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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仓交易的法律性质、效力与司法救济

2020-06-04葛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融资担保合同效力

关键词 保兑仓 融资担保 合同效力

作者简介:葛新,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41

一、保兑仓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一)保兑仓的概念

保兑仓交易是一项综合的商业交易,其中银行向买方提供销售合同的货款,银行控制商品,而卖方向银行担保买方。2019年9月1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保兑仓定义如下: “保兑仓交易模式是使用银行信贷作为载体,货物以信托方式持有,并由承兑汇票和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通常情况下,银行与买卖双方及担保方会签订一系列合同,常见的有买卖服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仓储运输合同等。

(二)保兑仓模式的优势

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知名品牌产品生产厂家及其销售公司与其下游主要经销商的批量供货所形成的商品交易。从银行的角度看,该模式需要银行、卖方、买方、仓储监管方、其他担保方共同参与,以真实货物交易为基础,在卖方供应商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买方为借款人,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承兑汇票,银行控制购买人员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进一步开发顾客,同时具有物权担保,降低了银行承担的风险。买方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融资便利,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卖方生产商可以锁定销售渠道、扩大了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了销售业绩。

(三)保兑仓交易的法律性质

从《会议纪要》对保兑仓交易的定义可知,融资担保是保兑仓交易的核心本质。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买方、卖方、银行)是融资担保的基本操作流程,其中,买方向银行支付一部分保证金,银行以卖方为收款人向买方发行银行承兑汇票,購买方将此交付给卖方,银行根据买方支付的定金的一定百分比,将货物交付给卖方,卖方按照提货清单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买方出售货物后,买方支付定金作为保证金。如果出现买方违反合同的情况,卖方对承兑汇票和保证金中间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保兑仓交易因其涉及的业务流程的复杂性而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卖方、买方通常会签订合作协议及合同,因此有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和购买方将签署贷款合同,从而导致借贷之间存在法律关系;银行与卖方或仓储物流方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卖方和银行的回购协议,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

二、保兑仓交易的合同效力

保兑仓业务应以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作为基础的,那么如果货物买卖关系不是真实,对保兑仓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响呢?《会议纪要》指出,保兑仓交易的条件是销售方及购买方要有真正的买卖关系。假如销售方和购买方没有真正的交易关系,这种买卖操作则被称为贷款合同的行为。此时保兑仓的商品交易关系无效,因为它造成了错误的意图表达。 隐藏的贷款合同是当事方的真正意图表述。假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况的话,则认定合同有效。

据此规定当买卖双方并无真实的货物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在合同取消或无效的情况下,需要归还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 如果无法退还,则应给予折扣补偿。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两方如果同时存在过错的,则各负对应的责任。同时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归还。”虽然买卖合同归于无效,但最高法从保障买卖安全、促进商业交易的角度,不会轻易判定其他合同无效。即使交易模式中一个链接的合同无效,它也不会全面否认其他链接中交易的法律效力。所以规定了即使买卖合同无效,被隐藏的贷款合同是当事方的真正想法表达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况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样合同约定的银行借款利息也可以获得保护了。同时,它还指出,保税仓交易为贷款合同关系并不影响银行与卖方之间担保关系的有效性,卖方依旧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即担保合同仍然有效。这些规定都是对银行资金安全的保护。

三、保兑仓交易的司法救济

(一)保兑仓交易的风险

保兑仓融资模式是银行、仓储物流公司及买卖方之间的合作模式,缓解了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该模式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卖方、买方、银行、仓储物流、第三方担保,交易流程长涉及到商品预订生产销售、票据开立背书承兑,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买卖、借贷、担保、运输、物流等,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

就卖方生产商而言,法律风险主要在于买方经销商的失信和销售不力,还可能有小部分来自买方与银行之间的串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买方不能及时向银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直接的差额时,则作为担保方的卖方就必须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

就买方经销商而言,要接受市场供需关系的挑战,如果因为市场萧条销售不力则很有可能面临高额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责任。因为保兑仓交易往往是大额订单业务很可能导致买方经销商一蹶不振甚至面临破产倒闭。

就资金提供方银行而言,也存在卖方生产商与买方经销商合谋骗贷的可能。虽然买方经销商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一般不低于30%很多银行甚至会收取50%以上的保证金,但其余债权需要向卖方或是其他担保方追索。一般保兑仓交易担保方都是签订保证合同而非抵押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保”,能否顺利实现债权还要取决于担保方的财产状况。虽然一般情况下保兑仓合同都会约定银行有提货权,但关于提货权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如果银行提货权为债权,银行的保障力量就大大减弱仅限于普通的债权请求权;即便定性为物权,银行有无限追溯权和排他权,还存在货物年久灭失贬值的风险,而且银行还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去变卖。

(二)司法救济

正因为保兑仓交易法律关系复杂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那么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债权人该如何救济呢?《會议纪要》认为:“债权人在保税仓交易中针对具有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当事人分别起诉同一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联合审判。一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其职权,将未参加诉讼的一方作为第三人,查明有关事实并正确确定赔偿责任。”这样就理顺了审理程序,为认定保兑仓交易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程序保障,根据法律,避免重复受偿。

这是程序方面的规定,实体方面在2015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召开民商事审判会议上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就发布讲话指出:“融资担保是保税仓交易模式的核心。为了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当事方将安排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安排,例如退款承诺、抵押质押、回购担保等。在审判过程中,《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担保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责任。”

保兑仓交易中银行可以针对不同违约形式进行司法救济,例如买方未按约定追加保证金时,银行可采取终止合同不指示卖方继续发货、已经指示发货的行使质押权,并要求销售方回购货物,可以通过履行担保义务等方式收回贷款;销售方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银行可出售货物并起诉当事人;仓储物流等保管不当致货物毁损,银行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或经过保险公司赔偿用于填补;如果存在卖方违约发货的情况,可以向卖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卖方提供货物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可以要求卖方更换货物或要求卖方进行差额退款;买卖双方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银行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张借款本金利息及要求买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在保兑仓业务中的救济手段已经相对完备,可以较好地保护银行的权益,以下我想着重讲一下卖方作为担保方的权利保护。通常在保兑仓交易中银行都会要求卖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也往往会起诉卖方对买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卖方代为清偿债务后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兑仓追偿权是指,当买方无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前退还余额,产品的卖方应通过约定的回购方法对金融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并行使对产品购买者的追偿权。这一权利设置的目的在于维系保兑仓业务金融模式的利益平衡。 如果买方的交易商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前无法按照已确认的保税仓协议偿还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的余额,则卖方的制造商通过约定的回购商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而后有权向买方经销商行使追偿权。

那么作为担保方的卖方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呢?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看,不论是混合担保、共同保证还是共同物保,均允许担保人之间互相求偿。“从物权法到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看,不论是共同保证人之间、共同抵押人之间还是混合担保的各担保人之间,立法机关似乎都不认可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求偿。……故本纪要采取了担保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的做法。” 由此可见最高法《会议纪要》否定了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

以上是对保兑仓交易的法律性质、合同效力、业务参与方司法救济的几点论述,希望能够帮助保兑仓业务参与主体明悉法律风险,正确进行司法救济,推动保兑仓业务良性发展。

注释:

罗官政.保兑仓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18(5),第1页.

官学林.银行保兑仓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纵横,2009(8),第2页.

强兆彤.追偿权:非标准保兑仓模式下追偿权的实现——对保兑仓追偿权实现方式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5(3),第1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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