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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2020-05-25张波

奋斗 2020年5期
关键词:依法法治防控

张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精心部署。2月5日,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特别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指出了法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指明了方向。

当前,疫情防控的拐点还没有到来,有些地区的疫情依然十分严重,应急响应、病患救治、社会动员、资源集约、捐赠救助、利益分配、矛盾化解、违法处置等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显现,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疫情防控已经到了最吃劲的时候。在这个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及时指点迷津,要求各地各部门坚持依法防控,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全面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我们党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确立为国家最高的制度安排,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遵循,贯穿于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之中。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指出,越是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发展关键期,越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我们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保持定力,坚持对疫情依法管控,依法治理,将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彻底取得疫情防控的最后胜利。

一、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的相关立法

依法管控的核心是有法可依。总的看,我国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完备的。除了宪法的有关规定外,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等专项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各级政府机关、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织积极参与防控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比较充分的。当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实际状况差异很大,一些法律法规要取得令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需要更多更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从近期反映出来的信息看,这次疫情很大可能是由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并造成人际传播的。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已经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时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突然、传染力强、治疗难度大,又因春节人员流动集中,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管控措施尚不足以应对,必须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交通、社区管理、市场监管、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各个方面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应急性管控措施。所以,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不论从长远还是当前的需要来看,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

疫情发生以来,绝大多数群众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自觉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但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如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等。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为准确适用法律,最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适用规范。特别是对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提出更加明确的量刑原则和标准,为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法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时,也要依法而为,做到主体适格、措施适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三、坚决打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一些地方出现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暴力伤医、制假售假、诈骗财物、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公安、市场监督、网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要出警及时,制止果断。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秩序、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的,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二是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对于一些严重妨害防控秩序者,如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坚决打击,并及时曝光,以儆效尤。三是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执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把好案件程序关、实体关,提高案件质量。四是重视调解,化解纠纷。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要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治安调解、刑事和解的案件,要依法收集案件证据,积极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

四、加强法律实施指导,积极化解矛盾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的影响既广泛又深刻,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既具体又不可回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依法妥善解决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比如,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防控中出现的强制措施、征收征用、劳动用工、加班报酬、工伤损害、交通事故甚至以身殉职等情况,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法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其他相关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政策,相关人员出现相应情形时,可以依法依规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执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应充分考虑这次疫情的突发性、特殊性以及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及时有效地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五、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一是要推动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宣传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公布有关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二是要组织广大律师学习贯彻“两高两部”《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各级党委政府依法防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当好法律顾问;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三是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四是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易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物业、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三调联动”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五是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作用,收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隔离封闭、医患矛盾、捐赠受赠、防护用品质量等敏感问题以及旅游、餐饮、劳动、房屋租赁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答疑解惑,凝聚社会正能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动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平稳有序发展。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副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胡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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