有与“工作—家庭平衡”原则相对立的“狼性”企业文化,而是致力于建设“对有家庭责任的员工友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承认妇女(包括老年妇女)提供无报酬照料工作的价值。这种承认不仅仅是在口头或观念上的肯定,而是应有实质性体现,如对由家庭成员自己照料0~3岁幼儿、照护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家庭实行减税,以及为提供照料的家庭成员提供“照护津贴”。正如关于一份照料工作和体面劳动的报告中所指出的,被迫承担主要的无酬照料工作,是妇女“进入更高质量工作的主要障碍之一”;但是妇女大量参加有偿工作本身“并不能自动改变无偿劳动的性别分工”(85)参见国际劳工组织2018年6月发布的《照料工作及其体面劳动的未来》报告,https://www.ilo.org/global/publications/books/WCMS_633135/lang--en/index.htm。,需要在家庭与国家之间以及男人与女人之间重新分配照料责任;政府应通过公共政策和公共资源的投入大力支持家政业发展,以减少家庭照料的工作量;通过政策导引男女共同分担照料工作(如普遍推动父母共同享有带薪育婴假、陪护父母假等)。

第三,改变就业结构中的性别失衡问题,普遍提高女性就业质量:(1)给女性员工占比高的用人单位予以税收优惠;(2)鼓励女性进入新业态,以“互联网+”等形式实现创业性就业。政府扶持创业型就业和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应体现“为缩小两性差距增加投入”(86)参见《2030全球议程》导言:“在执行本议程过程中,必须有系统地顾及性别平等因素”,“我们将努力争取为缩小两性差距大幅增加投入”。,在贷款、咨询、技术培训、税收等环节体现向女性倾斜的原则;(3)为受过专业教育的女性进入高科技、新兴产业和管理岗位提供从招聘、晋升到延长职业峰值的全方位支持;将高级别职位的性别结构均衡性纳入性别评估系统,用以打破女性在职业晋升环节的种种障碍;(4)在教育领域打破性别刻板印象和陈规定见,鼓励更多女生选择学习科学、技术、工程与计算机类科目,提高其数字化能力,以期今后女性不仅作为个体有更高的职业发展,也为未来十年建立由女性主导的科技进步积蓄力量。

第四,应对女性就业非正规化、非标准化的趋势,国家应提高对非标准化就业的规制化标准,以实现非标准化工作的“体面就业”。

灵活就业为相当数量的女性特别是从农业转移出来的妇女提供了低门槛进入的就业机会。由于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女性在一定时期还将在照料工作中继续保持较高的比例(尽管照料工作的性别失衡包含着某种性别不公)。照料工作的特殊性,限制了机器人和其他技术对人类劳动的替代,因此有偿照料工作仍将是女性未来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87)参见国际劳工组织2018年6月发布的《照料工作及其体面劳动的未来》报告,https://www.ilo.org/global/publications/books/WCMS_633135/lang--en/index.htm。。因此,我们的近期目标不是减少妇女非正规就业的数量,而是加强对非标准就业的规制和对妇女的劳动保护。现在就应关注到新的就业形态(含网络平台就业)工作碎片化、劳动关系模糊化、劳动规制弱化等特点,预见到对原本缺少相应劳动法律保护、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全覆盖的非标准就业的妇女可能带来的损害。因此,应制定针对非标准就业人员建立最低强制性要求的基本保障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适应新旧就业形态严格的监察机制。

面对当前女性零工化、短工化的趋势,政府和妇女组织应制定以提高女性就业稳定性为目标的发展计划,为原女性较密集的行业的转型提供转换岗位能力提升的帮助。技术本是一种破坏性创新,它在提供新就业岗位的同时也会毁掉一些旧的岗位(88)如互联网以电子商务新零售形式对传统销售业态的改造,使对从业人员从原来具有码货、促销、收银等能力要求,转而需要具有网上互动以及操作各种设备的“数字化”能力。。

政府相关部门应组织提供专项培训和指导,帮助女性实现新工作业态下的就业,找到让两性能够同时受益的就业模式。

第五,加强经济领域有关对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的社会性别评估。这一社会性别评估的重要意义在于:帮助发现某些具体政策可能存在的社会性别盲点;发现有影响相关政策和项目执行的障碍并制定消除障碍的具体措施;提高组织机构的执行能力[30]。目前我们的社会性别评估系统中,有偏重于女性自身的进步而对性别结构失衡关注不够、偏重权利平等,对实质性平等(如男女两性的工资收入差别)强调不足的倾向。应把逐渐缩小男女收入差别纳入评估体系之中。

联合国秘书长在2019年三八节致辞时,强调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对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89)参见杨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妇女节致辞:女性赋权对全球发展至关重要》,人民网-国际频道,2019-03-08。。因此,让男女两性更平等地进入变化中的劳动世界,让妇女更全面、更高质量地参与经济发展,我们需要更积极的肯定性的性别平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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