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角下“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研究
2020-06-04李雪
摘 要:在国家纵深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僵尸企业”的存在造成了资源浪费、加剧产能过剩、影响市场出清效率。如若拖延处置“僵尸企业”问题,可能阻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經济结构调整。然而“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工作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关键。因此,在供给侧背景下,本文将分析“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四种主要方式及其适用情况,并探讨了“僵尸企业”债务处置中面临的难题和障碍,最后提出一些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其他同类企业提出实质性建议。
关键词:“僵尸企业”;侧结构性改革;债务处置方式
一、引言
供给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发展方式,大力破除无效产能。所以,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对供给侧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2018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僵尸企业”是市场扭曲的产物,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优胜劣汰市场机制形成、影响供给侧质量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因而必须让“僵尸企业”出局,避免“僵尸企业”继续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干扰市场秩序,抑制社会创新活力。
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置不当则会影响社会稳定。鉴于我国对“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研究较少,本文将深入探讨“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债务处置方式,并分析其债务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最后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为“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提供有效方法指引,以期为出清“僵尸企业”提供借鉴。
二、“僵尸企业”相关概述
1.“僵尸企业”的内涵。“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如财政补贴和银行信贷才得以继续生存的企业。这类企业占用大量市场要素,却不产生经济效益,大多已陷入财务困境。
“僵尸企业”的特征如下:一是造血性差。主要表现为获利能力低、经营绩效差、资产利用率低。“僵尸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运营能力不足、不具备自我发展和重生能力,导致企业市场竞争失败,从而陷入财务危机,实际上已濒临资不抵债。二是吸血性强。“僵尸企业”只有长期吸血才能生存,没有银行信贷和政府补助“输血”就无法继续存活。在公平市场竞争中,“僵尸企业”因缺乏竞争力是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但却由于救助者的救济,仍然没有被市场所淘汰。三是持续性长。“僵尸企业”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是长期处于造血功能不足状态,且吸血的持续时间逐年增加。
2.“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际利润法是界定“僵尸企业”的一种有效方法。实际利润法是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或实际净利润)作为衡量标准。如果企业连续三年每股收益均为负数,那么则可以认定其为“僵尸企业”。实际利润法最大的优势在于时间跨度长,有效地排除因短期因素影响或干扰。其判别标准可以延展到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降低一次性“僵尸企业”的误认,而且用实际利润法更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判别操作更加简单。
3.“僵尸企业”的成因。Peek和Rosengren(2005)认为银行持续信贷是“僵尸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银行为了减少不良贷款激增,保障借款利息收入,降低自身金融风险,所以银行会持续给“僵尸企业”信贷,维持其生命,银行这种行为滋生了大量“僵尸企业”。Hoshi(2006)发现“僵尸企业”具有感染性,僵尸化严重的企业会将正常运营的非“僵尸企业”感染为“僵尸企业”。熊兵(2016)提出我国“僵尸企业”的形成主要如下:一是上一轮国企改革不彻底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中没有与时俱进地紧跟国家政策;三是随着经济形势发展过快,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经营体制存在弊端被淘汰。聂辉华等人(2016)发现“僵尸企业”出现的成因归结如下:政企合谋、企业恶性竞争、金融危机刺激、外部需求冲击、银行信贷歧视。杨宇焰(2016)指出“僵尸企业”产生的根源是因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混乱、转型升级困难以及战略决策失误导致其陷入财务危机。
三、“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方式及其适用情况
1.兼并重组方式。兼并重组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通过企业兼并或股权转让将其主要优质资产转移到新的公司,从而实现企业重组。这样企业的核心业务可以继续保留,同时新主体帮助解决其债务问题。兼并重组帮助公司走出债务的深渊,使其重整旗鼓,轻装上阵,重新走上盈利道路。重组方不仅使“僵尸企业”剔除不良资产、改变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而且充分利用“僵尸企业”自身资源,盘活资产避免资源浪费。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核心业务能够健康发展,自身具有发展潜力、企业战略定位、技术创新能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
2.债务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的一种债务重新协商的方式。只要改变合同债务偿还条件,如减免利息、延期偿债时间、调整偿付方式,均可视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如下:现金清偿部分债务、修改债务条件、市场化债转股、以资抵债等。债务重组相较于破产重整更为温和,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以缩短处置周期。但是债务重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债务人的偿付能力难以保证,由此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较大损失。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以及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双方自主协商沟通,无需司法干预。
3.破产重整方式。破产重整是恢复陷入财务困境企业的过程,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受理主持其业务重组、债务调整的活动。通常,重整标志着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其债务,以尝试获得更好的条款,目的是帮助债务人纠正其经营管理并调整其债务关系,以摆脱财务困境并恢复其经营能力。债务人未执行或拒绝执行重组计划的,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破产管理人或利害关系方终止重组计划的执行,并宣布债务人破产,此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破产重整被认为是一个艰巨的步骤,通过特殊安排和重组来延长企业寿命的一种尝试,并且该过程既复杂又昂贵。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企业运营效率低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应采用破产重整手段进行处置。
4.破产清算方式。破产清算也称为直接破產或破产解除,是指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且资不抵债时,根据法律规定评估债务人资产的剩余价值并将其剩余价值分配给其债权人和股东,从而终止破产的一种程序。同时,债务人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从市场主体中退出。破产管理人必须在破产财产分配后,及时向法院提交资产分配报告,并要求法院终止诉讼。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重组希望、扭亏无望、且不具备生存活力的企业,则必须大刀阔斧地执行破产清算,使其快速退出市场。
四、“僵尸企业”债务处置面临的难题
1.法律法规政策模糊。“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法律、法规含糊不清。政府对于处置“僵尸企业”注重提出一些政策性的建议,针对“僵尸企业”不同类型的债务,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匮乏且不明晰,这样不利于指导其实践中的退出工作。相关立法部门尤其缺乏对破产法律法规的完善,由于我国引入破产机制较晚,其发展不够成熟很难保证“僵尸企业”退出渠道的畅通。如何使“僵尸企业”出清做到有法可依,有道可退亟需解决。
2.金融机构权限受限。金融机构信贷是“僵尸企业”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国家关于“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的支持,增加其在处理债务核销减免时的困难。一是贷款授权方式受限。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设置股东大会,那么金融机构无法授权减免债务,将由不熟悉贷款企业真实情况的出资代表享有该贷款减免权。如此一来,决策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二是贷款减免程序复杂。贷款减免需要融机构的预算部、财务部、法律部、风控部、资产管理部等逐一给出贷款减免方式的评估意见,确认该方式可以实现债权回收价值最大化,但是回收不良债权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量化评估。
3.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缺乏庭外重组机制。我国现阶段欠缺庭外重组机制运行所需的条件,如欠缺一个强有力的债权人委员会、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契约精神以及保障其履约能力。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破产清算却易造成职工失业、人心不稳、社会动荡、经济减缓等不良影响。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在于如何将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破产制度出清“僵尸企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但更要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五、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政策建议
1.坚持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僵尸企业”成因错综复杂,不可一概而论,政府要求处置“僵尸企业”时坚持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根据具体问题分析。对于现金流紧张、筹融资困难但其核心业务仍健康运行的企业,鼓励采取兼并重组和灵活运用债务重组;当“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对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僵尸企业”,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重启生命活力;对被市场淘汰或无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要坚决实施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
2.完善金融政策,提升金融机构自主权。加快出台关于“僵尸企业”金融政策工作指引,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规范性指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让没有市场前景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僵尸企业”得不到任何“输血”机会,从而彻底清退。金融机构也能通过减免利息、延期偿债时间、贷款减免等手段为具有拯救希望的“僵尸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使其浴火重生恢复为正常企业。同时,金融机构也避免产生大量不良债权,保障银行资金链安全,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
3.加快完善破产制度,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破产制度是处置“僵尸企业”的一种有效法律途径,但是我国破产制度起步较晚,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破产制度。一方面建立“僵尸企业”案件专门处置机制,强化专业化、规范化处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另一方面,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化。破产制度一般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为了更好地均衡各方利益诉求,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破产案件应该透明化处置,这样也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相互合作、提高效率。处置“僵尸企业”将破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有机结合。“僵尸企业”如果进行破产清算,将会造成大量职工失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那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职工安置机构,解决好职工安置,保障职工权益,维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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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雪(1993.01- ),女,汉族,籍贯:河南遂平,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