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角度刍议“土地财政”转型
2020-06-29刘晓
摘 要:通过对土地财政的兴起缘由开展分析,认为地方的财政压力与地方官员的激励机制双重叠加,致使土地财政兴起。然后,针对地方土地财政的利弊进行探讨,认为土地财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地方的经济发展,但是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亟需予以转型。最后从税收角度切入,为“土地财政”的转型提供对策建议,认为应在坚持分税制的前提下进行税收制度改革,以期成功破解“土地财政依赖症”。
关键词:土地财政;经济发展;分税制;房地产税
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收入成为了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房地产经过前后二十多年的发展,房地产经济已然成为了不少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至形成土地财政。党的十九大郑重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中央信号已经明确释放,地方政府不能长期倚重土地财政,亟需转型。
一、土地财政的兴起缘由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该制度对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显现中央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当然分税制大背景下,也造成了地方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问题。于地方政府而言,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医疗保障、教育支出等费用都需要地方政府买单,地方政府很难做到收支平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首先得依法取得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我国人口众多,且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土地具有极高的价值。而中央政府将地方国有土地的流转使用批准权限直接下放给地方,其所获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等税收收入直接归地方政府所有,并不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将自己所掌控的土地推向市场,进而获取高额土地出让金。因此地方政府为开辟新财政收入而纷纷瞄准土地财政。
房地产下的税收来源确实有效缓解了地方财政收入紧缺压力。政府有了财政收入,便可以着手其他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比如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大投资,以加快城市化进程。在我国长期将地方GDP作为官员的政绩考核指标的背景下,GDP增量是官员进步提升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因此无论从地方发展角度还是从官员本身进步角度上来说,政府是愿意与房企开发商加强合作的。易言之,地方财政压力与地方官员的激励机制叠加致使土地财政兴起。
二、土地财政的利弊分析
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其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上下游产业规模十分庞大,涵盖钢铁、建材、家居行业等。房地产经济增长,必定助推其所涵盖的上下游产业链经济量增长。房地产亦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不仅在建筑开发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完成后,会带来企业的入驻,相关企业的流入必然带来就业人员的增加。所以说地方房地产经济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众多的就业岗位,助推了当地GDP增长。
当然土地财政也给地方经济带来了诸多弊端。第一,导致地方房价过快过高上涨,人民生活水平幸福指数下降。房价的高昂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国有土地出让金的高昂,这笔高昂的费用最终是由购房者所承担。大量购房群体的收入财产长期捆绑于房地产,成为房奴,必然导致百姓生活质量降低,何谈幸福?第二,实体经济发展受到抑制。中国如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具有他国无法比拟的巨大的消费市场。在需求端,如今的中国人民追求的是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产品输出。因此,对于实体经济而言,传统的低效高耗能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必须得以转变。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升级,首先需要的就是大量资金流的引入,以加大实体经济科研投入,助力创新,在核心科技领域取得突破。然土地财政政策背景下,基于资本的逐利性,投机取利之人必然会将大量资金纷纷转入房地产,银行等融资机构也热衷于贷款给房地产企业,这就导致了不少实体企业融资困难,缺乏流动资金,导致发展面临瓶颈,转型升级成为一场空梦。第三,地方金融风险隐患渐增。商业银行的大量贷款均流入房地产行业,与房地产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此外,地方政府也往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获取流转资金,以推动地方城市化发展进程。可见,土地财政前后相关性链条过长,覆盖范围过广,一旦发生房地产泡沫,必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波及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
三、以财税体制改革破除“土地财政依赖症”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地方政府长期依赖土地获得财政收入不可持续。如若不加以调整,任其任性发展,总有一天,地方政府将面临无地可卖的窘境。既然高额的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收收入来源是“土地财政”的最初始刺激因素,因此,唯有围绕“税收”加以改革,方可治标治本,彻底破除“土地财政依赖症”。
在社会主义中国,分税制的主导无疑是正确的,笔者认为财税体制的改革也应是坚持分税制下的改革。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必须首先从地价开始调控。第一,可尝试打破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更加倡导简政放权,提倡建设服务型政府,地方政府理应改变家长式管控角色,在土地的供给投入方面,可试点形成多元化的城市公共投资机制。第二,将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的利益链条中剥离出来。土地出让的收入不划归地方所有,直接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为使地方政府的收支平衡不受过大影响,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对土地税进行细化分类,可以在土地的占用、保有、再交易上开征新税源。第三,于房地产持有者、所有权个人而言,我国目前只是在房地产交易的初始环节加以征收契税、个税等税收收入,但是对之后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并未征税。个人持有房成本较低,亦导致了房地产的投资属性被明显放大。笔者认为,可引入房地产税加以调节。如今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全国住房信息联网已经完成,且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也明确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就标志着住房的70年产权问题得到解决。因此,我国房地产税在技术层面上已无障碍。
需要补充的是,对房地产开征税收,绝对不是采取“放之全国而皆准的一刀切”模式。笔者认为,可分区域开展,因城施策,采取不同标准进行征收。如房地产税可提前在一二线城市试点开征,而对于三四线等楼市较为冷淡的城市仍应采取去库存政策,暂缓征收房地产税,抑或设置一个过渡期。笔者建议地方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根据每一年财政支出的亏损和盈利状况,并对地方不同区域内的不动产周围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情况、该区域不动产的升值空间状况等加以考量以准确评估,进而得出该不动产准确的评估价值,最终确定不动产税的征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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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晓(1994-),男,湖南娄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