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六类公共场所需建母婴室
2020-06-03罗仕
江淮法治 2020年2期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广州六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未按规定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6个月到24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条例明确,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鼓励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