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光矫正联合注视训练改善儿童弱视的效果分析
2020-06-21黄玉霞
黄玉霞
(东莞市东坑医院,广东 东莞 523451)
视觉发育过程中受到异常视觉经验诱发的双眼或单眼的视力降低,但对眼部进行检查后并未发现有器质性病变的眼部疾病临床称之为弱视。在过去我国眼科临床对该疾病的诊断标准为最佳矫正视力未达到0.9(≤0.8),但此项标准并没有考虑到低龄儿童和幼儿在发育过程中的影响,故会导致该疾病的诊断以及治疗上出现扩大化情况[1]。故从2010年开始将该疾病的诊断标准行相应的调整,最佳矫正视力下限与患儿的年龄进行对应,6~7岁下限为0.7,4~5岁下限为0.6,未超过3岁者下限为0.5[2]。屈光矫正是目前临床对该疾病的主要治疗方式,但单独的矫正效果欠佳,需通过其他方式配合治疗巩固效果。现为探究将注视训练应用于该疾病治疗中的临床效果,特选取70例该疾病患儿为研究对象,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8年1月~2018年12月70例在东莞市东坑医院接受治疗的儿童弱视患儿为临床研究对象,将患儿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5例。对照组中男17例,女18例,年龄5~8岁,平均年龄为(6.01±0.35)岁;视力水平0.4~0.7,平均视力水平为(0.58±0.19)。观察组中男16例,女19例,年龄4~8岁,平均年龄为(6.10±0.36)岁;视力水平0.4~0.7,平均视力水平为(0.57±0.20)。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本研究治疗同意书已被患者及其家属签署,且经过本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
纳入标准[3]:①治疗期间坚持配戴眼镜;②所有患儿均经视功能、视觉、视力等多种联合检查确诊为该疾病。排除标准[4]:①精神异常者;②合并近视、斜视等其他眼部疾病;③合并其他功能障碍或先天性视力障碍者。
1.2方法:两组患儿均接受屈光矫正治疗。对患儿进行常规眼球运动、眼前节、眼位、眼底、视力水平等检查,再连续3 d每天早晚各1次给予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托品眼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160 规格:1%为2 g:20 mg)点眼治疗,第4天给予检影验光,对患儿的最佳矫正视力进行确定,两周后再进行一次检查,结合验光结果将试镜度数确定,散光度数不进行调整,降低球镜1/3~3/5后再给予配镜试戴,30 min后根据患儿的反应以及处方进行配镜,1个月后瞳孔还原后戴镜接受检查,再在3个月后再检查一次。
观察组患儿再给予注视训练:在患儿初次接受检查时即将该训练方法教给患儿家属,在患儿回家后由家长监督指导进行训练,并逐渐将训练时间延长,训练内容包括剪纸、穿针、描图、穿纽扣、穿珠子等,由简到难,由粗到细。治疗期间每两周通过视力表对患儿进行简单的视力检查,治疗期间医护人员通过复查、电话随访、微信随访等方式对患儿进行相应指导。所有患儿均给予6个月的治疗。
1.3观察指标:治疗6个月后对患儿的视力水平应用 E 字视力表简单测试,并根据患儿视力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临床疗效评定。显效:视力水平恢复至0.9以上(包括0.9);有效:视力水平提高至少两行;无效:未达到上述标准[5]。总有效率=(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对比双眼调节功能改善情况,根据患儿双眼调节灵敏度(测量人眼在1 min内接受蝴蝶镜法测定中出现的有效改变调节次数)、幅度(采用负镜片法测量)以及滞后量[试验检测采用融像性双交叉十字视标,对受刺激后(±0.5D)眼睛给出的调节反应情况进行检查]对调节功能进行评定,调节灵敏度与幅度增加,滞后量降低提示功能改善。
2 结果
2.1两组患儿治疗效果比较:对照组患儿治疗总有效率74.29%显著低于观察组患儿的97.1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两组患儿治疗前后视力水平以及双眼调节功能改善情况比较:治疗前,两组患儿的视力水平、双眼调节滞后量、双眼调节幅度以及双眼调节灵敏度能力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观察组患儿的视力水平、双眼调节幅度以及调节灵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患儿,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儿双眼调节滞后量显著低于对照组患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1 两组患儿临床治疗效果比较[例(%)]
组别例数显效有效无效总有效对照组3510(28.57)16(45.71)9(25.71)26(74.29)观察组3515(42.86)19(54.29)1(2.86)34(97.14)①
注:与对照组相比,①P<0.05
组别例数视力水平治疗前治疗后调节滞后量(D)治疗前治疗后调节幅度(D)治疗前治疗后调节灵敏度(次)治疗前治疗后对照组350.57±0.080.79±0.110.42±0.050.35±0.036.38±0.657.42±0.6910.38±1.3013.43±1.49观察组350.55±.070.94±0.19①0.41±0.040.29±0.03①6.39±0.647.90±0.70①10.41±1.2916.00±1.59①
注:与对照组相比,①P<0.05
3 讨论
小儿在视觉功能发育期间,如眼睛内未接受足量的光线刺激,会导致视觉细胞无法正常发育,会导致视觉功能降低,进而诱发视力水平降低,属于小儿眼部疾病中较为常见的类型。且该疾病多会合并屈光异常,以双眼调节灵敏度、幅度不一致为主要表现,进而会导致双眼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且如未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任凭疾病发展,会导致视觉功能受损加重[6]。但庆幸的是,该疾病属于可逆性的眼部疾病,患儿视功能可通过矫正恢复正常,且5~6岁为该疾病患儿的最佳矫正年龄,一旦患儿>8岁再想矫正很难达到预期临床效果。故在恰当的时间给予合理的治疗方案,可有效控制疾病进展,为患儿的预后效果做出保障。
本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患儿治疗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患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究其原因,矫正治疗分为屈光矫正治疗以及遮盖治疗两组治疗方案,目前以屈光治疗更为常见,主要原因为遮盖治疗是通过将患儿健康的眼睛遮住,以防止健侧的眼睛对患侧的眼睛视物功能起到抑制效果,通过良性刺激患眼对双眼以及视网膜之间的相应关系进行调整,可显著使患眼视力水平增加[7]。但该治疗方案会在患儿的日常生活中的视物能力造成影响,且患儿年龄较小,故治疗依从性较差,长期坚持较为困难。而屈光矫正治疗是先对眼部应用阿托品治疗,起到松弛睫状肌的作用,使调节功能受到影响,进而使验光结果更加准确,根据验光结果佩戴相应的矫正眼镜提高视网膜成像的清晰度,使弱视症状得以改善,促进患儿视力恢复,且该治疗方案对患儿的日常生活不影响,具有较高的治疗依从性。但经长期临床研究发现[8],部分患儿再接受矫正治疗后视力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研究分析后发现,患儿的弱视程度与其的注视性质有较强的关联性且呈正相关,故可通过对注视训练促进视力的改善。本研究通过剪纸、穿针、描图、穿纽扣、穿珠子等训练,使手、脑、眼共同工作,对患儿的视功能起到良性刺激,进而促进双眼调节能力恢复,改善弱视程度。符合本研究中得出的下述结果,观察组患儿的视力水平、双眼调节幅度以及调节灵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患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儿双眼调节滞后量显著低于对照组患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给予儿童弱视患儿应用注视训练联合屈光矫正治疗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