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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东北地区创新发展的法治路径

2020-05-11邢程程王英明

党政干部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创新发展东北法治

邢程程 王英明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迈上了新的台阶,进入了全方位发展的新常态。在全国进入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东北地区的发展态势与新常态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相去较远。因此,为了实现东北地区的全面振兴,必须将创新这一基础性动力纳入东北地区全面发展的轨道,完善创新发展的产权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深入推动创新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屏障和困境。

[关键词]东北;法治;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02-0035-05

2018年,辽宁省、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分别以5.7%、4.7%和4.5%的GDP增长速度位列我国31个省“增速榜单”的倒数第五名、倒数第三名和倒数第二名。从增长速度排名并结合其他相关数据来看,东北经济增速远远落后全国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发展状况与江、沪、浙及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更是有“云霄之别”。东北地区要“重振辉煌”仍然任重道远。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会议针对振兴东北地区的总体布局提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再创辉煌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在新时代背景下,能否实现创新发展、将旧动能转化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驱动力,是东北地区能否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

创新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和社会形态转化的重要力量,对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助推作用,构成了当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推动手段和动力。因此,要持续把发展的着力点集中在创新上,重视培养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以创新为内核的企业,形成以创新为依托、在世界范围内极具竞争力的经济组织。在新时代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对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和应有之义,进而实现供给结构深度优化、资源运作效率有效提高、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完善保证创新发展的产权制度

(一)东北地区产权制度不健全

现代产权制度始于罗马法时期的财产权制度,随着市场交易的日益兴盛而渐趋完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对私人财产权保护至关重要,它既是保证市场主体创造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在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治化手段。换言之,完善产权制度既是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动力的基本前提,又是推动整体经济进步的必然要求。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遗留思想影响和传统产业结构的刚性制约,东北地区的产权制度和产业结构还停留在粗笨重的阶段,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收效甚微。从内部视角看,东北地区国有企业产权的双重性特征使得国有资产人格化进程举步维艰,国有资产产权尚还处于模糊的沼泽之中,“委托——代理机制”使得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问题愈发严重。由于缺乏对国企及其背后的公权力的有效控制和法律约束,导致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趁机侵害其他私主体合法享有的产权、以行政和司法手段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法律对产权保护不彻底,无法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导致东北地区的创新转化运用能力不足。为了尽快破除东北地区产权保护方面的痼疾、促进经济早日健康发展,国务院明确指出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东北地区想搭上国家发展的顺风车就一定要加大供给侧改革的力度。其中,至关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符合现代精神的包括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完整产权制度,以法治化手段形成保护产权制度的体制机制。实践证明,法治能营造最好的创新发展环境。只有在法治的引导下,才能促进产权保护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保障市场主体积极从事创新活动。为此,要坚持平等、客观、公正、依法保护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在内的完整产权,以市场经济法律多角度多层次保护合法产权,集中解决产权领域的尖锐矛盾,打击严重侵害产权的典型违法行为。深入提高产权保护的精准度和力度,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创造主动性和持续投身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全面实现产权保护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建立健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形成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科学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既是产权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推动中国在世界博弈中保持领先地位的最强支撑。2019年以来,无论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国际合作论坛还是G20大阪峰会,无论是夏季达沃斯论坛还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可以从中看出我国持续强调知识产权对整体发展的重要性,并明确要以严厉手段遏制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现象。作为助推商事主体积极投身创新活动的力量源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实现国家发展举足轻重。从微观上讲,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激发社会主体从事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从宏观上看,完善保护知识产权能够聚集各方社会力量,助力国家整体的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当前,在新形势下提升创新能力,必须加快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相配套的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制度,以科学手段优化知识产权体系配置与安排设计,改进激励市场主体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可以说,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科学、严格、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突破阻碍创新能力提升的行业壁垒和市场垄断,助推市场主体形成良好的产业技术秩序和符合现代公司法精神的内部组织机构,以要素价格倒逼经济主体开展与创新相关的商业活动。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新挑战、新困境和新危机,要从根本上加大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司法机制发挥领先优势以及保护力度提档升级。注重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对整个行业进步具有突出性作用的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加强对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司法保护,加强对于投入产出比例高的商业产品的知识所属权司法保障,增强对与国家重点战略工作布局、重要研究成果突破息息相关的知识所属权司法保障。针对恶意侵害知识所属权的违法现象、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重点领域,不断探索完善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针对人工智能合成物(AI)创作品、短视频等伴随科技进步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明确裁判者的审判立场,统一裁判适用标准;针对知识产权矛盾愈发突出的现实情况,提升审判效率,形成“简则速、难则精”的审判方式。对于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标准的冲突和矛盾,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的“三合一”改革。严厉制裁损害其他主体合法拥有的知识所属权的违法现象,不断提高以知识所属权激励创新发展的司法保障。

二、以法治促进企业持续创新

(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

在经济活动中,资源配置或者市场运行不是自发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制遵循特定的经济规律而进行。按照罗纳德·科斯的看法,市场的运行并非是毫无负担的,它也需要成本来维持。凭借成立固定的机构同时赋予某个或某些特定权力主体(通常是“企业家”)调配生产要素的权力,就可以起到节省特定领域内运作资本的作用。企业家必须在成本相对较低的环境中挥舞手中的权杖,得益于以下情况,他能够以少于他所取代的商业活动的价格而获取生产要素。[1]115企业和市场是两种相互替代的调节生产过程的形式,在生产活动中,企业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施用和服从关系的科层制经济组织,而且是一种能够节约商事活动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组织机构。企业的功能不仅在于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促进社会运行成本的降低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到5G时代,人类每一次前进的历史表明,企业的兴衰荣辱常常与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直接相关,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以创新这一基本要素作为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内生動力。

(二)东北地区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2018年度全国范围内企业创新情况调查报告显示,东北地区企业数量共计35517个,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数量9288个,占全部企业数量的26.151%,不及全国39.847%的平均水平;实现创新的企业共计8727个,在全部企业中占24.571%,距离全国37.08%的平均水平相差较大。从调查报告显示的数据看,东北地区无论是规模以上企业从事有关创新业务的比例,还是完成了创新转型的企业占比,都明显不及全国平均水准。该报告背后隐含的信息说明东北地区企业持续创新能力明显不足、缺少长远发展的内生动力。在经济发展已经基本进入新阶段的时代背景之下,东北地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积极性与供给侧改革的精神内核背道而驰。所以,为了使东北地区摆脱低迷发展的现状,必须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培养,营造推动企业创新的法治化环境。

(三)以法治化手段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在现实中,由于技术研发工作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所以通常由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来引领创新研发工作的前进方向,而中小规模企业一般受到资金以及技术水平上的掣肘,往往很难在研发及创新方面超过其他占据领先地位的大规模企业。技术创新的商业性转化成果和盈利产品,往往由资本雄厚并具有前瞻性的大企业来占据领先地位。在全球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的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创新能力愈发成为决定一个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然而,企业创新力并非绝对由企业资本力量和规模大小所主宰,不同规模和实力的实体组织在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中都有积极参与研发活动的机会和能力。能否在商业博弈中占据一席之地关键不仅在于对创新研发活动的大力扶持和重点支持,同时也有赖于助推创新法治土壤的形成。法治不仅能最大程度地促使市场主体具备创新观念和创新思维,保障企业真正成为创新活动的主体,而且能够规范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企业的创新成果产业化转化。博登·海默指出,人通常都有截然相反的特性,正如创造性和惰性。法律则是鼓舞人们积极前行的动力。法律不会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强迫某人创作出惊世的艺术,也不可能明令某人成为科学家,然而它却能提供人们进行创造活动必备的基础。[2]383-384因此,在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实现以法治方式保障企业自主创新,一方面必须不断培养和增强企业深入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企业坚定沿着创新的道路努力前行。另一方面要营造鼓励创新的法治环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确保产业价值链完成由中低端模式向中高端模式发展的根本性改变。

为了实现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我国深度优化了对总体发展的布局和规划。明确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大致完成建立符合创新内核和精神的制度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的任务,为顺利实现全新发展给予助力和支撑。具体而言,依法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开发活动就必须以法治路径形成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氛围,促使市场竞争对激励创新活动起到基本性和根源性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商事主体以技术创新为前进方向和前行动力,不断加大对科研创新活动的资金支持和投资力度,使企业尽快成为自主创新的市场主体以及顺利完成成果转化的商事交易者。当然,在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潜力的同时,要防止过度依赖大型企业的负面效应。大规模企业犹如一把双刃剑,诚然能发挥其资本、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确保创新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时也极易导致大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形成垄断。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在技术、资本、品牌和政策等方面极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歧视,阻碍了数量众多的中小规模企业投身创新活动的热情,同时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因此,必须从根源上健全反垄断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规模企业等重要创新主体的保护。正如闻名世界的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所言,反垄断政策目的之一是营造特定的经济氛围,使得有创新能力的小规模企业也能在市场竞争中与巨型规模企业有一较高下之力。[3]183-185在鼓励创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经济环境,对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创新活动、激发创造的能动性起到关键作用。

三、运用法治激发企业家精神

(一)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创新的源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资源运作的基本组织,对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的长足发展尤为重要。企业成长不仅依赖各种生产要素的支持和流通,还需要规章制度、法治文化以及企业精神等软实力的持续发力。其中,企业家在企业茁壮成长过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领导作用,他们的思想理念是企业持续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因此,在当前的转折阶段必须重视和尊重企业家,同时更要发扬企业家精神。基于此,国家在更广阔的的层面作出了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战略布局,支持广大的社会主体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企业家精神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毫无疑问对企业发展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关键作用,能够调动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助推企业走上创新发展之路,使其在全面强调创新的时代始终独占鳌头。总而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家始终以创新者的身份推动经济社会在各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纵观不同历史时期有关企业家精神的各个学说,其核心内涵都可以凝练为以下几方面:敬业、创新、团队、诚信、尽责。而“创新”作为现代企业家精神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内核,展示了企业家勇于拼搏、锐意进取、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的品质和能力,既是企业持续增强创新能力的力量源泉,又是促进企业实现创新升级的第一动力。

(二)东北地区创新精神明显不足

从文化属性角度来看,东北地区文化兼具游牧与农耕文化的双重特点,与海洋文化相比,注重集权的文化环境使得东北地区的社会主体缺乏创新精神和规则意识,企业成员的思想观念自然塑造着企业的行为表现和综合创新能力。由此可见,欠缺创新文化是东北地区企业发展过程中创新能力不足的内在原因之一,而探究东北地区缺乏创新精神的根本原因,归根结底在于东北地区没有形成鼓励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法治保障。因此,在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以法治激发企业家精神,建立并全方位完善创新激励和成长机制,使创新这一基本要素成为经营者脱颖而出、国家经济长足前进的内在动力。

(三)以法治化路径激发企业家精神

正是认识到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国家强调要优化企业家茁壮发展的法治环境,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宣扬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家精神,发扬他们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布局层面的积极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要依法保护好企业家所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厉打击和制裁非法侵扰企业家权利的违法现象。[4]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所有权益的体制机制以及法律体系,多渠道保障企业家公平竞争,支持企业在创新能力方面互相赶超。在整体社会范围内形成重视企业家、强调知识以及创新的良好氛围。国家特别强调凭借司法手段多管齐下有效维护好企业家的合法利益,以司法手段推进形成尊重企业家合法所得利益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鼓励他们积极投身创新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互相配合,从法律层面为企业家持续进步和企业的创新发展解除后顾之忧,使企业家合法所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被他人破坏和剥夺,激發并深度提升企业家积极从事创新事业的信心。准确区分何为法律、何为政策,严格把握正常业务活动、违法行为与犯罪活动的边界,对于企业融资等正常金融活动,除非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已经明确其非法性质,否则不得将其作为违法犯罪处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司法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恪尽职守,秉持公正履行审判职能,保护企业家应当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优化从事创新活动的法治氛围。

激发企业家精神、保护好其合法权益必须从以下几个进路着手。一是保障企业家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和创新所获收益不受侵害。财产权是所有社会个体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保护个人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企业家作为社会公民,就其创造的财富也应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完全支配的权利,能够不受他人干涉而按自己的意志处置其财产。因此,要将企业家的创新收益作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对象,形成科学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激励企业家们干劲十足从事创新拼搏事业。二是要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真正的企业家能够把握时代的发展脉络,能够在新旧科技变革之际突破传统、把握先机,实现企业创造性转变[5]。要营造一种宽松且包容的法治氛围,废除各种隐形歧视壁垒,确保各企业以平等地位参与商业博弈,消除各种不公平待遇,保证企业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企业家亦需形成法律意识与规则理念,以法治思维将创新能力纳入企业发展轨道上来,推动企业在法治路径上开展创新活动,成为经济增长的着力点。三是优化激励企业家们开展创新的法治氛围。构建和完善鼓励创新研发活动的制度机制,给予刚刚成立的创新企业税收等各种政策优惠,形成容错和扶持的制度体系,给予从事创新事业的企业家们更多支持和宽容,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优秀企业家榜样,并给予精神奖励。

四、结语

振兴东北正处于“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关键时刻,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根本要义就在于以法治化手段推动制度体系的创新与变革。供给侧改革内在要求创新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必须深刻掌握创新发展的法治逻辑,准确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治内涵;以法治手段聚合创新发展动能,切实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尤其注重以法治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支撑,全面推动企业实现提质升级、创新增绩、改革发展;优化发扬企业家精神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依法保护包括物权以及债权等在内的完整财产权以及由创新事业所得合法收益,以法治方式保护企业行稳致远,抓住要害,破除经济发展中的沉疴痼疾,实现东北地区的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参考文献:

[1]罗纳德·科斯.企业的性质[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魏亚男.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辽宁制造业服务化转型路径选择[J].党政干部学刊,2019,(3):53-57.

[5]刘哲,初毅.东北地区传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发展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7,(10):74-80.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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