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6-04向华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02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明确法律责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应用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民商法的执行和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对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介绍
(一)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秦代商鞅变法时就已经有所体现,可以说,秦商鞅变法所创立的连坐制度是当今社会连带责任的鼻祖。当今社会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具体是指当事人处于两者或者两者以上时,权利人的某些权益受到了损失,多个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当合伙人中的某一位被控告时,其他合伙人也要受到相同的连带责任。为了会更好的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举个例子,比如,张某想去银行借贷5万元,需要有一个担保人,于是找到了李某,李某爽快答应后,张某顺利在银行借贷到5万元,答应在1年内的期限内还清,但是1年后,张某并没有还清,此时李某具备了连带责任,需要共同去偿还这笔钱,一人一半。另外,从当前民商法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相关条目可以看出,当前的连带责任主要表现为由于相同事件而致使出现对多个相同的给付内容,从而引出的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不但需要对自己应有的责任进行承担,还需要对其中所涉及的隐形条款进行负责。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总的来说,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当连带责任主体≥2人时,其中的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存在全部的对外责任义务;(2)当需要偿还的债务超出债务人的承担范围时,债务人不能对相应的债务请求进行拒绝或者抗议;(3)连带责任人与一般的保证人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当相关的合同文件中对连带责任作出解释时,则此时的连带责任人不再是一般的保证人,需要承担偿还债务义务。并且当债权人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整个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二、民商法連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划分模糊不清
连带责任人承受责任与义务划分不明确是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虽然责任主体中的每一个责任人都需要承担其连带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每一宗案件的性质均有所不同,本身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每一个人的过错和责任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在后续的法律宣判中,每一个人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必然会有所不同。但是从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相关条目可以发现,并没有对这些具体的内容加以规定和解释,对司法判决结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举一个例子,李某、杨某、孙某三人相约投资开公司,但是三人资本有限,于是便与亲戚好友商议后,愿意以股份的形式出售公司权益,以此获得资本。获得资本后三人共同成立一家文化运营公司,但是1年后,因为经营不善,公司面临倒闭,此时众多的亲戚好友找上门来,想要拿回当初的注册资本。此次公司倒闭原因主要是李某、杨某非法操作,但是孙某并不知情。根据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此时李某、杨某、孙某均需要对公司债务问题负法律责任。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因为李某、杨某非法操作,并未告知孙某,孙某不知情,李某、杨某肯定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庭审时,因为连带责任并没有对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就会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差异。
(二)选择权适用性不够科学
作为债权人,对于是否进行责任主体追责是有选择权的,这是债权人的特殊义务,也是民商法对债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法律保障。从中可以看出,债权人是否进行责任主体诉讼或者对其中的部分责任人进行诉讼,均是有选择性的。但是,从当前的案件处理情况来看,相关的部门只有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才会对责任主体中的责任人做出判断,产生了一种本末倒置的情况,让案件处理变得杂乱,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属于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度不够
从当前民商法处理案件过程可以看出,不管是对民商法中的内容、规则或者其他作出改变,均会对连带责任的实际应用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度不够,导致其在实际的连带责任案件中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如果单纯应用民商法的规定进行案件审判,就会出现连带责任肤浅利用的情况,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或者债权关系。而当民商法和实体法联合应用时,一旦出现对立与矛盾,就需要优先采用实体法中所规定的解决方案,而后根据连带责任中的相关内容和规范制定科学的责任确立或债权解决方案。另外,还需要对共同侵权所导致的连带责任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当前的民商法和实体法之中许多的法律法规均有不同的表述,有些无法对应,这让连带责任确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后期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四)将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当之处
我国司法实践环节,践行“能够合并的诉讼最好不要分开来行使”这一原则,这样一来,会增加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认定难度。其次,相关的部分还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在含有多人侵权的民商法连带责任案件中,践行尽量减少诉讼的原则。而当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会下意识的选择其中重要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分别对不同的责任人进行诉讼,这对整个案件的审判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我国的实体法中规定,原告的权利和诉讼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比如,原告不能对全部的侵权人进行起诉,只能对其中的一部分进行起诉,这就是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的最大矛盾。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中,将原告的选择权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样的设置对于原告和部分侵权人均是不公平的。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义务
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中责任人义务模糊不清的问题对责任人责任大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的连带责任案件审判时,经常会出现某个责任主体的过错并不是很大,但是却承担了较大的责任,而另外的责任主体却没有承担足够的责任,最终导致司法判决有失公允,没有体现公平原则。必须认识到连带责任义务不明确,不但会对民商法的使用效率造成影响,也会对法制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保障连带责任案件审判结果可以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必须对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执行标准,保证每一个责任人都可以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体现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应用价值。
(二)健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
民事活动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种类较多,涉及的连带责任关系也较为复杂,所以在实际的连带责任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必要时还要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进而保证判决结果的科学性。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虽然当前民商法对连带责任作了具体的解释和阐述,也尽可能的将可以预见的法律结果以条目方式作了记载,但是连带责任案件的出現具有特殊性,现有的法律也不能完全涵盖,这就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执行不到位、判断不清等情况。鉴于此,相关的司法部门还要进一步对连带责任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现行法律中的漏洞,并加以完善,有目标性的对连带责任进行区分和规定,最大限度的保证连带责任案件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诉讼程序
在前文中讲到,诉讼程序存在本末倒置的情况,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协调性不足而导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协调不属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内容。所以针对这种问题,要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诉讼程序加以完善,以此满足各种连带责任案件诉讼的需求。另外,不同的连带责任案件所涉及的诉讼主体请求也各有不同,在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设定,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多种诉讼请求进行综合考量,提升诉讼效率和质量,发挥最大的法律效力。
(四)民商法审判时要充分考虑实体法
虽然在处理连带责任案件时,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民商法与实体法在某种情况下是存在相悖关系的,这给实际的连带责任案件判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针对出现的这种情况,相关的司法部门要立足于案件本身,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明智的判决。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在案件判决时,不但要以民商法作为依据,而且要适当参考实体法中的相关内容,避免在认定情况下两个法律文件中出现相悖的意见;(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案件审判时,综合考量案件中所包含的法律文件,作出最科学的判决。
(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案件的连带责任确定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连带责任案件判决的关键,针对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义务不明确的情况,要注重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收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确定责任,做好一视同仁,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在进行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时,某企业面临着赔偿纠纷,这时需要每一位股东共同承担这一责任,但是在责任归属大小方面却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对于这种情况,就不能单纯常采用平分的方式进行决定,而是要对每一位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根据出资大小决定连带责任,出资较多的股东,其承担的连带责任也就越大。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进行案件整理和判断时,要始终以案件本身为依据,而不能一味遵照相关法律文件中的内容进行划分,要针对性进行案件判决,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审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以责任划分模糊不清、诉讼时效规定存在局限性、选择权适用性不够科学及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度不够这四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对连带责任确立和我国的法制建设均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将民商发连带责任相关内容的完善工作重视起来,重点从明确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义务、完善诉讼程序、民商法审判时要充分考虑实体法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推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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