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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视角下的东盟便利化研究

2020-05-19何文亮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6期
关键词:东盟

何文亮

摘要: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现阶段,已成为世界三大自贸区自己之一。但由于贸易结构不平衡、贸易增长动力不足、非关税贸易壁垒突出、贸易摩擦加剧、市场流通不畅等问题,导致贸易便利化程度较低,中国—东盟贸易增速低于预期水平。而经济体之间的贸易便化利本质上是贸易相关交易成本最小化,不仅涉及正式制度的构建也涉及非正式制度的演化。希望从税收制度影响的角度深入探索,考虑税收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如地方风俗、习惯、文化等对贸易便利化的影响,如税收征纳行为的非正式制度约束及其对贸易便利化的影响,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为提高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提供理论支撑,以期进一步推进中国和东盟国家双边贸易发展。

关键词:东盟 ;税制视角;便利化

一、引言

贸易便利化原本指货物流动过程中物流的便捷程度,也可以指跨境贸易中通过简化通关手续,促进跨境贸易的有效实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提升,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有了新的定义,其认为贸易便利化主要指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包括国际货物流动所需要的一系列活动,如通关手续以及为贸易准备的活动等。东盟自贸区经过多年的发展,贸易便利化水平并没有大幅度提升。传统的贸易便利化测评标准如通关时间、海关程序等改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东盟贸易便利化水平,本文从税收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如地方风俗、习惯、文化等对贸易便利化的影响,进一步推进中国和东盟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东盟自贸区贸易现状及问题

(一)贸易结构不平衡

纵观历史,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贸易顺差及逆差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90年代到自贸区的建立,在这阶段,东南亚国家对中国的贸易一直保持顺交易,中国从东南亚进口的商品交易量大于从出口到东南亚的商品,中国处于贸易逆差,并且该逆差逐年扩大。其次是从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中国对东盟的出口量大于从东盟的进口量,贸易逆差转变为贸易顺差,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21世纪,该顺差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不断增加,自贸区长久发展,建立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在东盟自贸区保持这种态势下,双方的贸易地位会变得不平等。在可预期的将来,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会不断加深。

(二)贸易增长动力不足

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合作,存在很大的国别差异,在相关经济指标等方面的分析,如派出人数、年末在外人数等,东盟各国存在很大的差异,尤其是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相比,两者的差距十分明显,这些客观因素都会影响东盟自贸区的贸易增长。另一方面,东盟国家的经济以及市场开放程度的不同,中国对东盟各个国家的投资也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在东盟十国中,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为例,其良好的国内外环境,吸引中国大量的投資,相比较而言,比如泰国和越南占有很小的比例,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显示出了极大的差距,这种投资的差异在总的范围来看,对东盟自贸区的建设存在不利方面。东盟各国的国家政策不同也会给贸易增长带来不利条件。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同,对进出口商品存在着限制,优先保护本国的支柱产品,如泰国的芒果等,造成各国贸易地位的不对等,给贸易的增长带来不利条件。

(三)非关税壁垒突出

自东盟自贸区建立的这几年以来,各成员国队均大幅度消减了关税水平,在东盟国家,政府热衷于使用非关税壁垒以保护其国内工业并避免因降低关税造成大量的收入损失,东盟各国以技术标准、技术法规、认证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非关税壁垒成为阻碍东盟自贸区发展的重要条件。东盟国家非关税壁垒主要集中在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装疫前检疫及其他程序、紧急贸易保护措施、价格控制措施、财务措施、影响竞争措施、投资措施等方面,由于非关税壁垒在东盟贸易中普遍存在,即使东盟各国中98%的商品贸易执行零关税,但是就内部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例方面来看,东盟自贸区的比例远远小于欧盟自贸区。由于东盟各国的经济水平普遍不高,加上优越的地理位置,这就导致农产品是东盟各国非关税壁垒的主要集中方面。农业部发布的非关税壁垒占东盟内部非关税壁垒的30%以上。总的来说,非关税壁垒成为制约东盟自贸区的发展的重要条件。东盟非关税壁垒制约着内部的经济的发展,尽管东盟自贸区现已成为全球第三自贸区,但是全面,深入,协调的发展仍然是东盟自贸区急需解决的问题,东盟各国因其经济水平的差异,这一切根本性的问题难以解决,这是导致非关税壁垒存在的根本原因,非关税壁垒从一定的层面来看,也制约着区域外国家贸易的进行。东盟自贸区是我国提出“海上丝绸之路”的桥头堡,由于东盟内外部的非关税壁垒突出等问题,是的东盟内部协商面临重大挑战,这也使得 “一带一路”的顺利推行面临巨大不确定性。现阶段,中国急需和东盟各国共同探索建立一个普遍接受的贸易制度,在此制度下,消减非关税壁垒对东盟贸易的影响,为东盟自贸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税制熵变对贸易便利化的影响

东盟国家的税收制度伴随着其经济发展不断的变化,而税制的变化又引起区域经济的合作与发展。东盟由刚开始的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六个成员国,发展到现在的“10+1”,纵观东盟国家的税制变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税制改革、关税协调以及区域协调三个阶段。

(一)税制改革阶段(1980-2000)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东盟国家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为适应产业结构升级、经济进一步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客观要求,不断地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在此之前,东盟国家的税制普遍比较混乱,税率以及税收的征管与国际差别较大,给本国商品进入全球市场带来阻碍,此次的税制改革跨越时间较长,一直持续到20世纪默契,跨越20年左右,完成东盟国家税率及税收征管的初步改革。此阶段的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直接税方面。新加坡的税制改革开始于1987年,其公司所得税在1987年将由40%降为33%,到1993年,公司所得税进一步降低,由33%降至30%,在减税的基础上,对公司资本利得不征税,同时资本损失也不能抵补。伴随着公司所得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同步下降,由1978年以来的6% -55%降为1987年的3.5% -33%。菲律宾的税制在此阶段也发生变化。菲律宾的公司所得税改革主要分为两步,首先在1986年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 25%-35%统一为35%,其次在1998 至2000年两年期间内将公司所得税从35%降为32%,在此同时,对部分公司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投资达到3亿美元的企业,其可以在 12年内免征所得税。伴随着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同步降低,其从 5%-60%降为1%-35%。降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成为此阶段的税制改革的特点。

东盟国家在此次税制改革中引入增值税。在此之前,由于税制的设计存在不合理,导致部分商品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值税的引进成功的解决了部分商品重复征税的问题。印尼于1983年在消费阶段征收10%的增值税统一税率,改革间接税体系,由此拉开了东盟国家引入增值税解决重复征税的帷幕,紧接着菲律宾于1986年正式引入了 10%的增值税,废除原先的以销售额为基础的周转税,现阶段,菲律宾国内增值税税率为12%。1992年1月1日,泰国的增值税制度起实施,取代了原有的商业税制度,1999年下调普通税税率,由 10%下调为7%。20世纪 80年代,新加坡首次采用零售销售税,拉开引入增值税的帷幕, 1994年的税制改革正式引进增值税,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建立商品服务税(即增值税,税率为3%),其现行税率为5%。

东盟国家此阶段的税制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是税收制度的一次彻底的调整,奠定了东盟国家税制的基础格调。此次的税制改革对东盟的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次税制改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生的,东盟国家通过税制改革,融入全球的经济体系中,与全球的税收制度接轨,有利于东盟国家进一步增强与全球的贸易,提高贸易水平。另一方面,此次税收制度的改革涉及东盟各国,通过此次税制改革,东盟各国的税率及征管环境类似,双方贸易中税收问题得到大幅度缓解,为东盟贸易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二)关税协调阶段( 2002-2010)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正式签订,该协议是中国第一个区域贸易安排,标志东盟国家税制改革步入关税协调的新阶段。此阶段,东盟各国通过贸易协定,降低税率(主要是关税),提高区域贸易的便利化。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正式签订,拉开了东盟自贸区关税协调建设的帷幕,也意味着税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2003年,中国和泰国签订双边协定,免除双方贸易商品中的水果的关税,与此同时,中国与东盟原六国达成共识,免除部分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实现了自由贸易。2004年,随着中国与东盟签订“早期收获计划”,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双边贸易中,农产品如水产品和果蔬等开始降税。2006年底,大部分农产品在双边贸易中实现零关税。2005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生效,该协议涉及多种产品,拉开了自贸区内全面降税帷幕。2010年,中国与东盟原六国实现了以上的产品零关税,标志着自由贸易区的初步建成。

此阶段,由于自贸区98%的商品实现零关税,大大促进了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从1991年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谈话到2011年的20年间,中国和东盟的贸易总额由79.6亿美元增加到3630.9亿美元,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东盟自贸区贸易额年均增速在20%以上。在2002-2011年的十年之间,年均贸易额增长率在30%以上,其根本原因在于2002年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以来,东盟各成员国共同推动关税协调发展,进而提高双边贸易量。可见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关税的协调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和东盟的国际贸易发展。同时关税的协调也促进了中国和东盟的相互投资,截止到2010年,中国与东盟累计相互投资已达740亿美元。1991年东盟国家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从的仅3.3亿美元,2010年底,其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为630亿美元,实现了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由于零关税的协定,加上东盟各国优越的市场环境,中国对东盟国家的直接投资也出现了较快增长,以2010年为例,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额为44.1亿美元,增长率为63.2%。

(三)区域协调阶段(2010-至今)

东盟自贸区经过2002-2010这10年的高速发展,在各成员国积极推行零关税政策下,东盟自贸区发展迅速,但是中国—东盟贸易增速低于预期水平,结果归因于向心力不足、贸易增长动力不足、贸易摩擦加剧、贸易结构不平衡、非关税贸易壁垒突出、市场流通不畅等原因。为促进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增长,传统方式如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空间已经相当有限,由于东盟各国在税收制度协调方面还存在较大不足,通过税收制度深度协调以推进贸易便利化发展进程则具有较大的可能性。

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协调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东盟自贸区11个国家,只有马来西亚、文莱、缅甸以及老挝四国由于国内经济条件不成熟,尚未实行增值税。自贸区内其余7个成员国引入了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流通受阻问题,有利于保持税收中性。在此基础上,马来西亚也在探讨税制改革,将销售和服务税转型为增值税,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的统一有利于税收协调的开展,为东盟自贸区的贸易便利化提供了条件。

在直接税协调方面,除柬埔寨和缅甸外,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在反避税以及防止偷漏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些双边税收协定主要解决了双方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税收协定对于促进商品区域自由化流动有着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最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开启了双方的直接税协调,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协调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从税收管理角度来说,东盟各成员国在税收協定的签署和执行上取得显著成效,自贸区已初步形成了税收协定网络。税收协定网络有效的协调了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管理活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情报交换条款,有利于推动区域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和反避税,为中国和东盟的税收管理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中国-东盟的全面税收管理协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结论

区域税制的协调解决了自贸区贸易动力不足等问题,通过东盟各成员国税制的协调,增强了东盟自贸区贸易水平,突破了传统的零关税的限制,为自贸区的经济建设提出了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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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文昊.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东盟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1):89-94

课题项目:广西财经学院2019年会计类学生研究项目《税制视角下的东盟便利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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