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法律帮助
2020-06-04张春红
关键词 值班律师 法律帮助 认罪认罚
作者简介:张春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48
一、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现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以案件分流为载体,促进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司法工作者的办案效率。同时,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确保认罪认罚案件顺利实施的配套措施应运而生。随着《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正,值班律师作为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之外的法律规定的第三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体,其作用的重要性显而易见。然而,由于刑诉法没有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值班律师在实践中能否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其提供的法律帮助还存在哪些羁绊或是掣肘及如何实现有效法律帮助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发展历程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舶来品,最早出现于英国,后又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采纳并全面适用,加快了这些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进程。该制度在我国被引入、采纳、应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历了一种程序试点、多种程序试点、立法确立、发展完善等多个阶段。
1.速裁程序试点
2014年6月27日,速裁程序试点决定通过,同年8月22日,关于该程序在十八个城市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速裁试点办法”)发布实施。速裁试点办法第四条提出了“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的,应当为其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2016年9月3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决定通过,同年11月1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试点办法”)发布实施。该办法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提供帮助的情形等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该办法除了速裁程序外,增加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扩大了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
3.正式确立
2018年10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正式实施。刑诉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及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场所。刑诉法此次修正增加了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这一法律帮助内容。刑诉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认罪认罚程序的确立,使得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被适用。
4.发展完善
2019年10月24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指导意见在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试点、刑诉法已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请求权的,相关办案节点的承办人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意义
一是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实体、程序均公正的实现。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虽然只是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但其对推进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选择这一程序起到了很大作用,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签署具结书时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为案件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
二是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其认罪又认罚是司法相关节点办案人员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强化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保证刑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三是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司法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在明知相应法律后果后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简化了刑事案件的相关流程,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在前,法律帮助在后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对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及相关情况作了规定,要求值班律师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未确定认罪认罚时就要提供相关咨询等帮助,向其说明同意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部分地区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大、办案任务重,有的办案人员为节约时间,加快办案进程,还存在以下不规范的做法,即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同意认罪认罚时,司法办案人员才通知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同时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即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前,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后的情况发生。有学者在其文章中曾指出:“认罪认罚在前,法律帮助在后……使得值班律师帮助的目的不能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是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做出的选择的强化。”笔者认为,一些办案人员这种“走捷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时间,偶尔也能实现目的,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时并非出于自愿的风险性。同时,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官对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时,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认罪认罚程序有瑕疵而选择当场推翻其在具结书上签署的内容,从而导致法庭变更庭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使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实质性无法得到实现。
(二)值班律师变成了律师“值班”
值班律师变成了律师“值班”,即值班律师和律师“值班”的混同化,这在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部分地区案件少,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能提供的法律帮助对象极少,甚至无案可办,反而变成了有规律的固定时间内的律师值班,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一些外来人口较多、城市化较为集中的发达地区案件过多,值班律师由于时间短、情况急、任务重,从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值班”。值班律师变成律师值班,其不仅不能实现顶层设计的愿望,而且背离了认罪认罚制度保障人权的初衷,不利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质量不高
我国《速裁试点办法》、《认罪认罚试点办法》、2018年刑诉法、2019年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在其文章里指出:“……在某种程度上,值班律师的选任是值班律师办案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实际情况是,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宽松,设置的准入门槛低,无法保证值班律师的办案质量与效率,……”。笔者认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更像是医院简易门诊的全科医生,需要值班律师本身经验丰富,且法律知识储备富足,这样才能真正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笔者看来,造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值班律师对诉讼行为的监督较少甚至没有。值班律师在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更多时候充当的角色是配合者,对该程序的实施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二是由于不同地区案件数量不一,法律援助机构在不同地区派驻值班律师时存在一刀切的现象,这就导致不同地区律师配置方面还存在过剩或不足问题。三是现有法律、政策均没有对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任职资格做出相关规定。值班律师参差不齐,是否能胜任这份工作并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还存在疑问。四是现行办案补贴低、对律师激励措施不够、对律师的吸引力不足,使得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时积极性不高。
三、实现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途径探索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明确其特殊法律援助定位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安排、优化资源配置、明确任职标准和提升费用激励等多种途径,实现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
(一)完善法律制度,赋予值班律师监督职能
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司法解释中,赋予律师对认罪认罚程序的监督职能。使值班律师既应保证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又要对从宽的幅度发表实质性意见。值班律师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都能参与进来,发挥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监督职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程序系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只在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值班律师数量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派驻值班律师时要杜绝一刀切,要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办理案件的数量合理配置不同数量的值班律师。在偏远不发达且案件较少的地区,可以设立律师值班制度,由律师轮流值班,既避免了律师资源的浪费,也便于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做到人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值班律师的价值。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量大的发达地区派驻值班律师时,要综合评估该地区的需求,尽可能多配置律师,使认罪认罚制度、律师帮助均落在实处。
(三)明确任职标准,提升值班律师综合素质
值班律师能否提供有效法律帮助除受外在环境影响外,还受其自身能力、水平的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在派驻值班律师时,要充分考虑值班律师学历学位情况、执业年限、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等情况,确立一定的标准,从源头把好关。同时,建立相关考核机制,通过加强对值班律师的考核,倒逼律师不断提升自身执业能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好更优质的帮助,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四)加强激励约束,多渠道提升值班律师积极性
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通过招集社会律师、律师志愿者、返聘已退休律师等多种途径,保障值班律师人源充足,并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机构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解决值班律师的经费不足、办案补贴较低等问题,从而提高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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