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利率市场化改革
2020-06-08崔雨川
崔雨川
摘 要: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到最为关键的并轨阶段。本文中,笔者首先回顾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发展历史以及现状,并且展望了利率并轨实施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深入浅出地交代了改革的背景与背后的原因以及改革机理等问题,便于广大读者快速、准确、清晰地理解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这盘大棋。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 利率并轨 SHIBOR
1 改革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工业基础薄弱。重工业是工业中的基础,一个国家重工业的发展情况和技术水平,是国力体现的重要标志。为了快速募集到大量资金发展重工业,国家采取了利率管制政策,以行政手段制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以低于市场的存款利率从居民手中聚集资金,再以低于市场的贷款利率定向投放到重工业部门,快速实现工业化。
但是利率管制环节中存在不少弊端。从存款利率管制方面来讲,过低的银行存款利率造成了存款搬家的现象。随着国民理财意识的觉醒,过低的银行存款利率已不再满足民众的要求,很多国民开始转而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来获得更高地收益,这就造成银行资金负债端日益吃紧;从贷款利率管制的方面来说,过低的贷款利率也存在诸多隐患:首先,这么做忽略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助长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由于贷款利率过低,故其难以覆盖放贷给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从而使得许多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所以为了寻求自身发展,他们将目光投到了民间借贷市场,而民间借贷市场属于非正规金融体系,执行风险较大且不受政府监管,是国民经济的不定时炸弹。
在我国完成重工业基础的建立之后,国家银行定向支持工业部门的历史使命完成。而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呼声日渐升高,再加上利率管制逐渐展露出的诸多弊端,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至此,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开始。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指货币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货币当局则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影响和决定市场利率水平,以达到货币政策目标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利率市场化不是完全取消政府的直接干预,而是改变直接干预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干预来取代政府的行政干预。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货币当局需要根据政策目标对利率进行干预。在下面的部分中,笔者将从利率市场化定义的两部分:逐步交权与利率并轨(提高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出发,详细介绍利率市场化的机制。
2 发展历史及现状
2.1 逐步交权阶段
在我国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都是由货币当局以行政手段来决定的。本篇将讲解货币当局是如何把利率的决定权逐步交给市场的。
2.1.1 培育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为金融市场替代中央银行提供基准利率做准备
我国融资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而其中间接融资又是以存款性金融机构为主导,因此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定价能力十分关键。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实行利率管制政策,金融机构自身定价能力十分欠缺,直接放开存贷款利率,很可能会引起金融市场混乱。为了利率市场化平稳进行,货币当局首先进行了资金批发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作为一个锚,引导各金融机构进行存贷款定价。
通过比较多种金融市场,货币当局选择了同业拆借利率和债券回购利率(戴国强,2006)并于1996年6月和1997年6月相继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逐渐建立了以SHIBOR为代表的短期基准利率和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代表的中长期基准利率体系。
2.1.2 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自主定價空间
存贷款基准利率由央行确定,用来指导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定价。我国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方法主要以基准利率为参照,逐步扩大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定价浮动区间,培养其定价能力。为了合理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水平,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采取“先贷款,后存款”的步骤,这样能给银行业争取更多时间培养定价能力,充分进行内部改革以迎接市场化带来的激烈竞争。下文分别就存贷款利率逐步放宽两个部分内容展开论述。
(1)贷款利率改革
在长期实行利率管制的情况下,贸然放开贷款利率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所以改革一开始,来自实体业的阻力便一直很大,1996年贷款利率上浮空间由原来的20%下降到10%。后来经过各方磋商,国家于1998年开始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为20%,使银行对其贷款利率能覆盖相应风险,从而增加了银行对小企业的放款意向。接着浮动上限于1999年持续扩大到30%;2003年1月,在各试点地区的金融机构逐步扩大贷款利率上浮上限;2004年10月,国家相关部门基本放开了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这也标志着贷款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2)存款利率改革
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使得银行净利差逐步缩小,也使银行间价格竞争加剧,甚至造成存款搬家的现象,这样会对银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因此利率市场化进程更应做到缓慢、审慎,需要把握合适的利率放开节奏(彭星,2014)。1999年,存款利率改革从风险相对可控的保险公司的大额定期存款,发展为存款利率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商定。2005年,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2012—2015年,有关部门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最后于2015年10月24日完全放开。
至此,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形式上基本完成。但由于以中小型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无法在短期内具备定价能力,故银行业开始采取行业自律机制,约定存款利率上浮上限。
2.2 利率并轨阶段
理想状态下的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模型是:央行—货币市场(资金批发市场)—商业银行—企业/个人—投资/消费。
(1)央行—货币市场:这一步骤主要包含央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逆回购,中期借贷便利(MLF),常备借贷便利(SLF)等方式,向市场投放基础货币,并确定投放利率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同时,央行通过构筑利率走廊,以MLF利率为上限,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下限,通过变动上下限利率来引导和调节市场利率,使其在一定利率范围内波动。
(2)货币市场—商业银行:货币市场利率会影响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首先,对一家银行来说,既可从货币市场以市场利率取得同业负债,又可以从单位和个人那里取得储蓄负债。因此银行的存款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同方向变动。其次,银行的贷款利率定价很大部分取决于其负债端成本。通过这种方式,市场利率传到了信贷市场。
(3)商业银行—企业/个人—投资/消费:贷款利率直接影响企业投资,进而影响消费,从而达到货币政策目的。
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现状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存在利率双轨现象。一轨为金融机构参考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和国债收益率)定价。这个轨道要求金融机构有完善的定价机制,然而对于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来说,其定价能力不够,再加上历史惯性使然,还需依赖存贷款基准利率(非市场利率),此为另一轨,但这个轨道绕过金融市场,直接对存贷款利率定价进行指导干预。利率并轨指的是存贷款基准利率向货币市场基準利率靠拢,形成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和顺畅的货币传导机制。
根据央行2019年第三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这要求各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应当主要参考LPR定价,而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作为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过渡基准利率,LPR既考虑了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参考了政策利率MLF),又考虑了市场利率(18家银行报价)。这项政策的出现很大意义上将使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淡出历史舞台。
3 后续工作展望
放开存款利率管制的过程中,最终的步骤——利率并轨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深水区,也是最具挑战性的一步,需要根据各项条件的谨慎程度,有序推进。因心(2019)有以下几点建议。
(1)利率完全放开后,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利差和盈利减少,信贷增速放缓,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业务转型等方方面面的冲击,故商业银行需要有相应地应对措施,比如,加强风险定价能力,健全的内部定价机制,风险管理能力等。同时,也要通过创新机制揽储,稳定甚至扩大负债来源。
(2)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不断完善SHIBOR报价机制。由于SHIBOR运行过程中存在三个月以上报价质量相对其他期限报价质量不高的问题,这可能导致交易价与报价存在差距。一方面,可适当增加报价行的数量,提高其作为货币市场内中端利率指标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改善报价机制,剔除一些超市场安排的因素,比如其他利益安排和调整。
(3)加强金融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各金融单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实施结果纳入宏观审慎评估(PMA)和自律管理机制中,保证改革政策的落实效率和审慎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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