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争讼离婚,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2023-09-20
徐某与吴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吴某乙、吴某丙系吴某甲与前妻所生子女。2021年10月20日,徐某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法院,请求与吴某甲离婚。徐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诉称:其与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吴某甲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徐某要照顾读初二的儿子,所以一直与吴某甲处于分居状态。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徐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诉离婚,但吴某甲认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对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判决不准徐某与吴某甲离婚。
2021年12月20日11时许,案外人朱某与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甲受伤,后于2022年4月13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历城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2)鲁0112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应获赔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作出认定,其中,确认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应获死亡赔偿金847188元。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徐某认为,其与吴某甲系夫妻关系,其本人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得到适当照顾,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该赔偿金暂存于法院账户中,需以本案判决结果作为分割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曾起诉与吴某甲离婚,并在该离婚案件中陈述与吴某甲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结合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均由吴某乙、吴某丙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徐某虽在吴某甲死亡时与其存在夫妻关系,系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但吴某甲生前与徐某的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相对于吴某乙、吴某丙显然较低,对于死亡赔偿金,徐某应予少分。徐某主张分得死亡赔偿金847188元的40%计338875.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10万元。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