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口罩不义之财,必严查严惩
2020-06-03刘晓军
【案情简介】
案例一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案情通报: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日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田某军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将去年6月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万只过期口罩(其中25箱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95箱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有效期均为两年),更换包装后即通过微信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1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公安局已对张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20年1月29日,四川省万源市公安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万源市太平镇辖区范围高价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接报后,民警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发现涉事的倪某正在其经营的文具店内售卖医用口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并在现场查获售卖所剩的口罩60只。经查,倪某在明知医疗口罩不在其经营范围内,通过网络以每只0.4-0.45元的价格进购了1万只一次性口罩,并以2.5至3元的价格对外售卖,违法所得金额一万元以上。目前,该口罩的真伪正在鉴定中,即使该批口罩是真的且质量没有问题,但是倪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评析】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时期,口罩能有效切断病原体传播,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也不让他人受到感染。由于疫情突如其来,又处于春节放假期间,许多生产口罩的厂家暂时停工,物资的供求矛盾突出。一些不法分子瞅准“商机”,制作、贩卖伪劣产品,既违背了商业伦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当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