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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制探究

2020-05-11党振兴

党政干部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道德建设名誉权法律规制

党振兴

[摘  要]个人名誉是社会其他民众对公民个人的客观评价,是一个人在道德品质、才能、行为规范等方面长期的修养和积攒起来的大众口碑。维护好公民个人名誉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就要分析侵权行为的特征,加强法律规制研究,完善法律法规,丰富名誉权保护手段,加大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构建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以诚相待、仁爱友善的人际关系,从而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名誉权;法律规制;惩罚性措施;道德建设;法治宣传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02-0040-05

县委书记朱恒宽起诉访民何保安诽谤罪,李嘉诚公司诉《财经》杂志案,韩寒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李彦宏被泼水事件,一个个案例将个人名誉权的保护推上了风口浪尖,引起了社会热议。个人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势在必行。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名誉权,需要对原则性的法律规范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才能维护好个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此来评价、指引其他社会参与者的行为,构建和谐社会。

一、个人名誉权的内涵

个人名誉顾名思义就是“名声”,是一种精神状态,也属财产范畴。个人名誉权是公民一项法定的基本权利,是社会群体对公民个人的客观评价。良好的个人名誉是被他人所敬重的基础,被每个人所珍视。损害个人名誉权的形式包括:直接暴力侮辱诽谤;借助新闻媒体进行虚假宣传报道、恶意中伤;在一定区域内张贴载有虚假、污蔑内容的大字报、发放传单;虚构事实的网络发帖、自媒体微视频等,败坏他人名誉。

细细分之,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方式。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名誉权时,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公然损害他人的名誉。侮辱,主要是指以暴力手段或其他以言语、行为方式来公开损害、贬低他人的人格,毁坏他人的名譽,有直接暴力侮辱、言语侮辱、行为侮辱。诽谤,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以此侵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包括言论失实和评论不当。[1]诽谤和侮辱最终会造成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威望下降,损害他人的精神风貌,甚至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2.侵权对象。被侵权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但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之下,不一定非要特指,只要是用言语或行为进行映射,让一定区域内社会大众普遍性的认识到是某人,即构成侵权。“指桑骂槐”式言语也是侵犯个人名誉权的一种形式。

3.客观方面。侵权人具有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和事实。[2]

4.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为之,有较少的过失行为也会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侵权人存在过错责任。[2]

5.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形成了社会群体的负面评价,既包括精神上的伤害,也可能是形成事实上的财产损失。

二、个人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个人名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一旦遭受非法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而且名誉权与一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受几千年来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有的人把“名节”看得比生命还要重要,许多人终身追求的目标就是“名利”二字。个人名誉权的损害会衍生出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诸如被侵权人精神一蹶不振,形成严重的精神创伤,甚至引起自残、自杀行为等。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就有“言语伤人”及相关处罚的规定。在《古兰经》中个人名誉权已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受制度保护,甚至宣称“人格是高尚的而财产是卑微的,财产有价值衡量,而人格和尊严却不能”。[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也对人格权进行了专门规定,其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将名誉权纳入其中、独立成编。这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遏制了部分侵权事件的发生,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侵权形式,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不可轻视。网络点对面的传播方式,使侮辱、诽谤等虚假信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影响更大,给个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程度更深。面对侮辱和诽谤,大多数人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尤其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名望的人,他们不愿过多的与侵权人进行纠缠,认为这样有失个人身份。缺乏对个人名誉权具体保护措施及对侵权行为无有效的惩处办法。当事人息事宁人的态度,使得谣言制造者无所畏惧,造谣行为愈发猖獗,传谣者肆无忌惮,暴力、虚假信息铺天盖地充斥着网络,肆无忌惮侵害着他人的名誉,网络环境令人堪忧。为了有效遏制这一现象,应视具体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依法严厉追责,让侮辱、诽谤的行为人有所畏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法律心存敬畏,人们才能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依规,收敛侮辱、诽谤行为。损害赔偿不仅是对被侵权人精神及物质的一种补偿,更是一种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也是一种向社会宣示侵权人行为的违法和其传播信息的虚假。

三、我国对个人名誉权保护现状

受滞后性被动立法、个人思想观念、社会环境、法律规制简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名誉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较多问题,致使公民名誉权极易受到非法侵害,名誉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个人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实施细则的配套。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对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但条文较为原则,仅为概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明确相关实施细则的配套,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对侵权行为依法处理存在难度,法律制裁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被侵权人权利缺乏保障,维权效果不佳,消减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

2.侵犯名誉权的现象频发,惩处不力。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制裁措施力度较小,救济成本较大,执行不力。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等条款规定,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除了“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外,还必须具有“情节严重”情形[4],这一要求对被侵权人较为苛刻,作为社会个体,个人主观感知的精神状态本身就是一个心理问题、心理感觉,诉讼中很难进行证据转化和因果关系的举证,法官也不能仅凭个人感知办案,种种限制使法律缺乏对个人名誉权的有效保护。

3.道德观念滑坡,法治意识缺乏,法律规制和道德约束陷入两难境地。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的转型发展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思想潮流复杂交织,追名逐利风气盛行,加之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即时性,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是非混淆、见利忘义、诚信缺失乱象,并呈现蔓延态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盛行,这种种乱象腐蚀了人的心灵,败坏了道德风尚,道德和法制的约束作用下降。加上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部分公民的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乏,使得恶意损害他人名誉,换取自身蝇头小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4.预防监测、处置机制缺失。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的悄然到来,各种自媒体平台充斥网络,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对个人言论自由、公权力的民主监督和侮辱诽谤侵权行为无法准确厘清,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对虚假、暴力信息缺乏有效监测和应对措施,没有建立完善的识别、研判、预防监测及处置机制,面对敏感信息,不敢及时介入,无法有效处理。缺乏虚假、暴力信息的源头治理,导致通过网络自媒体平台等侵害个人名誉权的事件频发。

5.长期存在的中国人的“面子观”,使矛盾冲突尖锐。儒家文化的根深蒂固,使得中国人面子观念尤其严重,面子是自信、尊严的象征,也是人际交往的基础。很多人据理力争,就是为了“争一口气”“争一个面子”,只要有面子,吃再大的亏也心甘情愿。强烈的“面子观”使他们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但这也导致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受到的最大的伤害就是心理创伤。一旦发生“毁名誉”“伤面子”事件,往往造成双方之间矛盾纠纷愈发尖锐、不可调和,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法律规制却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及时高效地发挥惩恶扬善的功能。

四、个人名誉权法律保护进路探究

个人名誉权保护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充分考量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的社会地位、职业身份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对被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5]真正做到罚当其责、有行必有责。

1.完善法律规范,加强法律保护。目前,保护个人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较为完备,但这些法律条文仅作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的内容比较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对侵权人的震慑作用不大。应将法律规定具体化、清晰化、体系化,尽量限制“严重影响”“情节严重”等这些模糊性字眼的使用,使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

2.丰富名誉权保护手段,加大惩罚力度。加大侵犯个人名誉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对形成严重后果特别是导致被侵权人严重精神伤害或者自残自杀的,视具体情节从重惩处。一是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民事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个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可要求行为人:(1)停止侵害。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旦侵害他人的权利,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名誉权的错误行为,若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警告置若罔闻,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有造成损失扩大可能的,被侵权人可借鉴司法程序中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法院诉前强制执行,通过司法程序介入来制止不法侵权行为,降低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和形成的经济损失,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在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公开发表致歉声明,陈述侵权过程,尽可能消除因侮辱、诽谤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网络侵权的,行为人应向被侵权人提交道歉信,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道歉,并在网络上原路公开确认网贴信息的虚假性。(3)赔偿损失。包括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损害赔偿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或由法院自由裁量,应以“原告获得多少金钱赔偿,才能够满足其对侵权人报复性感觉”为度量,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具体侵权情节,以及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伤害的后果等综合因素予以酌定。三是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无故侵害他人名誉权,或以挑衅方式来损害对方名誉的,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要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惩罚手段运用时应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对过失行为适当降低惩处力度。加大治理力度,规范网络言论。目前利用网络媒介侵害个人名誉的事件不断增多[6],部分网络运营商为了提高平台的知名度,增加平台点击量,对虚假信息不加筛查、过滤进行大肆传播,刻意用吸引眼球的标题,对个人名誉权的损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加强法律规范的落实,对不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恶意炒作行为,要求网络运营商和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丰富侵权行为救济方式。除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制裁措施外,可借鉴行政机关“正名”制度,建立“正名”平台,在权威媒体发布“正名”信息,澄清事实,为被侵权人“正名”,恢复被损害的个人名誉。

3.提升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证据材料。证据是诉讼之王,是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的基石,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运行的前提。充分有效的证据能提高被侵权人维权效益,降低因证据不足造成的败诉风险。要养成证据意识,明确证据是最好的维权武器,对侵权行为人发布的虚假信息有意识地及时截图、保存、收集。个人名誉受损后,应通过侵权行为发生时固定的照片、錄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向法庭还原侵权过程,更好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依法追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4.加强惩罚性赔偿措施的运用。惩罚性赔偿措施具有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是加重赔偿的一种民事方式,不仅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也给予精神损失一定的补偿。其目的在于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各种损失最大限度地在物质层面进行弥补,同时在法律上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质的制裁,增加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他人的目的,从而指引、规范社会参与者的行为。

5.加强法治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无知者无畏”,要加强法治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就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范畴[7],让法律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培育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认识到损害他人名誉的利害关系,减少侮辱、诽谤等侵害个人名誉权行为的发生。

6.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8]。道德是一个人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规范,是干事创业的根本,也是国家兴旺发达的基础。要加强公民道德体系建设,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全面推进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建设步伐,并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不断提升公民个人道德素养,培育讲仁心、重诚信、守正义、有良知、倡友善、明大德、严私德的公民思想道德价值观念,以先进模范典型引领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使社会生活中的个人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名誉权益,减少侵犯个人名誉权行为的发生。

7.动态监测,提前预防。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社会已进入一个信息源极大丰富、信息内容鱼龙混杂的时代,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信息,要充分发挥政府宣传部门的舆情监测力量,对网帖、自媒体信息或者电子邮件中涉及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信息进行监测,及时进行信息追踪,全面了解信息来源和内容指向[9],过滤含有暴力性质的侮辱、诽谤、虚假信息,在技术层面净化网络信息空间,及时保障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预防违法犯罪。

8.加大网络运营商信息审查力度。网络运营商要建立信息审查机制[10],加强技术研发,主动审查、删除含有暴力、虚假内容的信息,减少名誉侵权事件发生的概率。同时,落实好举报删帖制度,一旦被侵权人名誉受到损害,在提起诉讼前,可向网络服务商举报虚假、侮辱信息,请求删除该虚假帖子,防止虚假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散。如果网络服务商拒不删除虚假发帖、视频资料,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商接到被侵权人举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言行。“立志言为本,修身行乃先”,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首先就要不断地检视剖析自己的行为,提升公民个人自我修养,在“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勤正刚直勇”等方面不断检视,严格规范自己的日常言行,提升公民外在的名誉形象。只有良好的个人修养,才能在社会生活中被他人所尊重,才能使得社会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不给他人留下话柄、引起不满。严于律己,提高个人自身修养,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名誉权纠纷事件的发生。

名誉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本,是一个人在道德品质、才能、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长期的修养和积攒起来的良好口碑,受法律制度保护,具有金钱所无法衡量的价值。个人名誉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能,维护好公民个人名誉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就要不断加强法律规制研究,细化法律规范,树立权利保护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严厉打击各种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行为,构建起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以诚相待、仁爱友善的人际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方晨曦.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及其省思[D].浙江:浙江大学,2014.

[2]王艳霞.浅谈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25):230-231.

[3]杨彪.名誉权私法救济观念的批判与重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38-145.

[4]张可人.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问题[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6.

[5]刘焱白.我国违法解雇赔偿金的功能重塑及制度完善[J].法学,2015,(3):41-52.

[6]周维民,荀冰.名誉权保护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7,(29):132.

[7]王海霞,朱炳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谱写新时代民族复兴新篇章[J].湖北社会科学,2019,(2):39-43.

[8]郭建宁.优秀传统文化为治国理政提供丰厚滋养——学习习近平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2):11-14.

[9]刘叶.“互联网+”时代法官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进路[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6,(4):65-68.

[10]吴常青,吴轩.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权利义务的比较与借鉴[J].重庆邮电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79-85.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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