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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境追赃研究

2020-06-11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赃款警务诈骗

许 滢 钟 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涉案面广,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根据有关统计数据,2019年受害者因电信诈骗遭受的损失金额达3.8亿元,人均损失约为24549元,略高于2018年,创近六年来新高。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较大,如果不能有效进行追赃,就不能在实质上解决被害人的损失问题,存在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随着境内打击力度的加大,诈骗手段也在翻新,许多犯罪团伙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将电诈窝点转移到境外,导致涉案赃款大量流向境外。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跨境抓捕和跨境追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能够为追赃提供嫌疑人供述等线索,从而更有效地、有方向地追赃;而另一方面,追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佐证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既充实了证据链,又能为犯罪分子的追责和量刑提供有力支撑。在侵财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赃款数额、赃款实证对于案件证据链的形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在没有赃款的佐证下,警方已然能够掌握其他的犯罪证据(例如洗钱)开展警务合作,并顺利将嫌疑人押解回国,但是在各方面困难的阻挠下,能够完整的人赃俱获是十分有难度和少见的。电信诈骗案件侦办的实际情况常常是警方在端掉诈骗窝点时当场查获一小部分的赃款,而当场查获的赃款数量非常少,且容易惊动未落网的犯罪团伙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加速处理剩余的赃款,使得后续侦查更加困难。因此,如果能在案件侦查环节中进行跨境追赃,就可以对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一、电信诈骗犯罪发案及损失现状

据统计,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各类案件的发案率年平均下降20%,而电信诈骗案件的发案率年平均上升10%,目前几乎占所有刑事案件数量的一半,打击电信诈骗的压力较大。根据2019年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数据可知:金融诈骗是举报量最高的诈骗犯罪,高达3314例,占全部案件的52%,人均损失53265元;游戏诈骗类占比约30%,人均损失约5000元;兼职类诈骗占比约28%,人均损失约11000元;网购类诈骗案件约占27%,人均损失4085元;网络赌博诈骗发案约占19%,但是人均损失高达73953元;身份冒充类诈骗1031例,人均损失15805元;虚拟物品交易诈骗716例,人均损失2812元;交友诈骗502例,人均损失53351元;中奖类诈骗282例,人均损失4530元;虚假办证件类诈骗279例,人均损失9181元(如图1所示)(1)数据来源:360猎网平台。。从受害人年龄及人均损失的数据来看,电信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年龄分布较广。18岁以下的受害人为“00后”群体,这类群体易接受新鲜事物,对于电子产品和互联网的运用较为娴熟,但同时缺乏社会经验,网络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容易被钓鱼网站和游戏中的恶意链接所蒙蔽,最易遭受网络购物类诈骗和游戏诈骗;18-22岁的多是大学生群体,此类群体脱离家庭的管束、初入社会,大部分想实现一定的经济独立,但是没有工作经验且想走捷径,易遭受兼职诈骗和游戏类诈骗;23岁-50岁的是参加工作为主的人群,这类人群社交圈往往较广,易遭受身份冒充类诈骗、交友诈骗以及信用卡等诈骗;50岁以上的多为退休人群,有较稳定的经济基础,闲置资金较多且具有较强的理财需求,但是当前市场上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容易误入金融诈骗陷阱,这类诈骗也是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一类。

图1 2019年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发案类型及人均损失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待电信诈骗案件更多地偏向于侦查破案和追逃,而在追赃方面缺乏应有的重视。在电信诈骗犯罪中,赃款跨境转移的形式多样、耗散迅速,因此赃款一旦出境,追回就很难,如2016年的中西警方“长城联合行动”,是针对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和马德里等地的诈骗窝点进行打击的一次行动,在这次行动中成功抓获了200余名嫌疑人,查明了诈骗金额1600余万欧元。类似的案例不少,由于案件的高发和造成的损失较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追逃是逗号,追赃是句号,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追赃是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偿受害人损失,因此实现跨境追赃可以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二、电信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的方式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最直接和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获取经济收益,并进一步支撑自己的犯罪活动,为躲避赃款被追踪和截流以及保障犯罪收益,大多数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都会在获得赃款的第一时间进行跨境转移。如果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能够做到“抓捕”“追逃”“追赃”多措并举,犯罪预防和赃款倒追相结合,就能够避免打击不彻底而导致同一个犯罪团伙卷土重来的情况,并且能够对其他团伙起到震慑作用。在此基础上,在结合网络案例和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后进行总结和分析后可以发现,赃款跨境转移的方式主要由以下三种。

(一)通过银行结算服务进行赃款的跨境转移

(二)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赃款的跨境转移

第一种是转移到现金型的地下钱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收到赃款后,转入地下钱庄的公共账户,洗钱人员利用“网银”将这些资金转入私人账户,再利用私人账户将资金转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交给对方。整个过程中,地下钱庄的洗钱人员仅需要电脑和U盾,几分钟内通过网络银行完成转账过程,从而避开银行对企业公共账户和现金的管理,隐瞒这些赃款的走向。第二种是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一般由境内外钱庄联动操作,境内的洗钱人员将赃款转入指定账户,与此同时境外的洗钱人员会按照当时的汇率将等额的外币打入电诈集团在境外的账户,表面上赃款没有进行跨境流动,境内外的资金各自操作,但是实际上完成了赃款的跨境转移

(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赃款的跨境转移

随着我国移动网络支付通信技术的成熟,网络交易中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平台逐渐拥有基于虚拟支付平台的基础架构和独特的移动交易支付模式,这些在充分便利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诈骗分子洗钱的不法手段,诈骗犯罪团伙为了逃避刑事打击,主动要求选择新一期出现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平台用以转移非法资金。(3)陈佳炜. 电信诈骗涉案资金查控工作模式变迁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平台也就如同一个庞大的“资金池”,已经逐渐沦为一些犯罪不法分子试图洗白非法资金的重要手段。想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详细的交易明细,需要警方携带相关证件、文书到该公司所在地进行查询,如此一来查证时间长、效率低且无法及时进行紧急支付,更不用说后续的涉案资金返还。

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大额中转非法资金的场所,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无需对大额中转资金的非法交易行为进行风险监测和信息上报。目前,当客户资金从银行支付账户可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直接转入其他平台账户,银行的后台数据中心只能直接看到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平台名称,没有详细的交易情况。一旦第三方交易平台放任可疑的资金交易,侦查人员无法实时监控,就难以及时发现赃款的跨境转移,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三、电信诈骗跨境追赃面临的挑战

跨境资金流转的方式多样,流程复杂,根据我国的司法体系,理论上能够采取的跨境追赃途径有五种: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赃款劝退;引渡、遣返时随附移交和返还赃款赃物;由外国法院进行犯罪所得追缴并提出返还请求;通过在赃款所在国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赃;(4)陈雷,论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方式[J],法制研究,2013(12):32.根据已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或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跨境追赃合作。(5)王艺霏.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我国反恐体系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16.但是在实践中,当前跨境追赃的成功案例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赃款劝退;其二,赃款还未进入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之前截流;其三,在犯罪窝点取得藏匿的现金,但一般这种现金金额较小;其四,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追赃,但证明要求较高:要求证明明知为涉案的赃款仍进行洗钱。因此,我国跨境追赃的实践与理论预想具有一定的差距,面临较大的挑战,这些挑战既包括电信诈骗犯罪本身的特点,也包括国际合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涉案资金流向分散且迅速

一是电信诈骗赃款本身具有分散的特点,单起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较小,且境外每个窝点控制的赃款金额少、占比小。犯罪团伙各级之间组织严密,分工明确,(6)牛志栋,电信网络诈骗实证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警方在捣毁境外窝点时往往只能抓获权限较低的成员,掌握大部分赃款的核心成员难以追查。二是从资金流动较为分散。涉案资金一开始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于受害人的银行账号中,但最终往往是以实物现金的形式转移到“金主”手上,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团伙将大额赃款迅速地拆分到多个二级账户甚至三级账户中,分流到数十甚至数百个多级银行账户中,各地“车手”进行取现和转移,再根据上线的命令将赃款存到指定的账户,实现小笔资金的汇集,最终将赃款转移至境外,转移出境的赃款仍可能会被进一步拆分,为明确涉案赃款去向、提交追缴证据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三是资金转移迅速。虚拟财产具有转移迅速的特点,资金的分散和转移只需要几秒钟的时间,如不及时发现并拦截,犯罪分子会挥霍赃款,或者将赃款按照其团伙内部的比例进行提成瓜分,致使后续追缴的难度很大。

(二)产业链成熟,赃款转移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已形成成熟的产业链。从信息获取、通讯保障、资金流转到赃款转移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环节之间独立运营,并且与下游洗钱犯罪形成无缝对接,能在短时间能完成大笔资金的转移和清洗。赃款转移环节都会进行洗钱操作,而境外大量的洗钱窝点,水房(即洗钱公司)使得追赃成功的几率非常渺茫,尤其是我国澳门赌场合法化,使得进入洗钱环节的赃款很难取得相关犯罪证明(证明这笔钱涉及犯罪)。在涉案资金洗白过程中,洗钱公司对大额赃款进行多次分批转账,迅速分散,由底下专门人员将钱款迅速提现。

赃款跨境转移的隐秘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手段隐蔽。支付方式逐渐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使得传统交易方式式微。人们只需要登陆虚拟的网络账号即可完成汇款、转账等行为,无须当面核对身份。同时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缺少相应的监管,具有风险性;第二,行为主体隐蔽。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金融交易,通过正常的账户进行资金清洗,相关监管机构很难发现。也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完全实现用户实名制,或者无法识别虚假身份信息,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随着各大运营商“光网”基础建设的不断深入部署,宽带网络的接入带宽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伴随4K视频业务的飞速发展,未来以4K视频为主流的大带宽业务,已经成为国内三大运营商基础业务和差异化竞争的新锚点。

(三)跨境追赃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尚不完善

境外追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境外追赃的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为确定涉案资金或者防止犯罪资产遭到损害、转移、转让,或者灭失等,请求国一般会向资产所在国对犯罪资产进行追查监控、冻结、扣押、没收直至追回。但是受各国司法差异等原因,跨境追赃的刑事司法协助在实践工作中并非一帆风顺。

首先,中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构成必须有上游犯罪,而这些上游犯罪限于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贪腐犯罪等,不包括诈骗罪。(7)蒋睿.关于洗钱罪的客观要件的思考和重构[J].经济视角(下),2010(05):77-80.同时,我国关于洗钱犯罪本身的量刑也较轻,与国际社会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脱轨,致使他国对双方合作抱有不信任的态度。此外,我国先刑后民、重追逃轻追赃的传统等因素,使得他国在承认我国民事判决以及通过民事诉讼以及民商事司法协助途径进行追赃更为困难。

其次,各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相关的法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截至2018年,我国与61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50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8)外交部2018年6月7日数据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t1566770.shtml与许多国家之间进行执法合作仍然缺乏有利的外交基础,只能依靠平等互惠原则进行外交方面的磋商和协调,开展进一步的刑事司法等方面的合作存在明显困难。证据的采集和转移也是一大难点,各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据的采集、移转等都存在较大的不同,影响后续法律程序的进行。例如在“长城行动”中,西班牙方面在对我国公安机关初步提交的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信息进行核验检查时发现与当地的司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开展正式抓捕行动之前,国内民警连夜对符合西班牙方面要求的证据线索进行补充提交,确保了抓捕行动的顺利开展。

最后,我国的资产协助追缴制度还不够规范和完善,资产分享机制缺失。资产流入国协助我国警方追缴赃款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没有相关机制激励,就造成资金流入国在协助追缴赃款时积极性不高。当前,我国并未建立固定的分享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双方开展警务合作。并且,在境外追缴和没收的对象界定上与国际上有很大的差异,在财产冻结、扣押的决定主体、适用的条件和其标准也尚未具体规定,和其他国际公约及各国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性。这会直接削弱资产追缴双方的互信,在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给我国在境外追赃开展的资产协助追缴工作造成困难。

(四)跨境追赃警务合作未形成长效机制

我国最早的电信诈骗犯罪可以追溯到2003年的台湾地区,在办理涉及台湾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来自大陆,99.9% 的赃款跨区域转移到台湾,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台湾方面返赃的意愿不高,而且台湾地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较小,或由于证据脱节、被害人缺席等原因,使得结果不尽如人意,加之台湾与大陆警务合作不畅通,普遍存在警方愿意合作而政府官方不愿意合作的问题,这就导致了证据收集难、案件处置力度小、再犯率高等各方面的问题。同时,在跨境追赃的工作实践中,侦查人员面对复杂而严格的境外资产审查以及追缴的程序,往往心存一种畏难情绪或者由于自身缺乏对相关国际法律的知识,在实践侦查执法工作中不得要领,因此在跨境追赃的过程中,与境外的司法警务机关合成为了关键性因素。虽然截止目前,中国公安部已与近200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将49名警务联络官派驻到23个国家,但双方没有一个固定的对话机制,与各国的合作偏向于个案发案时的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对于赃款的追缴也没有固定的追缴程序。此外,部分国家的警察存在腐败的现象,警察队伍的腐败现象也会影响我国与他国警务合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建设,尤其在一些法制相对不成熟的国家,警方私吞赃款的现象较为突出。开展警务合作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当地警察以人员的看押费、追逃费、办案经费为由瓜分赃款,导致我国执法人员能够顺利追回的赃款数额更少。

四、加强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跨境追赃的对策

(一)树立主动追赃意识,构建追赃奖励机制

针对上文所述的困境,首先要从观念上树立主动追赃意识。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侦查机关应当明确追捕和追赃是同等重要的工作内容,不能因为追赃存在较大困境就怠于赃款的追缴。侦查机关应当在追捕过程中注重资金的查缴,根据资金的流向锁定更多的犯罪嫌疑人,从而扩大案件侦办的社会效益,扩大正面影响;其次,推动建立追赃奖励机制。追赃在客观上难于人员的抓捕,为了提高追赃的积极性,可以尝试构建追赃奖励机制,根据侦查人员取得的追赃成果和社会反馈对其进行相应的奖励。这种正向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侦查人员主动探索追赃的有效途径,积累追赃经验,形成良性循环。

(二)加强资金流的监管,建立多部门协作

1.加强资金流监管,预防赃款外流

金融机构在涉案资金流转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诈骗前期进行资金截流以及被骗赃款的跨境流转过程中,金融机构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干预措施,将有效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节省大量司法资源,是最理想化和最有效的追赃途径。因此,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资金流的监管。首先,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需要加强对象身份审查,在办理银行卡时严格落实开卡人的身份认证工作,同时严格限制交易额度和一段时间内的交易次数,避免犯罪分子通过多次小额转账的方式进行赃款的转移;其次,金融机构内部要加强风险预警,一旦出现可疑户头或者疑似转移赃款的交易情况出现能够及时预警,并定期对风险预警系统进行安全漏洞的检查和更新;最后,金融机构应当对可疑的资金转移实施延时到账的措施,工作人员在办理资金转移业务时,一旦发现可疑人员或资金,及时进行核验,对可疑账户进行及时管控,并将该情况通知公安部门,进行有效的预警,不轻易将资金转出,这样一来便于从资金转移环节预防赃款的外流。

2.多部门联动,简化协作程序

为了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进行跨境追赃,公安机关需要与银行、通信等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模式,从而实现多部门联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简化部门间的协作程序。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将诈骗所得的赃款转移到二级或者三级卡中,如果部门间协作程序烦琐,就会错失最关键的拦截时机。因此为了实现对目标账户的快速查询以及对目标资金的快速冻结,银行、通信等部门可以为公安机关设立一条绿色通道,一旦公安机关锁定账户,即可进行紧急支付和快速冻结,从而及时对涉案资金实现截流,提高追赃的效率和成功率。

(三)推动跨境追赃国际合作

1.深化与周边国家的警务合作

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是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较常见的潜藏地,尤其是东南亚地区。近年来,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越南、老挝等东南亚国家为案件高发地。(9)齐扬,电信诈骗跨国犯罪防范对策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根据当前跨境追赃的实践案例,我国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警务合作较为成熟和顺畅。2015-2017年,公安部派员组织了工作组17次赴肯尼亚、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老挝等国开展警务执法合作;2019“云剑行动”中,与柬埔寨、菲律宾、老挝、蒙古等国家开展警务执法合作,押解1300余名嫌疑人回国。同时,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警务合作交流也日渐频繁,合作经验丰富,相对来说合作也更为流畅顺利,并且我国在警务技术、警务理念、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对周边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为双方甚至多方深入开展警务合作、构建稳定的长效合作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加强反洗钱国际执法合作

作为跨境电信诈骗以及众多跨国犯罪的上下游犯罪,打击洗钱犯罪不仅可以有效切断犯罪团伙的资金链,对跨国犯罪起到根本性的抑制效果。目前国际反洗钱跨国合作的形式主要有执行《公约》、参加国际组织、司法协助和引渡等四种,由此共享国际上相关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和洗钱犯罪的预防措施和技术。(10)程璞,新形势下反洗钱跨国合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区域金融研究,2018(10):64.我国首先应当完善反洗钱国内立法,建立一套配套的引渡和追赃的法律体系,与国际社会的反洗钱规则相衔接;其次,扩大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参与度,在打击反洗钱犯罪以及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中,建立有利于本国的合作规则,弥补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的缺陷,争取掌握一定的主动权。

(四)完善犯罪所得分享机制

犯罪所得分享机制在各种类型的国际司法协助中,应用得越来越广泛。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国际执法合作中,犯罪所得分享机制的运用仍然不成熟。一方面,2018年我国出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第53、54条在非法所得的认定、分享的比例、协商的具体程度等方面都规定得较为笼统,(11)周明.违法所得分享程序立法前景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05):97-102.该项规定并未形成一种规范的程序,可操作性较低,具体的资产分享实施步骤仍然依赖合作双方的协商。因此要根据实践经验及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合理的分享程序,形成一套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必须遵循被害人利益保障优先的原则。在犯罪所得分享比例进行协商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返赃率的问题,使得受害群众的损失能够确实有所补偿。此外,还要加强追回资产分享的外部监督。在追回资产分享过程中应当公开分享程序、分享结果以及追回资产的流向,促进程序的公开透明,使跨境追赃回归其最原本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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