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2020-05-26索小捷
索小捷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领导下,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人工智能作为新生技术,必然会对知识产权领域产生革命性的变革,对于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判断,学术界百家争鸣,并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标准,不论科技如何发展,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不能改变。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大势,改变从制度本身开始进行,给予人工智能主体及生成物合适的主体资格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主体资格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法律的制定基本都源自于日常生活的需要,现实中问题的产生也依赖于社会环境,其中技术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也会对其产生重大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以采用人工智能算法的“阿尔法围棋程序”战胜人类顶尖围棋高手为标志,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应用引起了普遍关注。2016 年被视为人工智能技术爆发元年。在此背景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判断
伴随着三次人工智能发展的浪潮,出现了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的分类,三者划分的标准在于智能的程度与人类大脑相对比。目前看来,现有技术更多停留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专注于且只能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
有学者提出借鉴法人制度来认定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是值得商榷的,他认为人工智能,其并不存在一个具有共同意志的人类团体。人工智能产业涉及的各大人類主体,包括人工智能设计者、人工智能购买者以及人工智能使用者,他们并没有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一样存在一个共同意志,而是独立存在的意志表达主体。而除此之外,人工智能也不具有其他的人类人格成为法律将其人格化的基础。笔者赞成这种观点,人工智能的主体和法人制度中“法人”概念不可混淆,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地位的社会组织,而人工智能的相关人员不具有这样的属性,不可一并而论。
有的学者同样认为法律人格之核心,在于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合体(法人)的意志能力。机器人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区别于具有自己独立意志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将其作为拟制之人以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理上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弱人工智能时代,非生物智能尚未取代或超越人类智慧,因而不宜动摇民事主体制度的根基。这些观点都代表了学界的主流观点,在这样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仍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也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人工智能赋予著作权而言是无意义的,其并不会因此而衍生出更多或更高质量的作品。并且,即使在未来科技的发展下,人工智能在意识形态领域上有所突破,在许多方面接近或超越了人的能力,但是其激励机制也不会且不应该是法律权利,人工智能应该是为人类实现更多的目的而存在。
三、反思:如何发展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面临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面临的挑战来自队伍和人才建设。社会生活的有效运转,归根结底来源于人的工作,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队伍是当前知识产权法改革的各种工作的重点工作,在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的带领下,便能够针对各种改革中的疑难杂症随机应变,实现综合管理改革的各项目标,为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的支撑;对知识产权行业本身来说,对相关的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仅仅了解产业本身的技术本身已经远远不够,更需要正确把握法律的内涵,要求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个人综合能力,对精通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当今社会中高素质的人才缺乏形成巨大的缺口。
第二,保障改革成果的重要环节是执行环节中对于法律的准确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与实体产业和科技发展联系紧密,在实际的生产工作过程中,不仅仅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涉及多种不同性质的产业,而不同类型产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量各不相同,从各个行业中总结产业发展的规律,从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方面确保知识产权有效地实施,从而在探讨知识产权法律改革的过程中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保障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和持续创新。
(二)打破传统哲学思维禁锢,拥护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价值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度思考和深度学习的全面升级,机器人所呈现出的“智能性”属性愈发明显,越来越接近于“人”的姿态,毫无疑问,这对于传统哲学认知将带来极大的冲击。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与黑格尔哲学中的“人格”显得格格不入,黑格尔认为:““物”必须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性和灵魂,也只有人能够把他的意志或灵魂通过对物的支配,从而使它具有人的目的性”。按照黑格尔的理论,作者在创作作品的时候其自身的人格也融入其中,作者因此可以主张自己对作品的所有权,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黑格尔的“人格理论”虽在特定历史时期对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解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当今科技化时代,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却面临着历史局限性和理论困境。有必要洞察人工智能的技术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一套崭新的适应人工智能的哲学体系,以适应人类的生产生活对于人工智能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为人工智能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奠定理论基础。
四、结语
21世纪以来,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必然会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知识产权作为人类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人工智能的发展事关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复兴人类精神世界的使命。目前,我们要做的当务之急是结合最新的发展态势,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以人工智能为时代背景,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新生阶段,尚未成熟,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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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载于《法学论坛》2019年第6期
[3]曹新明,咸晨旭:《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伦理探讨》载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
[4]石冠彬:《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