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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05-11秦璐璐

知识文库 2020年6期
关键词:外挂域名规制

秦璐璐

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通过网络进行的不正当竞争也日趋多样化,且带有隐蔽性、虚拟性。互联网的普及和人们对网络依赖性的加深,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除了给市场经济带来不可预测的不利影响外,在很大程度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为了促进互联网领域的健康有序發展,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有必要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成熟,互联网在改变世界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1994年我国首次通过 TCP/IP 协议接入万维网后,网络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为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中国民众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网络渗透在我们的生活中,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愈来愈重要。

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分类

(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非法行为或者其他有违商业道德的手段,实施竞争的行为。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有四个构成要素:(1)以网络为媒介;(2)主体是网络经营者;(3)行为违反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2)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其可分为传统的和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大类。传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只是借助了互联网这一外衣,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竞争方式和手段日趋多样化,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简单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而是有着不同于以往的新模式、新特点。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情况千变万化,法律适用永远是与时俱进的过程。这些和以往大为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2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目前为止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域名抢注纠纷

互联网时代,商家在网络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首先要为自己的企业选择一个域名,方便用户找到自己。域名同字号、商标一样具有指示功能,是一商家区别于其他商家的重要标志,相比起IP地址的复杂、难以记忆,域名运用英文字母、连字符、点(.)组成的字符型地址能起到显著的识别作用、且方便记忆,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有些商家为了利益,抢注域名,借搭便车之利宣传自己的商品,引起用户混淆。

域名抢注是商家为了获得更高的用户访问量,借助其他知名企业在先获得的良好市场声誉,率先注册一部分域名,抢占市场资源的行为。其行为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客观上知晓其抢注的域名是他人已经享有的商标、商号、标志等,目的是为了抢占先机、获取利益。抢注域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使得被抢注域名者不能将其注册为域名,是一种损人利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Robots 协议纠纷

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Robots协议的工作内容是:当机器人程序想要访问某个或某些网站时,它会事先检查该网站的机器人协议,检查结果有两种:Disallow:/或User-agent: *,即不允许机器人程序访问和允许所有机器人程序访问。

互联网搜索技术在既要满足服务人类的要求,也不能肆意泄露个人信息,要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保护个人隐私。而且网站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亦有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的义务。基于上述原则,Robots协议成为了国际互联网界通行的道德规范。不过robots.txt限制搜索引擎机器人(ROBOTS)抓取站点内容的办法只是一种规则,国际上也普遍认为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只是一种行业惯例,仅在在商业道德上具有约束力。故而并不是每个ROBOTS都遵守这一网络基本行为准则,违反爬虫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3)软件冲突纠纷

软件冲突是指多个软件同时运行时,由于个软件程序设置不同、参数不一导致其中一个或几个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产生不兼容或排斥现象。互联网上软件种类繁多,不都是由同一家网络开发公司设计的,每一款软件都有自己的开发设计公司,网络软件开法公司之间往往缺乏沟通,为了自己的软件能正常工作,通常会设置保护程序禁止修改,这种程序设置很有可能与其他软件不相容或相互抵制,于是软件冲突就产生了。这种软件冲突是网络正常现象,纯粹是网络技术原因,不代表开发者意愿、不是开发者的故意为之,属于无意的软件冲突。除了无意的软件冲突,还存在恶意的软件冲突。恶意的软件冲突通常是出于竞争的需要,故意给对方设置障碍,是厂商们有意而为的结果,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常见的恶意软件冲突有软件排斥、软件修改两种。

互联网领域软件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软件厂商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发布软件冲突声明,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网络行业也要加强自律规范。不过单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以竞争法为主,同时配合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方面法律综合进行规制,以降低损害。

(4)网络游戏外挂纠纷

外挂一般是指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软件进行非原设操作,篡改游戏设定和规则,修改游戏数据,增强游戏角色的技能和超越常规的能力,从而能轻松取胜或者获得奖励,是改变软件部分程序的作弊程序获软件。有了外挂,正常游戏中的一次射击就能通过外挂软件修改变成一百次射击,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不仅如此,由于服务器本来的设计是一次射击,但是被外挂修改,服务器就只能腾出空间来传输一百次射击的数据,导致服务器工作量激增,服务器端垃圾数据增多,影响其他玩家的体验。

游戏外挂行为侵犯的法益众多,除了不正当竞争,可能还会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严重的触犯刑法,违法犯罪者还会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国家曾开展过多次专项打击行动,规范网络游戏市场。除此之外,网络游戏的玩家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网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享受正当合法的网络游戏所带来的魅力和快乐。

3 完善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法律规制

网络为社会经济带来新机遇、注入新活力,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者重要角色,规范网络商业行为、纯净网络商业环境、促进公平合理竞争、避免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迫在眉睫。表现在法律层面上,就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去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

(1)加入一般条款,我国法律采用单一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了应当制止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列举式的法律无法涵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所有行为,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此法律应该设概括性的“一般条款”来进行兜底,以不变应万变。

(2)严格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最高五百万的赔偿额对受害者保护力度不够,法律应当设立更高的、更为严格的赔偿责任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此外,还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用经济手段制裁侵权人,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能有效弥补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削弱侵权人的经济实力,降低其再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可自由裁量,但是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谨慎运用,防止权力滥用。

(3)建立诉前禁令制度。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当加害行为发生时即使受害方及时报案并提起诉讼,但受制于案件审理要遵守程序规定,审判时间短则数月、长则几年。受害方哪怕最后得到了有利判决,也很可能是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为了防止危害行为的持续发生,把损害程度降到最低,及时止损、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引进欧美的“诉前禁令”制度,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与效率。

总之,网络的快速发展在给世界经济发展增添动力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更能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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