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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离职申请书最好这样写

2020-06-15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0年6期
关键词:加班费发包方申请书

在企业中,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原以为离职理由可以随便写,跟用人单位没有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还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赔偿金的例子。因此,一份合乎法律规定的离职申请书对企业来说是有必要的。今天,本栏目给大家分享离职申请书中存在的几处潜在风险,希望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

◆ 离职原因:一个最好

离职原因如果写上“个人原因”,就最好不要写更多的其他原因了。尤其是不能写如下的原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些员工写出的下列离职事由,也是不能接受的:

·经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写明哪方提出,单位的风险可不小);

·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写进去的,用人单位也有风险。

另外,单位还不能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 已结清的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将“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周末加班费、平时加班费、年休假未休加班费、高温津贴、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等已支付的,尽量写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五险一金、经济补偿”等无争议情形声明的,一个都不能少地写明。如果企业本身在这些方面齐全的,也尽量把每一项的金额都列明。

◆ 免责声明:万可不能少

一句万能的免责声明: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可以大大降低风险。

不过,免责声明在有的时候也不灵光。比如工伤和职业病,员工无论以什么理由辞职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这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公平合理、照顾弱者及常理上来看,员工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无论员工是以哪种方式申请离职,这笔款项不能省。

对于这些特殊的款项,企业必须要留下协议或收据,作为已经足额给付的依据,在员工离职时也要标明。

◆ 写明离职时间

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形成权,作出了表示即生效。但员工什么时候离职,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试用期内没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单位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所以,在辞职申请书/通知书中,需要说明拟离职的日期。

◆ 厘清企业性质

是否分支机构?如果只是分支机构,那么记得把上级机构的权利业务结清,注明总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的用工关系,相互厘清。

是否劳务派遣单位?记得把客户——用工单位写明,千万不要用人单位的责任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却没有免除。

是否业务发包方?在离职申请书中可说明,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不慎,员工告发包方,恐怕也难安。

小贴士:

如果员工提前申请离职,且不肯声明放弃年休假或年休假已享受的,企业赶紧提前告知期内给安排了,还可以避免三倍的工资。

律师说法:

如今,企业间的人员流动非常正常。在处理离职时,HR要注意的坑也很多。因此,一封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辞职信,能为企业规避不少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眼问答Q&A

Q:公司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吗?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吗?

A:如今,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会要求求职人员提供上一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以便了解求职者在原单位的相关情况,用于判断其与招聘岗位的是否匹配,据此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因此,对劳动者来讲,离职证明具有很大作用,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也有可能阻碍劳动者寻找新工作。

对此,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作出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想要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前一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产生相关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其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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