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及其相关问题
2020-06-15曲洁
曲洁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实施,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因此,我就 想借助这篇文章来分析一下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几个问题,也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更好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改革与完善
1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种类
1.1 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发生利益分歧而产生的争执行为。这一含义包含以下几点内容①:(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及用人單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 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 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
1.2 种类
(1)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同性来划分,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个人劳动争议②。从未来发展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集体争议会逐渐增多,对社会的影响和震动也 会越来越大。所以我认为在对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的处理程序中我国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2)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来划分,可分为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 议、因执行劳动标准产生的争议和因遵守劳动纪律产生的争议。通过这些内容的划分,我们可以感觉到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对于处理好这类劳动争议的要求也变的异常急切;因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劳动争议,是指职工对企业作出的因违反劳动纪律而给予的处罚表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这类争议往往涉及到职工的人格声誉,涉及到职工与企业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存续。所以,处理这类争议就 更加需要依法办事。③
2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
2.1 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先置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不可以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仲裁结束后,如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
2.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60天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3 并非终局结果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并不像普通的仲裁那样是一裁结局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
(1)劳动仲裁法规的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完善。新时期的劳动仲裁立法,是以《暂行条例》为其主要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一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作为解决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分散在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劳动仲裁的规定,共同构成我国仲裁立法体系④。
(2)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自1986年10月以来,国家从没就仲裁人员编制问题做过统一明确的规定,只能靠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部分人员,力不从心地开展着工作。如果除去兼职人员,平均机构仅1/2人,根本达不到2人办案的要求。
(3)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制度不完善。现行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企业调解——仲裁机关仲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并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因此,当事人不服仲裁诉讼人民法院,出现了仲裁机关与法院工作的不够协调性,同时这样规定也费时费力。
4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4.1 实行“裁审自择”制度
所谓裁审自择,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赋予他们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由选择权利。即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的不再诉讼,选择诉讼的不再仲裁。也就是通称的“双轨制”。它是对“一裁二审”、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的“单轨制”的改革和完善。其结果是仲裁不再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⑤。
4.2 拓宽受案范围
从受理对象上看,应从现有的国营企业扩大到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即包括我国八大经济类型企业。
从受理内容上看,应包括:(1)有关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2)因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3)关于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4)关于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问题引起的争议;(5)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引起的争议;等12项。
参考文献:
[1] 唐德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
[2] 刘学民.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0.
[3]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
[5] 刘东升,程晓敏.劳动法规适用指南[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
[6] 常怡.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M].重应出版社,199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