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分析及风险规避探讨
2020-05-11孟欣
孟欣
摘 要: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影响、处理方式、服务、原则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能用税法去否定会计准则,也不能用会计准则挑战税法的权威。基于我国国情,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新收入准则,但是税法没有得到同步的调整与修订,我国企业仍然采用“财税分离”的模式,进一步拉大了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而导致了更高的涉税风险。本文通过对新收入准则的会税差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规避涉税风险的有关策略,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利益需求,确保经济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会税差异 新收入准则 涉税风险规避 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4(a)--02
1 新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分析的重要意义
收入的准确与各方利益的保障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会计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早在2014年的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国际财务报告方面的有关文件。为了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确保我国财务工作的全面持续发展,我国制定的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于2017年7月正式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对境内外上市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国际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率先进行了实施,对于收入实现时点、确认标准、适用范围、处理流程等进行了相应的改进与调整,以便更好地保障我国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与发展。
基于我国国情,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新收入准则,但是税法中有关应税收入实现确认的时点和条件并没有得到同步的调整与修订,我国企业仍然采用“财税分离”的模式,按照2006年颁布实施的旧收入准则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进行执行。部分企业以会计利润作为基数、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新收入准则的制定与颁布进一步拉大了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而导致了更高的涉税风险。所以,深入了解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并对此产生的会税差异进行有关的分析,从而对有关涉税风险加以规避,确保征纳双方的共同持续发展。
2 新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
会计准则的变更使确认流程及适用范围等方面更具规范性与严谨性。伴随着新收入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合同的重要性在会计核算实务中更加显现出来,条款中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销售是否存在可变对价以及可直接观察、是否约定合同折扣等都直接影响着交易的价格以及企业的实际会税。伴随着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进一步扩大,不准确、不及时的纳税调整都会导致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面临更严峻的涉税风险。
2.1 特定交易导致的会税差异
伴随着收入准则的改革,新收入准则,特别是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以及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等具有特定条件的交易事项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指导。收入准则与税法作为企业会税的主要途径,两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但是面对新收入准则的出台与实施,我国的税法并有做出与之相适应的改革与调整,伴随着两者之间差距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会税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例如,面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新收入准则要求会计在确认收入时要提前根据客户的诚信度以及以往的销售经验对发生退货的概率进行评估。会计初期,在通过预计负债的方式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根据退货的实际情况进行“应收退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统计,之后在会计末期,对未来所发生的销售退回概率进行重新的估计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区别于新收入准则的预计负债方式,税法如何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需要依靠确定性原则把整个期间所得的收入纳入其中。在销售退回情况实际发生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调整发生退货时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相较于税法的确定性原则,新收入准则能够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以及近期的经营状况,更大程度上避免应纳税调整不及时、不准确所引发的特定交易类业务的涉税风险。
2.2 合同交易价格分摊导致的会税差异
企业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易价格在进行分摊的同时还需要在转移“控制权”时进行收入的确认并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披露。新收入准则中的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根据报表中所呈现的数据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实时的了解,同时做出相应的预测与规划,充分提高了决策的有效性。不同的合同条款对合同交易价格的分摊会造成不同的差异,因此企业应该充分结合税法、会计准则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有关的纳税调整以及会计处理,从而更好地避免因合同交易价值分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
3 新收入准则下规避企业涉税风险的有关策略
3.1 准确判定收入实现时点,确保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
企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一方面是遵从税法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又是提高自身潜在价值的重要保障。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应该及时确认涉税事项的应税收入或者损失;其次,在此基础上必须及时申报缴纳应纳税额。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行企业主要采用所得税法综合征收的制度,为了更好地提高征管效率以及更好地控制税源,主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与此同时,对于企业参加招投标、签订合同、争取政府采购以及申请各种资源等活动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区别于税法义务对发生时点的要求,新收入准则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确认收入的主要标准。因此,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发展,企业对于税法与会计准则要有充分的了解,对会计收入实现时点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能够进行准确的比较,进而通过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规避由此产生的涉税风险,确保征纳双方的共同利益。
3.2 建立合同专项管理体制,实施掌握合同履行进度
实践表明,伴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会税之间所引发的涉税风险大部分与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关。合同不仅是企业双方共同的约束与见证,同时能够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合同履行的状况更加清晰地了解收入实现的准确过程,合同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所以,建立健全企业合同专项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管职能,实时掌握合同履行的有关进度,能够更好地规避涉税风险,推动企业发展。在新收入准则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加强企业对合同的相关管理、掌握履行情况、调整会税差异、规避企业涉税风险,在签订企业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签订合同时,企业需要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销售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就交易的价格进行共同确定,并且能够根据客户的支付能力以及方式确定合同内的资金结算方式;其次,委派专人就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实时追踪,并针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由会计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处理;再次,企业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该编制专门的统计表,对合同执行的起止时间、签订日期、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交易价格、义务时点等进行有关的统计与整理;最后,由合同管理部分以及财务部门共同对合同的履行進度进行核对,并且根据有关税法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3.3 调整收入确认金额的差异,保证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税收缴纳需要严格按照企业的计税依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企业在扣除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法确认弥补前期的亏损以及其他各种扣除项目之后在税收年度内取得资金的余额。企业相关项目的计量与确认,都极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纳税水平的高低,其计算的准确性对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以及国家财政收入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计税依据的准确计算一方面能够避免因多缴税所造成的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税收的重要保障。“真实发生并且准确无误”是税法对应税收入实现的首要要求,而新收入准则在进行业务核算时则更加谨慎。所以,由于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其性质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即使是面对同一经济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方式。
因此,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计税依据的正确性,企业对于资金收入首先要进行类型上以及性质上的准确划分,通过比较会税差异对会计收入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有关调整,进而降低企业社会风险,确保纳税义务的正常履行。
3.4 完善會计信息管理体系,确保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通过对大数据功能的充分利用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更加综合的分析,通过对财务指标的比较与评价进而实现财务管理、经济预测以及绩效评估等功能。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完善企业会计信息管理体系,确保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对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可以通过先进财务软件的引入进行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与资源信息共享。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行业的发展现状加强对内部的控制,进而降低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新收入准则的制定与实施极大程度上保障了会计税收的规范与纳税双方的共同利益。但是基于我国国情,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新收入准则,但是税法中有关应税收入实现确认的时点和条件并没有得到同步的调整与修订,我国企业仍然采用“财税分离”的模式,而新收入准则的制定与颁布进一步拉大了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而导致了更高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准确判定收入实现时点,建立合同专项管理体制,调整收入确认金额的差异,完善会计信息管理体系,从而对有关涉税风险加以规避,确保征纳双方的共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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