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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和“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辨析

2020-06-12张亮

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档案定义

张亮

【摘要】本文通过对历史上档案定义的梳理、比较,对“档案”和“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进行辨析,指出档案定义中缺乏进行专业管理的表述,如果加上进行专业管理的描述,对实际工作的意义。

【关键词】档案;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定义

随着当前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什么是档案,档案是什么”应该形成一个共同的认识,而不应该因为难以形成共识而搁置不论。理清什么是档案,什么是“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从而对新时代档案工作产生指导意义。

一、关于现有“档案”定义的梳理

笔者对收集到的16个古今中外关于檔案的定义进行了分类整理,从时间、定义者、档案的主体、形成过程、载体、用途、存放地、档案的客体等8方面进行了分类分析。从档案形成主体上看,最初是指行政机关、自然人、法人,后又加入了家族、社会组织、个人等;从形成过程上看,总体上讲的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从用途上讲,绝大多数概念均指出是保存备查;从载体上讲,比较有趣的是从1808年的缨勃、斐斯和福罗英到1977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对在档案定义中未对载体进行描述。但其定义中认为档案的属大多是文件等具体之物。从1979年《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之后对档案的载体均进行了描述,包括了各种载体;从客体上看,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文件、文献等具体之物;另一类是记录、信息等抽象之物。从种和属的角度看,上述两大类客体中的区别主要在于属的概念扩大了,而在种差上大同小异。记录或信息是抽象的,强调的是内容。而文件和文献是具体的,即强调是可视可听。属的概念扩大的优点是包括的范围更广,缺点是需要更精确的定语去限定。综上所述,主体上应该说有统一共识,即所有的人类组织或个人,从载体上后期概念中均对提到了档案需要有载体,从用途上是保存备查,这个均无异议。从客体上讲,文件、文献是载体和信息、记录的统一体。而后期概念中提出,档案是有载体的信息或记录。这样定义的优点在于包括了实物档案。如,奖杯、锦旗、印章等。更重要的是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可以将一些有保存价值的微信、微博等网络的东西纳入其中,如将这些也称之为文件或文献则有背我们用词习惯。目前在客体是什么问题档案学者有较大争议。

二、“档案”定义中的“空缺项”

笔者将1986年至2012年我国有关档案定义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呈现,并加以比较。

从上述表格6个定义中,1982年陈兆祦、和宝荣,1988年吴宝康、丁永奎和2012年丁海斌辽大版《档案学概论》关于什么是档案,其认为“此物”具有保存价值,并且已经保存起来,才能是档案。而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关于什么是档案,则只是认为“此物”只要有保存价值,就可是“档案”。这里就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有保存价值只是对“此物”的价值进行判断鉴定,而“已经保存起来”则是认为“此物”有价值且为避免“此物”不受损失或不发生变化而采取了一定措施。但两者都没有提出“此物”需要经过规范管理之意。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而提出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著名命题,强调的是人不是单个的、孤立的,而是相互之间是有联系的,这种联系构成的人类社会活动。这个本质属性就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但是绝大多数的档案定义中均没有提出档案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这种作为整体的存在基础是要对档案进行规范管理,使个体的档案之间产生有机联系,在众多档案的联系之下,可以勾画出人类社会的画像。由此笔者认为,通过下述公式可以对“此物”“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和“档案”三者的关系进行表述,即:此物+有保存价值=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规范有序管理=档案。

《档案法》中对于“档案”的定义其目的是尽可能在大的范围内对“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进行保护,起到了告知有保存价值,可以作为档案,不应该随意被破坏”之意。但,从“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到“档案”发生质的变化,仅仅是因为“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有价值吗?显然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从“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到“档案”,必须经过“规范有序管理”使得档案之间建立了有机联系,今后能更好地履行其“档案”的职能。

三、意义

在档案定义中加入“以方便找寻、方便利用为目的在一定规则下进行管理”的描述。一是“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没有进行档案管理前,它虽然有档案属性,但它不会在档案的世界里被查找到,没有纳入档案的视野中,不会被利用,不会受到应有的保护。即便在《档案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在现实中也难以使得《档案法》所规定的档案得到有效保护。也就是说从“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到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一定要经过的规范有序管理。这个管理可以是前置的,也可以是后置的,这个管理不仅能有效地保护档案,也能更方便地找到、利用。二是进行规范有序管理实际上是对众多“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档案建立有机联系,使其一个有机整体存在,而不是零散的个体存在。这与刘新安教授《档案历史联系与历史的同构性》一文中“必须将形成自身的原文献之间所固有的‘历史关系,通过档案整理转换为自身的‘内在关系”的观点不谋而合。三是这是档案学理论的一个逻辑起点。作为“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是客观存在的,在没有进行档案管理之前,它虽然具有档案的一些属性,但它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有进行了规范有序的管理,它才会在档案学理论方面产生质变。这也为档案工作的存在奠定了“法理”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兆祦,和宝荣.对档案定义若干问题的探讨[J].档案学通讯,1982(5).

[2]吴宝康,丁永奎.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32).

[3]丁海斌,李娟.从信息划分与定义规则出发再谈档案定义[J].档案,2011(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出版,1995.

[5]刘新安,伍振华,崔杰.档案历史联系与历史的同构性:一个新的档案本质观点[J].档案学通讯,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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