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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教育一线,落实教师惩戒权

2020-06-22刘畅

大观 2020年5期
关键词:基础教育

刘畅

摘 要:近年来,学生、家长攻击老师的情况屡见不鲜,使得大批教师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从而影响教育质量。为了保护基础教育教师应有的惩戒权,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文章通过简要分析教师惩戒权的历史渊源与社会背景,以河南省开封市民盟调研为例,总结一线基层教师、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于惩戒权的期望并提出建议,以期为教师惩戒权落地提供借鉴。

关键词:基础教育;教师惩戒权;基层调研

一、落实教师惩戒权的社会背景

(一)国家、社会高度关注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法规文本形式提出“教师教育惩戒权”,代表“落实教师惩戒权”被正式纳入政策议程[1]。

教师管理学生需要适度行使教育惩戒权。所谓教育惩戒权,其实质就是教师管理权。尤其是在中小学,教师既要面对越来越多难以管束的学生,又要面临种种行政管理“禁令”和社会舆论的苛刻指责,常常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其实,我国的《教师法》早已对教师现阶段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等六项权利。“教育惩戒权”属于管理学生权,但落实起来,并不容易。多年来,教育部门把“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作为师德的一条红线、高压线,但对什么是体罚,尤其什么叫变相体罚又语焉不详。

基于此,社会各界纷纷发声,要求为教师“松绑”,使之能够行使《教师法》赋予的学生管理权。2019年1月,民盟开封市委盟员朱锋在河南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赋予中小学教师适度惩戒权的提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是全国第一次以省政协提案的形式向社会发声[3]。在同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湖北人大代表周洪宇再次提出有关议案,使全国各地再度热议。这些呼声,直接促成了6月23日《意见》的出台。

(二)当下师生关系发生巨变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社会建构论的提出者肯尼斯·J·格根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处在不断变化的关系之中[2]。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让人们不能及时洞察和把握关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教育活动中师生关系的变化。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一日为师,百日为父”,师生关系如同“父子”关系。现如今,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当下学生心理普遍“早熟”,而且独生子女的家长对于孩子的事情更加敏感。再加上部分教师师德败坏,被新媒体快速传播,从而影响整个教师群体的声誉,让每位家长都不得不担心自己的孩子有没有在学校遭受委屈。在这样的环境影响下,任何教师的任何惩戒行为都将面临着巨大压力和成本。如山东某县中学杨老师轻度体罚两名逃课学生,当地教育局在接到举报后对杨老师进行严厉处罚并列入教务系统黑名单。但由于该老师认真教学,其师德、人品和工作得到大多數家长的认可,经群众、媒体反映,以及央视点名批评后,当地教育局才做出撤销处罚决定,将杨老师从初中调至高中任教。

二、深入教育一线调研惩戒权

(一)社会各界支持落实教师惩戒权

为了回应《意见》中有关“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2019年7月河南省开封市民盟组织成立专题调研组再度展开调研,通过现场访谈、现场问卷调查、网络问卷等形式展开调查,同时以网络问卷的形式针对是否支持“落实教师惩戒权”展开公开投票,在两天时间内有共计近2000市民参与。其中,选择“同意”的有1773人,约占90%;选择“不同意”的有148人,约占7%;选择“无所谓”的36人,不足1%。

访谈中大多数教师表示支持实施教育惩戒权,九成受访教师表示担心“使用过程中担心触碰师德红线而受到处分”,这更多是因为法律条例的缺失造成的。目前有关教师惩戒权的内容仅在《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更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与方式,以及对教育惩戒权使用不当采取的救济途径等。

一线教师向河南省开封市民盟表示,对学生的“惩戒”,主要还是“戒”而不是“惩”。轻度的惩戒可以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其他教师现场批评教育以后公开实施,身边要有见证者,要能够起到让学生认错、知错改错、不再犯同样错误行为的目的。严重的,除了进行批评,加强教育以外,可由政教处(教导处)实施惩处,有必要的话,请家长前来。对于屡教难改的学生,若影响了日常的教学,其表现可以尝试录入个人小征信系统(电子学籍记录)。若毕业前不能够达到改正标准,直接跟随本人电子学籍,影响日后升学、参军或就业。

(二)教师惩戒权需要划清边界

教师和家长均表示支持惩戒权的落实,同时也表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首要任务就是界定什么是(变相)体罚?这种界定不仅包含概念界定,更需要解决行为界定。教育司吕玉刚表示:“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教师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

惩戒在实施的过程中必定需要通过明确的操作行为来实施,所以制定统一的惩戒操作细则就显得格外重要。虽然制定细则是难啃的“硬骨头”,但不乏有人敢于尝试。山东青岛2017年施行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指出:“中小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并进行学生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惩戒行为的正确实施,也在第十三条规定如下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三、结论与建议

(一)家校未能形成合力

首先,目前部分家长奉行“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等教育理念,虽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一味如此,可能导致孩子只能听得进表扬,听不进批评,养成自私和娇气的脾性。并且,有些家长“护犊子”,偏听偏信,到学校寻衅闹事打老师。这种家庭教育,助长了孩子的任性,客观上纵容了孩子的戾气。

其次,现代媒体越来越发达,极个别教师体罚学生往往被媒体无限放大,而迫于社会舆论或行政压力,教育部门又往往矫枉过正。直接的受害者,反而是教师。国家在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忽视了对教师的权利保护。这决定了师生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学校基于法律规定和教育行政机关的授权,对在校学生有一定的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教育权的委托行使者,则是这一管理职能的实际履行者。教师必须具有适度的惩戒权,教育方能回归本真。

(二)落实教育惩戒需多方共同参与

教育大计,关系着一代人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关注这一问题,为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育人氛围,不能任由教师处在“想管又不敢管”的尴尬境地。社会舆论应做好宣传,改变一些家庭偏颇的教育观念,让家长的教育观念得以修正,也让孩子有所顾忌,有所敬畏。教育主管部門应当组织力量,深入调研,倾听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了解教师的呼声,尝试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师德教育的同时,努力提升教师地位,使教育回归本真,重振教师的自信心。

落实教师惩戒权牵涉多方责任和利益,需要重视不同角色之间的沟通与尊重,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展开听证会并及时公开征求意见,这样才能获取家长、学校的多方配合,保障惩戒有效、到位。同时,还应注意教师职业素养的培养,培养师德高尚的高素质教师,从而使得惩戒行为不越权、越位。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EB/OL].[2020-02-27].http://www.gov.cn/xinwen/2019-07/08/content_5407361.htm.

[2]格根.关系性存在 超越自我与共同体[M].杨丽萍,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16-18.

[3]河南省政协委员朱锋带来提案:要赋予中小学教师适度惩戒[EB/OL].[2020-04-20].http://news.haedu.cn/shengnazixun/2019/0118/1054836.html.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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