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的农户农业女性化
——基于甘肃省14个贫困村调查数据的研究
2020-06-18耿小娟柳建平
耿小娟,柳建平
(1.甘肃农业大学 财经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2.西北师范大学 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事非农职业,使得滞留农业劳动力的性别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农业女性化”现象显现,女性劳动力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妇女人数达4800万,其中近半数抚老携幼、务农并就近打工。在人力资本条件相对较好的男性外出务工的情况下,这对于保障家庭生活稳定,维持家庭正常生产,提高家庭收入水平,提高贫困家庭的自主脱贫能力和实现精准扶贫无疑有着积极影响。根据党中央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的脱贫攻坚新要求,在精准扶贫的新时期,如何有效利用农村女性劳动力,提升女性劳动力的配置效率,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和地区脱贫摘帽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对于农户而言,在其他生产要素占有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对于劳动力的利用是决定其收入水平的最重要变量[1],其就业行为选择趋向体现的是家庭整体的理性经济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户对于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差异预期的影响[2]。那么,作为独立经济单位的农户家庭,为什么有些农户选择了农业女性化、有些则没有?或具有什么特征的农户会选择农业女性化?农业女性化作为一种家庭劳动力配置方式,其选择能否使其劳动力资源达到最大化利用?是否确实有利于农户家庭增收?
从微观角度来看,农户劳动力个体的就业选择组合实质就是家庭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劳动力资源配置。农户可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效用最大化[2],劳动力个人择业行为是理性的,但同时也兼顾到其他家庭成员[3]。对于中国农户家庭而言,受传统观念[4]、个体特征、家庭因素影响,农户劳动力配置表现出差异性[5],农户家庭更倾向于将优势劳动力(多为年轻力壮男性)配置于非农产业,而农村女性因自身能力限制、外部歧视,更多留滞在家照顾家庭并兼顾农业生产[6],这使得女性走到农业生产一线成为主力军[7]、农业女性化现象得以显现[8],传统的“男耕女织”已转为“男工女耕”[9]。作为农村劳动力输出最为集中的地区,安徽、河南、湖南、江西、四川的农村妇女已成为家庭种植业的主要劳动力[10],省外务工的男性比例比女性高出14.0%,西部地区农村留守妇女比重很大,农业生产多由女性承担[11]。少数研究虽然认可农业劳动力中女性数量多于男性这一事实,但认为并未达到农业女性化程度[12-13]。
农业女性化影响方面的研究存在三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因女性劳动力生产能力较低、缺乏技术、购买生产资料困难等原因,可能导致农业所得较少、农业生产萎缩[14-16]。但也有学者认为在特定投入水平下,劳动力农业生产效率的性别差异并不明显[17]。更多研究认为,妇女负责农业生产,有利于经济作物播种面积的提高[10],并不会导致农作物生产率下降[18],农村优质劳动力的转移也可能促进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从而推动农业专业化发展[19],特别是针对贫困农村农业女性化的研究指出,劳动力外流促进了家庭增收,农业生产由妻子或者父母承担,这一配置既缓和了人地矛盾,同时也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利于农户减贫[20-21]。
一部分实证研究认为,女性自身资源禀赋的缺失使其在劳动转移过程中可供选择的职业范围较窄,体力及年龄限制了其流转土地意愿[22],农业劳动力“女性化”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16]和农业收入的提高[23]。相左的结论显示,农村劳动力女性化是家庭内部分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理性结果,女性化程度越高,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包括农业经营和非农业经营性收入)越高[24],农村女性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优化及迁移会促进家庭经济收入增长[25],农户农业女性化有着显著的减贫作用[26]。
可见,学术界对我国农村发生的农业女性化这一现象普遍认可,并就这一现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就上述所提问题所做的实证研究尚不充分,针对西部贫困地区的研究更是欠缺。为此,本文将就农户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抉择借以构建模型的方式作出理论解释,并利用甘肃14个贫困村的调查数据,对农户“农业女性化”这一选择的“理性”与否进行验证。
二、农户“农业女性化”的基本缘由
农户作为“理性人”,是以获取更高收入为其首要目标,其家庭劳动力的配置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劳动人口总是倾向于较高收入的产业就业[15]。现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元,通过构建其家庭劳动力配置理论模型的方式,回答农户“农业女性化”的基本缘由。
条件假设:①农户经济资源只有劳动力(L)和土地(A),且家庭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劳动力可以自由选择从事农业生产或非农生产,且劳动力具有非同质性、可细分性,劳动力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转换不存在转换成本。不存在土地(租赁)市场。其中劳动力有2类人,即L1和L2,且L1为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劳动力,L2为较低人力资本的劳动力,两者面临不同的非农就业工资率,L1对应为ω1,L2对应为ω2,但在农业生产中L1、L2具有相同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即L1、L2所面临的农业收入函数一致。设L1中有x劳动力投入农业生产,L2中有y劳动力投入农业生产,则L1-x、L2-y从事非农生产,对应的非农收入曲线分别为:l1、l2。②农户家庭进行农业生产的收入函数为R1=F(L,A,P),该式中L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A为家庭耕地数量,P为农产品价格;其非农就业收入函数为R2=Lω,该式中L为从事非农就业的劳动力数量,ω为非农工资率。③农户家庭成员的生产和消费不具有可分离特征,即家庭消费依收入情况来安排。④农户家庭无其他负担人口。
则可得农户收入函数为:
R=R1+R2=F(x+y,A,P)+(L1-x)ω1+(L2-y)ω2
(1)
约束条件: 0≤x≤L1;
0≤y≤L2
由于R在定义域0≤x≤L1,0≤y≤L2内部不存在极值点,故其收入最大化对应点在边界上寻找,满足其收入最大化条件为:x=0,y=y*,农户最大化收入为:
maxR=F(y*,A,P)+L1ω1+(L2-y*)ω2
(2)
图1 农户劳动力非同质条件下的劳动力配置
即农户劳动力最佳配置方式为将具有较高人力资本水平的劳动力(L1)全部配置在非农行业,而将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劳动力(L2)分别分配在非农行业(L2-y*)和农业(y*)。如图1所示。
对于农村家庭而言,一般核心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就是夫妻二人,由于农村人口长期形成的教育性别歧视、低层次职业对身体素质的要求等,使得男女劳动力在人力资本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与农村劳动力相对应的城市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工资歧视等,使得农村女性劳动力在城市非农就业中往往处于劣势。再加之,一般家庭总会有负担人口(如老人、小孩),必须安排一定数量劳动力照顾家庭。由此可见,农户农业女性化是其家庭劳动力配置的一种理性选择。
三、样本分类及特征
1.数据来源及样本分类
本研究利用2016年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组织进行的对甘肃14个贫困村(1)14个村具体为:兰州市永登县通远乡团庄村,白银市景泰县正路乡川口村,白银市会宁县八里湾乡富岔村,天水市张家川县恭门镇城子村,平凉市庄浪县郑河乡史洼村,庆阳市华池县五蛟乡杜右手村、镇原县方山乡张大湾村,定西陇西县宏伟乡文家集村、漳县四族乡四族村、临洮县龙门镇马家湾村,临夏州积石山县小关乡大寺村、康乐县五户乡五户村,陇南市礼县雷坝乡蒲陈村、礼县雷坝乡甘山村。农户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包括1749户、8319人的基本信息,内容涵盖样本村概况(自然条件,人口状况,耕地资源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产业发展状况,村教育、医疗机构建设状况,人口贫困状况等)和农户信息(家庭成员情况、资产、收入与消费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本研究在于探究有劳动力参与农业生产家庭中,劳动力在农业与非农就业的配置类型及对其产出效率的影响,重点在于探究农户农业女性化是否为其理性的劳动力配置方式,因此选取1467户劳动力参与农业农户,涉及7208人作为研究样本。
研究样本涉及人口中,劳动力(2)指15—64岁具有劳动能力,且为非在校学生的人员。4361人,其中参与农业生产者2810人,占比64.43%;女性劳动力2113人,占劳动力总量的48.45%;参与农业女性劳动力1672人,占女性劳动力总数的79.13%,占参与农业劳动力总数的59.50%。且参与农业女性中,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女性达到1537人,占参与农业女性的91.93%。可见样本村大多数劳动力参与农业生产,且农业劳动力中以女性为主,农业女性化现象明显。
按劳动力参与农业程度,将农户家庭分为三类:女性主导农业农户(即农业女性化家庭)、男女共同主导农业农户和男性主导农业农户。三类家庭按如下方式界定:首先计算农户农业女性化程度值,农业女性化程度值=(女性兼业人口+女性纯农业人口)/(家庭兼业人口+家庭纯农业人口),赋值办法:将农业兼业人口赋值为1,纯农业人口赋值为2;农户类型:若农业女性化程度值∈(0.5,1],则该农户为农业女性化农户;若农业女性化程度值=0.5,则该农户家庭为男女共同主导农业农户;若农业女性化程度值∈[0,0.5),则该农户家庭为男性主导农业农户。据1467户农户样本数据显示,农业女性化家庭740户,比重最大,达50.44%,远大于男性主导农业家庭。可见贫困村劳动力的流出多为男性,女性更多留守家庭,多数农户家庭选择了农业女性化劳动力配置方式,详见表1。
表1 样本农户分类 户,%
表2 不同类型农户收入及结构状况
注:表中反映的转移收入只针对低保收入。
样本数据分析表明,三类家庭的劳动力素质状况即其受教育状况、劳动力技能水平(3)在此将技能水平分为无技能和有技能两种。有技能是指除懂一些农业生产常识外,还具有一定的非农技能。、健康状况等没有十分明显的差距。
农业女性化家庭呈现出人口规模较大、家庭负担较重、劳均耕地较少、参与流动的比例较高、所获转移支付收入较少的特点。
2.不同类型农户收入特征比较
有关三类家庭的收入状况具体见表2。首先,在人均年收入上,农业女性化家庭的最低,为6668元,但三类家庭的差距很小,最高与最低的差距也不过190元;在劳均年收入上,农业女性化家庭最高,为11607元,高出其他两类家庭约877元;就收入构成来看,三类家庭的收入均主要来源于非农收入,且农业女性化家庭非农收入占比最高,为77.8%,其次为男性主导农业家庭,占比为73.8%,再次是男女共同主导农业家庭,占比为71%。从转移收入(本文仅指低保收入)情况来看,农业女性化家庭占比最低,为2.8%,最高为男性主导农业家庭,占比为4.9%。
其次,从收入分布来看,农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800元的占比,即贫困发生率,农业女性化家庭最低,为14.6%;其次男性主导农业家庭,为19.1%;再次为男女共同主导农业家庭,为20.0%。三类家庭的人均收入分布主要集中在2800—7000元之间,但农业女性化家庭处于这一收入段的比例最高,达到50.4%,而其他两类家庭的比例约为39%。总体看,农业女性化家庭的收入分布“中间大、两头小”,更趋集中,人均收入在2800—11000元之间的占比达到71.3%,而其他两类家庭的收入分布表现得不如农业女性化家庭集中。
再次,就各类型家庭的劳动生产率及农业产出情况来看,在非农劳动生产率上,农业女性化家庭为年人均18979元,为三类家庭中最高水平;在劳地配置比上,各类型家庭差异不大,在0.14—0.15 之间;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上,农业女性化家庭均居于中间水平,相比而言,男女共同参与农业家庭的农业劳动产出率和土地产出率水平最高。详见表3。
表3 不同类型家庭劳动生产率及农业产出水平
注: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时,由于劳动力存在两种农业参与方式:纯农业生产、兼业生产,故在计算时,将兼业者定为0.5单位农业劳动力、纯农业者为1单位劳动力加以计算。非农劳动生产率计算同。
由此可见,三类农户中,农业女性化家庭的劳动力配置不仅获得了最高的非农劳动生产率,而且获得了较高于男性主导农业家庭、较低于男女共同主导农业家庭的中间水平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最终获得了最高的综合劳动生产率。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农业女性化家庭相较于其他两类家庭,在劳动力素质基本相近的条件下,面临家庭规模较大、负担较重、劳均耕地较少的禀赋约束,通过农业女性化的劳动力配置方式,最大化地发挥了家庭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使其家庭效用达到一个较高的均衡状态:获得了最高的非农劳均收入、中间水平的农业劳均收入、最高劳均总收入(4)农户农业劳均收入,指农户一年的农业经营收入(依据农业种养殖业产量及当年价格折算)除以家庭劳动力中只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农户劳均总收入是指农户一年所获的总收入(主要指农业经营收入和务工收入)除以家庭劳动力人数。,以及最低的贫困发生率,同时又兼顾了照顾家庭,规避了诸多可能的风险,诸如:留守老人、儿童的问题,主要劳动力都进入城市可能的失业问题,以农业为家庭生存保障再寻求非农发展,等等。
四、实证分析
以上分析回答了为什么大多数农户会选择农业女性化这一农业生产方式,或为什么其他农户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基本原因就在于其家庭禀赋条件的不同,特别是由性别导致的劳动力禀赋差异。这一逻辑进展基本符合前述我们所构建的农户劳动力资源配置模型,以下我们将通过选择适当的计量模型就农业女性化劳动力配置方式的理性与否进行实证分析。
1.模型及变量
分别以农户农业劳均收入、农户劳均总收入为被解释变量,代表家庭劳动力配置所获得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劳动生产率。以农户家庭类型为核心解释变量,考虑到农户收入还可能受到农户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家庭特征等方面的影响[27],故将其他家庭特征(家庭成员务工情况、家庭规模、家庭人口抚养比)、家庭经济资本(耕地面积、农业固定资产投入、享受低保情况)等一并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由于三类家庭在劳动力特征(年龄、受教育水平、技能水平、健康状况)方面显示的差异不大,故在实证分析中没有纳入。同时,根据前面所得的直观结论,在农业劳均收入水平上,农业女性化家庭要优于男性主导农业家庭、劣于男女共同主导农业家庭,据此,将样本择为两部分,即农业女性化农户与男性主导农业农户组(用组A表示,样本农户为892户)、农业女性化农户与男女共同参与农业农户组(用组B表示,样本农户为1315户),以期更好地对实证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模型构建如下:
lnYi=α+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
β6*X6+β7*X7+μ(i=1,2)
(3)
其中,Y1、Y2分别为农户农业劳均收入、农户劳均总收入;X1代表核心解释变量:农户家庭类型,X2—X7分别代表其他控制变量。有关变量的度量及统计性描述如下表4。
表4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2. 计量结果
考虑被解释变量为连续型变量,且服从正态分布,故选择普通最小二乘法(OLS)进行。借助Eviews 8.0统计软件,分别利用上述两组农户数据,首先对上述模型进行异方差检验,发现模型存在异方差,故在此选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5。
表5 不同农户类型对其劳动效率影响差异的回归结果
注:***、**、*表示分别在0.01、0.05、0.1的水平下显著,回归系数下方括号中数字为标准误。
结果显示,以上两组中四模型的可决系数R2均在0.97以上,说明四个模型均具有很高的解释力。
3. 计量结果的解释
据上两组模型1—模型4的回归结果并观察各模型在同一变量上的影响方向发现,农户家庭类型这一变量对于农户劳均总收入都表现出显著的正向影响,即无论是在组A,还是组B,农业女性化家庭都更有利于农户劳均总收入的增加。但就农业劳均收入而言,两组模型中家庭类型这一变量显示出相反的影响关系,即对于组A,农户农业女性化更有利于农业劳均收入增长,且影响系数较大。而对于组B,相比男女共同主导农业,农户农业女性化不利于农业劳均收入增加(这一结论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果一致,如李旻、赵连阁等的研究[16]),但影响甚小。即表明,农户农业女性化这一家庭劳动力配置方式更有利于劳动力获取更高的劳动回报,尽管在农业生产方面,农业女性化较次于男女共同主导农业,但由于农业和非农在比较收益上的较大差距,农业女性化家庭通过放弃较小的农业收入,进而通过劳动力更多地向非农配置获得了最大的总收益。这是因为:相对于较低的受教育水平和缺乏技能的农村女性来说,外出寻找工作局限性大、报酬普遍较低,而农村男性劳动力劳动能力更强、在外工作报酬相对更高,且女性劳动力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虽受自身生理条件因素限制,在重体力劳动过程中可能不如男性,但其可以通过灵活变换农业产品生产及方式,弥补体力上的缺陷,缩小甚至逆转农户由女性主导农业生产与男女共同参与农业生产的产出效率差距。如吴惠芳、饶静的研究表明,农村女性为弥补丈夫外出所带来劳动力不足问题、规避市场风险,可通过调整家庭土地耕种面积,调整家庭生产类别如改换农作物、家畜家禽品种或数量来增加家庭收入[10]。对于不放弃农业经营的农户来说,由女性主导农业生产、将家庭男性尽可能配置于非农产业,同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女性在照顾家庭、男性在外出工作上的优势。
就家庭其他变量来看,家庭劳动力性别结构无论是对于农业劳均收入,还是劳均总收入均表现出显著负向影响,即家庭劳动力中女性比例越高,其农业劳均收入、劳均总收入水平越低。对农村劳动力而言,无论从事农业生产,还是从事非农职业,除具备相应的技术外,拥有相当的体力是适应职业劳动强度的基本素质,而正由于女性劳动力在这方面的局限使得其所能从事职业的选择空间缩小,其劳动生产率也相对男性较低,因而家庭劳动力的性别结构必然会影响到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抚养比对农户农业劳均收入、劳均总收入都有着显著正向影响。家庭抚养比高,意味着家庭负担重、开支大,作为担当家庭发展主要责任的劳动力必然会尽力获取更多收入,以提高家庭成员生活水平、显示其责任担当、维护其社会“体面”,也即袁松所提到的“面子竞争”[28];务工人员占比越高,家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就越少,当然会减少农业收入,同时由于非农产业相比农业具有较高的收益,务工人员占比越高,农户劳均总收入就越高。
就农户家庭经济资本变量来看,耕地面积、农业固定资产投入、家庭非农经营,对于组A 中农户农业劳均收入、劳均总收入,组B 中农户农业劳均收入均显示出显著的正向影响,与常规实际相符合;组B 中农业固定资产投入对于劳均总收入显示出显著负向关系,可能的原因是:农户农业固定资产投入可能增加了与其相关的劳动投入,从而影响到劳动力在非农方面的配置,以致对于其劳均总收入的增加不利,但从系数看影响很小。再者,农户家庭非农经营资产与农户外出务工比例变量对农业劳均收入的影响方向相反,在两组中都是显著正向影响,其中的原因是:样本村中有非农经营的农户通常就是在本村或离村近的乡镇从事小规模个体经营,且在农村通常是较为富裕的农户,这些非农经营劳动力通常兼顾家庭农业生产,也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较多,因而农户家庭非农经营资产对农户农业收入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
五、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可见,贫困地区普遍存在的农户农业女性化现象体现了农户家庭劳动力配置的“理性”,即是夫妻双方基于家庭总体效用最大化的权衡,与夫妻双方的个体素质,以及由此决定的共同理性有关。其基本特征就是通过将生产效率较低的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力配置于收益率较低的农业,且兼顾家庭,在保障农业产出一定的条件下,将生产效率较高的(男性)劳动力尽可能多地配置于非农产业,从而获得最大化的综合劳动生产率。具体来看,农业女性化家庭相较于男性主导农业家庭和男女共同主导农业家庭,在劳动力素质基本相近的条件下,面临家庭规模较大、负担较重、劳均耕地较少的禀赋约束,通过农业女性化的劳动力配置方式,最大化地发挥了家庭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获得了最高的非农劳均收入、中间水平的农业劳均收入,最后达到最高的劳均总收入,以及最低的贫困发生率和较为集中的收入分布,同时又兼顾了照顾家庭,规避了诸多可能的风险。同时也应看到,对于贫困地区而言,农户选择农业女性化是基于当前“三农”发展困境,如农业比较收益低下、大量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农业女性化老龄化、农地家计保障依然必需、农民与土地联系难断、农民工市民化阻滞不前、部分劳动力因素质低下无法进入城镇非农产业、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等,特别是农户自身家庭禀赋,如家口大、拖累多、负担重、“现金窘迫”、“风险规避型”等条件下,试图极力提升收入水平、摆脱贫困困境的一种较为理性的家庭劳动力配置方式。因此,农业女性化这一现象也应是贫困地区“三农”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依据当代中国的特殊发展进程,这一现象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对此,我们需秉承辩证的眼光来对待。
农业女性化不仅对农户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劳动力配置方式,而且其“外部性”社会效益必须应予以认可,其减少了当前特别突出的诸如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但同时应看到“个体理性并不必然达到集体理性”,农业女性化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女性自身的发展,因而需要采取灵活机动的政策措施。首先,要加强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女性劳动力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生产效率;鼓励女性劳动力参与非农生产,针对因务工技能不足而无法外出的女性开展务工技能培训,增加其非农收入,充分发挥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减贫脱贫作用。其次,结合地方实际,合理选择如传统工艺(食品)制作等适宜农业女性化的扶贫产业。鼓励农户土地流转,整合土地资源,引进技术统一作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农户合作,发展特色优势种养加工业,引导和促进农业女性化积极向现代农业发展。最后, 在减轻家庭负担方面,加大教育补助资金帮扶力度,缓解农户“因学致贫”压力; 扩大农村低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补助力度,缓解农户“因病致贫”压力。创新农村社会服务,关心关爱农村“三留守”人员的生活福利及身心健康,鼓励多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托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