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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明确教育惩戒边界

2020-06-05

教育·综合视线 2020年6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教职工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条例》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同时强调,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虐待、伤害、猥亵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應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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