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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抚平原灌区农业终端水价测算与分析

2020-06-11付桃秀邓海龙谢亨旺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20年5期
关键词:末级水费水价

付桃秀,邓海龙,谢亨旺,陈 昱

(江西省灌溉试验中心站 江西省农业高效节水与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南昌 330201)

水价作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有效节水的经济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开展灌区水价标准研究,测算灌区终端水价,科学核定灌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投入补偿费用,探索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资源成本,建立节水型生态灌区,非常迫切和必要。合理适用的水价标准测算方法,可以更好地实现水价的市场调节功能[1]。目前,根据不同的水资源价值论,出现了多种水价的制定方法[2-6],如环境价值论定价[7]、边际成本定价法[8]、供求定价法、支付意愿法、影子价格法[9]、CGE模型法以及模糊数学法等。我国目前采用的水价核算方法主要有:机会成本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计划定价法、成本核算法和完全成本定价法[10-13]。

测算灌区终端水价是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的基础条件,合理的农业终端水价,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激励促进节约用水,促使农业用水方式从粗放向集约化转变,提高农民节水积极性、维护农田水利设施持续良性运行。

1 灌区农业水价现状

赣抚平原灌区是江西省最大的灌区,范围包括赣江下游东岸和抚河下游东西两岸的冲积平原,涉及南昌、进贤、丰城、临川、南昌市郊区等县(市、区)。区内总土地面积约21.41 万hm2,耕地面积10.27 万hm2,人口约156.41 万人(不含南昌市区人口)。设计灌溉面积为7.95 万hm2,有效灌溉面积为6.89 万hm2。2018年审批的取水许可证许可的取水量为107 259 万m3,2017年全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474。近三年农业净灌溉用水量为26 017.32 万m3,工业用水706.19 万m3,生活用水2 383.13 万m3,环境用水10 195.08 万m3,发电量1 952.99 万kWh,粮食总产量约8.55 亿kg。赣抚平原灌区是以灌溉、防洪、排涝为主,兼有航运、发电、供水、养鱼等综合效益的大型自流灌区。

赣抚平原灌区供水分类包括农业供水、工业供水、生活供水、环境供水、发电供水。灌区在2000年和2006年对农业成本水价进行过测算,分别为476.85和759.00 元/hm2。灌区农业水价目前执行赣发改收费字[2008]57号文件即:流灌381.45 元/hm2,提灌190.65 元/hm2。在执行过程中青山湖区和进贤县按照灌区平均水价286.05 元/hm2来进行征收,南昌县、临川和丰城市按照流灌381.45 元/hm2和提灌190.65 元/hm2水价进行征收。

2 农业终端供水成本核算

农业终端水价是整个农业灌溉用水过程中,农民用水户在田间地头承担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最终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在农业供水各个环节中,农业供水成本费用沿干渠、支渠、斗渠和农渠逐级累加,在农渠出口处达到最大,形成农业终端水价。

采用完全成本定价法对赣抚平原灌区农业水价进行计算,农业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两部分构成。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是指国有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产权分界点以上所有骨干工程的成本、费用总和与产权分界点量测的农业供水量之比。末级渠系水价是指国有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产权分界点以下末级渠系供水费用与终端供水量之比。

2.1 灌区国有水利工程水价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及相关规范,结合供水水源工程(如水库)近年来的运行状况和实际,测算骨干工程供水成本和费用。国有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灌区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计算公式如式(1):

(1)

式中:P1为灌区骨干工程水价,元/m3或元/hm2;F为骨干工程供水成本、费用,万元;Q为灌区斗口供水量,万m3,或者灌区有效灌溉面积,hm2。

赣抚平原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明细如表1。根据式(1)计算得出赣抚平原灌区骨干水利工程水价为:

表1 赣抚平原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 万元

2.2 灌区末级渠系水价

末级渠系供水成本主要由运行成本和工程折旧费用组成,其中运行成本由管理费用、末级供配水人员劳动补贴、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3部分组成。末级渠系水价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

(2)

式中:P2为灌区末级渠系水价,元/m3或元/hm2;a为灌区末级渠系运行成本,万元;b为灌区末级渠系工程折旧费用,万元;q为灌区斗口以下用水量,万m3,或者有效灌溉面积,hm2。

本次斗渠及以下末级渠系工程水价测算以南昌县黄马乡、八一乡和向塘镇及进贤县泉岭乡为典型灌溉区进行分析。该典型灌溉区面积0.34万hm2,涉及24个行政村,231个村小组,受益人口7.60万人,辖区内有17个农民用水户协会,完成总投资1 321.00万元,其中完成中央补助资金1 125.00万元,完成省、县级配套资金196.00万元。完成投资占到位资金的100%。农民投劳折资118.82万元,灌区2017年农业灌溉用水量为:1 552.17 万m3。典型灌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如表2所示。

表2 典型灌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 万元

根据式(2)测算得出典型灌区末级渠系供水水价为:

2.3 灌区农业终端水价测算

灌区终端成本水价是骨干工程成本水价与斗渠及以下末级渠系成本水价。综合以上两部分水价的测算依据得出各供水终端水价,计算公式参照式(3):

(3)

式中:P为终端水价,元/m3;W1为国有水管单位计量点水量,m3;W2为终端计量点水量,m3;P1为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元/hm2;P2为末级渠系水价, 元/hm2。

赣抚平原灌区中W1和W2,其用水量以及按照渠系水利用系数折算成以斗口的取水量,并作为计量点水量。公式可简化为:

P=P1+P2=850.54+849.53=1 700.07 元/hm2

2.4 灌区农业终端水价变化原因分析

与2000年和2006年两次对灌区内农业水价测算比较,本次测算了灌区斗渠以下末级渠系的农业水价(表3)。本次测算农业终端水价为1 700.07 元/hm2,其中灌区国有骨干工程成本水价为850.54 元/hm2,较2006年测算的水价759.00 元/hm2,增加了91.54 元/hm2,增长幅度达到12.07%。

表3 赣抚平原灌区终端水价测算不同年份对比分析表 元/hm2

3 农业终端水价承受能力

农户水价承载力是指农户对水价的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是指用水户支付水费的经济能力,与用水户的农业产值和经济收益有关。心理承受能力考虑的是用水户支付意愿,是指用水户支付水费的主观愿望。

3.1 经济承受能力

水费承受能力常以水费占亩均产值的比例或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为依据[14]。根据水费占单位面积产值V的比例R,或水费占单位面积纯收益B的比例r合理范围,分别确定水费承受能力,然后取两者计算出的最大值作为水费承受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C=max(V×R,B×r)

(4)

式中:C为水费承受力;V为单位面积产值;R为水费占单位面积产值的比例;B为单位面积纯收益;r为水费占单位面积收益的比例;2008年水利部在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培训讲义中指出,在我国,R与r的合理范围分别为5%~8%、10%~13%。

对南昌县黄马乡、八一乡和向塘镇及进贤县泉岭乡典型灌溉区农民生产情况进行了调研,如表4。根据计算得出农业水费占单位面积产值的比例为5.60%;占单位面积生产成本的比例11.81%,均在合理范围内。作为一种主要生产资源,农业水费占成本的比例不高,占产值的比例更小,就经济承受能力上来说,农民能够承受1 700.07 元/hm2的农业水价。

表4 赣抚平原典型灌区农民生产情况Tab.4 Production of farmers in typical Irrigation districts of Ganfu Plain

3.2 心理承受能力

通过调研发现,灌区大多数农民能够接受现行水价,无法接受水费提价,并表示如果能够进行“水费减负”就更好,少部分农民表示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提价10%是对水费承受能力的极限。

4 结 论

赣抚平原灌区一直实行静态水价,在国有骨干工程成本水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用水户承受能力制定执行水价,即流灌381.45 元/hm2,提灌190.50 元/hm2,平均286.05 元/hm2。通过测算赣抚平原灌区国有骨干工程成本水价可知,现行农业水价远远无法满足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致使灌区长期处于虚盈实亏状态。根据灌区用水户水价承受能力计算结果可知,测算的每公顷平均水费占每公顷平均产值的比例为5.60%,占每公顷平均生产成本的比例为11.81%,在用水户可承受范围内。作为一种主要生产资源,农业水费占农业生产成本的比例不高,占产值的比例更小,所以测算的1 700.07 元/hm2农民是可以承受的。

但考虑到农户长期享受“优惠水价”,甚至有部分地区水费由地方政府代缴,导致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观念削弱,如果按照全成本终端水价对农业用水户征收水费,将大大超出农民心理支付意愿,势必会制造供水方与用水户之间的矛盾,打击农民用水户的生产积极性。

为保证赣抚平原灌区专管机构的正常运行以及国有骨干工程得到有效维修养护,综合考虑农民用水户承受能力,建议灌区农业终端水价实行两部制,国有骨干工程水价按照其成本水价的60%,折合510.32 元/hm2收取,对高附加值的农作物可适当提高,其余40%由政府补贴,根据农民用水户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力争3-5年,对农民用水户以国有骨干工程成本水价收取水费;末级渠系工程水费全部采取由政府补贴农业生产发展的形式承担,不要求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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