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0-05-13罗朝猛张洁
罗朝猛 张洁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1]。美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法律相对完善,且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制度经验和丰富的实践案例。本文拟就美国公立中小学教育惩戒问题展开探讨,为我国实施教育惩戒提供参考。
一、迟到的学生要“坐禁闭”
美国中小学对学生日常行为规定之细、对违反者惩戒之严,早有耳闻,考察美国加州山塔莫尼卡高中期间,更是得到了校方的亲口确认。
山塔莫尼卡高中对迟到的学生,实施发“传票”“坐禁闭”的惩罚。每天上学时段,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都在学校大厅“恭候”迟到的学生,给他们发“传票”。
据学校负责人介绍,此“传票”一式三联,被副校长抓到的迟到学生要凭此票,征得教师同意才能进入课堂学习。同时,“传票”上重申了学校有关的纪律规定,并明确了迟到学生的“职责”,即在接到“传票”当天或第二个学习日送交“传票”;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配合监督执行者的工作,否则将被认定“不讲诚信”;告知家长自己必须到禁闭室的原因;如果没能按照规定送交“传票”,将被责令星期六必须到校报到。迟到的学生要在“传票”上签名,并署名日期。“传票”上使用的是纯粹的法律用语,虽然复杂烦琐,但十分严谨。
学生迟到就要“坐禁闭”,这样的惩戒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但其实,美国有些关于教育的惩戒在我们看来甚至到了“荒唐”的地步。曾有媒体报道,有学生因两次未准时到校上课,就既被判处坐牢又被处以罚款[2]。
美国中小学为什么要实施如此严厉的惩戒?假若我们仔细考量,会发现这其中至少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这样刚性的惩罚惩戒措施,都是为了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美国教育法律一方面强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惩不贷”到“不可理喻”的程度。这看似“一律二反”的悖论渗透与蕴藏着美国教育的法治精神:法律至上,违法必究。
二、美国教育惩戒的主要内容
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惩戒法律体系。首先,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辅助方式,这一理念已被广泛接受并深入人心。教育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渊源十分宽广,既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判例和高度概括的联邦、州等级别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出现在中小学精细严密的“学生守则”等规范之中。其次,教育惩戒程序性强,从通知、实施、评估记录、申诉等各个环节均设定相应的程序,全面保障教育惩戒合法依规实施。再次,教育惩戒手段分类多样化。有的地区按照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进行区分,有的地区按照一般、较重、严重惩罚程度等级进行区分,有的地区按照强制与非强制手段进行区分,不一而足。最后,教育惩戒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根据州郡和校纪校规的规定,中小学具有教育惩戒权的一般主体包含教师、学校行政人员、校园警察等。
1.惩戒原则
总体而言,美国教育惩戒权的界定和实施广泛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源于美国宪法,其本意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该原则要求权力创设的法律本身及其实施的过程合乎公平正义。具体到教育惩戒权,程序正当原则要求确保学生不会因其行为而无故受惩戒,也保障受惩戒学生拥有为自己行为进行辩解和申诉的合法权益。
教育性原则。任何惩戒都应以达成教育目的为圭臬,不能为惩戒而惩戒。对学生进行合法惩戒的基本原则是学校能够证明,学校规则的制定、实施、裁定与惩罚仅仅是出于达成合法教育目的的需要。
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教育惩戒罚当其过,兼顾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行为危害程度、过错程度、犯错次数、动机、年龄、心理承受度,选择不同的教育方式或者决定同一惩戒方式的轻重程度、频率。同时,亦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人格、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利益。
学校自主原则。鉴于学校与学生具有天然的联系,绝大部分教育惩戒发生于校园内部。在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则制定和执行层面,除部分郡市统一规定中小学生规则外,美国中小学普遍拥有一定的制度自主权,学校和教师等惩戒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判断、选择相应的教育惩戒方式。
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原则以外,美国学者提出在制定惩戒办法时,也需考虑以下指导方针:惩戒规定明确、以校内行为为惩戒的基础、有错(过)即惩罚、规定不溯及既往、前后一贯性。
惩戒规定明确。惩戒规定必须相当明确,让学生及家长能够全面了解何种行为被禁止。如果惩戒规定过于模糊,法院会加以撤销。
以校内行为为惩戒的基础。学校针对学生实施惩戒,原则上应基于学生在校内从事的不当行为。
有错(过)即惩罚。这是正义的基本原则。如果学生没有犯错,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行为而受到惩戒。
规定不溯及既往。超过了规定所要惩戒的时限,就不再追究过往的过错,即不再实施相应的惩戒。
前后一贯性。执行惩戒规定时,应前后一贯,而且不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学生。
2.惩戒形式
严厉的惩罚会对学生的未来产生不利影响,而过轻的惩罚也可能无法使学生认识到违规或违法的严重性并继续做出违规或违法的行为。目前,美国教育惩戒主要存在以下九种惩戒形式[3]:(1)训诫。表现为口头或书面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或者提出忠告,有的还会附以对学生改变不良行为的期望,训诫不得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2)剥夺相关权利。一般剥夺学生教室之外、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某种权利,如暂停或剥夺校车使用权、剥夺参加集体户外活动的权利。(3)留校。规定学生放学后须留校完成额外学业任务、参与劳动服务等。(4)学业制裁。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标准,限制学生升级或取消学业证书。(5)短期停学。将学生逐出学校,期限在10天以内。(6)长期停学。学校对于屡次违反校规或违反重大校规的学生做出的强制禁止到校上學的处罚,期限为一季度、一学期或一学年。(7)惩戒性转学。学校出面向学区申请强制违规违纪学生转至学区内另一所合适的新学校学习。(8)在家教育。学校认为学生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可能或倾向时,可以强制学生停学并回家反思和接受教育。(9)体罚。一般指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予以身体上的惩罚,此类教育惩戒在美国大部分州被禁止,部分州仍许可,但允许体罚的州或所在州的学校普遍对体罚的部位、体罚的工具进行了详细规定。前四种措施属于一般惩戒性措施,后五种措施属于对学生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