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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沿革、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2020-05-21郭玉军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典遗产考古

郭玉军 王 岩

法国作为世界首个颁布实施文化遗产法的国家,有着丰富的立法经验,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走在世界前列。2004年法国出台了《遗产法典》(Code du patrimoine),该法典将此前文化遗产类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编撰和修订,颇具特色。对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进行系统性研究,有助于健全完善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一、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沿革

法国历史悠久,拥有为数众多的文化遗产,在本国文化遗产保护乃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直是急先锋。

法国对于本国所拥有的文化遗产感到自豪。2013年,时任文化部长Aurélie Filippetti 在一次演讲中指出:“文化遗产是国家全体公民的共同财富,记录着时代的痕迹,连接着过去和未来,它将法国人与法国的历史联系在一起。”①Aurélie Filippetti (2013),«Déclaration de Mme Aurélie Filippetti,ministre de la culture et de la communication,sur la politique du patrimoine,Paris le 13 septembre 2013»,http://discours.vie-publique.fr/notices/133002094.html,consulté par le 25 février 2020.为此,法国通过多种方式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其中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立法保护。

(一)18—19世纪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表1 18-19世纪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情况

续表

(二)20世纪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表2 20世纪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情况

续表

续表

19—20世纪的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偏重于历史建筑、自然景观,在20世纪中后期,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如何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也成为立法者考量的重点。这一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由“历史时间”转变为“地理空间”。②Voir Régis Neyret (2004),«Du monument isolé au “tout patrimoine”», Patrimoine et aménagement urbain,Vol.79,N° 3,p.236.除此之外,20 世纪也开始重视对可移动文化财产的立法工作。③See Marie Cornu, France, 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51 (Brill 2010).这说明文化遗产的概念不断扩大,其内涵随着社会发展更加丰富。

(三)21世纪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表3 21世纪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情况

续表

目前,通过近两百年的立法努力,法国已形成以《遗产法典》为核心,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体,与《商法典》《公法人财产总法典》《刑法典》《民法典》《城市规划法典》《税收总法典》《环境法典》等相互配合有机协调的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为文化遗产保护织就了一张严密大网,包罗万象,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主要特点

法国《遗产法典》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集大成者。本部分主要以《遗产法典》为中心阐述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特点。《遗产法典》分为法律部分和法规部分①法律部分(partie législative)为一般性宏观规定;法规部分(partie réglementaire)为具体规定,类似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参见Légifrance:《法国的法律制度》,https://www.legifrance.gouv.fr/Traductions/zh/node_2134,2020年1月21日访问。,两部分各有七卷,分别为“关于文化遗产的一般规定”“档案”“图书馆”“博物馆”“考古”“历史纪念物、重要遗址和建筑品质”以及“对海外省和海外领土的规定”,每一卷下又分为多编,对遗产的种类、保护范围、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不同方面均进行了详明的规定,建立了相对系统和协调的遗产法体系。《遗产法典》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仅法律部分共有约437条规定,译为中文合计近七万字。②参见陆静怡、王岩译:《法国遗产法典(法律部分)》,《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年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69-443页。《遗产法典》研究小组的联合主任Jérôme Fromageau 认为:“《遗产法典》是一部相当年轻和充满活力的、浓缩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法典。”③Sarah Hugounenq (2013),«Le Code du patrimoine revu et corrigé», Le Quotidien de l’Art, N° 311,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13.

(一)由分散化立法走向系统性立法

正如前文所述,在《遗产法典》前,法国与目前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即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出台单行法律法规。这一立法模式虽然也能为文化遗产提供必需的法律保护,但却增加了找法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遗产法典》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分散的立法,按照特定逻辑思路进行整合编纂,必要时将法条加以协调和修订,最终以法典形式呈现给法律使用者和公众,以实现“人人知法”这一原则,使公民、官员以及企业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学者认为,《遗产法典》为快速完整地获取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各种法律规定提供了平台。④Voir Patrimoine-Environnement (2013),«Débat et présentation du nouveau code du patrimoine 2012 le 30 janvier 2013 à 18 heures à l’INP»,http://www.patrimoine-environnement.fr/debat-le-code-du-patrimoine-mutations-et-rupture-depuis-1913-30-janvier-a-linp-paris/,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遗产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进入系统化、法典化时期。

(二)遗产的保护范围广泛

根据《遗产法典》L.1条的规定,“遗产”包括所有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属于公共或私人持有者的,具有历史、艺术、考古学、美学、科学或技术价值的财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档案、视听资料、图书馆、档案馆、考古遗产、历史性纪念建筑、重要遗址等均为该法典的保护对象。

由于负责文化遗产管理的机构多元,加之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的特有性质需要特殊的规则进行规制,因此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概念具有高度部门化的特点。①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50 (Brill 2010).主要体现在《遗产法典》分为七卷,每一卷对一种文化遗产类型进行规定。七卷的体系结构也表现出该法典保护范围的广泛。《遗产法典》的保护范围中颇具特色的是第一卷第三编的法定交存制度和第二卷对档案及法院的视听资料的保护。首先,与可移动文化财产、不可移动文化财产一样,档案管理也可适用分类制度。分类虽不会导致档案的所有权被收归国有,但对档案的所有权人附加一定的保管义务和通知义务,且被分类档案同样不受时效约束。②参见《遗产法典》第二卷“档案”(L.211-1条至L.222-3条)。换言之,档案也被视为一种文化遗产,在法国得到与通常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程度相当的保护。其次,视听资料也被当做文化遗产,得到《遗产法典》的保护。该法典中保护的视听资料主要包括摄影资料、声音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法院庭审录音录像,通过电路与沟通公众的符号、信号、文书、图像、声音或一切形式的信息等。③参见《遗产法典》L.131-2条,L.221-1条至L.222-3条。该法典规定,行政法院或司法法院的公审录音录像也被视为文化遗产,并规定了庭审录音录像的复制和传播条件,还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可于50年后自由传播和复制。④参见《遗产法典》L.221-1条、L.222-1条。这体现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认为,除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值得受到保护外,在当代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产生的资料也应被保护,以为子孙后代留下值得研究的档案和视听资料,表现出“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的保护意识。

(三)遗产保护原则理念先进

1.整体性保护原则

《遗产法典》强调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intégrité)保护。⑤See Antoine Meissonnier & Françoise Banat-Berger, French Legal Framework of Digital Evidence, 25 Records Management Journal 101 (2015).整体性原则要求将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若干个单物或将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作为整体进行保护,即不仅保护文化遗产本身,还要保护其周边环境。参见王珊:《法国和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启示》,《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77页。首先,对于考古遗产,无论其为可移动文化财产还是不可移动文化财产,都强调对其进行完整一体性保管,即对具有历史学、艺术学、建筑学、考古学、人种学、科学或技术等公共利益的考古遗产的集合体(collection)或群落(ensemble)进行保护。①参见《遗产法典》L.541-6条、L.544-4-1条、L.621-30条、L.622-1-1条等。其次,对于历史性纪念建筑,该法典强调历史性纪念建筑的周边环境也应受到保护。周边环境原则上由有权行政机关划定界限,若未划界,则以该历史性纪念建筑为中心的500米为半径的可视范围。②参见《遗产法典》L.621-30条。

2.公共用益和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用益性,要求文化遗产保护体现公共用益(utilité publique),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国家可以公共用益的名义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需要在非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进行考古发掘却未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时,行政主管机关可批准临时占用场所,通过决定的形式声明为公共用益进行发掘或调查。③参见《遗产法典》L.531-9条。为公共用益,还可直接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类或登记。④参见《遗产法典》L.531-13条、L.621-19条。此外,只有为公共用益,才可征收文物建筑。⑤参见《遗产法典》L.621-18条。

公共用益和公共利益是相近但不相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公共用益是法国民法中用以保护所有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法国法律对所有权保护演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尽管公共用益具有“公共利益”(intérêt public)的某些内容,但相较于公共利益,“公共用益”还具有“满足需要”与“效益”的意思;再次,公共利益是相对私人利益(intérêt privé)而言的,而公共用益则没有这种严格的对应关系;最后,公共利益是公法中的概念,而公共用益是一个公私兼容的概念。⑥参见许中缘:《论法国民法中的公共用益理论——以不动产征收为视角》,《私法研究》2009年第1期,第333页。《遗产法典》在关注公共用益的同时,也关注公共利益。例如,《遗产法典》L.211-2条规定:“为管理和证明自然人或公私法人的权利,以及满足研究中收集历史文献的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存档案。”公共利益概念的灵活综合性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较为广泛。⑦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53 (Brill 2010).

《遗产法典》对公共用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关注体现出该法典公法与私法相互交织,通过公私法的双重规制为文化遗产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3.普遍保护原则

法国法主张对文化遗产保护采取普遍性原则,即在保护力度上不区分本国与他国,对在法国境内的他国文化遗产与本国文化遗产一视同仁。在用于文化遗产领域内含有“国家”的词汇(如国家博物馆、国家珍宝等)中经常使用的“国家”指的是国家管辖权和主权的概念,但并不表征对国家的依附程度。①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53-354 (Brill 2010).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欧盟境内的文化财产追还方面。对于从其他欧盟国家非法进口至法国的文化财产,或从法国非法出口至其他欧盟国家的文化财产,《遗产法典》第一卷第二章“文化财产的追还”四节27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以回应《关于文化财产出口的欧盟理事会第116/2009号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法典为此类情况设定了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②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为30年,对于几类特殊文化遗产适用75年诉讼时效甚至不受时效约束。参见《遗产法典》L.112-10条。,明确了善意占有人获得赔偿的程序,并详细规定了法院如何认定占有人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③参见《遗产法典》L.112-1条至L.112-27条。《遗产法典》借此礼让性规定为打击欧盟内部文化财产非法流通的重大改进提供助力,其规定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水平高于相关领域国际公约的要求。④See Nathalie Ruffin & Vincent Robert, France to Amend its IP and Heritage Codes, Intellectual Property,December 2014/January 2015,p.37.对于他国被非法出口至法国的文化财产,法国给出了与本国文化财产同等程度的保护,体现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普遍主义。

4.不受时效约束原则

不受时效约束可以确保文化遗产受到必要的保护,强化了文化遗产的地位并巩固了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受时效约束性使所有权人对以盗窃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文化遗产之人享有不受时效限制的起诉权。⑤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83 (Brill 2010).不受时效约束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⑥Voir Franck Biglione (2006),«Domanialité Publique et Protection des Biens Culturels», LÉGICOM,N° 36,p.71.Voir Hervé Bastien (1993),«A quoi sert le domaine public mobilier ? L’exemple des biens culturels», L’actualité juridique,droit administratif,p.675.公产、公共档案、法国博物馆的藏品等都可适用该原则。⑦参见《遗产法典》L.212-1条第1款、L.212-20条、L.451-3条、L.621-36条。《遗产法典》将不受时效约束原则扩展适用至除公产以外的领域的做法,体现了对文化遗产这种特殊类型财产采取符合其性质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方式的立法倾向,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⑧Voir Franck Biglione (2006),«Domanialité Publique et Protection des Biens Culturels», LÉGICOM N° 36,pp.73-74.

(四)国家主导、监管制裁与激励引导相结合

1.国家主导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为典型的国家主导型,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核心和关键作用。通常认为,公共所有人是文化遗产的最佳守护者。①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74 (Brill 2010).《遗产法典》旗帜鲜明地坚持了这一特点,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有着理智和庞大的规划,同时政府的批准许可、资金控制和行政管理也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环节中不可或缺。此外,即便经过批准许可,文化遗产的保护仍须在国家的科学技术控制下进行。《遗产法典》所涉及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行政主管机关都发挥着积极作用。②参见《遗产法典》L.621-31条第3款、L.621-29-2条和L.622-7条。

国家主导的另一体现是公有(domanialité publique)制度。③Voir Franck Biglione (2006),«Domanialité Publique et Protection des Biens Culturels», LÉGICOM,N° 36,p.66.《遗产法典》L.451-5条第1 款规定:“公法人所有的、构成法国博物馆藏品的财产是公产,不得转让。”公有制度的优点在于为文化财产提供了极高水平的保护,因为一旦文化财产成为公产,便会受到不可转让性、不受时效约束性和不可扣押性的基本原则的保护。④See Robert K.Paterson, Heading Home: French Law Enables Return of Maori Heads to New Zealand,17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roperty 645-646 (2010).Voir Marie Cornu (2006),«La mise hors commerce des biens culturels comme mode de protection», LÉGICOM N° 36,p.76.不可转让性可限制公有人的不适当的转让行为,⑤See Justine Ferland, Ethics and Cultural Heritage: Viewpoints (et patrimoine culturel: Regards croisés),24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roperty 252 (2017).是改变或抵消具有显著艺术或历史性质的文化财产的流通方式的首要原则;⑥Voir Marie Cornu (2006),«La mise hors commerce des biens culturels comme mode de protection»,N° 36,p.76.不受时效约束性赋予公有人不受时效约束地主张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并无须对财产所有人进行补偿,即便该所有人为善意;⑦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75-376 (Brill 2010).不受时效约束性是不可转让性的必然结果。⑧Voir Franck Biglione (2006),«domanialité publique et protection des biens culturel», LÉGICOM,N° 36,p.69.而文化财产成为公产的决定,通常由中央主管机关作出,文化财产由此以批准许可的形式成为公产。同样,若要使法国博物馆的馆藏不再为公产,也必须采取解除分类的措施,并获得国家馆藏科学委员会的同意。①参见《遗产法典》L.451-5条。严格的进入退出制度体现了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主导地位。该制度的存在使得国家取代原所有人成为该文化财产的所有人,运用国家的力量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②Voir Marie Cornu et Noé Wagener (2018),«L’Objet Patrimoine: Une Construction Juridique et Politique», Vingtième Siècle:Revue d’Histoire,N° 137,p.39.

2.监管制裁

为保证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遗产法典》采取事前监管与事后制裁相结合的模式,即在发掘、勘探、修缮遗产前应获得主管机关许可,若损坏文化财产,或未经许可即勘探开发文化财产则对行为主体施以刑罚或行政处罚。

“许可”(autorisation)是该法典法律部分中的高频词,共出现156 次。由此可见,许可程序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此举旨在对在文化财产上或对文化财产本身进行的作业(如修缮、转让、勘探、开发等)进行事前监督,以确保作业人的资质、资金运行、作业环境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例如,《遗产法典》L.212-25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修改、分割或按份出让被分类档案。严格的行政管理使国家无须成为文化财产的所有人,即可通过给文化财产所有人施加义务,而对文化财产加以必要的保护。③Voir Marie Cornu et Noé Wagener (2018),«L’objet patrimoine: une construction juridique et politique», Vingtième Siècle:Revue d’Histoire,N° 137,p.39.

在《遗产法典》的法律部分中,第一卷第一编“文化财产的保护”第四章(L.114-1条至 L.114-6条)、第三编“法定交存”第三章(L.133-1条)、第二卷第一编“关于档案的通则”第四章(L.214-1条至L.214-10条)、第四卷第四编“法国博物馆制度”第二章第二节(L.442-5条)、第五卷第四编“杂项规定”第四章(L.544-1条至L.544-13条)、第六卷第四编“刑罚规定和行政处罚”均有对违反遗产保护法定义务的刑罚的规定。而且,《遗产法典》中的刑罚规定具有针对性,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针对个人犯罪,多为并科制,即罚金和自由刑双适用。较重的刑罚使得遗产犯罪的犯罪率相对较低。例如,该法典L.114-1条规定,若存在非法进出口的某些行为,会受到2年监禁并处45万欧元罚款的刑罚。此外,刑事规定方面,法典的规定较为细致,甚至规定有口供真实认定原则和口供送交原则。④参见《遗产法典》L.544-13条。

3.激励引导

法国通过较为优惠的税收条件和一定的奖励、补偿措施来激励引导普通民众、企业等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激励引导在《遗产法典》中也有较为全面的规定。

在税收方面,该法典第一卷第二编“文化财产的取得”第二章(L.122-1条至L.122-9条)、第五卷第四编“杂项规定”第三章(L.543-1条)第六卷第二编“历史性纪念建筑”第三章(L.623-1条)、第三编“重要遗址”第三章(L.633-1条)等均专门有“税收规定”。《遗产法典》在税收政策的规定多为准用性规范,即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税收总法典》的规则使本条文的内容得以明确。例如,《税收总法典》第200条规定,可通过向博物馆或具有公共利益或公共用益的组织捐赠艺术品减轻税负,①Voir Barbara Hufnagel (2016),«Choisir l’art pour réduire ses»,https://www.lerevenu.com/impots-et-droits/fiscalite-des-placements/choisir-lart-pour-reduire-ses-impots,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即可减少相当于艺术品总价值的66%的应纳税额,第一年可少缴应减少数额的20%,剩余部分在此后五年内等额扣除。②参见《税收总法典》第200条;《遗产法典》L.122-4条。第238 之二零AB条规定,企业购买国家珍宝时得以享受公司税减免40%的税收优惠。③参见《税收总法典》第238之二零AB条;《遗产法典》L.122-7条。第238之二AB条规定,企业购买在世艺术家的作品得以在应纳税额中连续五年等额扣除合计等于作品总值的价款,④参见《税收总法典》第238之二AB条;《遗产法典》L.122-8条。每年扣除的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业额的5‰,企业应当保证在享受税收优惠的五年内将作品向公众展示。⑤Voir Art et mobilier,«Art et défiscalisation des entreprises»,http://www.artetmobilier.com/art-et-defiscalisation.php#1123,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第1716 之二条规定,捐赠艺术品可以享受财产转让税全面的优惠。⑥参见《税收总法典》第1716之二条;《遗产法典》L.122-1条。同时,《遗产法典》也规定,若未遵守法典相应规定,会扣减税收优惠(niche fiscale),⑦参见《遗产法典》L.143-2-1条第V款。以敦促相关主体切实保管维护好文化遗产。此外,历史建筑免征地产税。此举旨在鼓励个人修复保护私人所有的文化建筑遗产。税收优惠降低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⑧Voir Arnaud Dubois (2015),«La niche fiscale des œuvres d’art est une aubaine pour le contribuable qui souhaiterait sortir de l’assiette taxable de l’ISF»,https://argent.boursier.com/passion/points-de-vue/la-niche-fiscale-des-oeuvres-dart-est-une-aubaine-pour-le-contribuable-qui-souhaiterait-sortir-de-lassiette-taxable-de-lisf-2229.html,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有利于激励自然人或法人投身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在奖励方面,法国通常以奖金的形式奖励文化遗产保护者。例如,《遗产法典》L.532-6条规定:“发现依L.532-2条归国家所有的海洋文化财产并就之向主管机关声明之人,可获得奖金,该奖金的性质或数额由行政机关确定。”

在补偿方面,虽对成为公产的文化财产的善意占有人不适用补偿制度,但成为公产的被分类为历史性纪念建筑的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善意占有人可获得公正且优先的补偿。①参见《遗产法典》L.622-17条。换言之,在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文化财产收归国有时,法国法确保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②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72 (Brill 2010).获得包括直接、实质、确定损害在内的完全补偿。③参见《遗产法典》L.532-11条第2款。此外,在向私人所有人购买具有国家珍宝特点的或在禁止出口名册内的文化财产时,《遗产法典》要求考虑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报价。④参见《遗产法典》L.121-1条。这是法国法首次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将国际市场情况纳入报价考量。⑤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92,406 (Brill 2010).依据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报价,有利于维护私人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其财产权遭受实质性损害,有利于增强私人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文化财产转让给国家的意愿,最终实现国家对国宝级文化遗产的保护。

(五)制度和机构设置特色鲜明

1.预防考古

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基建工程越来越多,在基建过程中,由于未提前进行考古探测而导致考古遗产被损坏的案例屡见报端,在此背景下,预防考古(archéologie préventive)制度应运而生。⑥预防考古制度是指,由专业考古机构预先对基建开发所占用土地的古代遗存埋藏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组织专业考古人员进行发掘,而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考古遗产后再进行抢救性发掘。参见谭玉华:《法国预防考古的历史与经验》,《历史教学》2013年第18期,第47页。预防考古的目的是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通过科学研究保障已受到或可能受到公共或私人的基建开发工程影响的地面或水下考古遗产的检测、保存或保护,并旨在解释和传播所取得的成果。⑦参见《遗产法典》L.521-1条。

《遗产法典》用第五卷第二编(L.521-1条至L.524-16条)一整编对“预防考古”作出规定,足见预防考古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首先,依据《遗产法典》L.524-2条,预防考古特许权使用费由施工方承担。其次,法国设立了预防考古国家基金(Fonds National pour l’Archéologie Préventive),以维持预防考古运行,减轻施工方经济压力。①参见《遗产法典》L.524-14条。最后,依据《遗产法典》L.543-1条和《税收总法典》第236 之三条,施工方应缴纳预防考古税(redevance d’archéologie préventive),此举可有效降低因发现重大考古遗址而导致个别施工方负担过重的考古探测发掘经费的风险。②参见邢润源:《我国基本建设文物保护经费的立法趋向及相关问题》,《中国文物报》2011年4月9日,第3版。

2.法国国家建筑师制度

为切实保护好文化遗产,法国专门设置了“法国国家建筑师”(Architecte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③为成为“法国国家建筑师”,应在法国国立路桥大学校(École Nationale des Ponts et Chaussées,缩写为ENPC)或夏约大学校(École de Chaillot)接受为期一年的培训,学习景观和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为接受此培训,必须在建筑师职称考试中脱颖而出。Voir Rénov’art (2013),«Architecte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 : rôle et définition»,https://www.guide-fenetres-volets.fr/architecte-batiments-france-role/,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依据法国国家建筑师协会(Association Nationale des Architectes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的数据,截至2020年2月,全法共有564 位法国国家建筑师和规划师。Voir Association Nationale des Architectes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 (2020),«Annuaire des AUE»,https://www.anabf.org/annuaire/,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制度,为保护文化遗产培养专业人才。“法国国家建筑师”的任务是维护和保管受到保护或未受到保护的历史性纪念建筑,并确保位于历史性纪念建筑和其他保护区周边环境的新建筑和重建建筑的质量。同时,“法国国家建筑师”还负责增强官员和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并负责传承传统技艺和材料。④Voir Patrimoine-Environnement (2012),«L’Architecte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ABF)»,http://www.patrimoine-environnement.fr/larchitecte-des-batiments-de-france/,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法国国家建筑师”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对某位国家建筑师负责的保护区内的任何一栋建筑进行修复或改造,都要听取其建议。此举保证了文化遗产管理和建筑修缮管理的有效性。在《遗产法典》中,共有六处“法国国家建筑师”的相关规定。⑤参见《遗产法典》L.621-31条第1 款、L.631-3条第I 款第3项、L.631-4条第III 款第2项、L.632-2条。

3.遗产基金会制度

遗产基金会(Fondation du Patrimoine)创立于1996年,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在消失的乡村文化遗产,①Voir Journalistes du Patrimoine (2016),«RAPPEL: La Fondation du Patrimoine a 20 ans»,https://www.journalistes-patrimoine.org/rappel-la-fondation-du-patrimoine-a-20-ans/,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是法国第一家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私人组织。②Voir Fondation du Patrimoine (2019),«Qui sommes-nous»,https://www.fondation-patrimoine.org/fondation-du-patrimoine/qui-sommes-nous,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法国的法律制度为社区、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过程中留下的空间很小,遗产基金会便成为负责管理欠缺特定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稍弱的文化遗产的重要私法机构。该基金会通过个人和私营企业的资助对此类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此外,遗产基金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③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72 (Brill 2010).

以遗产基金会为范本,随着基金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基金会数量的不断增多,遗产基金会成为了法国保护文化遗产、资助文化产业、扶持文化事业的方式之一。正如遗产基金会总经理François-Xavier Bieuville 所说:“基金会是法国文化赞助形式中最具有特殊性的一种形式。”④Voir Ministère de la Culture (2016),«Les 20 ans de la Fondation du Patrimoine»,http://www.culture.gouv.fr/Actualites/Les-20-ans-de-la-Fondation-du-Patrimoine,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遗产法典》在第一卷第四编第三章(L.143-1条至L.143-15条)对遗产基金会的性质、功能、资金来源、运行方式等进行了专门规定。遗产基金会旨在促进对国家文化遗产的了解、保存和开发利用工作,致力于鉴定、保护和开发利用尚未被保护的文化遗产,协助保护古迹、建筑、动产群或面临退化、消失或分散危险之自然区或风景区的重要景观。遗产基金会还在风景区和古迹的修复和增值领域协助相关专业技术的应用、融合、培育和传播;向公私法人提供帮助,以便利相关财产的取得、维护、管理和面向公众展览;可向非保护性遗产和风景区授予称号。⑤参见《遗产法典》L.143-2条。遗产基金会在法国文化传承与保护、文化特性的维护等方面贡献巨大。该基金会积极讨论国家文化遗产政策,得依其实践经验向议员提出建议。遗产基金会的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彰显了法国民众的文化品位,保护和传承了民族遗产,对促进法国旅游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⑥参见饶先来:《基金会在法国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探析》,《上海文化》2014年第12期,第57页。法国文化和传播部历史古迹和保护区副主任助理Stéphane Créange 表示:“基金会补充国家行为,保护了44000余件被分类或被登记文化遗产。”①Voir Ministère de la Culture (2016),«Les 20 ans de la Fondation du Patrimoine»,http://www.culture.gouv.fr/Actualites/Les-20-ans-de-la-Fondation-du-Patrimoine,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

4.分类制度与登记制度

分类(classement)制度与登记(inscription)制度,是该法典规定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同方式,其实质是国家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考古、审美和科学技术价值的文化遗产纳入不同层次的保护范围,通过要求文化遗产所有人不得随意转让、未经许可不得改变文化遗产原貌、接受国家监控等限制规定,达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②参见叶秋华、孔德超:《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14页。

分类制度是指主管机关经过一系列行政程序,在判断文化遗产是否具有分类的价值后,依申请或依职权将文化遗产列入分类保护的名单,从而使文化遗产具有“被分类遗产”的资格。③参见《遗产法典》L.621-1条。分类制度的概念首次出现在1837年8月10日的一份指令当中。④Voir Philippe M (2009),«Deux siècles de législation en faveur du patrimoine»,http://www.montillet.org/2009/07/titre-du-texte-numero-4.html,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登记制度是指,该文化遗产未达到获得“被分类遗产”的资格,但仍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考古、审美和科学技术价值,因此将之登录入文化遗产名录,该文化遗产因列入名录而受到相应保护。⑤参见《遗产法典》L.621-25条。登记制度最早在1913年的《历史古迹法》中确立。⑥Voir Direction de l’Information Légale et Administrative (2013),«La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https://www.vie-publique.fr/politiques-publiques/politique-patrimoine/protection-pa trimoine/,consulté par le 5 février 2020.

登记程序相对于分类程序更为简单,但被登记遗产受保护的力度小于被分类遗产,即对所有权人的拘束更少,⑦参见王历、李悄然:《法国文物建筑征收制度研究》,《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0页。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人无保管义务,但在转让财产所有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⑧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63 (Brill 2010).也正由于登记制度的拘束性小于分类制度,登记制度成为更为广泛适用于现当代建筑物保护的工具。①Voir Christian Hottin (2018),«Genèse,Implantation et Remises en Question du Lable Patrimoine du 20e siècle», Vingtième Siècle:Revue d’Histoire,N° 137,p.103.

分类和登记不影响文化遗产的所有权,②参见《遗产法典》L.212-16条。但分类对所有权人的权利的影响大于登记的影响。③See Marie Cornu, France, 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84 (Brill 2010).在第六卷第二编“历史性纪念建筑”第一章“不动产”和第二章“动产”的前三节,都是按照“分类”“登记”“分类和登记的共有规定”的顺序安排的立法规定,并在第三编“重要遗址”第一章也规定了“分类”制度,④第六卷第二编第一章前三节为《遗产法典》L.621-1条至L.621-29-9条。第六卷第二编第二章前三节为L.622-1条至L.622-29条。第六卷第三编第一章为L.631-1条至L.631-5条。亦即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均适用分类和登记制度。例如,法国的档案也适用分类制度,被分类的档案的使用和转让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⑤Mikuláš Čtvrtník,“Historické prameny v utajovaném režimu”,Český časopis historický,číslo 4,2018,p.1040.由此可见,分类制度和登记制度是《遗产法典》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

5.征收制度

征收(expropriation)是在分类和登记制度不能实现对某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时而采取的措施,只有为公共用益才能进行征收。法国文化遗产征收制度的特殊性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分离,即文化遗产征收程序被分为行政和司法两阶段。在行政阶段主管机关须证明征收工程具有公共用益;在司法阶段,通过司法保障所有权转移和产权人获得补偿。在因征收对文化财产造成损害须赔偿产权人时,若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由征收法官(juge de l’expropriation)确定,⑥参见《遗产法典》L.621-6条。这体现出征收程序中司法对所有权转移的介入,是司法权对私人权利的保障,⑦参见[法]皮埃尔·珈郎:《法国法上的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来自“中法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学术研讨会”的报告》,李宝源译,《公法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1页。使行政机关与所有权变更之间增加了一道保护屏障,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等有损被征收人权利的情况发生。

此外,《遗产法典》还强调对文化财产所在的周边环境进行征收,以确保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遗产法典》L.531-12条规定:“可能被征收的不动产包括为进入、通往主要的被征收建筑物而需要收购的不动产,或者为隔离或为清理在发掘过程中发现的历史性纪念建筑或遗迹而需要收购的不动产。”

再次,《遗产法典》规定的征收制度的另一特殊性在于,征收的启动方式之一是文化财产所有权人主动请求启动征收程序。设立此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被分类或被登记的私人所有的文化财产,会因被分类或被登记而使所有权人负担较重的维护修缮义务,对所有权人的产权造成一定程度的制约和限制,若国家不对该文化财产启动征收程序,会使所有权人不堪重负,因此,赋予所有权人申请启动征收程序的权利。①参见王历、李悄然:《法国文物建筑征收制度研究》,《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4页。

6.咨询制度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咨询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国博物馆在买入或卖出文化财产时,须向法国博物馆最高委员会咨询,②参见《遗产法典》L.451-10条、L.452-1条。以确保馆藏的质量和状况良好;③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85 (Brill 2010).“法国博物馆”称号的授予应咨询法国博物馆最高委员会。④参见《遗产法典》L.442-1条。二是财产的分类、登记、解除分类⑤参见《遗产法典》L.451-5条、L.546-5条。决定也应咨询有权机关的意见。咨询体现出文化财产的解除分类决定非常特殊,不能作为藏品管理的一般工具,咨询实质上是实现重新集中的一种方式。⑥See Marie Cornu, France, 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52,387 (Brill 2010).三是对档案管理采取相应政策时,也应咨询档案高级委员会的意见。⑦参见《遗产法典》L.211-2-1条。四是考古发掘的实施,需要咨询国家考古研究中心的意见。⑧参见《遗产法典》L.523-8-1条、L.531-1条、L.531-6条。五是可就创造、管理和监督公共地役权和相关的城市规划文件、出售或让与具有特定历史或文化价值的位于国外的法国国家文化遗产的项目等问题,咨询国家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⑨参见《遗产法典》L.611-1条。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咨询机构主要有国家馆藏科学委员会、档案高级委员会、法国博物馆最高委员会、国家考古研究委员会考古研究国家理事会、国家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等。这些咨询机构的人员构成丰富,除专业人员外,还有国家或地方代表、议会议员,以确保咨询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得以解决复杂的政治和民族问题。①See Robert K.Paterson, Heading Home: French Law Enables Return of Maori Heads to New Zealand, 17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roperty 647 (2010).多元且专业的咨询机构为有权机构正确作出决策保驾护航,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

(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遗产法典》第五卷第四编第二章(L.542-1条至L.542-3条)规定有“金属探测工具的使用”。该章规定,未取得许可,禁止使用金属探测工具。此外,有关金属探测工具的广告或使用手册中均须提及前述禁止性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及本规定的设立理由。本章的规定体现出《遗产法典》事无巨细、细致入微、内容翔实。主要表现为该法典专有一条规定应在广告或使用手册中宣传未经许可禁止使用原则,用此种宣传方式加深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此外,《遗产法典》L.650-2条规定:“负责建筑物建设项目的建筑师的姓名和竣工日期应贴在建筑物的一面外墙上。”L.650-3条规定:“主管机关将负责建筑物建设项目的建筑师的姓名张贴在发放的城市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内。”这两条规定体现了强烈的人文关怀。将建筑师姓名及竣工日期张贴,一是明确了建筑师责任;二是承认该建筑为建筑师的作品。这体现了对建筑师的尊重,也体现了法国责任到人的理念。

当然,《遗产法典》并非十全十美,外界也有对其存在过度保护②Voir Françoise Choay (1996), L’allégorie du patrimoine,Seuil,p.12.、缺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规定③Voir Jean-Michel Bruguière (2006),«Le rapprochement des notions de bien et de produit culturel», LÉGICOM N° 36,p.10.、国际公约转化立法不及时④See Marie Cornu, France, in Toshiyuki Konor,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412 (Brill 2010).、为他国向法国成功追索流失法国的文化遗产增加了屏障⑤See Marie Cornu, France,in Toshiyuki Kono,The Impact of Uniform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1st Century 348-349 (Brill 2010).等批评之声。

三、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中国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拥有无数文化遗产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借鉴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以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中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等构成。由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数量庞杂,囿于篇幅,本部分不予涉及。

表4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概况①根据中国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法研究网、《博物馆法规文件选编》等网站和文献作出整理。参见中国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http://www.sach.gov.cn/col/col1029/,2020年1月21日访问。参见文化遗产法研究网:《法律法规》,http://www.cnchl.com/a/falvfagui/index.html,2020年1月21日访问。参见中国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法规文件选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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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中国非常重视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许多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立法规定,形成了相对丰富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规文件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通知及规定之中,不少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效力层级不高,规定较为笼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仍有待提高。

(二)完善我国文化遗产法律的建议

1.完善立法体系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部分领域的规定立法层级不高,如博物馆领域现有最高法律层级的立法为《博物馆条例》,尚无《博物馆法》。而且,现有规定多为“指导意见”“通知”等文件,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并非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缺乏强制性和普适性,导致文化遗产保护的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比如《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法》仍付之阙如。

中国应完善立法体系,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加紧制定尚缺位的法律,加强制定配套性措施。其次,加强同一层级的法律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等与《城市规划法》《环境法》等的衔接、互补、协调性,实现一体化。①参见彭峰:《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历史与现实——兼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10-11页。最后,待单行法相对完善后,可统一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②参见田艳、艾科热木·阿力普:《〈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考量》,《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61页。

2.加大税收优惠和奖励力度

利润低、税负重、欠缺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税法保护机制,是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艰难的原因之一。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有利于调动私人将其所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博物馆的积极性,将私人保护转为国家保护,以促进我国的艺术品博物馆业的蓬勃发展,使文化遗产获得更大力度的保护。然而,中国目前缺乏对艺术品、文物捐赠的明确税收优惠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至第27条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至第27条。提及。实践中,由于艺术品、文物的真伪品质和价格核定争议较大,税收优惠政策很难落实。此外,以上条文规定的优惠力度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艺术品捐赠的积极性。④参见刘双舟:《论我国艺术品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https://www.sohu.com/a/194033051_100011202,2020年1月21日访问。可借鉴法国的艺术品抵税与捐赠鼓励政策,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明确征税操作方式。

同时,可借鉴法国的奖励制度,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加大奖励幅度,由地方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奖金数额,以最大限度激发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欲。

3.加大处罚力度

首先,在刑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对《刑法》第6 章第4 节规定的妨害文物管理罪进行了细化说明,但未明确说明罚金数额,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罚金数额的判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相应犯罪的罚金标准,规范法官量刑,借较高数额的罚金震慑民众,降低文物管理方面的犯罪率。

其次,在行政处罚方面,《风景名胜区条例》⑤参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⑥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一)项。虽规定了处罚的数额,但数额偏低。近几年轰动全国的破坏文化遗产的案件足以表明,中国民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仍亟待加强,而较低数额的罚金使得民众犯罪成本较低,类似现象屡禁不止。要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才能使文化遗产得到应有的保护。

4.完善预防考古制度

中国基建考古长期为“救援性考古”模式,不少考古项目是“抢救性发掘”。当前,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大量的考古遗址受到影响,如何有效应对和防范基础建设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是必须面对的问题。①参见谭玉华:《法国预防考古的历史与经验》,《历史教学》2013年第18期,第47页。虽然《文物保护法》第29条第1 款规定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应事先申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因何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少有基建部门会提出事先申请。存在基建单位不交或少交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或者基建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工程预算较少的情况。中国近年来虽也开展了多项预防性考古活动,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十三五”以来我国主动性考古项目每年突破200项》,http://whs.mof.gov.cn/pdlb/yjbg/201809/t20180928_3030953.html,2020年1月21日访问。但“抢救性考古”仍为主流,且实施预防性考古的标准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因此,有必要借鉴法国的预防考古制度,在基建单位申请建设许可证时,考古部门就提前介入,对目标土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通过考古调查和勘探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考古发现,以便提前处理,协调基建单位修改施工计划和工程预算,“避免考古机构与基建单位之间出现零和博弈,甚至双输局面”③参见谭玉华:《法国预防考古的历史与经验》,《历史教学》2013年第18期,第51页。。

5.完善征收制度

依据中国现有规定,征收只能由国家启动,私人所有人不能主动启动征收程序。实践中,多数私人所有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文物私人所有人无力负担高昂的维修费,导致文物受到了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借鉴法国《遗产法典》的规定,赋予私人所有人主动选择权,有利于维护私人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私人所有人难以或者不愿维修维护文物而该文物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等价值时,当地行政机关可考虑对该文物进行征收。赋予私人所有人主动申请征收的权利,可推进征收进程的开展,降低文物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此外,法国文物建筑征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司法对所有权转移的介入。而在中国,通常是在负责征收的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产生争议时,被征收人选择行政诉讼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文物征收过程。被征收人的所有权可能遭受行政机关的侵害却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且,在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认可征收行为从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下,此种判决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取得过程较为复杂。例如,被誉为全国文物征收第一案的粤东新馆案的后续完成情况并不乐观,主要原因在于该次征收所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重保护被征收人权益,征收程序复杂,而被征收人不配合,使得程序完成较为困难,导致征收程序不断被拖延,文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①参见宰飞:《北京城文物腾退记》,《解放日报》2018年10月20日,第08版。但法国的规定使得在为达成协议时,所有权也能顺利地从私人转移至国家。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的文物征收制度中引入私人所有人主动启动征收程序制度和司法转移所有权制度。②参见王历、李悄然:《法国文物建筑征收制度研究》,《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4-15页。

6.贯彻落实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养规划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为切实保护好中国的文化遗产,务必要尽快搭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培训平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培养和储备好素质过硬的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而要建立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首先,国家应当积极推动人才建设工程,为人才建设提供必要且充足的资金。其次,各高校应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开设相应专业课程甚至开设相应专业,并与考古单位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将国家文物局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文物政发〔2017〕4号,2017-02-14。中的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养规划有效落实。

7.健全资金保障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经费资助,还应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力量设立基金会,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平台作用,为基金会的运行发展提供政策便利。④参见李建波:《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策略》,《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0月24日,第007版。还可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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