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首部省级法规回应群众医保新期待
2020-06-03徐丽
江淮法治 2020年2期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涵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8章52条,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同时,规范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救命钱”,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此,条例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不得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条例规定天津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