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友诉A市B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案
2020-05-2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赵某友系A市B区三合村村民,1996年其申请建设房屋,在取得规划、土地部门批准颁发的建房用地许可证后,建设平房及二层楼房各一栋。2011年10月,B区政府对赵某友房屋所在地段进行征收,在进行入户调查时,赵某友提供了B区规划管理所印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土地管理局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用地验收单及收费票据等材料。因对赵某友提供手续无法确认,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经与其协商,B区政府先对所有需安置的补偿项目进行登记,双方确认无误后先行对房屋实施了拆扒。房屋拆扒后,B区政府多次协调规划、土地部门对赵某友提供的相关手续给予确认,但相关部门一直未出具准确的答复意见。后B区政府与赵某友暂时比照有证房屋于2014年1月3日签订了补偿协议,但一直未履行。故赵某友提起本案诉讼,要求B区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本案是关于双方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应当履行的问题。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是否给予安置房的福利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裁量,该裁量是向公民赋予权利而不是增加负担,而对赋权性行政行为应基于信赖利益、诚信政府等角度权衡,当行政约定与行政规定相矛盾时,应优先选择行政约定。B区政府与赵某友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给趙某友安置1056平方米,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区政府认为协议效力存在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B区政府在与赵某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且将赵某友的房屋拆除的情况下,仍不能提供认定赵某友提供的规划、土地部门批准颁发的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效的证据,其拒绝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有悖依法行政要求。B区政府应按照建设诚信政府之要求守信践诺,履行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故判决责令B区政府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契约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解除和变更行政协议的相应优益权固然必要,但行政主体不能滥用优益权。行使优益权既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B区政府在不存在上述特定情形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有悖依法行政及构建诚信政府要求,亦违反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责任编辑/胡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