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混改中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2020-06-23潘国媛
关键词 公司章程 国企混改 法人治理
作者简介:潘国媛,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69
一、前言
從2013年至2015年,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规范稳妥开展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2019年12月,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内容明确,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IPO、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可参考指引进行。
国资委重点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和管控方式、三项制度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等“改机制”相关环节的操作做出了安排。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性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对公司治理和管控方式非常重要。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要遵循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本文对新出台的《指引》中关于公司治理和管控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分析,结合有关工作实际论述公司章程条款设计在国企混改中的重要性。
二、重视公司章程核心条款设计
国企混改多采用的是“4+1”模式,即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基金及改制重组等主要的4种模式,配套实施员工持股激励的配套措施进一步达到股权多元化。与之改变的有公司形式、股权结构等,如公司形式从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股东结构从一人公司(如国有独资公司)变为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做好章程结构和条款设计,将引入的各方股东意思表示合理、合法地体现在章程中非常重要。
(一)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权责
《指引》第三部分“改机制”相关环节操作要点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要求:“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以资本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治理结构,根据股权结构合理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并明确各方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践中,重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性作用,特别是实施混改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科学合理配置股东、董事、监事等各方权利。除《公司法》明确的章程条款外,特别是关于重大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及决策程序等予以明确,对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以授权给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在章程中明确,避免日后出现治理纠纷。
(二)通过规章制度实现合规管控
《指引》第三部分指出,中央企业要科学合理界定权责边界,避免“行政化”“机关化”管控,逐步实现从“控制”到“配置”的转变。实践中,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股东控股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各类条款建立本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包括《议事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需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落实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相应机色职责权限、加强经理管理层成员和国有股权董事、监事的监督管理,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依据《公司法》实现合规管控。
(三)将党的建设有机融入公司治理
《指引》中对于党的建设工作也专门强调,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把建立党的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必要前提。按照混改后的不同类型企业类型和特点,明确党组织如何进行设置方式,并明确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2017年,按照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党建要求已全面纳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章程,并且逐步完成了二级、三级等公司章程的党建要求纳入工作。因此,国有企业混改工作要坚持党的建设,将党组织作用发挥到位,特别是混改后仍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要将党的建设有效融入公司治理中,将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予以明确和落实,并优化需要党组织进行前置决策的重大问题流程,做到有效内嵌,实现组织落实、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四)参考使用章程指引
如上所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涉及公司形式的变化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两类章程指引。2019年4月,中国证监会印发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部分条款如第十五条关于“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即为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员工持股激励配套措施所修订的。上述两个文件都在2019年集中出台,中央企业在进行集团及二、三级子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时,可结合实际和公司形式对公司章程内容和条款进行制定。
三、央企章程示例
本文选择了首家开启集团整体混改的试点单位A股上市公司中国联通(A股代码600050)和A股、H股上市公司中国交建(A股代码601800,H股代码01800)作为章程示例,均可从公开渠道查询。
(一)中国联通
中国联通是首家开启集团整体混改的试点单位、首家面向民营资本开放的通信行业央企、首家采用“引入战略投资+定增+股权转让+员工持股”混改方式的央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版),共包括十四章共计208条,分别为总则、党的组织、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和清算、修改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附则。章程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格式,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比,中国联通的公司章程增设了两章,分别为第二章党的组织和第十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关于党的建设,公司治理和管控方式三方面,中国联通章程中将党的建设单设一章在第二章,共有四条,包括党组织设立、范围、职责及公司党组织前置程序。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第五、六、七、八章分别依次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的表决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比,结合实际进行了严格,普通决议是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4/5以上通过。管控方式方面发布在章程各条款中,如单设第十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并明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不时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以保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公司与各类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二)中国交建
2006年,中交集团整体重组改制并发起设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建”),成为中国首家在海外资本市场实现整体上市的基建行业的特大型中央企业。截至2019年11月,中交集团共计持有约93.57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7.96%;A股股东合计持有约为23.73亿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4.67%;H股股东合计持有44.275亿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7.37%。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主要参照了1994年《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为基础进行制定,共计二十三章307条,分别为总则、经营宗旨及范围、股份、注册资本和股份、股份增减和回购、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股东和股东名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其他议事机构包括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章节、单独设置党组织一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爭议的解决、优先股的特别规定、附件。与《必备条款》相比,中国交建的公司章程单独增加了第十五章党组织,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四、重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结合
混改工作中公司治理结构和管控模式,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联系紧密,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达到公司治理张弛有度。
首先,公司章程要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法》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但不可以随意进行更改或授权。如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这种强制性规定。
其次,对于《公司法》中明确可以由公司章程细化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进行约定。如第十六条关于担保事项的规定,既有强制性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又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可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最后,对于《公司法》未规定的事项,可以结合公司实际进行补充规定。特别是实践中出现的有关股东会、董事会对某些重要事项有争议或出现公司僵局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总之,在国企混改中,公司章程非常重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各方股东治理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性文件,对混改后公司的存续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应对公司章程予以充分重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确保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稳妥,夯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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