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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2020-06-03樊万峰

江淮法治 2020年2期
关键词:叶某吴某公务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历经铺派出所于2020年1月26日下午,安排人员前往辖区湖北返宁居民叶某家开展宣传劝解工作。但叶某在劝解过程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持刀将他们赶出家门。随后,他还驾车冲进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并将派出所内两块宣传板、三块玻璃砍烂,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避免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风险,2020年1月25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民警在富加镇奋斗村白塔寺进行安保执勤任务时,犯罪嫌疑人吴某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警戒线内,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对吴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带离过程中,吴某及家属黄某某、李某某、黄某辱骂并殴打民警,造成民警身体多处受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等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评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现在处于疫情特殊时期,配合公务人员调查、隔离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既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公民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履行公民义务。对拒不配合相关部门执行公务、甚至阻扰、造成严重影响的,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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