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团贷网事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研究
2020-06-19邓敏招颖琪钟权林钱世杰余楠
邓敏 招颖琪 钟权林 钱世杰 余楠
摘要:团贷网事件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影响巨大,导致P2P行业交易量下降,平台退出数量增加,投资者对网贷平台失去信心。本文通过分析团贷网平台爆雷事件,找出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结果提出合理性建议,以期能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带来启发。
关键词:团贷网;P2P;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6-0148-02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众多产业借助这股“东风”逐渐发达起来。其中,互联网的兴起,不仅带来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生长的新兴产业,同时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传统金融领域也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3年,央行在报告中初次将“互联网金融”一词带到大众生活中,与此同时,国内首个互联网货币基金——“余额宝”诞生,这一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P2P的诞生,让金融服务产品实现多元化的同时更加贴近大众的需求。
2007年,我国首家P2P“拍拍贷”诞生,随后P2P以高效、灵活、低要求的优势吸引众多中小型企业通过P2P参与到融资活动中,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伴随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网贷之家统计的6612家已登记的网络借贷平台中,问题平台有2925家,占比44.24%。《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统计结果显示,2019年全年停业及问题平台一共有732家,问题平台有222家,其中“网站关闭”和“延期兑付”的平台占比分别为39.19%和35.14%,“经侦介入”和“提现困难”分别占比19.82%和4.95%。2019年3月27日,揽获众多奖项的网络借贷平台“团贷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引起大众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广泛关注。
王学思(2019)指出部分P2P平台参与人数众多被视为存在欺詐行为,而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却并未对P2P网贷的违法边界做出明确规定。梁晓鸣等(2019)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竞争和交易模式不断扩大的同时,存在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职责模糊以及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会导致市场监管产生松弛风险。郑贺(2019)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及监管对策》中指出,我国网贷平台门槛低,参与主体参差不齐,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和网贷平台评价体系,投资者不能掌握平台的真实信息,增加了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
二、从团贷网反应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1.团贷网事件简介
团贷网成立于2012年7月,是东莞市的标杆企业,自成立至今收到公众的广泛关注,获得过“2014~2015年度东莞市优秀企业”“互联网金融行业典范企业”等称号,是政府和大众都看好的企业。团贷网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三轮投资,共获得资金6.75亿元。据官网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2月28日,团贷网针对不同的投资群体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其主要产品服务包括微团贷、小微企业贷、供应链、分期宝等,团贷网用户超过830万人,撮合融资总额已经达到1307亿元,撮合融资总笔数达到254万,交易时间12个月以上的标的达到72%,10%以上的收益标的占比达到92%,团贷网的成交量一直在暴涨。2019年3月27日团贷网的创始人唐军和张林的投案自首,团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此次事件的曝光,对整个P2P行业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2.团贷网事件体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
(1)法律监管不全面。目前对失信惩戒措施缺乏法律的支持,对于恶意欠款的平台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制裁。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迅猛,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上没有跟上互联网的发展步伐,极易造成监管不全面、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等问题出现。此外,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职权主体的划分上存在不明确性,监管主体之间职权划分不清晰,有效的监管无法全面监控到所有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行为举动,给违法行为提供了生长发展的的温床。
(2)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者判断P2P平台是否可靠,主要是依据第三方评级机构的评级排名。我国两个较为知名评级机构网贷之家和网贷天眼对团贷网的评级排名都较高,在平台出事之前并没有觉察出平台异常信号。2019年9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将深圳作为试行点将失信人员具体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但是目前,央行征信系统未对P2P平台开放,征信系统涵盖范围只有9个省份,因此在投资者和平台之间、借款人和平台之间依旧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我国在信息披露上不及亚洲其他国家,以韩国为例,韩国的网站设计人性化便于大众使用,内容具体到各项条目的数据使用,披露十分详细。我国大众在信息搜寻上面普遍存在查找信息困难、信息不完整、数据披露不全面等问题。此前e租宝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利用假的第三方投资200亿元给自己平台,营造出700多亿资金的假象。
(3)金融科技运用滞后。金融机构创新服务的速度因为受到人才或者是能力的限制,在一定的发展上受限。过去金融机构将海量的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视为商业命脉,没有将手上掌握的资源利用大数据解放开来将“金融服务”做得更加贴心。2018年,英国政府要求9大银行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将内部资料提供给第三方机构使用,实现快速的金融创新,找到更多的可能性,创造一个双赢的局面,而我国的金融科技运用上还存在差距。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将宏观和微观监管结合,并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宏观监管的地位,但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令监管出现了覆盖不全面的问题。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应避免重复监管,将决策和实施相结合;调整证监会、银保监会之间的监管职权,优化重组资源,实施层级追责制度,做到部门之间各司其职,达到监管效果最大化,风险被发现的可能性最大化。加强立法,在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这方面,我国采取的相应措施就是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条例,但这仍然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容易产生监管不到位、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产生。因此,监管部门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早日建设责权分明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新环境。
2.建设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
团贷网的创始人唐军行事风格激进,为吸引投资者甚至将投资收益率提升到行业平均收益率的9%以上,在2016年成功将交易规模提升到100多亿元,此前与广东南粤银行的合作结束后,双方未按照约定进行对接,导致平台的存管进度停滞不前,同年9月对媒体宣布与厦门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在2019年2月爆出平台存在资料造假、非全量存管等问题,即使有存管机构在中间作为第三方监管,但是“部分存管”这种现象在互联网金融中普遍存在。平台利用借壳公司转移资金,投资者也很难察觉,导致平台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建设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应定时检查资金存管状态和流动方向,将出借人的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作出明确划分,提高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保障意识。
3.创新金融科技监管
监管沙箱有助企业节约测试新产品的时间和成本,监管者可随时了解金融创新情况、评估金融创新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結果对当前的风险防范措施作出新的修正和完善。加大投入互联网金融设备,结合大数据分析建立金融风险分析系统,和科技公司联接,在金融业的平台上提供服务。对共享资料加密,在资料公司的管理下使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访问权限,使用期间进行记录和追踪,提高整体安全水平,建设稳定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4.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受害投资者的保护不全面,在平台跑路之后,投资者对资金追回几乎不抱希望。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或者投资者,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完善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权利;提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减少“霸王条例”的存在,使整个行业更加透明化;强调投资者教育,采用线上线下紧密结合的方式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意识;重视投资者的隐私保护,相关数据的使用要控制在法律和公共保护的范围内;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明确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层级关系加快更改相关法律以明确市场约束主体。结合当下发生的一切所引发的结果、思考都注入到往后的实践、行动与理想当中。
参考文献:
[1]王学思.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乱象与规制[J].时代经贸,2019,(34):13~14.
[2]梁晓鸣,陈白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商论,2019,(09):29~30.
[3]郑贺.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及监管对策[J].中国市场,2019,(33):33+37.
[4]刘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J].纳税,2019,13(36):186+189.
[注]基金项目:2019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基于团贷网事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9XJ49;指导老师:陈彦宇
作者简介:
1.邓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
2.招颖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
3.钟权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
4.钱世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
5.余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