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化变革视角下民生计量的法律完善
2020-05-29孙小迪付安荣程金萍
孙小迪 付安荣 程金萍
摘 要:本文首先概述“民用四表”民生计量的现状,概述当前民用电表发展存在着不均衡现象,然后从与社会大众对计量的新需求难以适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有效衔接不相适应两个方面分析计量单位的量子化变革对民生计量的影响,并探讨量子化变革视角下“民用四表”民生计量存在的法律困境,包括难以适应量子变革下的新需要,缺少测量结果的规范,未确立有效的计量监督机制,量传方式较为单一,对内国外管理制度和方式上的规定不一致,最后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民用四表”;量子化变革;民生计量
水表、电表、热能表、燃气表应用广泛,连着家家户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称为民用四表,它为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能源产品。2019年中国开始使用新修订后的国际单位制,这是改变国际单位制采用实物计量的历史性变革,它将改变国际计量体系和现有计量格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量子化变革进程的加快,法制计量将不断出现新的领域,因此在量子化变革视角下探讨以“民用四表”民生计量的法律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民用四表”民生计量的现状
近年来,电、水、气、热相关能源企业积极推进智能计量技术研究,加快构建新型能源计量体系,促进用户能源消费更加科学、合理。但是,由于各行业自身差异,民用四表在智能量测技术研究、计量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等方面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民用四表在智能化发展方面存在不均衡的现象。传统的能源计量方式已无法满足居民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能源服务需求,在量子化变革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电、水、气、热能源计量应当抓住机遇,积极探索与新计量体系的深度融合,建立基于新型智能计量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综合利用,提升“民用四表”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推动构建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民生计量运营模式。
二、 计量单位的量子化变革对民生计量的影响
(一)与社会大众对计量的新需求难以适应
随着量子化变革的到来,社会大众不再满足于计量器具量值是否准确可靠,更加关注计量结果是否真实可信。计量结果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正在日益加剧,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的各项决策。而我国现行民生计量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只调整了计量器具,未调整计量结果,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民生计量的一个重大遗憾。其实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建议成员国将计量结果(比如预包装商品)的监管纳入本国法律,但我国当时对计量活动调整的需求的主要矛盾是计量器具而非计量结果。三十年后的今天看,现行民生计量与社会大众对计量的新需求已明显不相适应了。
(二)与国际通行做法有效衔接不相适应
量子化變革已是大势所趋,因此要求建立全球测量体系、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的呼声愈来愈高。而测量结果的一致性除技术保障外,也要求各国计量法之间要有充分的协调和兼容,各国计量法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从而实现测量方法的统一和测量结果的互认。而我国现行民生计量在规范计量活动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尚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对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方面,现行民生计量设计了检定制度,即只允许通过检定的方式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管理,与国际通行的校准方式尚不能有效衔接,需要在民生计量修改过程中尽可能采纳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立相应的计量校准制度。
三、 “民用四表”存在的问题和法律困境
(一)“民用四表”存在的问题
一些地方反映,与群众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用四表”没有按照规定到期轮换,造成设备老化、计量不准。而由于民用四表的所属权不清晰,无相关法律规定,使得轮换制度难以落实,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急需立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的责任。
(二)难以适应量子变革下的新需要
现行《计量法》中有关民生计量已经近30年仍未做系统修改,已经不能完全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接轨,无法满足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特别是在量子化变革视角下,难以跟不上突飞猛进的科技发展,出现了许多不适应。制定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主要是借鉴了苏联、东欧等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计量法的经验,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一些管理制度和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量子变革下发展的新需要。
(三)缺少测量结果的规范,未确立有效的计量监督机制
现行《计量法》中有关民生计量侧重于对计量器具的管理,缺少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测量结果的规范,同时对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且迫切需要规范的商品量的计量管理基本未作规定,也尚未确立有效的计量监督机制,加之计量执法处罚的力度太小,对于计量违法行为的监管比较苍白,对校准机构的规范也不到位,而实践中出具假数据、违法开证的情况屡见不鲜,现行《计量法》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此外,对于计量行为的监管,比如说短斤少两,也未在诚信道德方面增加一些监管规定,没有像《标准化法》那样,将诚信计量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解决。
四、 从“民用四表”出发提出对我国《计量法》修订的展望
(一)“民用四表”的完善
由于“民生四表”等计量器具属于贸易结算领域,因此,对这些计量器具要求“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规定“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有利于“民生四表”等计量器具的权利归属和法定责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计量法》修改认定用于城乡居民的“民生四表”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责令经营者改正,大大提升了居民的效益。
(二)调整与合并相关法律,提高操作性
将现行《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并,尽可能提高《计量法》的可操作性。同时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将有关计量行为的基本规范全部容纳于《计量法》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依法设立的各项行政许可都做出明确规范,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有效性。
注重可操作性,规划一定要考虑操作性我们可以借鉴孙子兵法的“战略综合性,战略前瞻性,战略多样性,战略可操作性”,战略综合性,即天时地利人和,计量发展规划不要关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去搞,应该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有政府支持,部门支持,将来这个规划就好操作了。
(三)调整适用范围,确立有效的计量监督机制
调整适用范围,在现行《计量法》调整计量器具的基础上,除加强对计量器具(含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管理外,增加对预包装商品、散装商品等商品量、服务量的计量管理要求。
健全法制计量行政监管体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对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要求,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而确立有效的计量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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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小迪,付安荣,程金萍,浙江省杭州市,中国计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