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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影响

2020-06-10

江苏商论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投资者信息

陈 硕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一、引言

全球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因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下降所引发的企业财务报表造假甚至是企业破产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导致多国政府根据各国自身情况制订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案,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为当代内部审计学者们关注与研究的焦点内容。不仅是像中国、印度这些发展中国家,美国、英国和日本这样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很成熟阶段的国家也照样会出现非常严重的财务丑闻。究其根本,这些财务丑闻产生的原因便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如果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遭受到管理层或所有者的凌越、无视,将直接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在经历过美国安然、世通等财务报表舞弊事件之后,各国的监管机构将监管的重心从单纯财务报告本身的信息质量,转向财务报告本身信息质量与建立健全财务报告信息保障体系并重。只有在企业披露的信息能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现状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才能做到准确地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由此可见,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有关审计披露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2001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有关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在此之后经历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2006 年,在财政部的引领下成立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2008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财政部连同审计署、银保监会一起制定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系列文件,这一系列文件对于当时中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提供了较为规范的依据。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要求

表1 中,从我国沪市和深市的在2010 年上市公司中选取853 个样本,其中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的企业有293 家,占比只有34.35%。然而在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后,即表2 中显示,从我国沪市和深市的上市公司中选取的2012 年1151 个样本,其中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企业达到了904 家,占比78.54%;而未披露的只有247 家,占比21.46%。与2010 年相比,在2012 年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的公司占比增加了一倍多。这应归功于2010 年《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系列文件的颁布与实施,该系列文件规定2010—2011 年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信息自愿披露阶段,到了2012 年,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全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在实施这项法案后,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不仅需要对本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信息进行被动式的强制披露,而且相应的,内部控制审计也逐渐成为每个上市公司强制性、经常性、常规性的审计对象。

表1 2010 年我国主要上市公司

表2 2012 年我国主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情况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现状

21 世纪初,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和巴林银行破产案件等由于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重大丑闻爆发,在世界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由于内部控制质量下降而导致的企业财务报表造假、舞弊并最终破产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多,让各国政府与审计学者们开始重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多国政府从这些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根据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商定颁布并实施了各自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案,这个趋势使得当代内部审计领域的学者们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上来。相应的,我国在2001年也同样地颁布了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内部控制法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08 年进行了修订,标志由自愿披露阶段转入强制披露阶段。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制定法律法规的统一标准

尽管中国的证监会颁布实施了许多针对财务信息的条例,但是企业的财务信息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信息披露问题,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还涉及了财务会计记账及账务管理、管理核算等多个方面,针对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包含在整体范围的法规之下,独立的、强调信息披露重要性的法律法规较为少见,证监会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并没有规范到所有信息该如何披露的层面。同时,公司的各项财务披露还存在适用边界的问题。公司的各项财务活动有各自的规范,然而信息披露也要顺应各个经营活动所依照的法律规范来决定披露的内容是否准确以及如何帮助外部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在财务部门中,由于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够清晰,所依赖的法律依据存在不同,从而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内部自己都搞不清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及披露的标准,那么对外部投资者的会计信息披露也难以做到真实有效。

(二)缺乏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承担责任的主体

从2012 年起,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经迎来了强制性披露阶段,但是虽然有了强制披露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企业中具体负责披露的人员并详细规定。这便导致了以权责不清为借口少披露,更有甚者不披露的情况频繁出现,内部控制审计的强制披露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那么这对于想要投机取巧上市的公司来说是个投机机会,但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外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言却十分致命。当出现这种现象时,未能明确规定职责可以使投机取巧者轻易地推脱自身的责任,进而造成了责任主体难以归咎到某个具体的人员身上,最终导致企业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可靠。

(三)缺乏内外两方面的严格监管

首先,企业自身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与执行,企业领导层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存在误解。一般来说外部投资者的各方面素质水平并没有企业管理者高,这就使得管理者认为没有披露信息的必要。此外,外部监管机构也不能有效进行监管。目前,还没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保证监管部门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外部监管体系仍属必要。

(四)缺乏具有较为实质性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保护企业的经济、社会利益,通常会采取隐瞒经营上的重大失误来欺骗外部投资者,甚至在极端的情形下,有些企业会通过粉饰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外串通舞弊来掩盖经营失败或者制造虚假交易。表面上保护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但实际上却是给企业的持续发展造成障碍。因此,由于企业没有相应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缺乏良好的自我管理意识,所以披露出的信息不真实是常见现象。假如上述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那么我国的证券市场将无法保持稳定的交易秩序,企业通过非法手段欺诈企业的投资者,一些投机者或者企业的控股股东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出现违法的二类代理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构建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体系。国家有关的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应该根据目前中国国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完善法律法规对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的形式、格式和内容方面的规定,绝对不能少披露或者不披露。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披露的信息具有更好的相关性和完整性。信息披露也要严格的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敦促监管机构承担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合法的企业进行惩戒。

(二)明确企业稳定建立与维护内部控制的义务

企业应该建立符合自身大小规模、发展方向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与审计标准框架,承担起建立维护内部控制稳定的义务。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评价框架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可以采用的方法就是对所需披露的信息按照重要性水平进行排序,从上到下进行披露与检查,可以使外部投资者清晰明了地明确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从而做出最适合于自身的投资决策。同时,有效的惩戒与奖励机制对维护内部控制体系的稳定也有很大作用。目前,虽然中国的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视内部控制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对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对于错披露、不披露等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如西方国家有力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因为违规披露而造成的经济处罚远远没有通过违规披露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多,导致有些企业选择非法途径。所以,企业自身与外部监管机构都应该加大对违规行为、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以使其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三)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的职责分配

我国的法律规范应该明确企业中负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明确其披露的职责并加强责任意识。企业中最有能力承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同时也较为节省成本的方法就是让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运营的管理人员负责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这些人员很好地掌握着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框架体系,从而可以使披露的内容较为全面,并且可以降低其他人员去了解内部控制的时间与资金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运营的管理人员也有可能会因为企业利益而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粉饰,所以对其出具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最好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保证公正性与客观性。

(四)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包含的内容

披露事项的统一规定能够更好地让外部投资者把两家或者多家企业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从而做出投资决定。内部控制审计需要在对可能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地方进行重点调查与分析,审计人员要密切关注潜在的关联方交易、企业下属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投筹资管理与资金资产管理等方面,保持职业怀疑,对于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予以特别的关注。

五、外部投资者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利用

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最重要的使用者是企业外部的投资者,内部控制信息是企业重要的信息,反映了企业的运营状况与财务情况。企业的外部投资者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得益于企业的内部控制披露信息。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信息角度保护外部投资者权益

外部投资者能够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这是直接和影响外部投资者,让其可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和获得正当的权利。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实际上就是从信息的角度保护外部投资者。在一些情况下,企业为了筹资而粉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外部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并不真实,这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体现在,首先,有效的信息可以减少外部投资者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成本,让外部投资者做出最优的选择。其次,因为外部投资者几乎不会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所以在做出决策时便很难掌握全面的信息,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可以降低外部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的风险。

(二)企业自身体制健全有利于外部投资者

从企业角度看,如果在企业内部存在着一个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那么企业的经营效率便能得到有效地提高,还能防范企业人员作弊,从而创造更高的企业价值,最终间接地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权益。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有利于敦促企业内部的管理层与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改善提高公司管理层的治理能力,减少员工之间的矛盾,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经营效率,达到保护外部投资者权益的目的。另外,定期的强制性披露可以降低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企业信息差距,防止出现二类代理问题,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示,在当代,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强制性披露时代的到来,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披露的质量却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迪博公司在2015 年发布的白皮书便强调了这个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企业自身角度都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只有国家、企业还有员工各个方面统一合作,制定并遵循相应的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法案,才能构建出有利于企业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代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现状,指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如何对外部投资者的权益产生影响,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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