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行政调解化解价格矛盾的思考
2020-06-21郑春苗
郑春苗
一、市场化经济发展中价格矛盾行政调解现状
(一)多元并举促进市场价格稳定
行政调解价格矛盾是指价格认定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要求对市场中各不同对象之间有关实物、服务等价格争议进行调节和处理的一种手段,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公正性、便捷性等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的物质水平,所以我们更需要突出人民群众调节多元化的优势与自身行政调解相结合,扩大调解范围,促使价格矛盾的个案逐渐上升为行业调解的内容,并尝试建立专人专职负责区域内的价格争议事项。行政部门在各地,特别对于一些价格矛盾易发地,如车站、机场、码头、经典、商场、等设立价格矛盾解决窗口,助力将价格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 。
(二)为司法和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价格认定部门是物价部门中的专业性价格调解环节,本身具有價格调解的专业性,内部中也有大量的专业素养人才,当遇到一些涉及司法程序的价格矛盾工作,价格认定部门可以给出客观、公正、权威性的解决方案和解决建议,有效解决了经济市场运行的专业性需求问题,让市场价格调节工作更加具有科学性和透明性,对于矛盾双方的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也为解决矛盾提出了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意见。
(三)提升价格认定部门的形象
价格认定部门所完成价格矛盾调解的过程属于公益性质,不含有收费项目,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矛盾双方的经济负担,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能使得行政职能部门更加深入了解百姓民生工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服务价格和商品价格的监管效能,也为定价部门的公共形象提供了展示的机会。
二、价格矛盾行政调节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机构不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市场化发展非常迅速,且也逐渐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发展的市场经济道路,在这种前无经验的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部分矛盾属于正常现象,但是很多时候由于新问题的产生,价格矛盾处理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群众遇到一些价格争议问题的时候,自身对于解决此类问题并没有思路,也不知道应该去哪个部门进行申诉,在很多公共场所也没能建立办理价格矛盾调节的站点,这也是妨碍了价格矛盾解决的速率。
(二)调节工作机制不规范
价格矛盾的出现多种多样,需要我们制定的解决策略也多种多样,至少要在解决措施、法制、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性的建设,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太快,国家虽然有《价格法》,可是对于地方性的价格争议还缺少细节性的法规和行政治理办法,而各地区对于价格矛盾的问题所采取的方式和依据也五花八门,因此建立规范性的调解工作机制是当前价格矛盾的重要基础,也是解决争议的当务之急。
(三)调节范围和效力具有局限性
价格矛盾本身就存在争议点,有的时候并非属于政府法律范畴内的行政事件,更多的是民事纠纷,并且当事人双方也有各自的利益纷争,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采取双方调停的措施,并不带有强制性,如果确实需要强制执行,就必须要走司法程序。由此我们看出价格调节部门本身的调节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而且所执行的行政手段也十分有限,更多的矛盾点需要有明确的法规进行确认,在双方当时不认可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终止调解,进一步通过法院或仲裁法庭进行下一步程序推进。
三、完善价格矛盾行政调节机制的对策
价格矛盾是我们在现阶段的重要定价部门公共服务职能,也是创新价格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在新形势核心背景下,首先我们要重视价格矛盾工作的重要性,然后完善和健全价格争议部分的调节机制,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环节,寻找价格矛盾解决的正确渠道,使调解工作更加专业化和完善化。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价格矛盾是适应市场化经济发展的正常举措,我们要将调解工作进行正常化工作开展,对于各级响应部门应该抽调相应人员组成领导小组,针对不同辖区内的价格矛盾调解工作进行有组织、有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并针对基层价格矛盾调解站点进行实际事件的分析,在各个辖区建立价格矛盾调和站点,形成价格矛盾问题统一领导的局面,有大局观的分层次开展和落实具体政策内容,充分发挥出基层调节站点的行政职能工作效能,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多的争议解决站点和选择余地。
(二)建立法制规范机制
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解决价格矛盾的基础,因此相关的价格主管部门需要从市场运行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争议解决制度,划分价格矛盾范围,细化价格矛盾调解范畴,统一价格矛盾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对使用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方法进一步明确出处。首先我们要基于国家《价格法》制定和出台地方性法规政策,强化调解方法的程序性和执行力,同时也要根据当前市场变化的特点根据新矛盾点制定解决策略,不断完善和优化现有价格矛盾争议的难点和要点,丰富法治规范内容。
(三)建立工作运行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需要深入了解和调查当前市场中的价格矛盾争议事项,制定研究机制的具体措施方向,为了今后的工作运行流畅不懈努力。首先要扩宽价格矛盾调解渠道,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开放性,建立网络平台受理和解决现实中的价格争议问题。其次,注重调节方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不同的价格矛盾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实行范围认定,采用调解室调解、现场调解、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多种渠道方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调节方式必须争取矛盾双方同意,如果在规定时效内无法完成调解工作,要提前告知当事人事件的发展方向和可能结果,并积极介绍仲裁和诉讼等其他方式和制度。最后要对所有价格矛盾事件进行分析和统计,制定情况备案制度,按照各区域进行有效划分事项,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为价格矛盾做好后期整理工作。
(四)建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是保证价格矛盾调解的公正合理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价格矛盾产生后解决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调解、情况报告,资料归档。对于价格有争议的双方首先要对事件进行书面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认定部门针对申请书面材料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出具“争议受理通知书”,并指派两名及以上人员进行取证,针对申请中提到的事件经过进行全面性的了解,确定其真实性,如果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的现场中进行调解就要尽量的当场结案,并要求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如果现场无法完成调解或不能达到当事人满意的,需要按照规定进入相关流程。建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可以使得调解工作更加顺畅,有标准化的程序对于当事人双方也具有更好的约束性,确保了价格矛盾争执的解决办法具有权威性,也符合当前市场可持续性发展的预期。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正在逐步迈入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道路,而全国范围内的各行各业也都面临着制度化和行政化的改革,我们要针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不断深入研究,探究买卖双方的供需要求和矛盾点,针对价格矛盾进行深入探析,强调利用行政调解化的职能和效能,为我国体制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有效缓解市场运行中的司法程序压力,为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价格认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