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婚姻法变革所反映的社会缩影
2020-05-26罗雯丽
罗雯丽
摘要:如今世界各地都展现了女权组织的意志,女性提倡各国政府出台各类平等自由的举措,并通过各种组织吸纳成员、举行各类集会活动等,意图将男女平等的口号传递到每个家庭中去。而这一系列的活动目标往往都是为了对抗男性意志。在我们这批九零后成长的历程中,我们已经较少地经历学校中的男女不平等事件。并且由于巴蜀文化的发展,成都反而习惯于把尊重女性的男性称呼为“耙耳朵”,这种叫法除了调侃还代表人们对夫妻感情的认同。但当眼光放到全国范围时,我们也可以对女权组织呼吁男女平等甚至女性至上的做法有更多的理解。
关键词:婚姻法变革;社会变迁;女性地位
1.前言
中国的婚姻法制度至今为止经过了大量的朝代更替,无论是三千多年前的周朝還是距今只有一百多年前的清朝,我国古代社会都奉行的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而这种婚姻制度不仅以家长包办制为特色,还严重损害了我国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权力。1950年5月1日,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这部法律也是我们现在《婚姻法》的前身,尽管后续我国又结合社会发展对婚姻法进行了诸多修正,但是这部法律和旧的婚姻制度相比完全是颠覆性的革新。其中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废除买办强迫”和“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条文,而这种观念在旧社会时期是无数青年男女不敢想,更不敢做的事。其中深受买办婚姻压迫的群体就不得不提到广大妇女了,而《婚姻法》的公布不仅冲击了当时主流的婚姻制度,更是大大提升了女性进入社会的积极性,事实上解除婚姻压迫的女性除了思想觉醒,她们也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起了社会和国家进步的任务,这个结果也恰恰是当时制定婚姻法是的重要原因。
2.婚姻法变革的缘由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婚姻自由”。新文化运动领袖高举反对传统和父权制度的旗帜,提倡举国上下共同进行家庭革命。这项运动在当时又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互相碰撞,因此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传递出了广为人知的话语。这些话语不仅倡导妇女传统婚姻制度中觉醒,进一步成为现代社会新结构建立的重要理论根据。除此之外,新文化运动时期的很多作家也把视角对准了封建家庭生活中饱受压迫的妇女,并因此创作出大量批判包办婚姻的作品,这些作品不仅描绘了底层妇女的艰苦生活,还向更多的知识分子传递出婚姻自语、一夫一妻制的新型家庭观念。青年女性在这个特殊时期形成了正确而又先进的家庭观念,她们常常又是以自身去对抗冷漠的家长制度,无论是失败或是成功,无数的宝贵经验被传递到各个圈子,更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和经济上的追求让更多的女性鼓舞起反抗的精神。另一方面,土地革命也为婚姻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基础,1939年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可以看作1934年江西苏维埃《婚姻法》的改进版,它将婚姻定义为男女双方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与感情基础上的结合,并且还禁止了许多政府认定的落后习俗。但是,条例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它遭遇了乡村民众的强烈不满与抵制,那些有年轻男性的农民家庭反应尤为激烈。为了应对这些不满与抵制,1944年和1946年政府先后两次修正条例。
这些修正条例仍然坚持了婚姻中自由意志的原则,但是对婚姻的某些方面,例如离婚,则改变了侧重点。中心问题是如何从妇女解放的角度来评价这些新增修的条款。
3.婚姻法的内涵
中共在40年代调整新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改革政策不仅为了适应陕甘宁边区的社会文化生态,而且更加有利于法律实践。但是中共并没有对婚姻改革的原则有所妥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改变了以“五四”话语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代之以更具有实践意义的“婚姻自主”。“婚姻自主”的概念经历了从40年代的司法实践,到1978年写入《宪法》,再到1986年确立为民法所界定的个人权利。
建国以来,婚姻法从独立法律部门到回归民法,是民法体系不断完善的结果。在当代,它以亲属间互敬互爱、相互扶助、无私奉献为原则,蕴含着尊重生命、禁止乱伦、平等与尊严、敬老爱幼、适度的个人自由等内涵。这些既丰富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又与民法财产法所崇尚的,体现交易伦理要求的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别。婚姻家庭法因此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民法的特别法。婚姻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任等,将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养育后代的功能。作为人类经过不断探索最终选择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组合形式,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社会还需要婚姻家庭的职能时,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没有婚姻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难以为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难以发挥的。
4.对婚姻法变革反映的问题的建议
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公平有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只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能可能。如果现实家庭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状态,这种公平顶多只具有形式正义的意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
5.结语
由此看来,法律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可以弥补相对于强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条件。如果公平原则包括对各类资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么就必须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实行特殊对待。比如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妇女给付扶养费,这是公平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妇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后才谈得上从可以利用的谋生机会中平等地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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