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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浅析

2020-05-26王昱

世界家苑 2020年3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王昱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关系也日益复杂。这就促使国际法的不断研究和完善。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中有着重要意义,它贯穿在国际法的各个方面,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文章通过对国家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国家责任的免除及形式等方面展开浅析。并提出完善的意见,为国家责任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国家责任概念;构成要件;国家责任免除;程序规则;立法的完善

1 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规定,国家责任指的是“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谓的国际不法行为,就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关于国家责任,最权威的国际文件是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2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产生國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2)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该行为国。

当一国的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所以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有二:一是该行为按国际法规定可归于该国,二是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以是一项行为,也可以是多项行为。

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家责任条款明确的规定了:根据国际法,只有可归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才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使的个人行;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逾越权限行使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奇异活动的行为。

3 国家责任的免除

引起一国国家责任的条件是该国实行了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给其他国家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对原本不法的行为国际法规定可以免除行为国的国家责任。根据国际实践,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责任条款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免责情况:

3.1 同意

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与该国的关系上,这一行为就不再认为是违法的,但是有关行为应以同意的条件为限。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所谓“同意”的例外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确立的国际义务。任何国家不得以所谓已获得有关国家同意为理由而从事与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认的强行法规则背道而驰的行为。

3.2 自卫

一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即并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3.3 反措施

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称为“反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采取反措施的前提是,行为国的所为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受害国对此有必要采取对应措施。

3.4 不可抗力

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即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

3.5 危难与危急情况

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危难排除该国所作行为的违法性。危急情况指一国为保护本身的根本利益、对付严重而紧迫的危险不得已所作出的但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对其承担义务的国家的根本利益。

4 国家责任的程序规则

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只有权利受到侵害的国家才有资格提出求偿,这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已得到反复重申。如果受害国已明确放弃其求偿要求,或不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权利主张,该国就不应再提出国家责任的问题。在有数个受害国的情况下,它们可以各自分别提出主张,也可以共同提出主张。但是,目前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没有包括这方面的内容。

5 完善的建议

首先,对于国家责任的免除这部分,以反措施为由免除国家责任为例,各国的争议在于:反措施的范围是否可以从双边关系扩展到多边关系?国际法委员会首先肯定:“反措施只有在与该国(加害国)的关系上才可有正当理由。针对第三国的行为不符合这一定义,因此不能将其辩解成为反措施。”但它之后又转而提出:如果对第三国也负有义务,但第三国本身并未单独受到违背该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的损害,则第三国也可以采取反措施。笔者认为,反措施不能过于多变化。因为如果反措施过于多变化,很有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这就违背了国家责任免除的初衷。

其次,以国家责任重程序规则方面为例,目前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没有包括这方面的内容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实践中,一旦发生国际不法行为,往往首先表现为国际争端,因为有关行为国会努力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进行辩护,而不会轻易承认违反了国际法。如果双方事先对解决争端的程序已有协定,协定的规定优于国家责任的一般规则。国家责任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有三:维护公正,使受害国的损失得到赔偿;强化法制,保证国际义务得到充分的履行;维持秩序,促进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在程序上,应当强调有关国家应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责任的问题。

综上所述,国家责任目前还正处于探索的阶段,许许多多的争议和问题没有的倒解决。国家责任制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对国际社会诸多争议的解决提供权威依据,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更加清晰。本文通过对国家责任进行浅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相信随着新的法律情况的产生,国际立法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这些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王虎华.国际公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邵津.国际法(第3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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