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020-05-23辛洁
辛洁
【摘 要】现如今,我国是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共享经济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一大重要领域在新时代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其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以共享经济为背景探讨法治进程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贯彻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等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以往不同的金融交易模式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不同的金融运作机制给人们的知情权益保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当前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当中仍旧存在着不少困境,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策略,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产业向着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特征
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九大基本权利之一,是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的基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外,就消费者知情权的深层含义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主体、范围和保护措施。首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相对取向和指向性。一般而言,在主体方面,消费者特指自然人,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构成此主体。一方面是因为作为抽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法使用和接受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是由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但有资金加持,而且往往也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取其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因而其在进行消费行为时非但不会属于劣势一方,甚至可能是优势一方。而自然人主体在进行消费这一法律行为时,由于其天生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其权利更易受到侵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会为消费者主体提供相对更加特殊的保护。其次,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在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检验合格证书等在内的技术状况的表示;以及包括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信息在内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状况。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都有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从以上论述不难得出,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从知情权的范围来看,其贯穿整个消费过程的始终,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各个环节的所有阶段;二是从知情权内容本身来看,其包括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售后问题等。简而言之,只要消费者想要在交易过程中知晓这些信息,消费者就有权知晓,而相应的有关主体则有义务披露并告知消费者;三是从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措施来看,除民事措施之外,还有刑事、行政措施等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能够得以落实。
2关于促进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2.1推动线上线下纠纷解决双轨机制建设
第一,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扩大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调整其管辖权,尽可能将所有类型互联网金融纠纷都纳入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要加强线下执行的能力,确保审判结果能够被及时履行。第二,加强线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一是对于标的额小、事实简单的互联网金融纠纷,线下应主要由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解决。二是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金融法院的设立,提高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以保证判决的公平正义。三是调整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将金融犯罪纳入其中,以保证法院系统的完整性,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四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金融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尽了信息披露义务、格式条款提示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2.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条款的完善性提起重视,对相应的制度进行审核和完善。首先应当对制度条款进行全面的审核,组织相应的专家团队对相关的金融交易制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制度进行全面性的考察,回顾以往的金融交易案例,联系相应的法律制度条款,发现在制度条款当中存在的各种漏洞,对制度当中的细节进行准确的把握。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对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综合各个部门的意见,全面的进行思考,确保制度的完善性。可以将完善好的制度在一定的区域当中进行应用,通过小范围的推行观察制度与实际的有效贴合程度,再次进行补充和完善,提升应用范围与程度。
2.3规定电子商务商铺的工商登记制度
按照现有的《公司法》规定,传统线下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才可以建立,但是针对互联网中虚拟的商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怎样登记在册,致使经营者钻了法律的漏洞,随意注册成为互联网商家,肆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然而消费者却无从得知,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还会诱使消费者作出与内心真实意思矛盾的消费选择。因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电子商务商家的工商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而具体登记方式,可以借鉴传统线下登记制度先进行注册登记,再根据电子商务环境的特点,制定新的登记规则,比如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建立网络登记网站,在网站上展示相关登记公司的各项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营业范围、信誉情况等信息。这样一来,既可以规范互联网商家,可又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得以实现。
结语
总之,共享经济要从高速发展转变为高品质发展,以更精细的商品和服务来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除了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法律制度等途径外,还需通过行业自律、媒体监督、消费者自我保护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營造出一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共享共赢”的市场环境。简言之,对于共享经济而言,只有正视并解决其中的问题,使其符合经济发展规律、顺应时代交接变化,才能打造好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共享经济模式,从而将共享的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
参考文献:
[1]刘根荣.共享经济:传统经济模式的颠覆者[J].经济学家,2017(05).
[2]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2016(04).
(作者单位: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