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
2020-06-24刘桂萍
刘桂萍
【摘要】本文以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为主要研究对象,讨论在发布即时性、传播广泛性、信息海量性的环境下,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频发问题,并结合法学、传播学、新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仍在不断修改中,如何保障好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如何解决维权过程中的众多矛盾,都是重要课题。
【关键词】新媒体 著作权 问题 启示
一、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概念的合理性使用不够完善。在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定中,对新闻作品的界定并不完整。《著作权法》仅对“作品”这一概念进行了规定,并未对“新闻作品”作出严格的法律定义,在东星视讯公司诉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一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被告以该照片涉及娱乐类时事新闻为辩由,认为属于合理性使用。最终原告胜诉,法院判定该照片内容不属于该范畴。值得反思的是,假如这张照片的确在时事新闻的范围中,被告的行为就可以免责吗?不管是这类在极具主观性的行为下产生的摄影作品,还是部分时事新闻,没有相关法律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对边缘性概念进行进一步的内涵明确不但有助于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最重要的还是维护媒体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业内的不良竞争,保护新闻工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2.定性、取证、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侵权的方式日趋多元化,难以准确定性。我国法律对于新媒体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全面,由于新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速度快、范围广、内容复杂,侵犯著作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同时,网络利用虚拟空间,以数字化手段进行复制转载,不受时空的限制,且不具有发布场所的固定性,加之具有较强的技术手段和专业手段,使侵权行为不断隐蔽化,弱化了证据的存在性,造成取证困难。这些因素导致很难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认定。
3.维权成本与侵权责任的不平衡。造成维权成本与侵权责任之间不平衡的一个因素是赔偿标准的不明确。网络平台所造成的损失难以进行有效计算,侵权人的收益、维权人的损失很难进行准确核算。这使得很多维权者在考虑到维权过程持续性长、维权经济成本高后,会选择放弃维权,这也会造成侵权人因相关法律淡漠而意识不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更不利于《著作权法》在全社会的广泛普及。
4.相关主体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在新媒体环境下,大多数普通用户侵权行为属于无意识侵权。如今传播形式的多样化、信息内容的丰富性,一些人难免行走在侵权的边缘,加强对《著作权法》的了解,規范自己的网络传播行为,才能保证原创市场的健康性。不光是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被侵权者在法律意识上同样存在问题,缺乏对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无法意识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
著作权管理制度是将著作权授予一个特定的管理组织,由其行使相应的权利。但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就是该管理组织只能对组织内会员的著作进行权利管理,对于组织外的维权诉讼并没有权利进行管理,这也使得我国的著作权管理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弱化,维权者的维权道路L失去了一道保护措施,不利于著作权的判定。
二、我国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1.完善相关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作明确界定,使内涵尽可能完整,更重要的是具备使用的灵活性与针对性。尤其是强调对时事新闻范畴的细化,用明确的定义、进一步的权威解读来区分带有创作性的时事新闻,保障作品的传播价值,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激发著作人的创作热情,使作品的创作人、使用人都有法可依。在新媒体环境下,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与处理的灵活性,促使媒体正确使用避风港原则,不再钻法律的空子。
2.明确合理赔偿标准并改进侵权惩罚赔偿方法。新媒体环境下,由于传播的广泛性、不确定性,传播价值很难准确估计。所以,我国需要根据当前的新媒体环境明确合理的赔偿标准,使维权过程做到有法可依,使相关赔偿问题不再不了了之。要制定适应新媒体传播环境的衡量标准,在制定赔偿标准时将充分考虑作品的传播价值,根据作品的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以及传播的次数、范围等进行相关赔偿标准的制定,最大程度地量化,才能避免在赔偿问题上的不同利益主体的争议,减少相关侵权行为的出现。
3.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主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普及力度,使更多公众了解到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知识,才能在传播信息遍布的情况下,保障好自己的著作权,同时也明确侵权界线,避免自己产生侵权行为。在著作权管理方面,可以借鉴学习国外著作权管理的经验,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扩大组织的管理范围,引人竞争机制。
4.媒体内部采取一系列措施。第一,媒体应在内部鼓励员工的原创性行为,支持原创作品的产出,健全鼓励机制。“今日头条”为了鼓励原创,启动了“千人万元”和“百群万元”计划,至少扶持1000个原创者及100个群媒体,建立保底收入加高级功能的使用权和广告分成的奖励机制,保障原创者的收入。
第二,加强排重技术是媒体避免侵权的一个有效手段。通过机器来筛选海量信息,自动排除重复性的内容,建立权利保护屏障,可以有效避免侵权问题的出现。
三、结语
本文根据《著作权法》对广义和狭义上的著作权定义及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并将著作权与版权进行了区分。笔者发现《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概念界定的缺失和不完善。
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学、新闻传播学等方面的知识提出相应建议,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应完善相关著作权的立法保护;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扩大管理权的使用范围;从媒体角度讲,提倡原创,并加强相关防御侵权的技术保障,以使新媒体的著作权保护更加适应新环境的发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魏永征,王晋.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新闻记者,2014.07;
[2]陈界融.完善新媒体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日报,2016.10.27;
[3]袁静.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案例分析.兰州大学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