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押金“类金融”问题探析
2020-05-29曾飞鸥
曾飞鸥
[摘 要]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押金“类金融”问题,恶性竞争垄断问题,信用危机安全问题,资金池沉淀问题等浮出水面。其中共享经济下的押金“类金融”问题,普遍存在于共享单车、美容美发、共享奢侈品等行业。因此,本文基于财务视角对押金“类金融”模式存在的财务问题,如押金性质存在歧义,财务入账及管理困难;没有完整的押金管理制度,押金管理不当;企业自有资金与用户押金,账目混淆不清,提出押金的财务入账及管理的处理、健全企业的押金管理制度、提高共享经济新兴行业门槛等建议。
[关键词] 共享经济;押金“类金融”问题;财务视角;建议措施
[中图分类号] F83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5-0170-03
一、共享经济下的押金性质分析
共享经济下的押金性质及概念,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如无强制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可允许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押金的行为。下表对传统押金和共享经济下押金进行对比。
传统押金的担保合同从属于租赁合同,一旦租赁关系终止,担保关系随之终止。而共享经济下的押金,借助互联网、GPS定位、共享平台等技术,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持续性的分时租赁服务。这使得一份押金担保合同从属于数份租赁合同,所提交的押金为后续多次间断租赁提供了统一担保。
共享经济下的新兴行业多采用收取押金的企业运营模式,押金额参差不齐,一物多押、一人一押的方式使押金规模越来越大,逐渐形成庞大的“资金池”,而如此巨额的押金积淀究竟该如何入账与管理,寻其根本原因之一是押金性质的不明确。以下是关于共享经济下押金性质的不同观点:
(一)押金是担保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押金交付的过程相当于设立了金钱质押的担保物权,用户享有押金的所有权,因此企业不可以擅自使用押金除非经过用户的许可。基于此类观点,有极端者认为一些新兴行业的资金吸收及运营模式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类的犯罪[1]。另外,共享经济下的押金,大部分都有履约担保功能,用来保证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按时归还。如果用户存在债务未履行完毕,企业可以从押金中获得优先受偿。
(二)押金是融资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押金具有无息债务融资性质。一方面,押金不同于一般租赁押金。另一方面,抵押押金属于孳息,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孳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取得。押金的融资性质容易存在资金链断裂、卷钱跑路等财务风险,资金池的沉淀容易引发资金安全问题,甚至会导致非法集资。
(三)其他观点
在私法层面,押金作为一般债权不能在出租人破产时被取回,押金返还须遵从既有法律框架;在公法层面,押金不具有金融属性,类金融规制中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措施有效性不足,应予以改进[2]。
二、共享经济下典型押金“类金融”模式
(一)共享单车的“类金融”模式
押金最常见用于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的押金可以理解成为保证出租人利益,在出租人损坏租赁标的物时,能快速实现承租人损坏赔偿义务而实施的由承租人事先向出租人或第三方缴纳一定金额货币的行为。但是共享单车行业对于租赁物的损坏责任不易判断,而且押金需提前缴纳,明显已经不是传统的押金模式。
大多数的共享单车企业主要靠引入风投和收取押金来解决资金问题,其收取押金的行为更偏向于融资行为。而法律上关于客户租赁押金产生的利息收益,会计处理层面尚无归属问题的规定,目前多数企业将该利息收益计入投资收益或者直接沖减财务费用。
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其中包含了类金融规制措施,更加体现了共享单车行业所存在的押金“类金融”问题。文件指出,若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应当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开立押金专用账目来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监管。但由于此类指导意见有效性不足,导致相关建议未能有效落实。
(二)美容美发的“类金融”模式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经济下的“押金”与实体经营中的“预付卡”类似。
此类“押金”在美容美发行业尤为常见,商家多采用此类办法来快速回笼资金,通过会员充值越多折扣越大的活动诱惑客户进行大额充值。一部分商家运用这些积攒的“押金”再去开分店或连锁店,逐渐扩大规模,聚集大量的VIP会员。也有的商家倒闭跑路联系不上,客户的资金便难以追回。因为小型商户的资质规范性、合同规范性往往都难以验证,通常没有进行书面协议,仅仅是口头承诺。
(三)共享奢侈品的“类金融”模式
随着我国奢侈品市场的扩大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奢侈品的共享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如心上、抖包包、包租婆、百格、星洞。这些平台的押金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租金期限通常分为短期和长期,租金的单价通常在100元或1000元以下。有部分平台为了开拓市场,可以凭借芝麻信用进行免押金租赁。
较早的国内共享奢侈品租赁平台“抖包包”借鉴了欧美的奢侈品租赁模式,给用户一个平台,用户不仅可以将闲置的女包进行租赁来获取回报,也可以通过此平台进行昂贵女包的租赁。该平台的主要业务包括共享豪华女式皮包,租购等。面对《证券日报》记者关于包包押金的询问时,创始人程凯文表示为了防止包包的丢失与损坏,所有用户需要支付一定的押金,押金一般是包包市场价的30%-50%[3]。但是,其押金管理并没有透明化,据了解,押金有的高达1.9万,如果此类平台进行大范围规模化运作,又将是更大的一个资金池的沉淀,其押金“类金融”模式将会更加明显。
三、共享经济下押金“类金融”问题
(一)“类金融”模式
“类金融”模式发源于商业信用行为。对于“类金融”模式,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情况下,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此类性质的公司认定为“类金融”企业。郎咸平(2010)在《模式》一书中对“类金融”模式给出了定义,“类金融”模式是指与商业银行相同,它以低成本或无成本吸纳、占用供应链上各方资金并通过滚动的方式供自己长期使用,以获得快速扩张发展的营商模式。
虽然“类金融”模式下的企业,可以借此来缓解企业规模扩张和资金链健康运转的矛盾。但是往往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财务风险的增加、资本结构的不合理以及资金链容易断裂。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的声誉和信用会受到影响,甚至企业陷入财务危机[4]。因此,企业在运用“类金融”模式过程中需要关注渠道价值提升、企业信誉维护、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二)押金“类金融”模式如何产生利益
共享经济下,不同行业利用押金谋利的方式各不相同。总体来说,有以下四种押金的使用趋向。
首先,押金自身可以产生一定的利息,即使企业未作他用,将所收取的所有押金存在银行也会有不小的收入,但大部分企业不会这么做,这样的使用方式使得资金利用率太低。
其次,部分押金容易被用作投资。这种方式往往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且危害用户利益,投资项目的回报率和风险程度都是不稳定的。但在现实情况中,还是有部分企业会将押金私自用于投资,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共享单车企业有很多中途破产倒闭,没人知道押金的具体去向的原因。
再次,很大一部分押金被用于企业的日常运营。例如,共享单车企业会将押金用于企业购买车辆和占领市场;共享奢侈品平台会将押金用于平台运营和推广宣传,美容美发企业会将押金用于人员的招聘和市场营销。
最后,有的押金也被用作企业的扩张。一些小型美容美发商家会利用VIP用户的“押金”去扩张店铺规模,同时也通过规模化连锁化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同样,共享单车企业也常常用押金进行企业自身规模的扩张。
(三)押金“类金融”模式存在的财务问题
共享经济下的押金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却缺乏针对性的监管的相关法律,缺乏准入监管、牌照监管的制度。因此,押金“类金融”模式的合规性值得商榷,过程中的相关财务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分析。
1.押金性质存在歧义,财务入账及管理困难
入账问题。共享经济下的押金不同于传统押金也不同于客户备用金,此类押金的占有权属于相应的出租人,所有权属于用户。对于有一定金融属性的此类押金,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界限。对于押金的财务入账,企业一般计入其他应付款或者预收款。
计息问题。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押金产生的利息很难按比例分摊给每一位用户,而利息往往被企业用于抵消财务利息和用于企业运营。
破产问题。用户押金不属于企业财产,不在破产清算的范围之内,更不能用来清偿债务,但是由于专款账户没有单独设立,大量押金在企业破产之后无法被取回。
2.没有完整的押金管理制度,押金管理不当
由于新行业及新商业模式的更新,管理制度难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监管部门对于押金的态度还处于提倡指导阶段,没有严格要求执行,所以有效性不足。例如,交通部等部门发布的《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建议,企业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已收押金,设立专项存款账户实施押金的专款专用管理,并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5]。但从共享单车企业纷纷破产也能看出,此类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不足,无法保障顾客资金的安全性。
另外,此类有金融性质的押金是否能按照类金融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尚不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共享经济下的押金规模、退换规则、用途、资金管理等多项细节无规范化的法律条文。
3.企业自有资金与用户押金,账目混淆不清
根据规定,自有资金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无需偿还的资金,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交税金、预提费用、以及某些生产周期长且按完工程度预收的货款,显然共享经济下的押金不属于自有资金。
用户的押金,通常被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或预收款。自有资金与用户押金的科目归属不同,自有资金多数属于企业资产,而用户押金在属于企业负债。有的企业将用户押金计入自有资金,从而用于企业日常开支甚至是股东分红,因此账目混淆不清容易引起资金被占用或挪用。
四、从财务角度基于押金“类金融”问题的建议
(一)押金的财务入账及管理的处理
入账建议。无论是计入预收款项还是其他应付款,首先,押金是屬于企业负债部分,计入科目时要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备用金。其次,企业要时刻关注共享经济下对于押金入账的法规更新,尤其是押金性质的界定与界限。
计息建议。对于企业大量押金所产生的利息,企业无法分配到各个用户。建议可以将押金自身产生的利息,按比例进行分配与公示,部分用于爱心公益,部分用于企业运营,部分用于福利顾客。将利息的产生数量与使用方式公开化透明化。
破产建议。应当明确的是,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因而不能用于清偿债务。另外企业的一般破产清算程序是先偿还拖欠的工资社保,其次是国家税款,最后才是债权人。法院在破产环节对用户押金的认定也很重要,既可将其认定为债权,也可将其认定为用户财产。
(二)健全企业的押金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一方面,企业应当对共享经济下的市场进行客观的调研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企业财务预算,保障自身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对于高风险区域,需要定期进行审计与把控,提高财务效率与透明度。
资金内部控制体系。企业自有资金以及备用金以外的用户押金的使用,需要进行专门的规划与管理。尤其是共享经济下企业的货币资金授权批准、职务分离、凭证稽核等方面需要进行严格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企业管理层私自挪用用户资金。
(三)提高共享经济新兴行业门槛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提高共享经济新兴行业的门槛,如企业进入规范、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或者工商备案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化。另外,诸如“资金池”、“资金归集”的此类风险,金融部门要适当地介入,进行严格控制。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共享经济依旧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与契机。域外监管实践目前已经存在类金融的规制措施,且实施对象是非动产租赁押金,而我国共享经济下的押金多为互联网租赁押金,有所区别。押金“类金融”问题的存在,更加催促着我国类金融规制的完善,尤其是财务层面的管理、监督与反馈,才能促进共享经济下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婉琴.浅析共享经济押金问题[J].金融经济,2018(2):5-6.
[2]苏盼.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战与应对[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71(6):160-167.
[3]李冰.奢侈品包包也能共享,抖包包平台押金最高1.9万元[N].证券日报,2017-06-17.
[4]于景存,梁诗仪.共享经济的盈利能力风险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7):277-279.
[5]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2017-08-03.[2018-09-12]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708/t20170802_2803351.html.
[责任编辑:王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