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民族文化传承的困境与对策
2020-05-13吴金庭
本文为铜仁学院教育学省级区域内培育学科招标项目《梵净山区地方文化融入农村学校校本课程开发研究》(编号:tyxkxm[2018]05号)阶段性成果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民族文化与民族文化传承现状,针对当前民族文化传承面临的社会生态环境、传承人老龄化、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促使民族文化传承的对策建议。要积极开展民族民间活动,重视传统民族文化教育;加强民族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传承人普查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保护,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监管,保护传承人的权益。
【关键词】 乡村振兴;民族文化传承;困境;对策
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造成一些民族文化濒临灭绝的地步。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和政府对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的重视,各项相关工作已开展起来。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如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使其在保留自身精华的同时不断向前推进,就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人对黔东一个苗族自治县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走访调查,重点是对民族文化传承人进行访谈,在此基础上研究民族文化在挖掘、保护、利用上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民族文化与民族文化传承现状
该县是贵州省的一个苗族自治县,全县现有文物古迹203处 ,文化遗产182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习基地24所 、民族民间文化村16个 、民族民间文化培训基地11个 ,民族文化传承人24人,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项,省级传承人4人。该县2011年6月被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和中国民间艺术协会命名为“中国民间绝技文化之乡”,中国民间艺术协会把该县列为“中国民间绝技绝活文化研究基地”、“苗族花鼓之乡”,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滚龙艺术之乡”。根据调查,该县还有许多民族文化和传承人有待于挖掘和开发保护。譬如,民族文化中还有傩技、苗歌、苗族婚俗、六月六、赶秋、喊年、八人秋千、赶边边场、炸龙、花鼓制作技艺、傩面具制作技艺、苗医苗药等等,还有很多民族文化传承人有待于普查、甄别、登记和授予名号。
2002年贵州省实施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后,一些中小学把民族文化引进课堂,将其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门课程,分别聘请民间艺人到校园里教授花鼓舞、苗族武术、傩技等。2006年以来,该县将县里的11所学校公布为民族民间绝技绝艺培训基地,并将绝技艺术作为“民族民间文化进课堂”的主要内容;某中学被省教育厅、省民委列为“全省第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项目学校”;其他的一些学校也根据自己的条件,不同程度地聘请民间艺人进校园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1]
二、民族文化传承面临的问题
调查的县文化局和民宗局对民族文化和传承人的挖掘和保护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定了相关的规划和措施,但是由于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缺乏基础和保障,导致该县民族文化的挖掘与保护工作进展不大,很多的民族民间文化还处在“养在深闺人未识”的境况。存在的问题有:
1、民族文化教育传承面临社会生态的困境
伴随着全球化、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民族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文化一样,在学校教育中,往往处于边缘地位,民族文化和语言受到了压缩和限制。由于汉语(普通话)、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通用文字, 国家也鼓励使用汉语汉字,使许多少数民族的语言发展和使用、传承面临着严重的危机。这种危机的出现一方面是因為各少数民族本身有使用汉语的需要, 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少数民族都可能学习汉语甚至主动放弃本民族语言的使用和传承。[2] 但是,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双语教学的权利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班级) 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 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教育法第十二条和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则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忽视了。
2、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老龄化,影响“活态传承”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相应地进入了老龄化时期和传承人衰亡高峰期。根据实地调查可知,该县文化传承人年龄普遍在50岁以上,大部分人生活在交通闭塞、经济落后的少数民族聚集区,生活条件、医疗条件差,由于常年在农村劳作,患病又得不到及时治疗,身体健康堪忧。而且随着这些传承人的不断老龄化,他们所能记忆和传授的民族文化逐渐减少,导致最后失传,这严重影响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利用。
3、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力度不够,对传承人监管不力
县文物局虽然制定了《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方案》,也开展了一些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但是由于人员、技术、资金等问题,导致工作力度不大,很多民族民间文化和传承人没有被挖掘、申报认定和保护,致使民族文化不能得到有效传承。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对民族文化传承人的监督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造成传承人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传承人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这样,传承的对象数量有限,传习时间不足,传承效果不明显,严重制约了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利用。
三、促使民族文化传承的对策建议
1、积极开展民族民间活动,重视传统民族文化教育
在西方文化大举入侵的今天,中国青年热衷于过洋节,而对我们自己的民族节日则由知之不多而逐渐漠然。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知识界大声疾呼提出恢复中国传统民俗节日、强化传统民俗节日的思想和仪式内涵,是符合国家民族长远利益的。[3] 民族文化中包含很多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健康的节庆,政府部门和文艺工作者要充分利用这些民族节日,积极开展各种民族民间活动,利用活动充分展示民族民间文化,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前来学习,为更好培育传承人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从而避免逐渐衰微、濒临失传的现象出现。
校园是民族文化传承的主阵地,要积极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在民族文化特色浓郁的地区,在职业教育中开设特色民族文化培训课程,培养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人才,在一些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的中小学要请学校附近的民族文化传承人到学校亲临指导,组织培训班,专门培训一批教师,使民族文化能薪火相传。[4]
2、加强民族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传承人普查体系
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的普查要采用多学科、多角度的方法,对民族文化生成的自然环境和它的地缘文化之间的关系要研究清楚,对民族文化所包含的丰富的优秀因素要解析清楚。普查方式要多方面的,不仅要做好文字记录,还要做好录音、照相、摄像的记录,尽可能地保留文化遗产的全部信息。在普查之前,要编写普查手册,制定标准,建立一个标准和规范的体系;普查中要对传承人足够重视,注意将传承人的口头记忆变成有形的、文字可以记载的,相对比较牢靠的、比较确定的一个方式。
3、制定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保护,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
可以制定一些保护和传承本地民族文化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依法将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项目有资金投入,民间文化传人有生活补助。
建立文化传承人命名与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确保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身份与地位得到国家和政府的确定;扩大传承人享受生活补贴的范围。目前只有省级及以上传承人才有生活补贴,现在要对市级、县级传承人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贴,这样才会提高传承人的自豪感,让他们毫无保留地传授技艺;要对传承人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从国家和政府角度使文化传承人成为一种令人羡慕、受人尊重的职业,鼓励更多人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5]
4、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监管,保护传承人的权益
传承人是民族文化遗产的主要承载者和传承主体。要加强对其监管,设立传承人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年终考核与奖励。在培养传承人方面,传统的民间教育一贯有着积极的作用,应对此进行扶持、规范、强化,引导它从自发分散的传承教育走向一定自觉正规的教育,从狭窄的师徒相传到扩大规模的传授。[6]有计划地让传承人广收门徒,以老带新将民族文化精华承接下来。同时,可以适当组织传承人进行各种培训学习,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思想觉悟,增强他们的传承能力,使他们自觉履行传承人职责,积极主动地传承民族文化。
在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时,我们还要注意保护传承人的法律权益。传承人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成、传承中,投入了相当多的智力活动,特别是有一些传承人在原有文化基础上有所创新,形成新的技艺,这些都应该享受一定的权利,要适当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
民族文化,既是一个民族精神世界的写照,又是这个民族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结晶,是一个民族的发展历史写照。在中国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民族民间文化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动力。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引导的现代化进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交流空前扩大,由于网络新媒体等影响,各种传统文化受现代文化的冲击也都达到了空前。所以,在社会变迁相当剧烈、全球化、城镇化席卷世界的今天,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主要任务。我们在加大力度挖掘和保护民族文化,完善传承人制度,保障传承人权益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的结合,在相互交织、相互融合中发挥教育合力来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
【参考文献】
[1][4] 吴金庭.民族文化进校园调研与思考——以松桃苗族自治县为例[J].民族论坛,2015(10).
[2] 王启梁,张晓辉.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利用中的人权问题——法人类学的一项尝试研究[J].思想战线,2004(3).
[3] 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5] 安学斌.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生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6] 魏美仙.民族文化传承主体的几点思考——从云南峨山高平个案說起[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1(5).
【作者简介】
吴金庭,男,铜仁学院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族历史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