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2020-05-11张钦铃
张钦铃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明星效应成为了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明星这一类公众人物的商业价值步步攀升,明星代言产品能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销量,由此侵犯明星这一类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同时,明星也成为了大众茶余饭后的谈论对象,有些网友出于种种原因将明星的肖像丑化、侮辱。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给公众人物带来损失,误导了公众。本文界定了研究对象,阐述了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现状并分析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并提出了保护公众人物肖像权合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公众人物;肖像权;权利保护
一、引言
我国进入了新时代,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蓬勃发展,出现了一批又一批的公众人物。他们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空前提高,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获取关注度或者获取利润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来达到不法分子的目地,比如在网络上散布丑化公众人物的肖像图片,未经公众人物本人同意将其肖像用于自己商品的商业宣传等。以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对这一问题已经发表过自己的观点,侧重点在于公众人物权利的限制,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有效维护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措施,为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添砖加瓦,减少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现象。
二、公众人物的肖像权
公众人物这一词并非法律术语,学界也没有对这一词进行明确定义。不过通常认为公众人物是在某一领域为大众所知,具有社会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人物。一般将公众人物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与社会性公众人物。前者指政治领域为公众所熟知的人物,比如国家领导人、国务院总理、外交部发言人等。后者指在娱乐、体育、文艺等领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人。在现实中,政治性公众人物的肖像侵权现象并不多见,社会性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被侵犯的现象数不胜数。所以,本文仅探讨社会性公众人物的肖像侵权现象,尤其是明星这一类公众人物。因为现代社会的明星拥有大量的粉丝,具有较高的商業价值,拥有较高的社会谈论度,他们的肖像权被侵犯的案例占到绝大多数。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的肖像权不受侵犯,侵犯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法通则》在《民法总则》实行之后并不废止,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才废止。所以《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肖像权的规定仍然有效。《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是典型的肖像侵权方式。除了这种方式之外,笔者认为对自然人的肖像进行歪曲、丑化、带有侮辱性质的改动也属于肖像侵权方式。比如有些网友将某男明星的头像P到裸体女人的身上,这不仅是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亦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公众人物的权利不像普通自然人那样受到完全保护。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所以有部分权利会受到限制,需要让渡给公众,以实现公众知情权、社会监督权等。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公众人物本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如新闻报道、科学教育的需要。
三、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现状及原因
在上述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方式中,最多提起诉讼的是第一种方式。像第二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常见,但是实施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多是隐匿在网络背后的网名。网络匿名用户在微博、豆瓣等平台发布恶意丑化公众人物肖像的图片、文字后,不少网名跟风转载,对这一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已经造成了侵犯,但是对于被侵权人来说,想要找到侵权人、收集证据太过困难,而且跟风转发的网名数以万计,不可能将这些网友全都列为被告人。而且,对于公众人物来说,这类形式的侵权只是一时的热度,不久就会烟消云散。在利益权衡之下往往不会提起诉讼。长此以往,这类网友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不但不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受到更大损害,使网络环境变得乌烟瘴气。
第二种方式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公众人物通常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这类侵权行为一般都是商家为了借助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宣传自己的产品。笔者最近关注到一起公众人物肖像侵权案。知名演员、歌手吴亦凡的肖像被广州昱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实体店等多处用于商业宣传。吴亦凡先生并未与其签订代言合同,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吴亦凡先生的肖像权,严重误导了公众及广大消费者。2019年1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州昱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吴亦凡的肖像权,要求其撤回印有吴亦凡肖像的广告物料,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这一赔偿额度是海淀区法院近年来判决最高的案件,这是在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方式、主观恶意、情节轻重的情况下做出的合理判决,起到了法律的教育和震慑功能。
虽然现在公众人物能积极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司法救济毕竟是事后救济,侵权行为给公众人物造成的影响已经无法消弭。部分公众和消费者已经有了固有印象,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不能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来弥补。除此之外,对于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对公众人物权利受限的程度理解不一,有些法官认为侵权案件,但有些法官就认为这是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容忍的。对于认定侵权应该赔偿的数额也是相差甚远,在吴亦凡案中,200万的赔偿已经算是高额,有些公众人物肖像权被侵犯后只能获得几千或者几万的赔偿,对于商家来说,侵权成本低于获得的收益,他们当然不顾法律的规定去实施侵权行为。
四、对公众人物肖像权进行切实保护的对策
(一)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加入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规定。
有的论文中提到在《民法典》的编篡活动中,应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然后在人格权的部分加入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公众人物人格权确实应该在法律文件中有所涉及,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放到《民法典》的正式条文中,因为法律条文有限,应规定原则性的事项,公众人物也属于自然人,只不过是其权利会受到限制,这个方面可以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公众人物权利限制的界限、司法机关赔偿数额的判定标准等这些事项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提及,但是目前明星效应在社会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侵害公众人物权利的行为频发,使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成为必要。而且在法律规定的肖像权部分,除了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肖像侵权,还应将恶意丑化、修改肖像的内容认定为肖像侵权。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意识到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是有限的,实施侵权行为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也会给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判决时不会有太大的出入。
(二)尽快落实网络用户强制实名制上网
虽然目前众多平台都要求实名注册,但是仍允许一个账号多个用户、不实名注册的情况。这种匿名用户借助网络肆意实施侵权行为,而且会出现雇佣“网络水军”转帖、顶贴的现象,借助“网络水军”的力量将丑化了的公众人物肖像图片进行更广范围地传播,这样不仅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而且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度,给他们带来长期无法消除的负面影响。匿名用户不仅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侵害,还会实施其他侵权甚至犯罪行为。如果强制实行实名注册,会有效约束这些网名的不法行为。
(三)提高公众人物和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
从目前来看,已经有不少公众人物愿意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这样有效规范了网民以及经营者的行为,减少了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现象。但是仍有部分公众人物对此不以为然,这种态度会纵容不法者的不法行为,不能正面地引导公众正确应对侵权行为,因此,公众人物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绝不姑息。经营者应意识到未经公众人物同意,以盈利为目地使用他们的肖像是构成侵权的。如果确实需要公众人物代言来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应该与公众人物商讨签订代言合同,否则擅自使用将承担违法后果。广大网名也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空间,应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积极健康地使用网络。
五、结语
现阶段,公众人物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案件越来越多。基于此,本文首先界定了研究对象,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然后阐述了公众人物肖像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侵犯的现状,并分析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后笔者提出了3点建议来规制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行为,包括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加入恶意丑化、更改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于肖像侵权,在司法解釋中写入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内容;网络用户实行强制实名制上网;提高公众人物以及社会大众的法律素质等。囿于笔者所学有限,本文仍有不足之处,只希望能为解决公众人物肖像侵权问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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