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宜昌市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因素初探
2020-06-19张璐韦
张璐韦
一、研究背景
財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下税收改革序列作出安排,指出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六大税种的改革方向,明确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来看,新个税改革倾向于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在减税方面对中低收入者的倾斜力度较大。改革的目的是让大部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二级税率,扣除部分家庭生活费用,减轻家庭生活负担,有效增加家庭的收入水平,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时至今日,新一轮个税改革实施已满一年,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如何,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因素有哪些、各项因素的影响程度有多深,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二、文献述评
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税种。2017 年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为 56378 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为 32111 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1966 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总税收收入的 8.29%,已成为中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18.6%。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数额大,增长速度快。2018年,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5630.1元,3500元的起征点已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2018 年 10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宣布将门槛从3500元上调至5000元。对中低收入者而言,这次调整可以使其月收入最低增加300元。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的是一种分类制的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税法规定了11项个人应纳所得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且各项个人应纳所得项目分别有各自相应的征收标准。
在这种分类制的征收模式下,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递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较高;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由于按照上述11项项目分开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各项目缴纳门槛低,适用较低级别的递进税率,综合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较综合为一项个人收入纳税总额要少。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中低收入者纳税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纳税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内基尼系数在 0.45 到 0.48 之间波动,当基尼系数达到0.5以上时,则表示收入悬殊。由此可见,我国收入差距较大,社会财富被少数企业和少数人占有,财富虹吸效应明显。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打破了原有的传统征税模式,并开始实施分类和整合的组合。工资,薪酬,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统一列入综合收益,能够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以更高的累进税率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衡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此外,按年计征也使得各月收入不均衡的中低收入者得到实惠。比如一个职工,在一年中有几个月收入不足5000年,而其余几个月收入均超过5000年,年收入却不足6万元,在新个税法下不需要承担个税,这样的计税方式更加的合理和人性化,真正做到了拉低税负。
新税法新增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使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不再仅以收入作为考量标准,将个人及其家庭的一些生活费用开支一并纳入考虑。在同等收入人群中,根据每个人实际支出情况不同个性化的调整税负,更彰显公平。
综合来看,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改善了原有的税法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的弊端,对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家庭支出进行了考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个税改革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湖北省是我国重要的中部省份,宜昌市作为湖北省的第二大城市,探究宜昌市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评价,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因素,对下一步的个税调整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三、研究设计
(一)概念界定
1.中低收入者
中低收入者是相对与高收入者而言的,一般在社会中占了大多数,因地区、行业差异而不同。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者可能比欠发达地区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要高。同样,由于行业间盈利水平不同,行业差异也会造成上述差异。本文已将地区限定在宜昌市范围内,并综合考虑宜昌市收入总体水平,根据《宜昌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全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54870元,参考此项数据,将中低收入者界定为居住在宜昌一年及以上,年均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的在职人员。同时,我们根据原个税起征点,将月均收入不足3500元的收入者进一步划分为低收入者。
2.四类影响因素
新增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要变化,对中低收入者评价新个税改革满意度具有重要影响。本研究将上述6个因素归为以下四类因素:教育类因素为子女教育或继续教育,养老类因素为赡养老人,住房类因素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医疗类因素为大病医疗。
(二)研究假设与研究框架
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受到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及免征点影响,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教育类因素是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论是学生在面对升学压力时求助于各项教育培训机构所支付的相关教育支出,还是在职员工为了提升竞争力,以期获得更好的发展而参加的培训组织和再教育,近些年来教育支出已成为我国家庭的重要支出组成。因此,教育类因素可能对中低收入者评价新个税改革有影响。
假设2:养老类因素是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重要因素。根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确定的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确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严重老龄化。2018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16658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1.9%,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十分严峻。老龄化会给家庭、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养老、医疗等方面将对家庭带来极大的压力。因此,本研究将其也作为一个变量考虑。
假设3.住房类因素是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重要因素。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要先满足低层次的需求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追求,而生理追求是首先要满足的,其次就是安全需求,住房对人来说就是安全需求的必需品。因此,住房类因素可能是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的满意度的一个重要变量。
假设4:医疗类因素是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重要因素。我国医疗报销比例相对较高,但部分大病医疗费用基数高且所需药物常常在医保报销清单外,这些药物往往是昂贵的进口药物。家庭成员一旦患有大病,对家庭的打击是巨大的,往往会使一个小康家庭陷入贫困,在我国,因病致贫是重要的致贫因素。因此,医疗类因素可能成为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的满意度的因素。
(三)数据收集与样本质量
本研究的调查采用问卷的方式,通过网上发放问卷和实际发放问卷,在宜昌市县市区范围内随机发放问卷100份,回收97份,回收率为97%,其中有效问卷87份,有效率为87%。样本中,男性占17.24%,女性占82.76%,年龄均在18-50岁之间;年收入均未超过60000元。样本的构成均符合本研究定义的中低收入者。
四、数据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测量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的滿意度的4个指标中,认为住房类因素影响生活质量的占到了27.9%,剩下的依次为教育类因素(26.5%),养老类(17.6%),没有影响(16.2%),医疗类因素(11.8%)。总体来看,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对中低收入者评价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影响最高,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对中低收入者评价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的影响最低。
测量中低收入者在新个税改革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2018年缴纳的额度相比中,没有变化的占比60.0%,有所下降的占比30.0%,有所上涨的占比10.0%。这说明此次新个税改革对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低收入者影响不大,但对处于原起征点第一、二梯级税率的中层收入者的影响呈两极分化。我们看到多数收入来源单一的中层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是降低了。但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中层收入者而言,由于之前实行的个税体制是分类制的征收模式,各项收入按各自的类别分别征收,使得一些收入得以合理避税。在现行的分类和整合的组合征收模式下,工资,薪酬,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统一列入综合收益,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中层收入者以更高的累进税率征税,这部分收入者的纳税额度上涨了。
(二)假设检验
满意度为定距变量,因此直接与四类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
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住房类因素(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与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呈现极其微弱的相关或无相关(0.0-0.2为极弱相关或无相关),可以忽略不计;教育类因素(子女教育或继续教育),养老类因素(赡养老人),医疗类因素(大病医疗)与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呈中度相关(0.4-0.6为中度相关)。以上4个假设得到验证,教育、养老、医疗是影响中低收入者对新个税改革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住房对中低收入者评价新个税改革有微弱影响。
五、结论与讨论
此次新增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对中低收入者评价新个税改革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结合此次研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需因地制宜
此次改革虽然对纳税人家庭负担、家庭支出因素进行了考虑,但是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间的生活成本有高有低,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一刀切”,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与各地区经济生活水平不完全相适应。比方说,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19年,华中科技大学的MPA教育学费为2.75万元/年,而三峡大学的学费为1.2万元/年,由此可见,武汉和宜昌地区的消费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时需因地制宜,综合考量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等。
(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需因事制宜
此次个税改革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没有进行细化,只是粗略地定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子女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各学历教育阶段的教育费用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时需因事制宜,根据各事支出的额度不同来划分相应的标准。
(三)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需因价制宜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速度较快时期,经济发展带动物价指数上涨,家庭生活成本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近些年来,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影响,美国从 1981 年开始就对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税率档次和级距都实行了指数化管理,在当年的扣除标准与经济发展指标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我国个税改革在这方面还有所滞后,建议在指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时可以将经济市场的物价波动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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