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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用工行为及其特征:基于全国监测数据

2020-05-13郜亮亮杜志雄谭洪业

改革 2020年4期
关键词:家庭农场

郜亮亮 杜志雄 谭洪业

摘   要:基于全国31省(区、市)2014—2018年家庭农场监测数据,对家庭农场的用工行为及其特征进行统计描述分析,并尝试从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视角对相关特征进行剖析。研究发现:约3/4的家庭成员在农场工作,除农场主外还有2名家庭成员投入农场;60%的农场有常年雇工,平均雇用4个常年雇工;80%的农场雇用临时雇工;雇工年龄逐年增大;50%以上的农场主没考虑过自己退休后如何处置农场,至少1/3的人准备让子女继承,10%左右的人准备给其他人经营。这些特征很大程度上源于家庭农场对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应对。下一步,应完善农业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民职业化步伐。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场家庭成员;家庭农场雇工

中图分类号:F3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0)04-0148-11

现阶段,我国农业存在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几种主要的生产经营主体,其中家庭农场是最为核心的主体[1],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往研究重点关注家庭农场的土地问题以及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2-4],关注家庭农场劳动力问题的研究不多。除农场主外,家庭成员和雇工是参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重要劳动力,这些劳动力的配置使用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会产生重要影响。那么,有多少家庭成员、常年雇工和临时雇工投入农场呢?谁又是家庭农场的未来经营者?这些问题都亟待研究。实际上,相比传统的小农户,家庭农场的最大特征是经营土地的规模扩大了,这必然涉及人地比例的优化调整,即扩大规模后,农场如何、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通过调整投入农场上的劳动力来实现最优要素组合,这是家庭农场面临的现实问题。

总体来看,聚焦家庭农场劳动力问题的研究文献较少,其中一些为本研究提供了参考。例如,郭熙保、冯玲玲强调,尽管不同国家或机构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不完全一致,但其核心标准都相同,即家庭成员是主要劳动力来源,负责管理一定规模的农场[5]。因此,对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谌润杰、邹富良利用镇江家庭农场调研数据发现,相较当地普通农户而言,镇江家庭农场平均拥有常年劳动者数量要多一些,前者为3.65人,后者为3.77人,而且劳动者的年平均工作日方面,后者(245.77天)远大于前者(92天)[6]。进一步地,有学者对家庭农场经营户家庭劳动力农业供给的决定因素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非农经营收入对家庭农业劳动供给具有显著的负作用,但农场自有劳动力供给是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和稳定性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引导家庭农场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家庭劳动力的农业投入,降低劳动力雇用等方面的农业经营成本[7]。郜亮亮、杜志雄利用2014年全国家庭农场监测数据对家庭农场农场主的特征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了统计分析[8]。钱龙、杜志雄对家庭农场的代际传承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9]。

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基于全国31省(区、市)家庭农场5年(2014—2018年)的监测数据,对家庭农场的用工行为及其特征进行统计描述分析。家庭农场用工是指除了农场主外的劳动者,包括自有劳动力(投入农场上的家庭成员)、常年雇工、临时雇工和未来经营者,并着重从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视角对这些特征进行初步解释,从而为下一步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政策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定位是以详实的数据呈现事实,对事实的原因不作过多的解释,也不对事实之间的联系进行因果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数据结构特征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①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开展的全国家庭农场监测研究。本监测工作于2014年启动,每年对31省(区、市)进行监测,截至目前已获得2014—2018年的监测数据。监测工作抽样按如下方法进行:第一,为了把握全国家庭农场整体发展情况,对所有省份进行监测。由于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西藏、新疆和北京的监测样本相对较少。第二,各省份根据本省份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和区域分布,采取随机原则选择3—4个样本县(市、区),个别省份的样本县超过4个。每个县随机抽取33家左右家庭农场进行监测。每个省份获得约100家监测样本。第三,结合家庭农场发展使命和监测工作目的,农业农村部对进入监测的家庭农场样本类型作了原则性约定;一是每个监测县(市、区)在确定监测家庭农场时,充分借助当地各类家庭农场的比例结构等先验信息,原则上种植类家庭农场占比不多于80%,种植类中粮食类家庭农场占比不少于50%;二是纳入监测范围的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原则上应为50—500亩,经济作物、养殖类或种养结合型农场的规模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范围内;三是样本农场应是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原则上从事农业经营2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四是整个监测样本的采集坚持“动静结合、新老统筹”的原则,即每年既要对部分样本连续追踪监测(以对这些“静止”样本的相关特征如何随时间发生变迁加以考察),每年又要不断新增一些监测样本(以对作为整体的家庭农场这个总体的新发展等相关特征加以考察,即增加新样本以获得新发展的信息,对老样本信息形成补充)。

本文分析所用样本是连续5年的监测数据(见表1,下页)。由表1可知,所有农场样本方面,2014—2018年有效监测样本分别是2823家、2903家、2998家、2947家和2952家。2014—2018年,种植类农场样本个数见表1第3列。其中,种植玉米、小麦和水稻的农场定义为粮食类农场,样本个数见表1第4列。例如,2014年种植类农场样本1847家,其中粮食类918家。

(二)数据结构特征

本文所用监测数据是一个5年期的混合横截面数据集(Pooled Cross-Sectional Data),由一个5年期的面板数据集(Panel Data)和一个5年期的每年独有数据集混合构成,共三类数据。第一类数据是5年面板数据集(以下简称“面板数据”)。从2014年开始,在实际监测中,按计划每年追踪60%—80%的样本,剔除无效样本(某农场因为很多关键变量缺失或无效;或者该农场在某一年退出经营等),4年(2014—2017年)都被追踪到的样本农场约为1600家,而5年都被追踪到的农场则降为1350家,最终形成一个样本个数为6750家的5年期面板数据。第二类数据是5年每年独有数据集(以下简称“每年独有”)。家庭农场作为一个整体(总体)①,每年都会有所发展,为了捕捉整体发展的新动向,每年在追踪监测样本(老样本)之外,再选取部分当年新成立的家庭农场成为当年新增监测样本(新样本)。这些新增样本是上一年和下一年都没有监测的样本,是当年独有的样本,含有刻画当年家庭农场总体发展的信息,这些信息是被连续追踪的“老样本”无法包括的。剔除无效样本后,2015年独有样本569家,2018年独有样本为387家(见表2)。从信息“全新”这個角度讲,监测初年2014年的所有样本都是独有样本,这2823家样本农场代表了当年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如果进一步剔除当年被追踪的农场样本等,剩下另外一个2014年独有样数255家。每年被随机抽取的独有样本混合起来形成一个样本数为4587家的5年期每年独有数据集,这个数据集是典型的混合横截面数据集。第三类数据是5年混合全部样本集(以下简称“全部样本”)。每年所有监测样本混合起来形成一个样本量为14 623的5年期混合横截面数据集。这个数据集的信息含量最大,本文将主要依此进行分析。

这里从农场类别、时间和数据集三个维度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和系统分析。就农场类别而言,主要从全部农场(含畜牧养殖类和种植类)、种植类农场(含经济作物种植类)和粮食类农场等三类农场进行分析。在对三类农场进行比较分析时,本质上比较的是粮食类、经济作物种植类和畜牧养殖类农场的差异。就时间维度而言,主要考察农场劳动力相关特征随时间(2014—2018年)的变动情况。就数据集维度而言,主要利用“全部样本”数据集对家庭农场劳动力的所有特征进行分析,适当时候利用“面板”数据集分析同一家庭农场的雇工等相关特征是如何发生动态变迁的,适当时候利用“每年独有”数据集对作为整体的家庭农场的劳动力特征进行分析。在下面行文过程中,除非特别标明数据类型,所有表格的结果是基于全部样本数据进行计算;除非特别说明变量或指标含义,表格中所有数据是相关变量及其相关样本组的平均数;尽管有5年的数据,但描述现状时以2018年为准;表格中的“—”表示此处数据缺失或没有相应数据。

二、家庭农场的自有劳动力分析

家庭成员是除了农场主外可以直接利用的劳动力,不存在雇工面临的监督难和雇用难问题。监测数据表明,我国家庭农场平均每个农场有4名家庭成员,约有3/4的成员在农场工作(见表3),这一比例呈逐年微降趋势。2016—2018年这一特征几乎保持不变,也不随农场类别发生明显变化。从全部农场来看,2016年农场的家庭人数①为4.57人,这个人数到2018年基本保持不变。其中投入农场工作的家庭人数由2016年的2.93人微降至2018年的2.84人,即除了农场主外,平均每个农场有1.88个家庭成员投入农场,或者说是有1.88个自有劳动力投入农场。从中位数来看,4人家庭成员的农场有3人投入了农场工作,即除了农场主外,另外有2名家庭成员投入农场工作,2016—2018年皆如此。种植类和粮食类农场的情况与此基本类似(见表4)。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7年全国乡村地区平均家庭规模为3.26人/户。因此,当前经营我国家庭农场的是那些户均人口较多的家庭,这些家庭的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成为契合当前发展阶段的重要“优势”。其一,家庭农场是规模经营主体,传统小农户的土地不足问题在这里变成了劳动力相对不足问题,家庭成员较多的家庭具备的劳动力数量“优势”得以凸显。其二,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完善的,任何一个规模的家庭农场总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雇用到所需要的劳动力,那么家庭成员数量与经营规模之间应该没有显著的统计关系。但若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家庭劳动力数量将对农场的经营规模形成约束。其三,即使劳动力市场能够基本满足雇工需求,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雇工的监督成本要远远高于家庭劳动力的监督成本,陌生雇工的监督成本高于熟悉雇工的监督成本,这也是“家庭”农场最契合当前发展阶段的重要原因所在。最终如这里数据所显示的,那些内嵌于本村各种复杂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中的当地人口较多的家庭,在聚拢本地土地充分利用自有劳动力开展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竞争中脱颖而出。

三、家庭农场的常年雇工分析

常年雇工是除了农场主和家庭其他投入农场的劳动力之外最重要的农场生产经营参与者。监测数据表明(见表5,下页):60%左右的农场有常年雇工,平均每个农场雇用4个左右常年雇工,有雇工的农场占比基本稳定,农场平均雇工个数呈小幅下降趋势,雇工的平均年龄逐年增大;粮食类农场有常年雇工的农场占比相对较低,雇工个数也相对较少,但雇工的平均年龄相对较大。

第一,从全部农场来看,至少有60%的农场有常年雇工,这一比例由2014年的61.54%在波动中小幅增至2018年的62.54%。这些农场平均雇用4个常年雇工,雇工个数由2014年的4.28个微降至2018年的4.03个。雇工的平均年龄段则由2014年的2.89段增至2018年的3.39段——由靠近50岁变为超过50岁。更具体地,常年雇工中40—50岁的占比接近50%;其次是50—60岁的雇工,其占比逐年快速增加,由2014年的18.11%增加到2018年的36.90%;60岁以上的雇工占比增加更快,由2014年的2.55%快速增至2018年的7.77%;而30—40岁的雇工占比急剧收缩,由2014年的30.41%下降到2018年的10.88%;30岁以下的雇工占比也收缩很快,由2014年的2.09%下降到2018年的0.96%。

第二,种植类和粮食类农场的常年雇工情况与全部样本农场的情况大体一致。只是粮食类农场有常年雇工的农场占比相对較低,2014年为52.02%,低于种植类的58.16%和全部农场的61.54%。2018年为53.12%,低于种植类的57.88%和全部农场的62.54%。这反映出经济作物种植类和畜牧养殖类农场劳动相对要密集一些。粮食类农场的雇工个数也相对较少,但雇工的年龄相对偏大。例如,60岁以上常年雇工占比由2014年的2.32%增加到2018年的9.35%。从2016年开始,粮食类农场的50—60岁常年雇工占比就超过其他两类农场水平,而30岁以下的雇工占比一直低于其他两类。

第三,为了规避被追踪的农场样本在常年雇工行为上的路径依赖以及可能存在的已签雇工合同的锁定效应的影响,利用每年独有数据分析可知:作为整体的家庭农场,其进行常年雇工的农场占比大体呈增加态势,这表明,相较于老农场而言,新入者更希望利用劳动力市场来解决劳动力问题。而且,不同于老农场,农场新入者的平均常年雇工个数也基本稳中有升。常年雇工的平均年龄也呈现老龄化趋势。

四、家庭农场的临时雇工分析

临时雇工作为常年雇工的补充,主要用来解决农场的季节性用工问题。监测数据表明(见表6):我国家庭农场中有90%左右的农场在雇用临时雇工,单次雇工个数最多时平均雇用19个工人,进行雇工的农场占比逐年下降,雇工的平均年龄逐年增加;种植类和粮食类农场的情况基本一样,只是粮食类农场的临时雇工明显年龄较大。

第一,从全部农场来看,有临时雇工的农场占比由2014年的90.44%下降到2018年的82.66%。单次雇工个数最多时平均雇工19人。所雇工人的平均年龄逐年增加,平均年龄段由2014年的2.95段增加至2018年的3.42段,即2014年不足50岁,从2015年开始突破50岁,到2018年接近55岁。临时雇工以40—50岁为主。其次是50—60岁的工人,其占比由2014年的20.64%快速增加至2018年的34.10%;60岁以上的工人占比由2014年的2.55%增加至2018年的11.89%;而40岁以下的工人占比快速下降,其中30—40岁的工人占比由2014年的27.89%快速降至2018年的13.65%;30岁以下的由2014年的1.18%小幅降至2018年的0.94%。相比常年雇工,臨时雇工老龄化问题更严重一些,集中体现在60岁以上雇工的占比更高、增速更快。

第二,种植类和粮食类农场的临时雇工情况基本类似,雇工农场占比逐年下降,雇工平均年龄逐年老化,只是粮食类临时雇工年龄更大。2014年,粮食类农场的临时雇工平均年龄已经超过50岁,2018年其平均年龄段的值为3.61,高于同期种植类农场的3.46和全部农场的3.42,很可能跨过了55岁。而且,粮食类农场的50—60岁临时雇工占比2018年为39.75%,高于种植类农场的34.78%和全部农场的34.10%;60岁以上的雇工占比也由2014年的2.48%急剧增加至2018年的16.02%,增速在三类农场中最快。

第三,利用每年独有数据分析可知,家庭农场新入者每年进行临时雇工的农场占比并没有随时间而明显下降,这与包括了老农场样本的全部样本的逐年递减趋势形成鲜明对比。例如,从全部样本农场平均来看,每年新入者有临时雇工农场的比例由2014年的88.63%小幅降至2018年的86.30%,种植类农场则由91.76%下降至87.67%,这都与同年相应农场的全部样本所呈现的“明显降势”形成鲜明对比;粮食类农场呈现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由2014年的91.03%下降至2018年的84.11%,但这也比同期全部样本的下降幅度低很多,可能是因为粮食类农场相对来说是最容易实现机械替代劳动力的。

不论是哪类农场,劳动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更加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因为农场主不可能靠自身劳动力禀赋、锁定常年雇工、利用机械替代劳动力等方式解决所有问题,更何况雇工(特别是临时雇工)还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监督问题。

五、家庭农场的未来经营者分析

现阶段,家庭农场是能很好解决我国农业发展问题的生产主体。尽管农场主对农场的未来传承等决策完全由其个人成本收益计算所决定,但他们的决策加总起来的社会收益未必超过社会成本,因此有必要进行政策激励和引导。

监测数据表明,我国家庭农场的农场主们在自己退休或“干不动”后,50%以上的农场主还没考虑过如何处置农场这个问题①,至少1/3的农场主准备让子女继承农场,10%左右的准备给其他人经营;粮食类农场主准备采取给其他人经营方式的人占比明显偏高。从全部农场来看(见表7,下页),5%以上的农场主还没考虑农场的未来处置方式,而且这类农场主占比由2014年的51.89%增加到2015年的56.86%。计划让子女继承的农场主占比由2014年的41.52%下降至2015年的33.89%。准备采用给其他人经营方式的农场主占比由2014年的6.59%增加到9.26%。种植类农场主和粮食类农场主的相关情况与全部样本农场基本类似,还没考虑如何处置的人占比为50%左右且占比有所上升,准备让子女继承的比重有所下降,同时准备给其他人经营的比重有所上升。特别是粮食类农场,准备采用给其他人经营处置方式的农场占比高于种植类和畜牧养殖类农场。相对老农场主们,家庭农场新入者,不论是哪类农场,都准备退休后把农场给其他人经营的农场占比都较高,而且这些新入者回答还没考虑的农场占比也较低(见表8,下页)。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全国31省(区、市)2014—2018年的监测数据,对我国家庭农场的自有劳动力(家庭成员)、常年雇工、临时雇工和未来经营者的用工特征进行了统计描述分析。研究表明:第一,当前经营家庭农场的家庭规模(4.5人)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26人),因为土地流向了人员(劳动力)多的家庭,而不是这些家庭多出来的人员(劳动力)流向了其他行业。实际上,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选择交易成本小的那个市场来实现最优要素比,家庭农场也会对农地流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程度作出权衡判断,进而作出是“人随地走”还是“地随人走”的决策。我们的数据进一步发现,这些家庭农场的家庭约3/4的成员在农场工作。第二,研究表明,60%的农场有常年雇工,雇工平均年龄约50岁且逐年增大,粮食类农场的雇工年龄更大;那些新农场中进行常年雇工的农场占比逐年递增,与老农场的微降趋势形成对比。这些结论预示着,60%的家庭农场都通过常年雇工来锁定雇用关系,而且新农场的这种行为逐年增多。不排除常年雇工有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但现阶段常年雇工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随需随雇”和劳动力监督的难题①。第三,80%的农场在雇用临时雇工,雇工的平均年龄逐年增加,粮食类农场的雇工年龄更大。第四,就未来经营者而言,50%以上的农场主没考虑过自己退休后如何处置农场,至少1/3的人准备让子女继承,10%左右的人准备给其他人经营。可以想象,如果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那么,农场的未来经营者问题也自然消失,因为农场主可以把农场非常便捷地转给一个合格的承接者;否则,只能寄希望于有血缘关系的儿女继承来解决农场未来经营问题。

上述结论表明,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时,除了农场主外,还要根据自身禀赋条件和外在条件去充分利用家庭自有劳动力、常年雇工和临时雇工来完成生产经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农场未来的传承问题。如结论所预示的,并不是所有的家庭农场都有充分的自有劳动力可以用来经营农场,并不是所有的农场都能雇到常年雇工和临时雇工,也并不是任一家庭农场可以如愿以偿地雇到所希冀年龄的劳动者,更不是每个农场都能轻松自由地解决未来传承问题,所有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家庭农场所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和其他条件约束造成的。如果劳动力市场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和农地流转市场能得到进一步改进,家庭农场的具体政策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就将有更多的劳动力(人才)投身家庭农场事业,同时他们经营家庭农场时将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其生产经营也将达到一个更优的均衡状态。为此,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以“三权”分置改革为核心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经营权的产权属性,提升经营权的稳定性,为家庭农场能够长期稳定经营土地提供条件。积极开展二轮到期三轮延包的衔接工作,将延包工作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负面冲击降到最低。

第二,完善农地流转市场,让家庭农场成为一个“既能进、也可出”“进也快、出也快”的生产领域。一要鼓励村委、乡镇(或区县)政府开展农地流转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和相关个体或企业开展农地流转服务,让愿意经营家庭农场的人能够便捷地获得土地。二要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家庭农场整体流转服务,方便退出经营的家庭农场仍能以整体农场形式转手给下一个经营者,尽最大可能降低经营者更换对农场整体性的负面冲击。一个家庭农场的形成要克服很多类似于聚集土地、雇用劳动者等交易成本,成形的农场可能还包括土地整理、基础设施修建等专用性投资,现在经营者退出后对整个社会而言最节约的方式就是将整个农场直接转手给下一个经营者,而不必将组织起来的土地再退回到各承包户手中。为此,政府或者相关流转中介组织可以做一些无缝对接服务,比如租金担保、资产专用性投资的核实和评估等。但需要强调的是,一切服务要充分尊重退出者与接手者的意愿。三要鼓励家庭农场与承包户签订长期的流转合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规模经营的最低期限設一定要求。

第三,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一要消除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障碍,允许任何一个想要经营家庭农场的劳动者成为农场主。二要加快推进农民职业化工作。研究并确定农民职业属性,并进行社会保障、儿女教育、农村住房等配套改革,使农民成为体面职业,这是确保农业(以及家庭农场)“拴住”人才的根本性举措。只要让家庭农场主成为体面职业,让经营家庭农场的人获得体面生活,传承问题就能解决。

第四,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发展支持政策体系。一要鼓励乡村能人、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二要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各地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实施细则,对有意愿经营家庭农场的人和目前的农场经营者开展必要的培训,提升从业者的整体素质。三要积极探索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补贴政策。家庭农场是典型的规模经营主体,在当前我国农业逐渐走向规模化经营的阶段,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充分考虑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需求,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施的激励兼容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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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郜亮亮,杜志雄.教育水准、代际关系与家庭农场演进的多重因素[J].改革,2016(9):48-58.

[9]钱龙,杜志雄.农地租约期限结构对家庭农场主代际传承意愿的影响[J].改革,2019(3):5-17.

(责任编辑:丁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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