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国有企业“不能腐”体制机制的几点想法
2020-06-01徐红秀
徐红秀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 1145(2020)01- 039- 02
摘 要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效控制企业管理运营中存在的廉洁风险,是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提。本文通过企业管理运营实际,围绕“高质量发展和管理提升”主线,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紧跟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方法积极融入生产经营实践,以监督权力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风险防控为重点,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提升治理效能监督体系,防范系统风险,努力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促进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不能腐”体制机制 顶层设计 制度建设 综合监督
一、完善治理结构,优化组织顶层设计
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会议精神,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积极推进党建入章工作,把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各环节,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同时,不断规范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权责清晰、无缝衔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大力推行适应性组织建设,对企业总部的各部门职能进行梳理和调整,形成大监督、大采购、大商务和法务合约管理等统筹管控架构,基本实现了采购、定价、结算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分权负责,促进了业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相互监督制约。
二、健全决策机制,促使权力规范运行
在企业发展中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一是全面落实决策程序前置,坚持在总经理办公会之前召开党委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让党组织把好决策的第一道关口。二是不断完善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项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重大决策中监督机构的参与机制、监督方法,细化权限范围,明确监督内容。三是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明确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内容和决策权限,避免了重大决策失误。所属二、三级单位层面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权力清单”,如项目部的重大问题决策、项目部门主管的任免、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及分配、项目评先评优等各类情形均须经项目班子会讨论,并且做好会议记录备查,通过有效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避免出现 “一言堂”的现象,促进了各级管理者规范用权。四是围绕企业用人权、财权、物权等经营管理權力,不断健全完善适度集权、合理授权和分级管理权责体系,尤其是在资金审批、分包变更审批、物资设备采购等多个方面,分层授权、分级审批、层层把关、精简高效的管理优势得到充分体现,比如设置项目分包合同变更超过一定额度即需要报上级审批。
三、加强制度建设,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要将加强制度建设作为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的基础。一方面要通过管理体系不断升级和制度流程的梳理优化,建立起垂直指挥有效、横向联络有效、监督控制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也要针对生产管理和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及时地查漏补缺,对不合时宜的制度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弥补缺陷漏洞,提升了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织越密。例如,企业可对纪检、审计、巡察、派出监督等各类现行监督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不适宜的制度予以修订或废除。同时,也要针对一线项目管理人员在履职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划定“红线”,形成一套“大监督”格局的制度体系,为 “不能腐”提供有效支撑。
四、创新监督方式,增强“大监督”实效
企业在加强两级纪检监督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结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逐步探索构建完善“大监督”体系。一是探索推进好纪委派出纪检监督,设立纪检监督组。针对部分单位规模不大,人数不多,且没有设立专门的纪检监督部门等现状,实行驻在其中一个单位办公的形式进行综合监督,同时也对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进行监督。在派出监督过程中,派出人员的人事关系、考核评价、经费保障由派出单位统一负责,确保派出纪检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同时,也要制定和完善了派出纪检监督相关制度,明确了派出纪检监督组的角色定位,建立了协调对接、信息沟通、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强化了派出纪检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结合派驻纪检组人员较少、工作量大的实际,对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工作采取“斜对称”模式,驻在单位党委更加注重教育和制度建设,派出纪检监督组更加注重监督执纪问责,这种模式让派出纪检监督组更加聚焦主责主业,实行精准监督,进一步提升了监督的实效性。二是构建起“大监督”体系。针对现有纪检和审计监督力量分散等问题,可考虑将纪检和审计部门进行合署办公,打造“监审”联动的综合监督工作模式。在开展综合监督时,在一个监督组中同时配备政治监督和经济监督人员,“查人”和“查事”同时进行,形成优势互补,使发现问题线索更加主动,大大提升了监督质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规避廉洁风险。三是可开展内部巡察。建立巡察制度体系,对所属各单位和项目开展内部巡察,进一步规范企业运营。四是借助信息手段。通过借助信息技术创新来改变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加强系统监控和网络化监督,从提高执行力和工作透明度中防控廉洁风险。可考虑建立涵盖合同、物资、设备、财务等多方面的业务系统,进一步促进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审批程序的非正常干预,让干部员工不容易犯错误。也可大力推行财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对接,通过严把财务资金支付的“关口”,为权力的健康运行又添加了一道防线。此外,纪检监督部门通过做好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对接工作,及时通过业务系统发现问题,对违规行为及时叫停、对相关人员及时提醒。
五、重视风险管控,建立联动联防机制
(一)排查廉洁风险,建立风险识别体系
准确识别岗位风险是增强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促进企业各类人员廉洁从业的需要,是提高企业预防腐败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做好廉洁风险排查工作,针对施工企业廉洁风险较大等特点,结合效能监督、内部审计等工作中发現的问题,以所属某一单位和项目部为试点,开展廉洁风险识别和排查工作。通过紧盯权力运行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聚焦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通过岗位自查、内部互查等方法,找出本岗位、本部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签字的廉洁风险点,列出廉洁风险的表现形式、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防控措施,编制完善《项目部廉洁风险防控手册》和《机关各部室廉洁风险防控手册》,将上级反腐防腐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初步建立起了多级廉洁风险识别体系,确保将“不能腐”的要求延伸到最基层。
(二)借助外部力量,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结合施工企业实际,可在重点项目建立起流动“清风驿站”,有效预防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督促多个项目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廉洁共建活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降低廉洁从业风险。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积极开展谈话函询
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规范了约谈函询的情形、程序、方式、内容和保障措施。加强日常宣教,以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宣教月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深入一线和“面对面”宣教的廉洁教育集体谈话。结合身边典型事例,介绍当前的反腐形势、分析各项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帮助员工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
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提升企业运营质量
紧紧围绕企业运营、提质增效、亏损治理等重点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开展运营资产专项调研
根据上级要求,成立调研组,全面梳理经营性资产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分类掌握资产运营的模式、特点和市场现状,撰写调研总结。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摸清企业运营资产总体情况、资产管理的组织模式和管理架构、资产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强化资产运营管理提出建议和对策。
(二)开展企业管理综合监督
每年选取几个国内重点项目和风险较大的国外项目开展综合监督,可有效查出业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不断提升管控水平,降低运营风险。
(三)开展亏损治理专项监督
针对亏损项目廉洁风险较高的特点,开展亏损治理专项监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查找项目亏损点和廉洁风险点,定性、定量分析项目亏损的主客观原因,指导项目制定减亏措施并督促执行。
(四)开展安全管理专项监督
针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可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重点关注项目开展安全专项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也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相关单位对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人员进行问责。通过开展安全专项监督,进一步消除了安全隐患、降低了安全风险,切实提升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意识,也可防止腐败问题的滋生。
(五)开展关联交易专项整治
要积极加强企业治理效能,可选取重点项目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分包管理、物资和设备采购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切实提升企业治理效能。
(六)加强纪检监督队伍建设,做好企业监督保障
企业结合实际要在各个层级要配齐专兼职纪检监督人员,同时要通过内、外培、线上培训和传、帮、带等形式对纪检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也可以抽调基层监督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监督工作,以查代训、以干代训,不断提升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监督技能,充分为企业做好监督保障。
构建“不能腐”的体制机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企业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与上级要求、企业发展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实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举措,持续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袁自贤.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体系的探索与实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24):2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