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处理现状与法律规制研究
2020-05-28罗中健
罗中健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污水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村落污水横流,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尤其危及饮水安全。分析了玉林市农村水资源污染现状,找出了污水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污水处理;环境保护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8-007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X703 文献标志码:A
农村污水排放问题一直以来都被忽视,自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以来,政府和公众都把污水处理的焦点放在了城镇污水处理上。在水资源并不贫乏的玉林市,人们的水资源保护并不强,导致众多乡村肆意排放污水。
近年来,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的提出,我国环境保护的目光开始由城镇向乡村转移,而农村污水排放问题凸显,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
1 玉林市农村污水污染现状
从总体上看,玉林市农村污水排放具有排放量大、分布散、复合性的特点。在人们聚居的村落,由于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而村落分散在各个地方,污水排放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农村生活污水、家禽养殖污水、农业生产污水又使污水排放具有复合性特点[2]。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排放量仍在增加。如此巨大的农村污水排放量,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不仅污染了农村生态环境,还会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玉林市农村污水污染原因
2.1 地理环境差异
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地理环境因素,导致农村生活污水难以经过收集处理后再排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每年的污水排放量在逐步增加。这不仅增加了自然环境自我净化的负担,还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污染[3]。此外,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家庭式家禽养殖都是以散养为主,导致禽畜粪便不能集中处理。经过雨水冲刷直接流入河流,粪便中的细菌和病毒等有害物质污染了水源,威胁到农民的身体健康。
2.2 环保意识差异
由于各地村民生活习惯和受教育水平存在差异,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农村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农药产品包装随意丢弃,经过雨水冲刷流入田地,直接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有的还形成了小污水洼,常年得不到清理,原本清澈见底的小水塘变成了臭气熏天的污水塘,严重影响了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环境[4]。
2.3 政府关注度不够
政府对农村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不多,没有作出合理规划,这也是玉林市农村污水污染的原因之一。政府对农村污水处理的关注度不够,有的甚至忽略了,将更多注意力放在城市污水处理中,导致农村和城市污水处理出现两极分化[5]。
一些非环境友好型企业转移到乡村,而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缺少监管,使得这些重污染企业的污水不经任何处理就流入江河中,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负担,污染了绿水青山。
3 玉林市农村污水防治现状
3.1 立法层面
我国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农村污水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指出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六条指出国家支持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禽畜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禽畜养殖场、禽畜小区应当保障其禽畜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这些新规定为农村污水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6]。
3.2 地方政策
广西自治区政府也在2018年7月20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内容提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到2020年,玉林市日新增(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5万t。新建(扩建)的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7]。
2018年12月底前,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制订完成辖区内禽畜養殖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加快推进城乡生活直排口截污治理,加快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流域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应不低于80%。
农村水污染防治不仅在国家层面上得到了法律保障,在地方政府层面也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落实方案。从玉林日报了解到,截至2019年下半年,玉林市已经建成74个镇级污水处理厂,均已达到设计负荷率,玉林市各县(市、区)计划建设约278 km2延伸污水管网[8]。
4 玉林市农村水污染存在的问题
4.1 立法不足
虽然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各种政策计划,但都是以完成短期目标为目的,没有形成长效的、可持续适用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虽然出台了针对本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但玉林市缺少相关的规定,农村依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而且这些标准显然不适用于农村污水排放,难以有效防治。
4.2 缺乏针对性的防治机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县级生态环境局是最基层的环境保护机关,少部分乡镇成立了环境保护办公室,但由于监管职责不明确,使得农村环保基本处于无管理状态,对农村水污染缺乏有效的监管。
4.3 法律责任不明确
明确法律责任能提高农村水污染防治效果,就如酒驾入刑一样,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农村环境保护法,就应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效果,使农民遵守法律,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5 玉林市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路径
5.1 以国家立法带动地方发展
新《环境保护法》针对农村环境保护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在总体上给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了思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域差异明显,即使在同一省份,环境保护条件也不同,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条件,作出详细的专门立法。坚持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基本权益,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5.2 建立农村水污染防治机构
在乡级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统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与河长制一样,尝试在每个村落设置水长制,负责该村的污水排放和水资源保护等监管工作,统筹规划,明确其责任。建立环境侵权举报投诉机制,让村民有举报途径,并敢于举报,鼓励村民参与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以此弥补农村水污染监管缺失。
5.3 加强监管,明确责任
把农村水污染防治纳入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中。加强对农村水污染防治资金和经费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落到实处。加强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监管责任,提升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追究。
5.4 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在农村地區,环境违法行为还是普遍存在的,农村环境污染的间接性和潜在性导致受害主体不明确。老百姓很多时候处于“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状态,明知道存在污染环境行为,却由于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主体和受害主体而不了了之。而少部分案件虽然有明确的受害人和侵权人,由于长期以来的厌诉心理,更多的村民选择忍气吞声。这时就需要国家司法机关代替受害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消除农村环境污染中受害人不明和无人控诉的尴尬局面。
5.5 延长环境公益诉讼时效
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特点,3年的诉讼时效对环境侵权案件来说远远不够,对于受害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时效应该为弹性时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环境受害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81号)[EB/OL].[2018-08-01].www.gxzf.gov.cn.
[2]蒋佳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西农经,2019(15):86,88.
[3]王春燕.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法律对策[D].保定:河北大学,2014.
[4]王敏.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8,46(9):188-189,219.
[5]肖萍,朱国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的选择与治理体系的构建[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5(4):73-79.
[6]冯永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策略分析[J].河南农业,2019(26):35-36.
[7]陈春雷.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缺乏的原因与解决之道[J].人民论坛,2019(35):110-111.
[8]蔡守秋,吴贤静.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J].当代法学,2009,23(1):68-76.
(编辑:周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