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进路: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基于行为经济学探析
2020-06-11樊子琦王新建
樊子琦 王新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2)
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在顶层设计上更加重视社会治理的机制建设,社会治理从理念倡导转向强调治理效能。无论是社会治理格局所意蕴的治理主体多元、治理过程互动、治理成果共享的鲜明指向,还是出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对具体到每个人的权责要求,或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都将成为破解我国治理难题的首要着力点。社会治安治理作为社会治理链条的重要一环,亟待补上“公众参与”的短板,带动“公众参与”发挥好整个社会治理中的基石作用。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可按渠道细分为参与治安政策制定、社区巡逻、义务维护交通和交通场所秩序、宣传治安防范知识和治安政策法律、提供治安意见和治安情报,与协助调节治安纠纷、破获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事故等。然而,参与渠道广不代表参与意愿强、参与效能高。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不仅直面社会治理的共同困境,也处于治安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尴尬境地,需要我们梳理出公众参与的困境,走出一条新进路。
一、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困境
(一)社会治理的时代之困
1.风险社会
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意即人类在生产力迅速发展、活动范围扩大的过程中,控制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人为制造了随之而来的风险,如人口聚居地密集度的上升给治安管控带来了挑战,人类对高科技发展的依赖反而衍生出数据泄露和信息犯罪的风险,政府靠组织和制度建构社会的同时也埋下了潜在的祸根等。总之,风险的扩大伴随人类能动性的提高,人类的各种决策行为实际上增加了社会的复杂程度和不确定性,因此,社会治理要针对风险社会进行适应性创新。
2.社会转型
我国以经济体制转型拉开了社会转型的序幕,正如科尔奈所说,“转型不只是经济方面的,还包括政治、法律、文化和生活方式上的转型”(1)[匈]亚诺什·科尔奈.大转型.载于《比较》第17辑,中信出版社,2005.,文化从封闭走到开放,价值观念从一元转至多元,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从“单位制”走向“社区制”,党政治理理念从“政府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网络的迭代发展加速了社会流动,经济发展的不同步加大了社会阶层分化。新旧事物的碰撞与磨合为利益冲突的爆发埋下了伏笔,加大了我国渐进式转型的治理成本。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昭示了公众对秩序与安全需求的多样性,社会治安治理于是产生了供需的矛盾,需要更多公众参与进来。
(二)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建构设陷的两难
风险社会和社会转型使得我国社会复杂程度和不确定大大增加,回望20世纪80年代,制度民主同样因为社会的复杂和不确定出现了治理方式上的不适应,因此,分析以制度供给社会治理的不足和陷阱,成为建设社会治安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必经之路。
1.“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
在社会治理格局大力强调治理主体多元的语境下,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四种治理主体的发展出现了不均衡,无法形成合力。在社会治安治理中,发展市场治理主体可以扶持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寻求治安承包等,发展社会主体可以发展治保会、民间调解组织等。而提起“公众参与”,它无处说起,却又好像无处不在。实际上从“公众”的定义也可以看出,美国学者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将公众分为有一个组织的公民、有多个组织的公民、无组织的公民和三者的混合(2)[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 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M].孙柏英,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公众参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能反哺市场和社会治理主体的发育,这是不言而喻的。理论上,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决策和公众参与提供治安公共产品两个方面。现实中,发展治安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仍然停留在主抓公安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和管理色彩浓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有的制度实践主要是在治安志愿活动和社区警务两方面展开。其中,治安志愿活动的制度分别围绕治安志愿者和治安志愿组织去构建。国务院在2017年6月7日通过的《志愿服务条例》虽然明确志愿者定义,但是对于治安领域的志愿者却无从提及,不论是治安志愿者的主体界定还是志愿渠道划分都是模糊的,这就降低了公众对治安志愿者的接受度。地方上诸如《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09)、《宿迁市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管理办法》(2009)等立法和制度,也无法促进建立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适性的长效机制。由于治安工作长期由公安机关独立开展,在强调“共治”的今天,如果治理治安志愿者的合法地位还不能确立,治安志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治安志愿者的激励和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就会大大削减治安志愿者的参与热情。治安志愿活动的种类和参与方式未细化,治安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制度不严格制定,也会降低参与实效甚至制造治安隐患(3)邱煜.论我国治安志愿者制度及其完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J].2012(2).。治安志愿组织主要有政府主导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以及治安联防队之类的群防群治组织,还有行业协会、义务巡逻队、消防志愿组织等大量自发的新兴社会组织。
我国对于社会组织“归口登记,双重管理”的制度(4)李营.公众参与制度化:社会治理创新的突破口.领导科学[J].2018(12).抑制了治安志愿组织的生长,而其自身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也有限,这加大了公众通过组织化整合治安志愿力量的难度,催生了参与主体原子化的特点。一些有热情的民众转而通过成本更低的网络渠道散布治安情报,参与呈现无序且偏激的特点。社区警务是警务改革的重要战略,最初出发点是让警力下沉基层,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关口前移,在社区公众的协作下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而现在社区警务虽然建立社区警务室和增派社区民警,但是受限于警力,社区民警实际驻守社区的时间非常有限,公众参与协作的热情远未被激发,社区警务仍需把控其改革方向,加强警民协作,培育公民精神。综上,治安志愿活动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社区警务的制度虚置导致了社会治安治理的公众参与制度有效供给严重不足。
2.“公众参与”制度建构的陷阱
恰当地发挥制度刚性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规范是摆在社会治安治理面前的当务之急,但是也要当心制度建构的陷阱。社会条件的变化使得制度民主适应性下降,协商民主和公众参与理论才作为弥补的新设计出现在公众的视线,制度建构的治理方式的颓势已经展现(5)张康之.论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从制度到行动.探索[J].2019(3).。制度导向的治理方式背后是治理理念上的追求同一性,忽视差异性。社会治理如果靠制度的“化简原则”也去同一化,公众参与是最具效率的。构建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参与制度,利用制度的强制性可以让公众参与有最快的行动遵循,达到最低标准的治理效果。但是,伴随着社会条件的复杂化,个人从信息到资源的差异性急剧上升,制度刚性也会存在禁锢公众参与行动的可能。专家学者和农民的教育程度是不同的,企业家和退休工人的财富是不同的,青壮年和老年人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在实践中也表现出参与程度和参与实效不同的现象。
如果贪图制度消除风险的稳定性,更要警惕制度的自反性(6)金太君,鹿斌,制度建构:走出集体行动的反思.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6(2).。公众参与从分工协作到培训运作需要严格的制度设计去规范,层级结构和照章办事的参与行为准则可能再次召唤“管制”理念的回归。另外,人员构成复杂的公众参与组织也需要固定的制度去保证稳定运行。再构建制度去破解一系列的结构和准则的僵局,加大了制度的冗杂程度后,再去面对更加复杂的社会条件,这就是制度建构的循环怪圈。公众处于结构边缘,面临“社会治理的对象”到“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转变,非常容易受中心影响,如李友梅所言,“基层实践中的多元治理结构常有流于形式之嫌”(7)李友梅.新时期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研究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作为应对,我国及时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来改变公众的边缘地位,公民精神觉醒下的公众参与行为形成“行为导向”的自下而上的治理力量,刚而不苛的治理制度提供“制度导向”的自上而下的治理力量,两种力量相辅相成,社会治理创新才能打开新局面。
(三)指导理论和研究角度的局限
除了社会治理所遵循的治理理论本身的不足还有本土化的困难,研究社会治安治理中 “公众参与”的单一维度和视角也需要进一步的补充。
1.指导理论的“本土化”
“社会治安治理”的概念是在2014 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下发的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首次出现的,这是“社会治理”成为主流话语的必然。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实际上是在西方的“治理理论”基础上展开的。“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为了克服“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提出的,具有独特的发展渊源。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社会”的对立局面并不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在移植“治理理论”的同时学会扬弃,解决“本土化”的难题(8)焦俊峰.论治安治理理念及其实现途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0(1).,总结中国特色的治理经验。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公众参与”,面临更大的本土化难题。毕竟治安工作的开展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一直由公安部门开展,安全与秩序作为独特的公共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也有限制和剥夺他人权利的可能。社会治安治理的治理理论本土化尤其体现在事、权两方面。政府给予治安志愿者和自发的社会组织赋权的多少不仅决定了参与个体的合法性和参与工作开展的难易程度,也关乎治安治理正式力量的重新定位。治安治理事务的划分继而没法准确地协调,就会产生治安治理的缝隙。因此,社会治安治理需要对公众进行合理的赋权和准确的治理事务划分。
2.研究维度和视角的单一
研究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多囿于治安学下开展的。治安学是个新兴学科,同样也是个应用导向的学科。治安学学者周延东提到,抽象结构的探索为治安学的建设打下基础,但是面对“日常生活的琐碎”显得关照不足(9)周延东.日常生活转型与治安治理变迁.山东警察学院学报[J].2017(4).。只有不停留在制度机制结构的抽象探索,扎根生活实践,才能使理论贴近现实。但是,治安学的研究维度大多停留在宏观维度,少有中观维度,几乎没有微观维度。宏观维度即基础理论的吸纳嵌套和学科范式的探究,中观维度则用赵芸总结的“行动-结构-场域”(10)赵芸、刘锦涛.破解治安治理实践困境的中观机制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J].2018(5).研究来概括更为贴切。治安学研究视角大多是来源于政治学和社会学,一些极具解释力的学科范式没有被应用进来,学科融合更是少见。因此,研究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公众参与”,需要不断降维,探索更多适用的学科范式,才能厘清公众参与制度与实践产生矛盾的机理。
二、行为经济学:缝合公众参与的“应然”与“实然”的尝试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得出,创新一条社会治安治理中公众参与的新进路必须要有以下特点:在风险社会和社会转型的复杂社会条件下出发,从制度导向转至行为导向,深入到微观维度,寻找适合的学科范式。彼得·伯格、托马斯·卢克曼说过,任何对现实社会秩序的研究都应该从公众日常生活实践的行为和价值观中去寻找答案(11)[美]彼得·伯格,[德]托马斯·卢克曼.现实的社会构建[M].汪勇,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基于此,新进路的研究方向是公众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参与行为比较合适。笔者发现,利用行为经济学,分析社会治安治理乃至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不妨为一种缝合“应然”与“实然”的合理尝试。
行为经济学通过与认知心理学、进化生物学和脑科学等学科的融合,观察到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现实中的不足,在放宽主流经济学假设基础上,实现了对新古典经济学解释力的弥补。利用行为经济学分析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可以从推翻经典人性假设出发,然后在个体行为决策、群体博弈互动两个层面分析“公众参与”,再研究对应的行为公共政策。笔者试从这四个方面做有限的理论分析,以期其他研究者重视行为经济学在“公众参与”研究和实践中的作用。
(一)人性假设
人是社会建构的主体,在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型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研究社会治理是合理的,研究人就要首先从人性假设说起。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假设:人对目标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分析后,根据自己稳定的偏好,总是会选择对自己效益最大化的行为。这不仅成为了主流经济学发展的出发点,也成为了民主政治制度建构的基础。理论上,社会治理简单到只需要分配好初始禀赋,维护好自由市场。现实中,当把“治安”作为一个公共产品寻求公众的协同生产时,却出现了“搭便车”的行为,不同理论如“集体行动的困境”、“囚徒困境”都有过揭示。“经济人”似乎并不能贴近现实,行为经济学对人性假设进行了重新定义,总结人性特点为:有限理性、有限自利、有限意志。有限理性即受限于认知能力、信息条件和环境框架,人无法进行理性计算以实现效用最大化;有限自利即人除了自利也会利他,除了物质需要也有非物质需要;有限意志即人更偏好于当下,即使未来效用一样甚至更高也难以用更强的意志去实现,这也成为了行为经济学发展的“三大基石”。据此,行为经济学在发现和解释现实中不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异象中,生成了自己众多分散的理论如前景理论、启发式学习、双曲线效用贴现模型、禀赋效应、心理账户理论、社会偏好等。
(二)公众的参与行为决策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多元主体意味着在社会治理中出现了多个决策中心,面对“治安”公共产品的供给,公众从以往单一的“消费者”向“生产者”转变,进行配置资源的决策。风险社会和社会转型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冲击是不确定的,制度实施中由于初始禀赋的不同使得制度的约束性也因人而异,这种差别会滋生分工和分配过程的不确定性。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确定的,公众在“治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付出不确定的生命健康成本,考虑到“治安”作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因为公众的治安治理参与行为所获得的切实收益也是不确定的。分析这种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行为,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是最经典的理论。
“前景理论”是由丹尼尔·卡尼曼和阿莫斯·特沃斯基教授在1979年首次提出,弥补了“期望效用”理论解释力上的不足。前景q就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结果x和与之伴随的发生概率p,用数学式表达就是q=(x1,p1;x2,p2。。。xn,pn),i=1,2…n。前景理论把人的选择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编辑和评价。编辑就是通过编码、组合、分离等步骤构造出一系列结果xi和概率pi组成的前景q。评价就是在编辑好的众多前景中,选择效用最高的前景。相同的时间里,参与治安治理的活动是前景的一种,工作和休息分别也是前景的一种。传统的“期望效用”理论认为,公众选择参与治安治理其实是在参与前景q1和不参与前景q2之间选择了q1,因为在期望效用U的比较上,U(q1)>U(q2),前景q的期望效用U(q)=u(x1)p1+…u(xn)pn,,其中u为效用,p是事件发生的概率。“前景理论”的重要贡献是用价值函数v(xi)代替效用函数u(xi),用概率加权函数Π(pi)代替p,用以刻画在不确定条件下决策的效用评估和概率判断两个过程。
图1
图2
1.效用评估
价值函数中,价值表示的是收益或者损失对人的主观满足程度,如图1,坐标系原点A点为参照点,决定了事件xi在坐标轴X轴上的值,C点处于获得域,B点处于损失域。前景理论的结论可归结为以下几点:①个体评价事件结果,在乎的是相对于参照点的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对量而不是绝对量,这就是常说的“框架效应”。②价值函数呈不对称S型,在获得域呈凹型,在损失域呈凸型,并且斜率逐渐变小。意味着个体在获得域是风险厌恶的,在损失域是风险偏好的。③价值函数在获得域的斜率要小于在损失域的斜率即同等量的损失要比同等量的收益给人的感受更剧烈,这就是行为经济学常说的“损失厌恶”。
基于人的“利他性”和治安治理实践,构建理论上治安治理参与的前景q1=(x1,p1;x2,p2;x3,p3;x4,p4),其中x1为参与治安治理获取物质收益(物质奖励或者治安状况提升带来的间接收益),x2为参与治安治理获取非物质利益(社会尊重,自我评价等),x3为参与治安治理遭受物质损失(参与的机会成本或参与过程中的财产损失),x4为参与治安治理遭受非物质损失(参与过程中的生命健康折损等),现实中公众对参与前景的编辑各异,为了理论讨论上的需要,基本可分为这四类事件。经推理,同样可以得出三个结论:①决定x1——x4的客观效用的是参照点,研究表示参照点大多为本人现状,可以为过去状况、预期状况,也可以为身边人的状况,并且随时都可能发生参照点的变化。②损失带来的主观价值远大于收益,即当x1+x2=x3+x4,v(x1)+v(x2)<
2.概率判断
概率加权函数不同于客观概率,而是掺杂了非理性因素的主观概率判断。如图2,Π(p)使小概率p偏大,使大概率p偏小。作为经验性的结论,概率加权函数不一定适用于所有概率判断,但是为我们揭示了在前景总价值的计算中,不同事件结果的价值由于权重赋予的不同累加进前景总价值时会有较大差异。非理性因素的出现是认知能力、环境、信息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最显著的是直觉推断法。其中,代表性直觉推断法即A的概率判断主要是根据A在多大程度上体现B的特点,比如一部分公众认为参与治安治理类似于公安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并没有实际收益也就是没有获得感,所以p1和p2偏小;可得性直觉推断法即越容易回想起的事发生的概率会更高,比如一部分公众目睹过治安志愿者受伤然后会放大这种风险,所以p3和p4偏大;锚定直觉推断法即个体总会基于初始信息判断概率而对新信息反应不足,比如一部分公众在我国传统管理模式下没有受害,便忽视了复杂化的社会条件带来的治安隐患。
(三)公众的社会偏好
实验经济学在最后通牒博弈、独裁者博弈、公共品博弈等博弈实验中发现了违背“经济人”假设的行为,促进了社会偏好理论的发展。社会偏好即个体的效用及偏好在受自身利益左右之余还受其他人利益及选择的影响(12)贺京同,那艺.行为经济学:选择、互动与宏观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主要包括公平、互惠和利他偏好。公平偏好是人们出于对不平等的厌恶,当领先于别人可能牺牲自己帮助他人,当落后别人可能损害他人。互惠偏好是人们会付出成本来报善或报恶。利他偏好是人们无条件地关心他人利益。
最能反映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博弈实验是公共品实验,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由于自利偏好,搭便车者的存在导致公共品的自发生产投入不足,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显示除了搭便车者,由于社会偏好所出现的条件性合作者使得博弈过程更加复杂,菲尔和葛士特(13)Ernst Fehr and Simon Gächter. Cooperation and Punishment in Public Goods Experiments.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 90, No. 4: 980-994.研究表示虽然积极互惠(以善报善)可以让参与者被带动投入,却有多人出于自利选择搭便车,相对应的消极互惠(以恶报恶)最基本的就是也选择搭便车惩罚别人,但是如果能观察到他人的投入量,消极互惠将会指向个人,促使参与群体中出现普遍的合作。还有其他的实验研究表明社会偏好与人格特质、心理距离、场域文化等有关系,并且群体互动中展现的社会偏好与个体决策中的风险偏好一样具有“框架效应”,会因为前景的框架形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自利偏好去寻求公众参与制度建构,更多的是用惩罚和奖励去规制,然而研究表明制度的外在激励具有挤压型,会破坏互惠、信任和利他等社会偏好,不利于公民精神的培育。社会偏好理论的兴起,引导我们联合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探讨社会偏好的影响因素,以促进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和政策设计中参与分类和激励的方式转向。
(四)公众参与的行为公共政策
以上行为经济学的部分理论简单分析了个体在不确定条件下决策和在群体互动中表现的社会偏好,启示我们在应用行为经济学帮助社会治安治理中“公众参与”机制建设时,可以从新的人性假设出发,抑制不利的非理性因素,帮助公众选择合适的参照点,利用好社会偏好的作用。无独有偶,以行为经济学为代表的行为科学迅速崛起,在公众政策、公共服务领域已经有应用的趋势,衍生出交叉学科——行为公共经济学。行为公共经济学以“行为人”为出发点研究公共政策,帮助解决薪酬、储蓄、养老保障、公共品投入等多领域的社会问题。2010年,在行为经济学家理查德·塞勒建议下,英国政府成立行为洞见小组,以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知识提升政策效果,拉开了行为科学渗透进多国政策制定领域的序幕。随后,美国政府于2014年成立“白宫社会和行为科学小组”,以“助推”理论帮助制定性价比更高的政策。世界银行、欧盟、经合组织也相继发布报告体现了对行为科学应用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视。我国在治理现代化的新阶段,理应重视相应智库的组建,开展行为公共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支撑“行为导向”的社会治理。行为公共政策的优势是明显的:其一, 以“行为人”假设代替“经济人”假设,减少了政府“家长式管理”带来的制度挤压效果,足够应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大大提高的社会条件。其二,把焦点放在现实中人的行为,通过决策特点的研究克服社会治理中的“个体失灵”,通过社会偏好的研究激发到的动机,实现精细化治理,把政策效果的体现建立在公众参与的获得感上,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其三,行为公共政策在提高政策和制度有效性和适应性、减少机制运行成本的同时,也兼具灵活性。最后,在行为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社会治安治理中利用行为公共政策的两条路径(14)朱德米,李兵华.行为科学与公共政策:对政策有效性的追求.中国行政管理[J].2018(8).。
1.政策制定中利用“助推”
“助推”理论由理查德·塞勒率先提出,典型的“助推”即“用手肘轻轻地推以提醒别人”通过情景设计重新架构前景选项,广义的“助推”即利用人的社会偏好非理性因素,以非强力方式影响行为方向。借用张书维观点将“助推”分为三大策略:增加策略、减少策略、转换策略(15)张书维,梁歆佚,岳经纶. 行为社会政策:“助推”公共福利的实践与探索.心理科学进展[J]. 2019, Vol. 27, No. 3.。①增加策略:改善公众的信息条件。例如通过手机短信和微平台将治安风险情报、治安治理目标、治安治理参与路径,参与达标进度少量多次地推送给个人。②减少策略:简化选项克服非理性选择。例如经过调查后像麦当劳快餐一样搭配不同难度的参与方式和频率以供选择,或者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改克服公众认知和选择的惰性。③转换策略:改变决策的参照点。例如考虑到大多数搭便车者因为风险厌恶或者自利偏好安于现状,可以改变他们原先自身现状的参照点。在重视基层治理的大背景下,以社区为基本场域建设公众参与文化,通过对先参与的社区精英的先进事迹公示和公开奖励,带动后参与者以他们为参照点,转变风险偏好,唤醒利他社会偏好,实现集体的公共理性的提高。政府也可以不执着于宣传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好处,而是宣传不参与的切身风险,通过情景设计改变搭便车者的参照点,使其认为自身正处于损失域甘愿冒风险参与治安治理寻求获利。
2.政策执行中强调沟通和说服
政策的执行并不是一劳永逸,政府要重视在政策执行中不放松对公众的沟通和说服,以利用公众的直觉推断法这种快思维方式对抗复杂成本收益计算的慢思维方式,这不失为一种捷径。比如,通过时下流行的短视频平台,及时进行简短却生动的信息推送,使公众可以更快更容易地意识到社会条件的复杂性,更相信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是大势所趋,变向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获得感。
三、结语
本文基于行为经济学简要地分析了公众个体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行为决策特点,指出了“损失厌恶”和非理性因素的存在使得参与意愿不强,也表明公众博弈过程中“社会偏好”的存在能够帮助解决参与难题,最后介绍了行为公共政策在全球的高涨趋势,提出了关于社会治安治理中如何用行为公共政策帮助建设“公众参与”机制的几点建议。
在不确定性大大提高的当今社会,仅凭弥补制度供给引导更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是不现实和不科学的,让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本身就有使社会治理从“制度导向”转为“行为导向”的暗喻,突破传统的研究视角,寻求合适的学科范式作支撑是“公众参与”研究的新方向。行为经济学以其微观维度上对个体行为的关照,顺应了精细化治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创新方向,为打通公众参与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重要的思路。社会治理学界与实践届需要更多的人将视角转向行为经济学,破解“个体失灵”,挖掘道德资源,讲好创新社会治理的中国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